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络犯罪及预防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娄函瑜 时间:2010-07-06

摘要
近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当代技术的迅猛,机和电子信息技术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不仅使我们能实现进行全球范围的即时通讯,而且使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成为可能,但是由于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而有关建设的滞后放纵了利用网络的犯罪,繁华忙碌的社会生活背后隐藏着重重危机。从现实社会延伸至虚拟的网络社会。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急剧发展繁衍的各种网络犯罪,无疑成为诸多社会现实众多危险中最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们应做好预防准备,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加强法制完善立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全人类一起来迎接这一挑战。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网络危害   预防网络犯罪

的计算机网络组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中国从1995年开始接受因特网入网申请以来,经过十年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走入千家万户,广泛应用在生产、服务、生活等各个领域。CNNIC2005年1月19月发布的“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上网用户总数为9400万,比去年同期增长8.0%,其中使用宽带上网的人数达到4280万;上网计算机达到4160万台,增长了14.6%;CN下注册的域名数、网站数分别达到43万和66.9万,分别比半年前增长了5万和4.3万;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总数达到74429M,IP地址总数59945728个。从报告中可以看出,经过十年快速的发展,中国互联网已经形成规模,互联网应用走向多元化。
网络作为维系社会及社会公众的一种手段,其价值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二、是网络所维系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
三、是网络对社会发展的价值。
面对计算机网络在视觉听觉上带来的冲击,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网上商务办公,网络会议,购物消费,加强国际之间的往来,促进了全球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价值,在“非典”时期网络更成为人们亲情友情之间联系纽带,可以说计算机网络触及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方面。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被互联网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然而,网络在促进人类文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同时,网络犯罪问题也如影随形,成为一个超越技术范围的社会问题,各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行为滋生蔓延,愈演愈烈。
目前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还远远跟不上网络及其技术发展的速度,特别是一些法律规定对这类罪犯的处罚很轻,有的不过是在一段时间内被禁止离开住宅或处以罚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犯罪者的气焰。其实在当今社会,要想在电脑网络上从事犯罪行为并不一定要掌握高深的技术,因为一些黑客(Hacker)专用软件已相当先进。对此一位美国调查官员称:“就算你从来没见过电脑,只需教你按几下鼠标,你便可以侵入到网络中去。”当然,此话不免有些言过其实。不过先进的黑客软件着实令现今的黑客们如鱼得水,叫人防不胜防,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认识、预防及惩罚力度已迫在眉睫。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它是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在部分免费辅助软件中附带逻辑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损失大。
二、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是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的犯罪。
三、网络 诈骗、教唆犯罪。是利用公用信息网络侵吞公共财务,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在网上传播反动言论或实施诈骗和教唆犯罪。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四、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公告板发送粘贴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恶劣者,利用各种图象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形成所谓的“写真照”加以散发。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统手段所能比拟。
五、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由于因特网支持图片的传输,于是大量色情资料就横行其中,随着网络速度的提高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及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资料就越来越多地以声音和影片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因特网上。
1998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复旦大学研究生杨威因非法入侵和攻击上海某网络公司计算机网络,被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名逮捕。这是我国新《刑法》实施以来第一起以该罪名侦察批捕的刑事案件。由此,计算机及其网络犯罪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网络犯罪是在高技术条件下实施的新型犯罪,它除了具有一般刑事犯罪的共性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殊的基本特点:
一、高技术犯罪。现代网络系统都比较注重网络安全问题,都对网络提供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要破解安全系统和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因此,网络犯罪者主要是一些掌握了电脑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和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进行破坏。犯罪行为人的智商一般都较高,普遍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和措施做保障,并有高科技人才做支持。这一特点使侦查工作出现了多难的现象。
二、犯罪成本低、危害大。在因特网构成的虚拟空间中,参与者的身份虚拟化,任何人都可以带着假面具将自己推上网。网络犯罪的成本通常就是上网费、软件工具购买费和犯罪行为人的智力、经验和技术等。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三、证据难以获取、固定、保存。犯罪本身的“虚幻”性,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网络犯罪披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们并不将其视为一般的、真实的犯罪。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犯罪者大多文质彬彬,喝着咖啡,坐在计算机前敲打几下键盘就可以实施犯罪。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公众,使得其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往往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采用超常规的方式来作案,这是它与传统刑事犯罪最大的区别。
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传统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网络犯罪则可能造成全世界的网络受到破坏,甚至有可能连行为人自身都无法预计或控制其破坏。网络上任何有意或无意的攻击,都可能造成网络上成千上万台计算机瘫痪。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涉及经济利益性犯罪,其非法获利或在客观上造成的损害通常较大。
纵观网络犯罪的特点其过程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一、网络犯罪基本上通过程序对一些无形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操作,这使破坏性程序能很好地隐藏在操作系统中,只有在特定的时刻和特定的条件下才被激活执行。
二、网络犯罪作案快速性使得犯罪更具有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时间极短,常常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的时间内就能完成了犯罪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比以往的传统犯罪的抢劫银行、盗窃财物要来的迅速的多,并且也不易被立即察觉。
三、网络犯罪中窃取数据、信息一般不会对电脑、网络设备、软件和和信息造成任何破坏,同时一般也不会留下任何作案痕迹。
四、作案一般不受时间、地点及环境(如季节、天气、昼夜等)因素的影响。
如:震惊世界的网络病毒--尼姆达。2001年9月17日,尼姆达病毒首先在美国出现,当日下午,有超过130,000台服务器和个人电脑受到感染。经过18日晚上一晚上的传播,在日本、香港、南韩、新加坡和中国地区都收到了受到感染的报告。到19日,超过150,000的公司受到感染,包括Siemens AG(西门子),使其在他的网络受到渗透之后,不得不被迫关闭服务器。澳大利亚议会网站被迫关闭,网络银行停止办公;瑞士邮局的电子商务系统陷入瘫痪;中国数十家网络中断或局域网阻塞……凭借着强大的破坏力,还有专家称:“ 尼姆达比导致26亿美元损失的红色代码病毒更危险。”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明确规定了非法侵入、破坏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运用面的拓展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关于受侵害对象的定义问题。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受侵害对象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一定义是特定的专有名词,现代计算机网络已发展到同语音(电话)、视频(图像)等多网络融合为一。原有刑法定义可能会出现下列问题。(1)是犯罪行为人不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犯罪,但针对同一网上的语音、视频系统实施破坏,危害结果波及到计算机系统,如何定性;(2)是针对同一网上的语音、视频系统进行破坏或侵入这一并行应用系统能否定罪,如何定罪;(3)是对同一网上的语音、视频系统传播病毒,从而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是否构成犯罪等等。认为,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中规定的网络犯罪侵害对象,应明确为“信息网络”更为妥当。而“信息网络”的定义可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以及同其并行运用的其它功能网络。
二、关于刑种的问题。我国刑法在“网络犯罪”的刑种规定上较单一,不利于发挥广泛地犯罪惩戒功能。认为,在刑种的设置上应加上财产刑和资格刑两种,更能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危害性来惩戒。
三、关于刑法适用问题。我国刑法虽然对境外组织、人员针对我国实施的犯罪规定了适用问题。但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国性特点,实践中,我们很难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针对我国的网络犯罪行为实施打击。因此,建设加强多边司法协作,尽可能地采用国内立法和国际司法协作来共同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中国网络犯罪中还有五个值得注意的动向:

