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的控制与预防
摘要
历代统治者对职务犯罪,无不深知其害。目前腐败己成为困扰各国领导人的一个重要话题,而腐败的最终根源就在于职务犯罪。本文从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的严重性、发生原因谈起,提出只有在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其发生原因的前提下,方能找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首先谈到危害后果……既造成国家巨大损失,又毒化社会空气,使人们的道德沦丧,社会奢靡。其次一一列举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实践中许多职务犯罪的产生,尤其是贪利性职务犯罪的产生,与我国目前落后的水平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社会分配不公是产生某些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阶段,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一些公职人员由于受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而将其应用于职务犯罪。继而阐述了由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足与不协调,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职务犯罪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以及受封建特权思想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是职务犯罪屡禁不止、恶化蔓延的原因之一。最后经过分析原因并联系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从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规范政府行为、司法行为和经济活动,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层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防止职务犯罪的对策:1、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经济,消除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2、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在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作用;3、強化以权力机关监督、检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中介组织监督、新闻监督等为主的几种监督,形成有效监督体系。4、加强思想工作,从思想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堵塞职务犯罪的机遇,从而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5、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 危害的严重性 发生原因 控制与预防
纵观,历代统治者对职务犯罪,无不深知其害。古语说“明主治吏不治民”、“得人者昌、失人者亡”①,都表明统治者知道官吏在立法、执法、治民中的重要性。特别是目前,腐败己成为困扰各国领导人的一个重要话题,而腐败的最终根源就在于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与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直接相关的一类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及其影响,往往更为严重和恶劣。所以,为了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首先必须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其次必须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才能够探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明确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透彻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和发展的,并充分认识其危害的严重性,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预期的、积极的效果。
一、 职务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我国当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变型时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元化,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多元化,各种关系错综复杂,诱发腐败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这些犯罪不仅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也形成了严重的社会污染,给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查处职务犯罪大案一年比一年高,个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有些职务犯罪的数额达到惊人的程度。如海口工行东风办的薛根和等人贪污案作案金额高达3794万元,还有众所周知的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原总经理周北方受贿案、河北原国税局局长李夏案,都是最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且数目之大都使人膛目。职务犯罪的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行为人犯罪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最终使损失无法弥补。
(二)、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们的道德沦丧,社会奢靡
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而人们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并以权争钱的恶性循环。职务犯罪是权钱交易的典型表现,它对整个社会具有巨大的腐蚀作用,最终使人道德沦丧,使整个社会充满奢靡之风,使社会的文明、进步受到严重阻碍。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针对目前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可以得出,当前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1、经济落后是贪利性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人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个别掌权的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实践中许多职务犯罪的产生,尤其是贪利性职务犯罪的产生,与我国目前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2、个人收入偏低是产生某些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
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是,担任公共职务人员工资偏低,而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于个体摊贩,他们的每月所得是公职人员收入的几倍,这样使得公职人员产生心理失衡。当他们不能通过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些产生。有的人甚至于为了钱财,营私舞弊、出卖国家秘密等。
3、 经济意识的冲击是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阶段,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而等价交换是一个严格的经济概念,只能用于经济领域,但是,因为市场经济对于我们来说还属于新鲜事物,所以这一经济意识给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剧烈影响。使得一些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在心理上也认为是一种付出,企图有关当事人给自己以等价“回报”。这不仅表现在有的人利用职权受贿、索贿,还表现在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办事者不给自己好处就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于滥用职权索拿卡要。
4、落后的经济现状制约了人员素质,是职务犯罪屡禁不止、甚至于蔓延的原因之一
由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束缚了、文化的发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整体人口素,即使国家工作人员也不例外。在这样背景下,公职人员因自身素质限制,容易滋生不良情绪,化公权为私权,实施职务犯罪;同时一般普通百姓,也因为自身素质,不能充分行使自己主人翁的权利,不能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为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对公民打击报复,甚至于一些乡村干部也以“土皇帝”自居,对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肆意践踏,出现这种情况,与经济上某种程度的贫穷落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1、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足与不协调
完备的立法是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重要保障,就职务犯罪而言,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足与不协调之处,也是其难以遏制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处罚一直过于宽松,直到97年八届人大通过了新刑法,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职务犯罪处罚偏轻的现象。同时一些行政、经济法律不够完备,甚至于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冲突、不协调的现象,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2、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担任某些职务,掌握一定职权的人,他们往往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实施职务犯罪后,不但自身有较强的侦查能力,而且其身后的关系网也会纷纷出动,对其进行“保护”, 使查案障碍重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就司法机关而言,在处理职务犯罪时,有时会考虑到行为人以前所作的贡献,从而对罪犯“从轻发落”罚不当罪,实质上出现了“以官抵刑”、“以功抵刑” ②的现象,不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使其他待实施职务犯罪的人免除了后顾之忧,这也是职务犯罪屡禁不止、恶化蔓延的原因之一。
(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
1、封建特权思想
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观念: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人物、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个别人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的影响,在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职权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只想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如何作威作福。这种人只要有合适机会,便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2、拜金主义
商品经济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金钱至上的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抬头,甚至于对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恶劣影响。一些担任职务的人员视金钱为一切,崇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腐朽论调,成为金钱的奴隶。为了得到金钱,他们利用职权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者滥用权力营私舞弊,非法经营,堕落为社会的蛀虫。
3、资本主义腐朽思想
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同时难免会使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中消极腐朽的东西涌入在国门,一些公职人员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的腐蚀,并由此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资占有欲,为满足私欲,便利用职务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
三、职务犯罪的控制与预防
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了严重损失,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日趋紧张,成为当前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必须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标本兼治”的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现象,并应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借鉴古今中外治理腐败的有益经验,从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规范政府行为、司法行为和经济活动,创新体制、机制、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以实事求是和科学严谨的态度深入研究防止腐败的对策。我认为预防职务犯罪须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
