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官司呼吁新闻法
摘要
九十年代开始,新闻法学研究者不约而同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自《民法通则》生效以来,新闻官司骤然增多,成为新闻界乃至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①。纵观这些新闻官司,其中大部分都是因为侵权所造成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对新闻侵权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那么,在缺乏具体规范的情况下,如何既能让新闻工作者坚持舆论监督,别一方面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成为了当今法律学者和新闻学者研究的热点。本文针对这个问题,先是从我国新闻官司日趋增多的主要原因入手简述了我国新闻立法的背景,进而分析了阻碍我国新闻立法进程的两大矛盾:一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二是我国的新闻体制与监督自由的矛盾。文章的第三大部分着重阐述了西方国家新闻立法经验对我们的借鉴意义,例如他们有成文的新闻法、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以及新闻媒体有着极高的新闻侵权意识等等。文章在最后提出了自己的两点建议,呼吁尽快建立我国的新闻法,使新闻媒体在工作中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舆论监督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社会进步和公共文明不可忽视的一环。据一项调查显示,当有重大问题需要反映或出现纠纷需要解决时,有41.41%的人首先想到的是“新闻媒体”,比起位居第一的“派出所等公安司法机关”高7.7个百分点②。实践证明,很多老百姓反映的许久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能通过新闻媒体得到解决,许多惊人的黑幕,如“云南矿难”、“黑哨事件”、“宝马彩票事件”等都通过新闻媒体得到了真相大白。
同时,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它惩恶扬善、鞭挞丑恶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如果分寸把握不好,可能会给被报道对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新闻媒体被一些报道对象以侵权为由推向被告席的事件屡屡出现,给媒体的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更有些新闻官司长达十年之久,严重影响、干扰了新闻媒体的正常工作,许多官司因无新闻法可依,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新闻媒体在面向市场化的艰难改革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诉讼困扰。另一方面,还有个别报道高姿态地超越应有的功能,干预司法操作、干预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等,如我省的“张金柱事件”,张金柱临死前说过这样一句话:“是新闻媒体害了我。”再如兰考的县委书记宗家邦因为一句话“焦裕录精神我一听就烦”而丢了官。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新闻法》,因此,尽快建立健全新闻法制,用法律规范新闻行为、使新闻官司有法可依已成为当前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新闻立法的背景
随着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日趋觉醒,许多公民或法人以新闻报道侵害其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为由将新闻媒体或记者推向法庭。到了九十年代,到了愈演愈烈的程度,纵观这些新闻官司,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因为侵权造成的。一旦新闻报道失实或新闻评论有损他人人格,新闻作品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发生,侵权的信息将会在社会迅速蔓延,再加上公众对大众传媒的信赖,社会对被报道对象的社会评价就会降低,产生的不良后果是社会上可能出现不利于被报道对象的各种议论、评论甚至攻击等,可能使被报道对象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孤立、冷落等,使被报道对象在其执业、行使职务、营业等方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困难等等③。
造成侵权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工作态度不端正,采访不深入不细致所导致的报道失实,或是在评论过程中使用了不适当的词语造成了诽谤或者是不公正评价。比如,某周刊在《20世纪的爱与恨》一文中,未经当事人郑建安、张莉萍两人同意,配发了他们的结婚照,而且他们的脸部被拍变形,下面的文字更可气:“尽管有人把婚姻看作一只股票,并为自己的对象是绩优股还是垃圾股而忧心忡忡,许多人仍然铤而走险,跨入洞房。”再如某报曾刊登《国宝恐龙化石大劫难—震惊世界的南阳恐龙蛋化石文物被盗掘走私营始末》的长篇通讯中配发的照片—走私贩在洞内进行罪恶交易实际上是我省西峡县文化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商讨保护恐龙蛋的工作。这些都是将他人肖像和某些背景放在一起,导致他人社会评价受到损害造成了侵害当事人肖像权和名誉权。更有甚者,为了迎合人性中的心理阴暗性的一面,过度暴光,例如香港媒体刊登刘嘉玲走光照,甚至非法偷拍并制作琥美凤床笫光盘等,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被报道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抓住其中的某句话或某个词吹毛求疵,所谓“花几十块钱听个响也值,更何况可能还由此出名了”,更有一些被报道对象本身不合法的,但非要说媒体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反过来倒打一耙,结果媒体忙来忙去地找证据,结果官司赢了,却早已事过境迁。这些使新闻媒体苦不堪言。新闻媒体被诉侵权案由于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也没有明确详细的司法解释,所以媒体因报道吃官司的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
