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法律意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7-06

新闻工作者不是这个社会的审判者、决策者,而应是观察者、传播者。而我们有些记者往往不认识这一点,在采访事件时指手画脚、评头品足、匆忙下结论,有时会给事情的处理带来被动。因此,在舆论监督中,新闻工作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必须进一步增强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舆论监督必须遵循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是新闻工作者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评判社会关系的标准。新闻工作者有责任明确自己在从事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新闻法》,但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同样受《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约束。新闻工作者广泛接触社会的各个阶层,需要不断涉猎那些与他采访或编辑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法律、法规有足够的了解,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是新闻工作者业务素质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尤其在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大环境下,补上“法制课”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

  二、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开展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

  舆论监督的开展,离不开社会的法律制度。新闻工作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将会使舆论监督如虎添翼。一旦它运用法律武器来作为一种阐述方式,效果就会大不一样。

  舆论监督涉及的往往是社会阴暗面,批评报道揭露性报道在舆论监督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果采编人员对法律把握不好,就会使监督黯然失色。如果把法律意识当作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就可以使这种监督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三、新闻工作者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并且自觉地、充分地运用到舆论监督中去。

  对新闻事业实行法治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今天,的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也已感受到法制日益增多的作用和影响。

  那么,如何将这些法律、法规上升到法律意识呢?我们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宪法应该逐条逐款地学习,搞清楚宪法的内容,是每个新闻工作者的职责。还要结合具体的新闻舆论监督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每一次要报道某一事件,揭露某一问题,采编人员往往会作很多准备工作,但是法律准备不应忽视。一是事件有可能涉及的具体的地方性或行业性法规的内容。二是调查、访问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司法程序,这两个问题应该说在新闻舆论中常会遇到,也是重要的。

  了解相关知识可以到事件的主管部门获取一些资料,也可以向法律部门咨询。现在有很多媒体聘请了法律顾问,这一做法值得提倡。

  我们国家从80年代初开始酝酿新闻法迄今未出台。但立法的准备和研究一直没有中断,而且由于刑法、民法、广告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密法、青少年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未出台之前,广大新闻工作者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办事,这样才可以消除由于舆论监督而出现的日趋增多的“新闻官司”。

  四、新闻工作者只有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才能提高自我保护的本领。

  近些年来,新闻官司日渐增多,不断困扰记者的身心。那么记者如何保护自己呢?切实遵循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责任意识,是避免新闻“触电”、记者受伤的关键之一。在新闻法还没出台之前,有关新闻方面的法律行为都是依据宪法精神和各种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党与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来进行调节的。因此我们要学习和掌握的重点也就是这些精神和规定。例如名誉权、著作权、肖像权问题的规定,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问题的规定,以及灾害和疫情预报的规定等等,绝不能为了抢所谓“独家新闻”,以及造成所谓“轰动效应”等等,而去披露那些诸如揭示别人隐私、侵害他人名誉,暴露国家机密等为法纪所不容披露的东西。

  发扬“严、细、深、实”的作风,多方核对事实坚持按审稿制度办事,是避免新闻官司的重要环节。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常有一些新闻素材的提供者出于一己的私欲,或是出于道听途说,或是掌握情况不全面和不准确,往往会有意无意地提供一些缺乏根据的“事实”。我们一听就信,往往容易吃亏,甚至导致新闻官司。尤其是批评报道,一定要经过各方核实,并保存好采访记录和其他原始资料,做好当被告的应对准备。记者一定要不怕麻烦和艰苦,深入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及其最生动的场景和细节,而不能光听别人的转述,凭所谓的“合理想象”或“逻辑推断”来补充细节的不足。重大问题的报道应送有关方面的党政组织审阅并加盖公章,以便明确责任,抵御风险。

  辩证地看待事物,避免感情用事,也是确保新闻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的必要措施之一。让人好就好上天,让人坏就坏到一无是处,这样的报道最难令人信服。凡事都应一分为二,实事求是。还有的报道往往喜欢用别人的差来衬托该人的好,用以往的不足来衬托现时的成绩,以彼处的失败来衬托此处的成功等等,这种“扬李抑杜”式的反衬手法一不留神就要弄出麻烦来。某些先进典型的事迹深深打动了记者,不能不使记者在作品中倾注出他的淋漓感情,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记者不能感情用事。要使我们笔下的典型有一个能使他得以生存和成长的环境和土壤,就必须理智地把各个方面的成绩和功劳适当报道,最起码不要为了突出笔下的典型而去过分牵扯别人的是非,这不光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需要,而且也是保护采写对象的需要。

  总之,舆论监督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意识,而良好的法律意识将为舆论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舆论监督在法制轨道上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