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冀芳 时间:2010-07-06

摘      要

内容摘要:本文从三个方面分别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含义、相互关系、以及对社会稳定及的必然影响等有关问题。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问题,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制度,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即人民的权力。法制是制度的统称,但并不简单等同于法律制度,而是表明以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法律制度,即民主的政治化、法律化。邓小平理论是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对当代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是为经济建设服务,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议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在搞四个化建设时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关系,对于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特权现象及特权思想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最大障碍,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十分有害,特权现象在中国已延续了几千年,尽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在现实生活中,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遏制这些腐败现象,保持国家的繁荣昌盛和长治久安,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带领千百万英勇的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长期的不屈不挠的努力探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坚定的奋斗目标。


前         言

邓小平曾指出:“坚持发扬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发扬民主,加强法制,这是世界的潮流,人民的意志。
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尤其是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政治法律上层建筑发展的必然,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创造出的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道路。
一、 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含义
(一)民主的含义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文demokrqtiq,意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到了近现代,“民主”一词被赋予了“民主原则”、“民主精神”、“民主作风”等多种涵义。列宁指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列宁全集》第三套第257、241页)这就是说,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问题,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如在剥削阶级国家)民主只意识着国内一小撮人的统治。例如,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由蒋、宋、孔、陈四大家族独裁统治中国;资本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资本家对工人实行压迫和剥削的一种政治形式,是资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是因为:第一,民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资本主义民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是以金钱和财富为基础的民主,谁占有金钱和财富,谁就享有民主。第二,资本主义民主虽然是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否定,但同时又保障资产阶级有剥削工人劳动的自由,对于工人则只有出卖劳动力,接受资本家剥削的自由,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专制主义即资本对劳动的专制。第三,资本主义民主的各种具体形式,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矛盾的加剧而不断完善,或者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但它有一个根本性的前提,就是不能触动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的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的民主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陷井。而在另外的历史条件下(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则意识着人民的主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享受着充分的民主,大家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团结一致,安定团结的生动的政治局面。因此,从本质上看,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即人民的权力。正如《宪法》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法制的基本含义
“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出现。“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摘自《礼记•月令》)近20年来,它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法律制度的统称。董必武同志曾经说过:“我们望文生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1979年版第153页),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制实际上是法律制度的同义词,它通指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是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普遍形态。
第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制并不简单等同于法律制度,不是表明一般的法律存在状态,而是表明以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法律制度,即民主的政治化、法律化。正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的:“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话不仅地肯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而且全面地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含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对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是为经济建设服务
邓小平提出:“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但是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本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所以,在邓小平理论中,始终贯穿着这样的观点:我们的一切工作,包括民主法制建设,都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什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是要为经济建设服务?邓小平从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原理出发,从我国生产力发展落后的角度来认识问题的。按照邓小平理论的观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大力 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
同时,受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决定的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制制度,反过来又必须规定各种经济制度的合法性,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的保障、稳定的秩序和活动的规则。如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进行服务,不但经济建设搞不好,最终社会也会陷入无序甚至是动乱的状态。所以,根据邓小平理论,无论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多么千变万化,始终都不能离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判断民主法制建设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是“三个有利于”标准,即“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个基本点之一。邓小平多次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和进行改革开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实现现代化的政治保证。离开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的现代化就会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也难以充分得到较快的发展,离开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也难以充分发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民义民主。离开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就会失去领导核心和力量,中国的发展就会迷失理论方向,产生思想混乱。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也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个基本点之一。改革和开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环节和方面。改革是社会主义安级阶段发展的重要动力,对外开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开放。