正是鉴于以上这些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新闻官司的不断发生,从1980年起,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和全国政协会议,几乎都有代表和委员要求制定新闻法,经中央批准,新闻立法筹备工作1984年正式开始,其标志是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与中国社会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建的新闻法研究室成立研究室,至此,新闻立法工作开始着手进行。研究室一成立就编辑出版不定期的内部刊物《新闻法通讯》,从1984年8月到1988年4月,共出了20余期,收录了我国新闻法学开创初期的一批论作和其他成果、资料,总字数70余万,具有很高的价值④。1987年1月新闻出版署成立以后,新闻立法筹备工作改由新闻出版署承担,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根据新闻出版署的要求,1988年2月在上海成立了以龚心瀚为组长的新闻法起草小组,与新闻出版署的起草组同时开展起草工作⑤。著名的三个《新闻法》文稿可视为这一时期研究的综合性成果。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的《新闻法(试拟稿)》于1985年即已写出,后经修改,发表于1988年4月出版的《新闻法通讯》第20期上;新闻出版署的新闻法起草小组于1988年6月出初稿;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的《新闻法(征求意见稿)》于1988年7月印就。新闻出版署在1989年初拿出来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又吸取了另两个文稿和其他意见后作了一些修改。这些文稿虽然都没有成为法律的基础文本,但它们在新闻法学研究中仍然具有无可否认的学术价值⑥。
随着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新闻出版立法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几乎呼之欲出。但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新闻法学研究者不约而同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到了90年代后期,对新闻法学的研究形成了一个活跃期。还成立了新的研究组织,这就是1997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建立的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同年8月司法部和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在华东政法学院设立的法制新闻培训中心(含学术部)。至此,各种学术研讨活动频繁举行,研究内容从新闻侵权纠纷扩展开来,进入其他方面⑦。
近二十年来,新闻立法一直进行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立法议案、提案的程序中,舆论监督也一直为大众所关注。新闻官司日益增多,新闻媒体与媒体相关人可以说是官司缠身,这些官司大多数是因为侵权所造成的,大到侵犯了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小到因用词不当造成的侵犯了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媒体与媒体相关人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真是万般的无奈,新闻官司增多、新闻行业出现不规范现象的出现,迫切需要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而我国现行的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制度主要由3个规范性文件组成,即:最高人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我国新闻立法相对迟缓与新闻官司日益增多的矛盾迫切需要尽快出台新闻法,社会各界呼吁舆论监督尽快立法已逐渐提上日程。
二、目前阻碍我国新闻立法进程的两大矛盾
1、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解答》是这样保护隐私权的:“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以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说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纳入正规,目前仅是把隐私权归入名誉权中加以保护。恩格斯曾说过: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当它与公共利益相联系的时候,就应当成为不可回避的新闻报道内容。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应把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区别对待。公众人物简单地说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政府重要官员、歌星、明星、球星等等。这些名人名士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的言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新闻价值,符合公众兴趣,所以社会对他们的了解和监督要求就相对多一点,其所作作为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理应受到比普通公众更严格的舆论监督。贺卫方教授在《名人的名誉权官司》一文中说:“大众传媒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名流贤达、演艺与明星等等的监督是司法首先要保护的对象,个人的名誉权当然也很重要,但是,传媒自由地发挥监督职能对于维护官场的清廉与效率,明星的操守以及社会的安全更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公民享有名誉权,但新闻监督权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公民也同时享有知情权。
