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地域化——以新旧《公司法》比较为视角
内容摘要: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运营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有效担保。目前,我国对公司成立采用注册资本制,是根据不同公司形态采取法定资本最低额。本文根据当前我们的现状分析,提倡公司注册资本地域化。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公司法 东西部 地域化 市场准入 法定注册资本
Corporation Legal Registration Capital Regionization
——Take new and old “law of corpration”to compare as the angle of view
Abstract:The corporation capital is the material base of the estab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meanwhile it is also protects of the company creditor,s guarantee.At present,the estabishment of corporation in our country use the system of registered capital is adopt the lowest volume legal capital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company shape .Analyze the present economic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this article advocates the corporation registered capital regionization.It is advantageous in promoting our country,s economy,realizing common enrichment,and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 law of corporation East-west Regiconization Market access Leagl registered Capit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为旧《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次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十二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出了三次修改。修改频率之高,足见《公司法》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修改中对公司准入制度资本要求的规范也是一个热点问题。从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改动,可知公司成立门槛降低。这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大体是相吻合的。但在笔者眼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新旧《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比较分析
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或法定资本金,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额。公司要成立就要有一定的资本,没有资本的公司不可能运营。资本既是公司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对债权人的基本担保,又是股东对于公司享有权益的基础和表现形式①。
(一)新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
旧《公司法》第19条第2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条规定注册资本有最低额限制且是划一的。第22条第3项:公司注册资。这一条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法另行规定。此条款规定了不同行业的公司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委会会议决定修改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这是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3条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25条第(三)项:公司注册资本,这条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载明注册资本。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新旧《公司法》对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按旧的《公司法》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需要人民币十万元,而新《公司法》规定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人民币三万元。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大大降低成立公司的门槛。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活跃我国市场经济,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为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
(二)新旧《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比较
旧《公司法》第73条第(二)项: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界定及对最低额进行了划一规定。同时,第79条第(四)项规定了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这就将注册资本载入公司章程中。
新《公司法》第77条第(二)项: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81条第一款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界定,同时规定,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对于投资公司放得更宽松,可5年内缴足。该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在第82条第(四)项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记载注册资本。
通过此新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定注册资本金上,新《公司法》规定最少500万元,与旧《公司法》规定的1000万元相比,大大降低了注册公司的资本,为更多的市场主体打开了准入大门。同时,公司法规定了分期缴足注册资本的制度,这大大缩短了成立公司资金的准备时间,使更多的货币在市场中流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未来的几年,我们将会看到公司尤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市场经济的土壤。
(三)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
一人公司是只有一个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作为股东而设立的。一人公司在国外早已规定,它是国际上公司形态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前我们的现实状况下,引入一人公司有非常必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就业都有重大作用。但一人公司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规范,使它达到我们对一人公司的预期。
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足。这是基于当前我国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诚信度不够,可能对经济交易活动带来风险的原因而采取的预先防范机制。这一规定相对于非一个股东公司来说是严格多了,但是却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二、公司法法定注册资本的缺陷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设立大多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在相关的公司法律中依不同的公司形态规定不同的注册资本,从而在理论上保证公司能正常运营,同时法定注册资本规定了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的底线,为债权人的债权起担保作用。在英国法律虽未规定资本总额的下限,但在英国设立公司必须支付保险金,而保险金的最低数额为500英镑,因而,公司最低资本额至少应为500英镑。事实上大多数公司的实际资本额一般都高于这个数额②。这也说明英国理论上没有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但它交纳保证金,在某种程度上规定公司成立必具备相应的资金,没有保证金将使公司不能成立。法律要求公司成立时,必须有一定的资本。这是一种事先防范的机制。当公司破产时,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就成为公司股东“间接地”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底线。法定资本制度的本意在于“一旦公司破产,可以用最低资本额内的资金偿还债务③。”法律规定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效率。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划一的,即由《公司法》统一规定某种公司形态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注册时不得低于这个底线。这样规定束缚了自由平等竞争的活力,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西部差距很大,然而立法者却未考虑到区域差别对法律的要求,未能体现公平公正的理念。1993年6月22日对“《公司法》草案的意见汇报”中有专家提出:“由于各行业经营特点要求不同,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差异很大,法律不宜执行一个标准,也难以分类规定众多标准,建议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适时进行调整。④”可惜的是这种观点没有被采纳,而只是在一些经济特区可允许地方立法灵活处理最低注册资本金。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下,划一的强制性最低资本额安排⑤,对投资设置了不具正当性的市场投资准入门槛,阻碍了不同风险投资股东对不同行业公司设立的自由商业判断,这一模式是一项投资设立公司成本最高的制度安排。有许多有经济头脑的人,在社会生活中,他们看见某一商机,但苦于自己没有相应的资本去注册公司,从而被法定注册资本阻却而处于无奈的境地,造成社会经济成本的浪费。
法律有普适性,同时也有地方性。任何一部法律只重统一性,为了建立统一的法制环境,对某些具体事项作出整齐划一的规定,那么这种法律就忽视了法律的空间性和时间性(即法律的地方性)。法律意识来源于特定的空间区域,在我国它表现在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的差异。法律在时间上意识形态的差异表现为不同区域的人民文化水平的良莠不齐。空间和时间上的法律表象的差异又反作用于法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相辅相成的。我国立法应注重当前的具体国情,依据不同的差异去制定法律,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终建立统一的法治社会。法治是一个实践的事业,它必须关注和回应社会,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在立法上,就应先考虑法的地方性,不然法的成本会很高,不同区域的人会对法律产生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那法的预期将何在?