(一)、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经济,消除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
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经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是产生某些贪利性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也是整个职务犯罪存在的重要条件。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必须消除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经济原因。党的十六大为经济发展指明了道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必将会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分配不公是某些贪利性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改革分配制度,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尽力改善公务人员的工资和物资待遇。这应当成为预防某些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在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作用
1、完善有关立法
⑴完善经济行政方面的立法。就我国的立法传统而言,尤其是关于改革的立法,都是先以政策形式出台,立法总是滞后的,这种做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愈来愈暴露其弊端,由于政策的规范性不如立法,弹性较大,容易出现规避政策的现象。一些实施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钻改革的空子,使政策的运行偏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所以用政策的形式来体现改革中所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有时会使这些制度变得松散无力,甚至被扭曲,导致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因此,为预防职务犯罪,在对通过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所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及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同时,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和立法的统筹考虑,尽量同步进行,杜绝改革中出现一些不应有的失范行为。
⑵完善刑事立法。尽管96年97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了修改,将“贪污、贿赂罪”作为一类单独的犯罪,并充实了“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内容,增加了职务犯罪的新罪名等一系列完善,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视,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职务犯罪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在职务犯罪的查处在,存在侦查主体分散的现象,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不再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犯罪,有着共同的特征,并在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由相对统一的部门管辖,依据统一标准,有利于案件查处。所以,尽管我国刑事立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己比较完备,但仍需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应当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着规定,以适应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
2、严格执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
⑴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职务犯罪主体逍遥法外。实践中要充分认识犯罪的危害性,无论行为人职务高低,贡献大小,只要实施了犯罪,均应依法查处。司法者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严格贯彻适用一律平等这一原则,彻底排除“以官抵刑”、“以功抵刑”观念的干扰依法处理案件,防止出现有罪不判,重罪轻判现象的发生。
⑵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司法机关对于自己处理的案件不构成犯罪,但应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不能不了了之;纪检监察部门对于自己查处的案件,确己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袒护包庇,仅以党纪、政纪处分了事。总之各有关方面应从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宏观角度考虑案件处理,防止地方主义和保护主义。
⑶要注意排除干扰,坚决打击职务犯罪。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查处时往往会有来自各方的干扰,甚至威胁,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坚决抵制各方干扰,对确己构成职务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⑷加强专门队伍和机构建设,从人员和组织上保证对职务犯罪的有效查处。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执行处罚工作,严格依法办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防止罪犯弄虚作假,巩固惩治职务犯罪的成果。
(三)、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加强职务犯罪主体的监督
职务主体往往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具体权力,如果对职务主体的职务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便会导致权力的不正确行使和滥用,从而产生各种类型的职务犯罪。进一步強化以下几种体监督,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权力机关的监督
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的地方各级人大,不仅代表人民有权制定宪法、法律的地方法规,而且有权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的活动。权力机关的监督可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忠于职守,减少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民主权力的现象,从而预防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各机关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避免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现象的发生。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将监督经常化、规范化,确保其监督效力。
2、检察监督
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手段,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应当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应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采取有力的措施,排除来自各方的干扰,忠于职守、忠于法律。要加强与党委、人大等部门的联系,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督。
3、 纪检监察监督
纪检监督是对共产党内部广大党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党纪监督,监察监督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行政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是我国整个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止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监督的规范性,进一步加强同司法部门的联系协作,提高打击职务犯罪力度。
4、 中介组织监督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一方面要使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另一方面培育和市场体系,还需大力发展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在预防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一环节 中,进一步理顺中介组织与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强化中介组织的监督权威的手段。
5、 新闻监督
新闻监督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充分发挥新闻的舆论作用,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的“丑闻”向社会暴光,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活动,促使那些潜在的犯罪人,加强戒心,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加强媒体的监督手段,使新闻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采取措施,确保职务主体的个人素质
确保职务主体的综合素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定重要方面,应当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严把进人关。在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用人上严格按法律依据把关。在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上要充分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防止在用人上“任人唯亲”。实践证明职务主体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往往能忠于职守,一般不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二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止职务主体的蜕变,采取切实的措施加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提高的,净化职务主体的灵魂,要在公职人员队伍中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牢记“两个务必”,从思想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堵塞职务犯罪的机遇,从而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
良好的社会环境,全体公民良好的民主意识,是职务犯罪主体恪尽职守,奉公守法的重要保障。应当进一步加强政治宣传和法制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把群众发动和组织起来,敢于抵制各种滥用职权行为,自觉地履行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力,勇于检举、控告、揭发职务犯罪行为。公民的民主意识提高了,可以促使职务主体依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结论
实践证明,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是一场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社会工程,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抓紧当前的工作。只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监督体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经过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就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就一定能够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注释:
① 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所阐述,说明官吏在立政、执法、治民中的重要性。
② 司法实践中有影响的人及高级官吏犯罪后在量刑时以犯罪前的功劳或官职来抵减因犯罪所受刑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年3月
2、《刑事诉讼法学》陈志中、徐静林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3、《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辑
4、《贪污罪研究》唐世月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
5、《新编刑法罪名适用指南》熊选国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月
6、《刑事诉讼法》付强主编 同心出版社199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