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面上静安区一审驳回著名球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特别值得法学界为之瞩目的是,法官们使用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判词:即使原告认为争论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这也就是说,在隐私权领域,只要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行为,是可以被报道的,这就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但是也有一部门媒体,以公众人物从社会那里获得了较常人更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由,利用“公共人物”这个杀手锏,抱着不恰当的好奇心,不讲职业道德,为了制造新闻而过度暴光,许多名人的新闻官司有许多都是这样引起的。所以,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能为了投庸众之所好,报道一些公众人物的隐私,如公共人物的婚姻内性生活就不能作为公共信息而加以报道。当然,如果不许大众传媒进行信息传播,那么整个社会就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公民的社会主人的地位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民的知情权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谓的公民知情权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自由和权利⑧。同时,人的知情权的欲望又是无限的,人们总是希望尽力扩大自己的视野,获知更多的信息,如果新闻媒体无限地满足人们的这种欲望,势必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一方面,公众对公共人物的个人信息特别好奇,想获知公共人物的信息,另一方面,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又要避免侵犯他人隐私。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规定还十分不完善,如何合理地协调这两种关系是新闻界和法学界如何合理对接的问题,新闻界要尽快掌握如何采访不会侵犯名人隐私权,不会走上被告席;而法学界则要尽快完善立法,以法律把各种权利规范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
2、记者的采访权与监督自由的矛盾
中国共产党的报刊理论中常用“喉舌”来比喻大众传媒的性质和作用,长期以来,政府过于强调媒体的“喉舌功能”,致使新闻媒体没有摆脱领导讲话、会议新闻、公布政令、宣扬成绩的报道方式。朱容基总理在为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题词时写道:“人民喉舌,政府镜鉴”,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期望与支持。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各级政府都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推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对违法违纪行为、腐败现象和各种歪风邪气,进行了公开揭露、批评和剖析。有一些职务犯罪发生后,迟迟得不到严肃处理,又是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才得到解决。可以说,打击职务犯罪成效显著,舆论监督功不可没。舆论监督不仅让老百姓拍手称快,也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的必要手段。有些久拖不解的事情,一旦通过新闻媒体暴光,马上就会得到解决,或通过舆论监督纠正冤假错案、查处贪官污吏,可以说,现在的新闻舆论监督成了反腐倡廉的最有力手段之一。有些搞腐败的人和不法之徒“不怕上告就怕上报”。正因如此,搞腐败者、制假售假者、违法乱纪者都对新闻媒体及记者既怕又恨。他们担心自己的丑陋与罪恶被暴露在阳光之下。这些都是新闻监督带给我们的影响,然而人们在各种媒体中所看到的往往是记者们光彩的一面,而实际上,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却困难重重。最常见的阻力便是被报道对象以“我凭什么接受你们的采访”而拒绝采访,重者拳打脚踢,更可恼的是,好不容易把采访调查结果拿回去了,又要受到各种行政干预和约束、盛行的“人情风”在新闻媒体更是盛行,这两个约束因素,严重干扰了舆论监督。由于监督对象及其上级部门越来越熟练的抵制与干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处于十分尴尬的地境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的主要新闻媒体都是由党和国政府直接控制的,众多的其他媒介也都分属于主要媒体、各个党政机构、党领导的团体等⑨。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氛围浓厚,上级机构对揭露当地问题持明显的抵触态度,而且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还需要通过各级领导部门的审核,许多报道还需要接受媒体之外的领导机构的指令,有些重大批评报道虽有记者发起,但要经过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才能继续下去,在当今信息发达、畅通的时代,媒体的批评报道却要做到四面八稳,谈何容易!
