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目 录
内容摘要…………………………………………………………………………3
关键词……………………………………………………………………………3
一、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 3
(一)“精神”一词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涵义和范畴 3
(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5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
(一)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必要性 5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的可行性 6
三、附民事诉讼中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7
(一)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求的条件。 7
(二)确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8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8
四、简短的结论 9
内容摘要 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公民或者法人的精神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已不成为问题,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仅局限于物质上的损失,而没有提及精神损失。本文认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不仅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是协调不同部门法冲突的需要;并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受一定范围限制,同时要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 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我国已承认和接受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并不十分明确,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民事诉讼性质,在实体法上也应适用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理应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并未提及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说被害人在精神方面受到损害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不同部门法之间就存在法律冲突。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呢?我个人认为: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十分必要的。①
一、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
(一)“精神”一词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涵义和范畴
从其本质上讲,它是对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而法律上的精神,主要是指人们的某种精神活动,并且在法律上对精神的研究总是用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因此,研究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和
范围就显得十分必要。“损害”通常包括在事业、利益、健康、名誉等方面所遭受损失。在侵权法中“损害”指那些因违法行为而使被害人的某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并且为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以恢复而应由侵害人依法赔偿的这样一种情况,它是包含非法要素的损害。
“损害”价值的多少到底怎样估价,在近代的侵权法中都是以金钱来衡量的,也就是仅仅局限于财产损失范围内,但随着时代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把损害价值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物质财产上的损失,已不能更合理地保护被害人的诸多权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先后在法律上确定非财产损害也是侵权损害的重要部分。1987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也认为非财产性的几种人格权的侵害可以导致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对精神损害的概念作如下分析:
1、精神损害是指对人的生理或心理方面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各部位蒙受损伤;心理方面的损害是指对人的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对人的感情、情绪、意识等活动的侵害从而对人的情绪、思维、意识等产生障碍,使人产生恐惧、羞愧、焦虑、悲痛抑郁、绝望等后果。
2、精神损害是相对物质利益损害而言的无形的非财产损害,对这种利益的侵害不能以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人身为要件,也不以权利主体是否具体财产为要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用金钱赔偿,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目前有两种观点:反对派认为,基于财产之外的人的身体、生命、名誉、尊严在受到侵害时,用金钱赔偿是把人与商品等同起来,本身就侮辱了人格,降低了人的价值。并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技术上有困难。赞成派则认为,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能力。在法律上之所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就在于惩罚侵权行为的人,如果不进行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不足以达到惩罚和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第二,精神损害具有满足的功能,这一点主要是从心理方面来讲,通过侵权行为人给被害人以一定的金钱补偿后,被害人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满足感,从而使其痛苦得以解脱。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足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利益及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②
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述: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公民因精神损害需承受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使身心受到损害。为恢复身心健康,必定回消耗一定的金钱,因此,侵害人对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性。
(2)精神损害具有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性。判令侵害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既是承担因自己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是国家对侵害人的一种法律制裁。
(3)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慰籍被害人的抚慰性。对被害人的损害,用金钱可以补偿因损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外,还可通过用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来抚慰被害人因非财产方面产生的痛苦、失望和不满,使被害人心理上获得慰籍,使其怨愤得以平息。
(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在侵权法中,权利主体享有财产权、人参权、人格权三项基本权利。随着人权运动的,人格作为人的主要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它以身体和精神活动的安全与完整为客体,以维护主体的自由尊严、安全为目的,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维护个人精神活动的安全与自由,保障权利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格权的确立表明人格利益在现代法中的特定,同时表现与特定的人格利益相对的请求权的产生。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局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排除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对传统的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了挑战。
本人认为,应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人将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分为附带财产损害的民事诉讼和附带精神损害的民事诉讼两大类。附带精神损害的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他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造成公民、法人等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诉讼活动。
(一)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必要性
1、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刑事被害人要求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如上海某人民法院审理的金某某侮辱罪,被害人沈某诉其名誉权受到侵
害,就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使因被告人的侮辱罪、诽谤罪给被害人造成人格、名誉等非财产性的精神损害,无法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只能分案审理,先由刑庭审理侮辱诽谤罪,
再由民庭审理精神赔偿纠纷案,给被害人、法院造成了许多不便。由此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公民、法人诉讼的愿望,有利于提高法院办案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2、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不同部门法冲突的需要。《民法通则》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而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并未规定有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具有民事诉讼性质,这样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容易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有损法律协调性。