3、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邓小平关于法制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的思想,在他一系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中得到了集中体现。邓小平多次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这些论述,确定了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也揭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
1986年1月邓小平明确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同年3月,他又指出:“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6月,邓小平发生“六•四”政治风波的教训时说:“要两手抓,一手要抓改革开放,一手要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包括抓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两点论。”“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确,更能获得人心。”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要求
(一)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民主和法制,这两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选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两者不可偏废。脱离开社会主义民主讲法制,法制的性质就没有保证,甚至会被某些人利用作为压制民主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借口,更为严重地是,在少数地方形成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独裁专制,最终走向事物的反面,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就是最好的反面教员。这说明,权力一旦失去民主的制约,尤如脱缰的野马,是非常危险的;脱离开社会主义法制讲民主,民主也没有保证,甚至会被某些人利用搞资产阶级自由化,搞无政府主义。发生在八十年代末的动乱就是最好的证明,某些人打着“民主”的幌子,煽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企图从根本上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使中国“全盘西化”,妄图把中国拉回到资本主义的道路上去,实现历史的大倒退,理所当然地遭到亿万人民的反对,那几个“民主之神”尤如几只苍蝇碰墙自取灭亡。因此,不能只讲民主而偏废法制,也不能只强调法制而偏废民主,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都不可取。
所以,用马克思主义的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关系,对于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时俱进,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民主与法制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它公开申明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人类自从原始社会进入有阶级社会以来,民主与法制也随之产生,历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几千年的历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才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完备、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为人民服务和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的民主与法制。
奴隶社会的法制,它有显著的特点,它严格保护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及完全占有奴隶的所有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赤裸裸地暴力镇压。奴隶连生命权都无法保障,随时都可可能被残酷的刑罚处死,何谈民主。
封建社会的法制,马克思称它为“特权的法”,那时农民和农奴根本谈不上“民主”。它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和私有财产,确认农民或农奴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民和农奴没有人身自由,不准离开主人及土地,其身家性命及行为受封建地主的直接控制,同时,严格保护以皇权至尊为中心的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它还严格保护皇帝以下各级贵族、官僚地主享有各种特权,如经济特权、政治特权、司法特权、严禁庶民百姓侵犯贵族,亦并以严厉的刑罚作后盾,而且法峻刑酷。过去在农民中流传甚广的民谣,“赤赤炎炎似火烧,野田禾稻伴谷焦,农民心中如炀煮,公子王孙把扇摇”,道出了广大农民被奴役,被压迫,王公贵族坐享其成的真实状况。
资本主义法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它的剥削和压迫采取了比较隐蔽的方式,不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那样赤裸裸和公开化。所以,资产阶级常常以极力标榜、鼓吹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漂亮动听的词句,来掩盖为剥削阶级服务,残酷剥削,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本质,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制,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制。”(摘自列宁《国家与革命》,马克思主义经典文选第182页)
从以上可以看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旧中国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即剥削者)压榨多数人(即广大劳动人民)一部很精巧、很残暴的机器,对广大劳动人民而言,根本不可能有民主,只能是受压迫、受剥削、受奴役的命运。而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摧毁旧法制的斗争中产生的,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第一次提供了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制,同时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必要的镇压。”(摘自列 宁《国家与革命》第182页)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提供完备的民主。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前期曲折的道路,深知旧法制是旧中国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压榨广大劳动人民的一套很精巧,很残暴的机器,经过中国共产党人英勇牺牲,流血奋战,前仆后继,才彻底推翻了压着中国人民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彻底砸烂了旧的国家机器,使中国人民彻底获得了解放,获得了新生,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亲切关怀下,享受着宪法赋与的义务和民主权利,过着幸福而美满的小康生活。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一直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项根本性的历史任务,作为一项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1、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化
1979年6月邓小平在亿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年6月,他在接见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的谈话中说:“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当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1980年1月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同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再次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985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讲话时,提出了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等政策不能变,他说:“究竟什么是我们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呢?这里当然包括独立自民、民主法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内外政策,这些政策我们是不会改变的。”1987年3月8日,邓小平在会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姆维尼时又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说:“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