一、利用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
    二、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非法传销的案件增多;
    三、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平均年增长幅度高达58%;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也在增长;
五、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这类案件主要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煽动等非法活动。
需要明确的是,网络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和迅速普及,并不是网络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人们应用网络的目的,在于增强自身的能力,造福于人类。网络之所以直到现在还能健康地发展,并继续发挥强大作用,说明网络本身存在着一种自律机制。网络犯罪不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仅仅是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消极现象。涉网犯罪的日益猖獗,加上网络侵略的民事违法行为大量出现,网络自身的生存和运行安全受到严峻的挑战。
关于对网络犯罪的预防,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预防工作:
一、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净化网络空间。涉网犯罪和网络侵权,不仅是法制问题的表现,更是道德问题的集中体现。涉网犯罪与网络道德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解决网络问题,离不开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加强网络道德建设,首先应明确网络道德的基本标准,并使每个网民自觉增强网络道德意识。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虚伪。爱国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调整个人与国家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价值关系的人生价值准则。这一准则体现在网络道德上就是指不在网络上发布有关损害集体、国家和民族的言论;不做任何危害集体、国家和民族的事情;坚决同一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和破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作斗争。自觉守法,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网络道德最基本的要求。我们要遵守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对网络系统功能或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等破坏;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同时能正确运用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是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开展网络行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就是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内容作为网上道德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利用声、光、电等多种化手段,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灌输给广大网民,从而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网民能识别和抵制网上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主动选择有积极意义的信息。
二、完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互联网的立法严重滞后,是造成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且是一个无国界、无时空的虚拟世界,现行《刑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许多方面跟不上这个发展的虚拟世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专门法律,虽然规定了对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但绝大多数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当今计算机网络发展及其在国家、、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还是远远不够。网络上的隐私权与网络监察管制冲突问题,司法罚则与现实执行问题等等,都需要不断地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加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所以,遏制网络犯罪,必须加快这些方面的立法工作。在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扩大网络警察队伍的规模,加强执法和司法的功能,使之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完善网络立法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国家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查处力度,使网络犯罪行为无处藏身,并由此使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加强法制教育。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规范上网。在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本人认为,法律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的精义,建立起适应现代生活的法律观念,则是提高人们法律素质、预防任何形式的犯罪的关键。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人们法律精神欠缺。虽然网络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与普通犯罪有所不同,但其危害是相同的,都造成了对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都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并不因网络的虚拟性而消失或减轻。因此,如果我们在对人们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更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则人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会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
     四、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提高维护网络安全水平。由于互联网犯罪的高智力性、隐蔽性和远程性的特点,致使网络犯罪较传统犯罪难对付,不易侦破。因此要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提高侦破能力。同时,要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提高对付网络犯罪的技术水平,为网络犯罪设置障碍。
    五、网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网络犯罪中,一些网民成了受害人,如网民被骗、计算机信息被窃等。事实上,如果网民具有较强明辨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多数危害结果是可以避免发生的。
随着商务的兴起及世界政局动荡不安因素的加剧,网络犯罪的主体趋于平民化, 将会更多地由个人转为集团、组织甚至国家。同时,网络犯罪的危害程度明显增加,从网络赌博、电子色情、诈取金钱向政治暴乱、军事摧毁、甚至向网络恐怖主义、网上信息战争趋势发展。那时网络犯罪的手段将更加巧妙,犯罪领域将更加广泛。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犯罪很可能将成为犯罪的“主流”,所以我们应做好预防准备,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完善立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全人类一起来迎接这一挑战。

 


资料
1、 2001年08月27日 18:28 新华网
2、摘自: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选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摘自:环球时报 2001/9/27
4、《计算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 陈兴实/付东阳 编著 (检察出版社)
5、CNNIC 2005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people.com.cn/gb/8219/43564/index.html
6、《长城在线》 2003-9-12
7、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
8、刘中发《网络犯罪及其防范对策》
9、 皮  勇 《略论网络计算机犯罪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