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法律监督与依法治国
内容摘要:
笔者在本文论述的加强监督,促进依法治国。从八个方面论述了要想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一、依法治国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要维护法制的高度统一和有效实施,必须有完整统一的法律监督。
二、依法治国制约因素产生的根源分析。
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政法体制不健全;政法机关内部存在的问题,都制约着依法治国的开展。
三、法律监督在我国的渊源。
四、从严治吏是依法治国的组织保证。
五、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六、目前我国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七、当前检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八、强化法律监督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监督 法治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路,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是我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和。我国走向法治的进程已不可逆转,但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由于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公民法律素质较低,同时政法体制不顺,内部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使得我国目前立法与实际需要尚有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严重。要扼制此种现象,促进依法治国,切实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在于树立法律应有的权威,从实践意义上讲,就是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如要做到这一点,离开了统一,严格的法律监督是不可能的。故此,加强完善法律监督,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具有不可或缺、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监督,则是依法对法律的遵守、执行情况监督,对违法和失误行为加以制裁和矫正。它同立法、执法、守法一起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部含义,是立法和执法有机统一的重要保证。要维护法制的高度统一和有效实施,必须有完整统一的法律监督。
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并不乐观,还处于立法发展较快、执法跟不上步伐、守法意识较差的阶段。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虽然已有法可依,但由于某些执法环节的松懈和守法意识的单薄,实践中往往形成某些法律形同虚设。腐败问题严重,社会道德滑坡,各类刑事犯罪有增无减,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总之,社会状况令人担忧。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水平不高,即有的领域无法可依,有的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力恶性膨涨,权力运行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缺乏应有的权力制衡。法的尊严、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真正树立法的权威,实现依法治国,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艰巨的使命。
二、依法治国制约因素产生的根源分析
我国是在一个具有长期封建人治传统影响经济基础仍很淡薄,体制有待改革完善的社会环境中实行法治,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我国依法治国制约因素的产生根源,具有特色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以来崇尚权力、推行人治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皇权至上”、“刑不上大夫”等封建思想还未清除;我们党的革命历程和实践的特点使一些人轻视法律的权威,受“政策是党的生命”的思想和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法律约束”观点的影响,导致了法治理论的缺乏和认识的片面,认为法律只是治老百姓的工具,认识不到依法治国的真正意义不是依法治民,而是在于依法治权,在于保障人民能够依法控制和规范国家的权力不被人为地随意滥用。
(二)公民法律素质较低。通过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和普法,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增强和提高。但从总体上看,离依法治国的要求差距很大,具体表现在:一是立法者的素质尚不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作为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法律的应知应会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还不具备参与立法的应有要求,对立法提不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存在很大差距。依法办事的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等破坏法制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和部门还很严重;缺乏民主意识,对群众冷、横、硬,甚至依仗权力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高学历、高业务水平的法律专门人才还较少,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和严格的司法训练的人员不多,不能严格依法办案,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徇私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仍比较低下。不懂法、不信法,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特别是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观念淡漠,自觉性较差。不少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往往忍气吞声,不了了之,或者寻求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三)政法体制不顺。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法机关各自为政,互相配合不太密切,互相制约比较薄弱,监督机制、制约机制不完备,缺乏具体的法律程序的规定,实践中难以落实。二是缺乏保护公民平等权利的必要措施。如诉讼中辩护律师与审判员、公诉人在法律地位上仍有事实上的不平等,公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三是现行的司法体制使得司法机关在财务上受制于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在人事编制上受制于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在经济上、人事上不能独立,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检察的条件,进而影响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四是司法机关包袱过重,行政事务缠身,对集中精力办案和检察权、审判权的行使影响很大。
(四)政法机关内部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法队伍人数近年增长过快,一些人没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基本素质培训,业务素质偏低,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二是由于思想教育薄,部分干警公朴意识较差,执法观念不强,纪律作风松弛,个别干警作风霸道,执法粗暴,执法犯法,有法不依;三是一些政法机关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四是政法机关警力不足,基本装备落后,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三、法律监督在我国的渊源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法律在社会中的事实情况进行的监察与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仅指专门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离开了法律监督的法治是空洞的法治,法治会因为缺少法律监督而流于形式,也就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法律监督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是权力和义务相结合的产物。因为法律监督对于各个法律主体来说,都是一种权力。对于作为人民的监督主体来说,则既是权力,又是义务,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依法约束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
(一)法律监督的构成
法律监督的主体:所谓法律监督的主休,是指所有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利,承担法律监督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人、法人、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被监督者(包括一切社会关系主体。但主要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的社会行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只能是行为,而不是思想。任何单纯的思想都不构成违法,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然,也就不能成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同时,法律只能监督有社会意义的行为,仅限于行为者个人生理或者隐私范围内的非社会行为,不属于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的法律监督。
国家的法律监督,包括权力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
所谓权力监督,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权力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对宪法以外的法律实施的监督,对行政法律文件的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的监督。权力监督的形式包括听取并审议报告和汇报,视察、检查和调查,质问和咨询,弹劾和罢免,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行政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所进行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行政监督包括专门的行政监督和一般的行政监督。专门的行政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化的行政监督机构——监察部、厅、局、处所进行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一般是和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合作进行的。一般的行政监督,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在行政活动中所进行的相互监督。
检察监督:所谓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实行的特殊的法律监督。检察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等。
审判监督:所谓审判监督,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其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监督内容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归纳和概括。例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可以对各个社会主体实行法律监督,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2.社会的法律监督。
政党的法律监督:所谓政党的法律监督,是政党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法律实施机关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治原则的重要保证。在我国,政党的法律监督既包括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同时,也包括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派的法律监督。