三、法定注册资本地域化的分析
前面对新旧《公司法》有关法定注册资本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都对公司注册资本做了划一的规定,但有进步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之以前降低了。这是全国的统一最低线,没有体现任何地域公平因素。我们看到旧《公司法》关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极不合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要高出10~20倍。⑥
法定注册资本地域化是指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地(以省、直辖市自治区等为区域)立法机关依立法程序,根据本区域的经济水平而制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这样各区域内成立公司就有更为宽松的注册资本环境,有利于地方商机的效率化。全国划一的标准做法,它忽视了地方性的差异。我国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发展水平、发展速度也颇具地域化特色。法治必须实践于社会,关注于社会。当计划被社会认为可能是化之路之际,关注的就是如何建立和保证一种理想化的计划经济的运作;而当市场经济被认为是现代化之路时,法律又围绕着理想化的市场经济来设计⑦。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还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功利主义,社会本位性强,对个人权利重视不够,致使许多区域里已被忽视,人们失去一些自由竞争的环境,这在某种程度上扼杀了自由竞争。
(一)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的国家。毛泽东同志早在1920年就指出:“是一个大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⑧”通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文明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经济比以前也发达了许多、文化较以前先进,但是我国的这种差异是长久以来积淀下来的,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花很长的时间,不可能靠几代人就可以完成的。我们可以采用一定的机制去保证这种现状,去参与社会竞争,从而促进整体发展。笔者认为在《公司法》上的保障机制就是注册资本地域化。这样,人们可以有能力在自己的区域内设立自己的公司。现行的《公司法》注册资本划一规定,使得经济发达区域公司增加,经济活动频繁。有投资能力的人都跑到发达地区去了,出现了“孔雀东南飞”的现象。而对于无法筹集到资金的人,看到身边商机无限也只能是望“资”兴叹了。
就我国而言,整体格局是东部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落后;沿海地带发达,内陆地区落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更为糟糕。而现行的《公司法》则没有从机制上保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同等条件下,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本就更高了,没有一个优质的市场准入制度,它被隔离于市场经济之外。假设实行注册资本区域化的话,将会是另一种景象了。
(二)当前我国经济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持续增长,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和水平都大大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显著改善。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以加入如世贸组织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扩大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的经济在质上还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人均可分配的经济收入低,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弱。在国内,城市与、沿海与内陆、东部与西部、平原与山地的经济差异大。同时,我们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例如:失业人口增加、社会两极分化加剧等问题。尽管政府积极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缓和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但是,效果却不尽人意。
在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条件下,我们仅仅采用宏观调控是不够的。西部开发号角吹响之时,人们纷纷来到西部来开发“淘金”,但是制度保障不够,致使开发的力度、强度、效果受到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要求更为宽松、理想的市场准入条件。在特定的区域发挥特定作用,西部地区的经济靠带动是永远不够的。落后地区要想发展就必须依靠自身的资源优势,创造一个更为安全、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投资者。
(三)实行注册资本地域化,为共同富裕献力,促进和谐发展。
今天,许多落后地区广大青壮年外出打工,就是因为当地没有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在我国落后地区往往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但是如何将这些闲置的优势有效的利用呢?市场准入条件划一规定就是阻却其转化的一大原因。它造成了社会发展成本增加、资源浪费,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两极分化。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实现了注册资本地域化,发达地区注册资本要10万元,而在落后地区设立公司只要5万元就可以进入市场。同时,落后地区的资源、劳动力优势往往是吸引投资的利器。一旦我们获利,完全可以把“蛋糕做大”,在发达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此外,我们可以在注册资本地域化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优势,采用不同的出资方式走公司多途径设立之路。法律不能脱离实际,法制源于社会现实。我国《公司法》短短十几年就修改三次,可见它的社会实用性之大,可见公司对与市场经济而言的重要性。
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它需要我们各民族在不同地域的努力。靠救助或救济是达不到这一目标的。我们可以从立法入手,给不同区域不同的法制环境,使主体最大限度的参加经济活动,不同地区能够发挥自身最大的效益,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走向共同富裕。我们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法治更应关注落后,关注贫穷。从制度上、从立法上去保证和谐,才是根本,才能达到真正和谐。
四、期望与未来
新旧《公司法》法定注册资本的修改,给予了更多主体进入市场自由竞争的机会,有利于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这次修改,在笔者看来,没有规定注册资本划一的规定是一大遗憾。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严重失衡,落后与先进同在,贫穷与富裕共存。我国的法治更应关注社会,采用更加公平的法律去保障落后地区发展,提供更为适合发展的平台。我们期望在未来的《公司法》修改中,注册资本能体现地域化,宽泛市场准入制度,实现社会经济公平、良性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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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际春 温烨 邓峰著《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3月第1版第193页
[2] 石少侠《公司资本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社会学报》1993年第3期
[3]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43页
[4] 王保树、崔勤之著《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5月第3版第430页
[5] 傅穹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与完善》《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6] 参见朱羿锟、马小明《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与合理化》《暨南学报》2002年第3期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 法制出版社 2004年5月第1版第32页
[7]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