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后诉讼法学的机遇和挑战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6
一
中国“入世”对诉讼法学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大于挑战,优势胜于劣势。我们要以“入世”为契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机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中国“入世”后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加快诉讼制度改革的步伐,改善诉讼环境,提高诉讼活动的权威性,使诉讼在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入世”将从各个方面对中国诉讼制度提出要求:一是加快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政府决策,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生产、流通、交换,以及联手惩治犯罪活动,小到民事、经济、婚姻家庭纠纷,都离不开诉讼活动来调整和处理。所以,诉讼活动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二是中国的诉讼制度将更加完善。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涉外案件将日益增多,诉讼领域将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向。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如果其利益受到损害,不会坐视不理,而必然要提起诉讼加以解决,从而使行业保护、部门垄断、行政干预、司法腐败等不正常的现象日益减少,诉讼公正、公平、透明将大大加强;三是进一步改善诉讼环境。外国公司尤其西方国家的公司进入中国后,必然会把它们在外国享受到的诉讼环境投射到中国来,从而对中国的诉讼环境提出类似的要求。而目前,中国尽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毕竟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们必须改善诉讼环境,以适应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要求。所以,改善诉讼环境,实际上就是改善投资环境。诉讼环境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环境的好坏,是能否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
2.中国“入世”后将进一步促进诉讼制度现代化和国际化。中国“入世”就意味着中国要更严格地按照世贸诉讼程序和国际惯例办事。这既有利于促进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现诉讼制度现代化,也有利于和国际诉讼制度接轨,实现诉讼制度国际化,增强外国与中国合作交流的信心和安全感。随着中国“入世”,涉外案件的数量和范围都会增加,诉讼的空间日益扩大。诉讼制度要适应“入世”后的需要,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要反映全球、经济利益,而不是少数国家的利益,妥善处理国内与国际诉讼法律关系问题,有利于促进国家之间友好关系的,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世贸组织对各成员国的诉讼要求,一切诉讼裁决只有在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之后,才能判断是非曲直作出有理由的裁决,并在法定的时间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除对无罪判决以外,都有机会按照案件的管辖规定,要求司法部门重新审议作出裁决。从诉讼立案、受理到审理、裁决都要与世贸诉讼要求、国际惯例相一致,诉讼的公正性和经济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既要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的法官,也要聘请一批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作为陪审员,由专业性的机构来处理专业性的案件。我们要参照世贸提出的诉讼要求,改革国内诉讼制度,促进诉讼制度现代化和国际化,提高诉讼制度的整体水平,有效地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3.中国“入世”后将进一步吸收和借鉴世贸成员国的诉讼制度和经验。当今世界诉讼制度逐步趋同,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互相吸收与借鉴。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是在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诉讼制度之后来发展本国的诉讼制度。由于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任何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和经验,都难以解决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中所产生的诉讼问题,越来越需要吸收、借鉴和移植他国的诉讼制度。当今各国诉讼制度大同小异的发展趋势,实际上为国际间交往创造了有利条件,使互相交往更加方便,减少了交往中的不稳定性和不安全性。随着国际组织的增多,国际交往日趋频繁,国际诉讼手段日趋重要。从诉讼效力来看,国际诉讼优于国内诉讼并为国际条约所规定,亦为大多数国家所公认。国际诉讼的内容不断扩展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解决争端等方面,诉讼手段为解决争端提供了方便条件。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充分运用诉讼方式与国际社会进行交流合作,学习和掌握国际诉讼制度和经验,积极地吸收与借鉴国际社会通用的诉讼规则和国际惯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诉讼制度服务,使我国的诉讼制度符合诉讼制度国际化的发挥趋势,使我国的诉讼立法、诉讼机构与诉讼程序更加合理。邓小平同志在1988年6月3日会见《九十年代的中国与世界》国际会议全体与会者时曾说过:“我们有三十多年的经验教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但是光凭自己的经验教训,还解决不了问题。所以,要谋求中国的发展,摆脱中国的贫穷和落后,就必须开放。开放不仅是发展国际间的交往,而且还是吸收国际的经验和技术”。中国“入世”将使我国有更多的机会吸收与借鉴外国的诉讼制度和经验。