人民的法律监督:公民的法律监督一般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即公民的诉讼法律监督和非诉讼法律监督。公民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诉讼方式来实现对法律的监督。非诉讼法律监督方式包括人民群众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般法律监督权利基本上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的。
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所谓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政治党派以外的群众性社会组织。例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协团体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人民政协商会议实现的法律监督;二是直接进行诉讼监督和非诉讼监督。
舆论的法律监督:作为社会生活重要内容的法律及其实施,任何时候都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人们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发表言论来实现法律监督,同时,执法机关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了解群众的意向,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本文指狭义的法律监督。
四、从严治吏是依法治国的组织保证
依法治国,首要的不是依法治人,而是依法治吏、依法治权,可以说,各级公务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昌盛和民族的兴亡。如果官吏腐败了,司法不公正,那是最大的腐败,会给整个国家和民族带来灾难。
依法治吏,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依法治吏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实施法律、破坏法律的极端表现,检察机关作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在依法治吏、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要明确立攻方向,突出打击重点。当前要集中精神重点查办发生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筑领域和国有内部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维护执法工作的清廉和公正,保护国有财产不被侵犯,保障国企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其次,要全面实施“两法”,加大打击力度。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为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刑法》关于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查办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犯罪的力度,为依法治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利于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向纵深发展。再次,要坚持标本兼治,搞好犯罪预防。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斗争策略,结合办案,认真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和防范对策,逐步建立预防犯罪的有效机制,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和法制观念。
经验证明:治国之权必须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被依法监督。国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监督是关键。当前,在执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这是阻碍和破坏依法治国进程的突出问题,也是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化法律监督,保障严格执法。
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脏枉法。”这就是对新时期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权力,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要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要重点纠正打击不力和防止冤假错案;在刑事审查监督工作中,既要纠正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以及轻罪重判的问题,又要注重纠正审判程序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要重点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超期羁押以及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的违法问题;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既要做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又要对徇私枉法行为的监督,重点打击那些受贿、枉法裁判行为。总之,检察机关要在做好法律监督工作中,要不断监督工作经验,完善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效果。
六、目前我国法律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国以来,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相伴随,法律监督体系的总体格局和基本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形成,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依法治国战略中日益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法律监督成效相当显著,但也同时存在着某些结构缺陷和相当突出的问题。
(一)法律监督立法内容空泛。
一方面,根据《宪法》原则,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部门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就是法律监督的范围;另一方面,法律监督的立法又残缺不全,有的地方很原则,有的根本就是空白,操作性不强。这使得法律监督的范围相当狭窄。如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行监督,而监督权仅限于抗诉权,没有规定提起公诉和参加诉讼的权力,这种事后监督实际上造成难以监督的后果。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一部分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都游离于法律监督的立法范围之外。大量的事实证明些,这些未纳入法律监督立法范围的领域,恰恰正是执法不严和滥用权力最严重的领域。
(二)法律监督措施不力
法律监督措施,是指法律监督主体为保证法律监督权力的实施而应拥有的配措施权力。每一项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和实现,都必须辅之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如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以至逮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它有关的场所进行搜查等。不过总的来讲,检察机关的措施权还很欠缺,不能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如:法律监督机关需要获知某些司法、行政执法的情况,但立法并没有规定检察权,不能随时介入有关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对其进行检查;没有规定调卷权,检察机关想调阅与监督范围有关的某些诉讼卷宗材料时,常常会受到法院、行政机关的拒绝。又比如检察机关向某些行政、司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督促通知”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此时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策。
七、当前检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面对新形势的严峻挑战,其队伍建设还存在一系列重要问题。
1、政治建队问题。检察队伍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建队的原则,这是勿庸置疑的,不少地方虽然强调政治建队,但只务虚,不务实,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没有动真劲,说是一岗双责,实际上重业务,轻队伍,一手硬,一手软。
2、以德治检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在队伍建设中往往强调建章立制的多,而对以德治检提的较少。依法治检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须要求,而以德治检,就是强根固基、凝聚人心的重要体现。依法治检和以德治检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都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要坚持依法治检与以德治检并重。新修订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检察官法》是我们管理检察队伍的重要依据;高检院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是加强检察队伍思想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在新形势下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执法的重大举措。
3、检察机关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人大、新闻媒体、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专门特殊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地位的特殊性助长一些检察干警的特权,甚至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恶劣风气,形成了“我监督别人,谁来管我”的错误思想,他们忽视了作为检察队伍的一员,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员,也同样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来自社会的其他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形象,促进依法治国。
八、强化法律监督的途径
我国的法律监督虽然有不少的成功经验,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1、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高效行使监督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上级领导下级的领导体制。但当前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基本上体现在业务上的领导,由于当前普遍存在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所以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原则大打折扣。因此,当前我们应加强法律监督体制的研究和论证,努力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监督体制,以提高法律监督权威和效力。
2、落实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可知,人民检察院其性质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缺乏明文规定由谁来约束、监督检察机关,避免出现监督体制上的“真空”。
3、完善监督立法
完善法律监督立法,首先应扩大法律监督范围,不仅刑事诉讼活动应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民事、行政诉讼也应受到应有的法律监督,不仅诉讼活动的某一阶段要接受监督,诉讼活动的其它阶段也应接受监督,也就是讲,所有的司法、执法活动都应置于监督之下。
只有加强法律监督,才能促进依法治国,要想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
1、《河南与社会发展策论》 赵盟永
2、《法》广播电视出版社 朱风琴 晓天
3、《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
5、《中宣部、司法部“三五”普法规划》
6、《社会主义法制论纲》 主编:石泰峰
7、《党的生活》一九九七年第10-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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