3、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意。法律之所以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其目的就是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与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诉讼由民庭处理,就割裂了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就违背了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意。
4、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侮辱罪、诽谤罪等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它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往往严重得多,而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民事侵权行为中被害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由于侮辱、诽谤等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被害人就更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1、理论上的可行性。
从学理上看,因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产生的刑事诉讼与由该犯罪行为产生的精神损害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具备合并审理的可行性。行为人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等犯罪过程中,其行为可能产生违反刑事和民事而造成两种结果。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如侮辱、诽谤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在刑事上构成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又造成非财产性的精神损害(如精神痛苦、恐惧、焦虑),就应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从而形成了精神损害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由
于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那么基于犯罪产生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就具有合并审理的可行性,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能解决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害,也就能一并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行为而造成 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2、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
在某些犯罪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远远大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如不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就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有力打击和惩罚犯罪。精神损害之所以能利用金钱来赔偿,在于精神利益的物质转化性和精神损害恢复的物质性。精神利益的物质转化性是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当公民、法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处于安全状态时,常常能转化为物质利益,否则就失去了这些利益,如公民声誉良好,则易找到好的工作,取得较高的薪水。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行的,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生活的今天就显得更为重要。③
三、附民事诉讼中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求的条件。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条件有以下三条:
1、必须有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
被害人只有在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精神损害时,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
2、被告人须有过错
过错可以分为过错和过失。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必须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如在侮辱和诽谤中,被告人都是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当然也就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过失”也可构成被害人的精神赔偿,如在伤害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这种损害又会引起精神痛苦(如肢体残废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痛苦),这种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就是一种过失。所以只要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就能提起诉讼。
3、因果关系
只有当精神损害与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时,被告人才承担责任,被害人才能提起诉讼,并且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如侮辱罪、诽谤罪就直接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那么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诉讼。
(二)确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1、补偿为主、惩罚和抚慰为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惩罚和抚慰是补偿精神损害派生的。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就是既要考虑法定因素,又要考虑酌定因素。这样不仅符合法律公平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执行。④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权利主体因侵害人的哪些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从而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范围。
1、民、法人及其他权利主体因侵害人的哪些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范围。(1)侵犯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所起码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不仅会造成被害人生理上的损害,也会给被害人带来心理上的痛苦。如杀人、故意伤害等,都会给被害人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对这些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能够提起赔偿诉讼;(2)侵犯公民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犯罪行为。如侮辱、诽谤罪,经常使被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甚至会精神失常 ,自杀等等,对此,被害人应有权提起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3)侵犯公民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的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不允许随意剥夺,如非法拘禁等剥夺公民自由权的犯罪中,也会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如孤独、悲伤、忧虑等,对这种犯罪行为,侵害人也应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2、法人及其他权利主体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既然在民法上法人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刑法上的对侵犯法人人格的一些犯罪,法人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具体有以下两类:(1)侵犯商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行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一个生存的基础,包含有巨大的利益,一旦遭到侵害,会给
法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2)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给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这种损失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附带财产损害的民事诉讼和附带精神损害的民事诉讼两大类。附带精神损害的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造成公民、法人等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诉讼活动。⑤
四、简短的结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会更加受到关注。不久的将来,随着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我国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立法制度将会更加完善,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
3. 黄再再著.损害赔偿实用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
4. 逸君主编.民事损害赔偿现用现查.《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
5. 司坡森著.论国家补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