4.“入世”后将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诉讼观念的更新。按照世贸组织的诉讼要求,办理涉外案件不仅要适用本国的诉讼法规,而且要适用有关国家的诉讼法规,更要适用区域性、国际性条约中的有关规定,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开和透明。通过学习外国的诉讼制度和经验,不仅可以了解诉讼的趋势,而且可以了解外国司法人员的业务经验,敬业精神和严格的自律性,以及为当事人服务的诉讼理念和诉讼服务方式,从而有助于全面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对诉讼服务的需求,实际上就是对司法人员素质的要求。随着中国“入世”,诉讼业务将越来越复杂,诉讼分工会越来越细,诉讼空间将越来越大,诉讼手段和方式也会越来越化,这就不但要求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而且要求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转变诉讼观念。
二
中国“入世”后,对诉讼制度来说面临着尖锐的挑战,产生巨大的压力,将会成为未来几年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尖锐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中国诉讼立法的挑战。中国入世后,建立一个、完备、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诉讼法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第一件事就是要修订和完善与诉讼制度相关的、法规,使国内制定的诉讼法规和国际上通行的诉讼法规、惯例衔接。特别是在当今世界一体化的趋势下,更要重视国内诉讼法与国际诉讼法的关系,有效地解决国际条约中有关诉讼的规定在国内诉讼法中的适用问题。中国“入世”后,世贸组织通用的诉讼法规对中国诉讼是有约束力的,中国必须严格遵守。这会给中国诉讼带来很大的挑战。由于中国诉讼法规不尽完善,中国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诉讼争端将不可避免,甚至还可能有一个多发期,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吸收、借鉴、移植世贸组织的诉讼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为解决诉讼争端创造条件和方便,为国际间平等互利地进行交往创造条件与方便,从而增强国际的稳定性和安全感。
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是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解决争端的程序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保护原则,以及国际上通用的其他诉讼原则和程序。这些诉讼原则和程序都是我们所不熟悉的。所以,要遵守和执行这些诉讼原则和程序,首先就要学习和掌握这些原则和程序,要从过去熟悉的国内贸易方式和惯例,转到符合国际贸易方式和惯例上来,在学习、熟悉和掌握世贸诉讼规则过程中,了解世贸诉讼的真谛,吸收、借鉴世贸成员国现代诉讼文化的精华,加快我国诉讼制度全球化的发展。
2.对我国诉讼制度提出了挑战。21世纪是一个更加开放的世纪,这个发展趋势要求诉讼制度必须走向现代化与国际化。参照国际诉讼规则来制定本国的诉讼制度,使国内诉讼制度与国际通用的做法、国际惯例互相一致。不管你是否愿意,任何一国的诉讼制度已无可奈何地成为国际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这就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的诉讼制度提出了挑战。在诉讼制度从封闭性走向开放性,从斗争思维走向了合作思维,从本国走向了国际的过程中,传统的诉讼思维方式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战。
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尚有很多差距。由于我国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只有几十年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而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处于高级阶段,所以,中国与外国的诉讼制度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诉讼制度,所以,诉讼的体制不同;中国的诉讼法律滞后,规定粗糙,权利少,义务多,作性较差,西方国家的诉讼法律比较完善,所以,诉讼法律完善程度不同;中国的涉外诉讼法律规范不够健全与完善,西方国家的涉外诉讼法律规范明确具体,所以,涉外的诉讼法律规范不同。
当今世界、、文化全球化,跨国犯罪、人权保障等早已超越国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欧共体、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共同努力。1998年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成立常设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在任何缔约国或者经由特殊协议在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上行使职权。该规约一旦生效,它将是全球第一个真正统一的刑事法院,其目的在于维护全球的秩序和公正。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全面规定了解决争端的一般原则、政治方法、方法、裁决的执行与监督,以及补救办法等,确立了强制性和具有诉讼性质的准司法方法。同时它还规定了严格的时限、上诉复审、补救方法和监督机制,特别是专家组的地位、职责、工作程序和裁决效力,从而保证了专家组解决争端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世贸组织确认的诉讼原则,也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诉讼法原则。1969年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6条规定:“条约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美国宪法第4条规定:“在美国的权威下……订立的条约”是本国最高法律的一部分。第6条规定:“条约是法律,并高于国家法律”。世贸组织对诉讼制度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提出了要求,即不仅要研究和完善国内诉讼制度,而且要研究和完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诉讼制度,还要研究和完善从预防和治理犯罪、人权保障、生态保护到文化交流中的诉讼制度问题。的诉讼制度必须同世贸组织的法律要求进行统一协调和衔接。