一个完善的媒介体制必须就当前重大的社会和问题提供可靠的信息,并广泛地反应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应该是对全体公民开放的,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在上面自由地发表言论,所以有人说了:“新闻立法会削弱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实际上,我们提倡的并不是无限的“新闻自由”,这得有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自由地发表言论。就连美国的传媒也必然受到所处社会政治体制的约束,比如“个人主义”,比如“维护现行资本主义秩序”等等。举个简单的例子:十几年前,比尔.盖茨刚出道时,美国媒介把他吹成了神,什么个人主义奋斗、白手起家,多么多么了不起等等,可是现在呢?美国媒介把他当成了牛头马面,因为他造成了垄断,比如别的公司开发出了一个什么好用的软件,他拿一张大额支票对他们说:“你们不用做了,这个由微软来做。”他妨碍了他人个人主义的进一步发挥,这样一来,媒体的宣传力度就开始倾斜,开始丑化他的形象,说他造成了垄断等等。为了惩罚“美国之音”这个不听话的“媒体”擅自在9.11之后播出了对奥马尔的访谈,撤了“美国之音”台长惠特沃思和国际广播局局长康尼夫,而且取消了“美国之音”在欧洲的一个发射台预算经费200多万美元。美国的媒介在必要的时候,比如为了战争,还会制造假新闻。再比如,“新华社”对于许多人来说,是国家通讯社,是我国最大、最合法的信息源。西方媒体有时在引用中国媒体的报道时,为了在读者心目中降低中国官员的可信性,特别强调“这是据官方的新华社报道”、“据国家电视台CCTV报道”或“中共喉舌《人民日报》报道”⑩,这不是明显地带有阶级性的一面吗?因此,任何国家的任何媒体即使舆论自由达到了最完善的地步,在政治上也与国家的利益和体制密切相联。
另外一个问题是,新闻媒体还没有一个合理的机构或团体来监督,“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舆论监督也不例外,否则,舆论监督权就可能被滥用。因此,我国的新闻立法应该尽快出台,一则限制某些记者滥用监督权而胡作非为,再则也为舆论自由提供了法制基础。
三、西方国家新闻立法经验对我们的借鉴意义
1、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
在西方人眼中,以报纸为代表的新闻媒体正成为社会的“第二政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被认为是基本人权。西方的新闻制度虽然还不完美,但有些地方确实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国同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新闻制度和新闻法制也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某些做法或许可以给予一些启示,作为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借鉴与。在这些国家里,新闻媒体都自觉的和政府保持了距离,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为了监督和制约强大的政府,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
2、新闻自由必须受制于新闻法
在当今这个市场时代,有不少新闻媒体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了公司或个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因此,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新闻法的限制。在这上面,美国的司法界就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维持这两者之间微妙的平衡。美国的诽谤法对我国新闻立法就有一定的可供借鉴之处。
3、新闻媒介必须提高意识。
负责任的媒体在涉及个人名誉的报道时,依然是谨小慎微。毕竟,作为基本人权,名誉权在社会中极为重要。因此,为了保证高质量的报道,也是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导,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它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取了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来避险⑾。
四、对我国新闻立法的两点思考
1、在当今新闻立法不健全的条件下,记者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个人的综合素质并勇于面对法律的挑战,媒体应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律知识培训,清洁新闻队伍,使舆论监督逐渐走上正轨。
2、新闻界尽快建立良好的舆论监督内部机制,法学界尽快完成新闻立法,使新闻监督有法可依。
目前,国外的新闻立法经验对我国应该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如美国的诽谤法,以及波兰、匈牙利早在八十年代就制定了的《新闻法》等。我呼吁要加快我国的新闻立法,使新闻媒体在工作中有法可依,以促使其合理、大胆地行使舆论监督权!
注释:
①魏永征 中国新闻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前瞻
②新闻记者 2004年第四期,P16
③张新宝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六版,P136
④都市记者网 新闻法学研究——成果与展望
⑤中华传媒网 孙旭培 《中国的新闻法研究》
⑥中华传媒网 魏永征 中国新闻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前瞻
⑦都市记者网 新闻法学研究——成果与展望
⑧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汪武 新闻自由的空间—知情权VS隐私权的道德审视
⑨陈力丹 关于舆论监督的几个认识
⑩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李希光 新闻自由与新闻公正
⑾任东来《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美国媒体中的诽谤诉讼》2004年第3期《南京大学学报》
参考:
1、新闻出版总署培训中心编:《报纸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2月版
2、何梓华:《新闻理论教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7月版
3、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3月版
4、魏永征:《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都市记者网: 新闻法学研究——成果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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