2、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努力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相结合。十二届六中全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这是因为:社会主义不能没有民主,没有民主,社会主义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也不可能有法制;反之,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在邓小平理论中,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紧密联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实行社会主义法制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为前提,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所具有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内容,在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必须贯彻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是制度化、法制化的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制不仅可以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组织形式和方法,还可以提供的规则和程序,并且对破坏民主的行为予以制裁。
(3)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所作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邓小平我们建国以来的、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按照发展的客观,在确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对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工作得出的重要结论。此后一直到1992年南方讲话,邓小平不下十余次阐述了民主和法制的关系问题。
邓小平还针对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问题,提出要靠法制,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早在1980年,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就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同年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关于“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的问题时也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邓小平还多次强调了人治的危害性。1988年时他提出:“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到1989年同他中央几位负责同志谈话时又说:“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根据《共同纲领》中关于废除国民党的旧法制和建立人民新法制的规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彻底摧毁旧法制的斗争,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民民主法制,是真正表现为人民意志和为人民服务的民主法制,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使人民群众喜笑颜开。然而,就在社会民主和法制刚刚建立正逐步走向成熟之时,“文化大革命”一场“浩劫”,把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践踏得荡然无存。“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使国人吃尽了苦头,撇开社会主义法制讲民主,被林彪、四人帮利用,煽动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法律被废止,社会主义法制的机器—公、检、法执法部门被砸烂,执法人员被关进牛棚改造,“红卫兵”、“造反派”沉渣四起,上至国家主席、开国元帅及一大批功勋卓著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下至大队党支部书记,戴上“走资派”的帽子,被抄家,被打倒,像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殊死奋斗,立下不朽功勋的刘少奇、彭德怀、贺龙、陈毅……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被迫害。血的教训,使人们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价值。正如邓小平所深刻指出的那样,“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摘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4页—147页)。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特权腐败现象。
特权现象和特权思想是封建主义的残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最大障碍,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十分有害,历来遭到革命导师和革命领袖们痛斥和反对。列宁曾十分严厉地指出“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中央都将他们开除出党”,(《列宁全集》第43卷第53页)毛泽东十分痛恨搞特权,对贪污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他亲自下令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极刑,以警示全党。邓小平同志也曾十分尖锐地指出:“当前,也有一部分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搞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纠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他又指出“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搞特殊化,经过又不改正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摘自邓小平文选,《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第358—359页)。
特权现象,在中国已延续了几千年,尽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现实生活中,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一些党政官员利用职务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人之所以热衷于追逐权力,是因为他们信奉权力可以得到一切,有了权力可以做到别人做不到的事情,可以得到别人得不到的利益,可以享受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腐败分子不乏身居高位,手握重权,如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李纪周、……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他们深信手中的权力是足以能够对抗法律。而事实上,在他们受到查处之前,他们也一次次地对抗法律。这几年查处的党政官员贪污贿赂案件,遇到的阻力也非常大。有许多案件是在最高层领导亲自过问,层层督办的情况下,才将其绳之于法的。特权现象孕育出来的“怪胎”公然向法律挑战,最终还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何遏制封建主义残余特权腐败现象,使社会主义中国能够跳出“恶劣兴亡周期率”的怪圈,提高拒腐防变和抗风险能力,经受长期执政的考验,与时俱进,沿着社会主义道路永远走下去。如何不重蹈“文化大革命”的覆辙,使中国长期稳定发展,保持国家的繁荣昌盛和长治久安,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带领千百万英勇的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长期的不屈不挠的努力探索。一九四二年黄炎培老先生访问延安时对毛主席说过,我亲自目睹了一人一政党一国家兴衰的过程“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失败是一会儿的事,希望中国共产党能跳出这个规律,找出一条新路。毛主席当时就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这条路就是人民民主,由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邓小平也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党员和群众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他同时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时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和命运都决定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目前,全国上下,人心系于民主,风气正于法律。维护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发展,总有一些事关根本的东西不可亵渎,不可触犯。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这是切实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摘自《胡锦涛同志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始不渝的奋斗目标,这是顺乎民心,合乎潮流,符合规律的正确抉择。我们要在“三个代表”思想指引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为建设一个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而不懈努力奋斗。

 


注释和

1、《列宁全集》
2、《礼记•月令》
3、《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4、《国家与革命》
5、《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6、《胡锦涛同志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7、《民主与法制》(2005年第1期)
8、“人民日报”(2004年2月7日第一版)
9、“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4日第三版)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4页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6页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6页
1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14页
15、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11页
16、《江泽民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