3.对中国司法人员素质的挑战。随着中国“入世”涉外诉讼的增多,要求司法人员不仅熟悉中国法律、诉讼制度和实务,具有比较丰富的诉讼知识和经验,而且熟悉世贸法律、诉讼制度和实务,了解外国当事人的办事习惯和思维方式,善于同外国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代表中国诉讼的最高水平,能够满足世贸组织的诉讼要求。不仅要求司法人员懂法律,而且要求司法人员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世贸组织对诉讼服务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对司法人员素质的要求。我们过去对世贸组织的诉讼知识知之甚少,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学习。然而我国目前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司法人才非常缺乏,而在中国“入世”后,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必须要吸引一部分高级司法人才,因此,我们要加紧时间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要大力培养司法人才;二要设法留住司法人才;三要合理使用司法人才。
4.对中国诉讼观念的挑战。中国的诉讼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有了很大,但在诉讼中仍有许多观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下大力气转变诉讼观念,清除落后传统的诉讼观念。诉讼是一门实践性、法律性很强的。诉讼实践的发展必然会引起诉讼观念上的变化。诉讼制度的发展始终伴随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突破禁区,勇于实践的斗争。法国的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这里说明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就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深入开展普法,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世贸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按照西方的诉讼理念制定的,对我国来说很多规定都是新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树立新的诉讼观念。
“入世”对传统的诉讼观念提出了挑战。江泽民同志说:“二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转变诉讼观念在中国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经过一代人,两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我们要加快观念转变,缩短这个过程。一种诉讼制度只有为广大公民所了解和掌握,才能变成自觉的行动,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因此,关键是要转变诉讼观念。如果诉讼观念不转变,诉讼活动就难以合法。而外国人的诉讼观念很强,他们把遵守诉讼法当作一种社会责任,已经形成习惯。中国如果没有这种诉讼观念,没有这种守法习惯和责任感,我国诉讼法的权威就很难建立起来。如果外国人到中国来,发现中国人根本不遵守,外国人就不可能和我们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所以说,加强学习,转变诉讼观念既是长期的,又是重要的。社会存在决定诉讼观念。改革开放的实践对我们的诉讼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随着中国的“入世”,各种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不断出现,这必然引起人们诉讼观念的转变。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诉讼观念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要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
(2)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观念;
(3)要转变有罪推定观念,树立无罪推定观念;
(4)要转变简便易行的行政手段观念,树立诉讼规则观念;
(5)要转变因循守旧的等级观念,树立公正效率的平等观念,等等。
三
中国“入世”后,将面临两种战略,两种选择:一种是被动地接受,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采取防御措施,防止对中国诉讼造成不利影响Z另一种是采取积极应对战略,提出合理的措施,创造性地扩大和利用机遇,化解风险,争取最大效益。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就成了现实问题。我们应以后一种姿态去迎接“入世”后的尖锐挑战。1979年邓小平说:中国60年代初期同世界上有差距,但不太大,60年代到70年代这十一、二年我们同世界的差距拉得太大了。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邓小平反复强调:要利用机遇,把握机遇,不能错过机遇。在1990年3月邓小平说:对我们机遇是存在着,问题是要善于把握,现在世界发生大转折,就是个机遇,机会难得呀!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强调,我就担心丧失机会,不抓住机会,时间一晃就过去了,机遇稍纵即逝,丧失时机,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所以,我们要牢记邓小平的教导,抓住中国入世的良好机遇来发展自己,发展我们的诉讼法学。
注释与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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