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终止早早孕临床效果观察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应慧珍 陈琳 时间:2010-07-13

【关键词】  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 早早孕 临床效果

人工流产术是终止意外妊娠有效措施。为减少人工流产术中扩宫、刮宫引起疼痛,作者对328例宫内早早孕(妊孕6周以内)孕妇,采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手术,并进行临床观察,结果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在本站门诊就诊,经妇科检查、尿妊娠试验检测、B超检查确诊为宫内早孕,且B超提示孕囊直径<18mm,自愿要求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终止妊娠,且无手术禁忌证的健康孕妇328例,年龄18~45岁(平均28岁),孕次1~8次,产次0~2次,孕龄6周以内。

    1.2  吸引管材料  由上海宇度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管腔外径4.5mm,采用符合YY0114—1993标准规定的医用聚乙烯塑料制造,具有良好的耐弯曲性。

    1.3  方法  常规术前准备。孕妇取膀胱截石位,常规消毒外阴,铺巾,消毒阴道、宫颈,用探针测量宫腔大小,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进入宫腔,负压为300~400mmHg,吸宫腔1~2周(圈),感子宫壁粗糙、吸头紧贴宫壁上下移动受阻即可。手术由熟练医生进行操作,专人记录体温、脉搏、血压、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疼痛程度、吸出孕囊大小、受术者满意度可接受性,术后随访。

    1.4  满意度评定标准  满意:无疼痛、腰酸或腹胀、稍感不适。基本满意:轻度疼痛、腰酸或腹胀能忍受、微汗或不出汗。不满意:疼痛明显伴出汗、呼吸急促、不能忍受。

    1.5  人工流产综合征判定标准  受术者心率<60次/min或较原来心率下降>20次/min、血压下降至11/8Kpa以下(或较原来血压下降3Kpa以上),伴有恶心、呕吐、心慌、胸闷、面色苍白、头晕、出冷汗等,上述症状包含3项以上即为人工流产综合征[1]。

    2  结果

    2.1  手术成功情况  术后检查,吸出绒毛组织基本相符合298例(298/328,占90.85%),吸出绒毛组织偏少17例(17/328,占5.19%),未见明显绒毛组织13例(13/328,占3.96%)。未见明显绒毛组织13例中,8例1周内B超复查宫内未见孕囊,可能孕囊较小或孕囊吸碎,检查时未检到,另外5例1周内B超提示漏吸或宫内残留,在B超引导下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再次吸宫吸出。

    2.2  手术时间、出血量  手术时间(3±1.34)min,术中出血量(5±2.37)ml,术后出血天数(5±2.56)d。本资料未设对照组,因本站以往6周以上行人工流产术,6周以内一般行药物流产,但根据以往[2~4],与6~10周人工流产术比较,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吸引术,手术时间短、出血量少。

    2.3  术后满意度和可接受性调查  328例受术者中,287例孕妇(占87.80%)表示满意,愿以后再次接受;基本满意34例(占10.37%);不满意7例(占2.13%)。

    2.4  人在流产综合征  手术中无一例出现人工流产综合征。

    3  讨论

    通过328例宫内早早孕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手术,作者认为,该手术具有以下优点:(1)安全、对组织损伤小、疼痛轻,手术不用扩张宫颈、不用刮宫,减轻了疼痛和对组织损伤,又避免了扩张宫颈、刮宫疼痛刺激引起的人工流产综合征;(2)手术时间短,妊娠天数短、子宫腔小、孕囊小且蜕膜相对较薄者,宫腔吸1~2周(圈)即可完成;(3)术中及术后出血量少;(4)简便、无药物引起付反应;(5)可以尽早解决患者意外怀孕困扰(以往一般均在孕45d以上行人工流产术)。虽然药物流产是一种安全、有效终止早早孕方法,但药物副反应大,且药物流产后解决阴道出血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5]。

    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具有安全、简便、对组织损伤小、无副反应、费用低、孕妇易接受等优点。但是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手术仍必需注意:(1)术后检查绒毛组织需仔细,以免漏吸;(2)对于子宫过度前屈、后屈或孕囊位于子宫底部、角部容易漏吸,应在B超引导下手术,可以提高手术成功率。

【文献】
  1 乐杰主编.妇产.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399~401.

2 杨银钊,李学旺.双异丙酚用于人工流产术1500例镇痛效果观察.计划生育学杂志,2006,14(8):493~494.

3 娄若康,姜玉娟.两种镇痛方法用于人工流产术的临床人工流产术.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6,14(7):428~429.

4 王艳琴,张翼.异丙酚复合咪达唑仑在人工流产中的应用效果.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6,14(4):239~240.

5 朱慧玲,程利南.药物流产后阴道出血的原因分析和现状.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6,14(9):569~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