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科临床几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喻东山 时间:2010-07-14

【关键词】  精神科;病历;主诉;软医嘱

  在精神科临床实践中,门诊病历常易忽略书写主诉;精神检查仅凭经验;软医嘱是约定俗成;患者无权处置自己的门诊病历。本文就这几个不相关联的问题进行讨论。

  1 主诉置于现病史之后

  1.1 定义 

  主诉是患者最主要的症状,一般不超过20个字,且能提示诊断,置于现病史之前。但实际上,主诉并非患者认为最主要的症状,而是医生认为最能提示诊断的症状,故主诉与其说是患者提供的,不如说是医生根据现病史提炼的。

  1.2 位置 

  从工作程序上看,是先写现病史,有了诊断印象,据此从现病史中提取最能提示诊断的症状和病程作为主诉,故主诉是写在现病史完成之后。如将主诉放在现病史之后,可保证现病史写完后不致忽略书写主诉。既往将主诉放在现病史之前,导致现病史完成后易忽略书写主诉。

  1.3 疑问之一 

  有人说"主诉置于现病史之前,是约定俗成,没有大问题,就不要去动它"。正因为主诉置于现病史之前,却写在现病史写成之后,故易忽略书写主诉,所以我们要去动它。

  1.4 疑问之二 

  有人说"或综述的首段都是最后写的,却放在文章之前,主诉是在现病史完成后写的,也放在现病史之前,既然前者不改,后者也不必改"。可是,论文或综述并非一稿所能完成,允许反复修改,是从容行为,故首段不易被忽略书写。相反,病历是一稿完成,不允许反复修改,是仓促行为,故主诉易被忽略书写。

  1.5 疑问之三 

  有人说"主诉在前,现病史在后,上轻下重,结构较稳。相反,现病史在前,主诉在后,上重下轻,结构不稳"。这是习惯问题,正如写论文讨论一样,展开篇幅大,结论篇幅小,没人说上重下轻,结构不稳。主诉置于现病史之后,相对于前面的现病史是作,相对于后面的诊断是起提示作用。

  2 精神检查

  所谓精神检查,是指精神科医生通过观察和交谈,对受试者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精神检查的进入和深化有五种方式。

  2.1 进入法。医患交谈,医生主动,患者被动,医患不相识,易引起患者紧张,为消除紧张,最好从易回答的问题谈起。如:"你叫什么?""那里人?""在那工作?"然后从这些回答中找话题"叫张珏,这珏是什么意思?""是凤阳人,那里的现在的怎么样?""在报社工作?多少时间交一篇稿?"如果患者紧张,这些散漫的话题持续长些,待松弛下来后,进入正题;如果不紧张,则这些话题持续短些,较快进入正题。

  2.2 按病史询问法。当患者松弛下来后,按照病史中提供的症状逐一询问,而自然进入法的使用与否要看时间是否充裕。在病房,时间宽裕,一般以掏空症状为度,目的是将来评价疗效时,据此评价改善状况,故用自然进入法。在门诊,时间紧张,按病史问较多,以能确定诊断为度。

  2.3 拉回正题询问法。如果患者在叙述病情时,将话题扯到正题之外,医生可将之拉回正题。如果患者思维散漫,你需不断将之拉回正题。

  2.4 主动询问法。是指病史中并没有提供相应线索,你估计他可能有此症状,可主动询问。如:"你有没有这种情况,即周围见不到人,总听到有人讲话?""你走在路上的时候,有没有人跟踪你?"这种问题前后不相连贯,应等到"按病史问"完成后再问。当医生主动询问时,这些问题常起一种暗示作用,有些患者对某些症状就不自觉地承认了。为了确定是否真有这些症状,可让患者主动描述一遍该症状,医生重新判断一下,是否有该症状。

  2.5 局部放大询问法。根据等级诊断原则,既有轻性又有重性精神症状者,诊断重性精神障碍。如果患者描述的大多为轻性精神症状,而重性精神症状很少,这时应当对这些重性症状详细询问,以助诊断。如仍不能诊断,可"主动询问",探索相关症状存在的可能性。

  3 软医嘱

  在精神科,药物剂量经常是要调整的,当药物剂量调整频度大于患者就诊频度时,医生需要向患者或家属交代可变动医嘱,我们将这种医嘱称为软医嘱;与之相应的,向患者或家属交代不变医嘱,称为硬医嘱。精神科的药物剂量调整频次比其他科多,故下软医嘱频次比其他科多。

  3.1 注意药物剂量的增减时间。抗精神病药物多需逐渐增加剂量,通常3~7d才能增加1次,如氯丙嗪100mg・d-1・Bid,可告诉患者或家属1w后增至150mg・d-1・Bid。增量过快,可导致患者难以耐受不良反应,增量过慢,起效时间可能延缓。

  3.2 注意药物剂量的增减幅度。增加药物剂量幅度小,则安全系数大,减少药物剂量幅度小,则复燃危险性低。如增加氯硝西泮剂量以1.0mg・d-1・Bid为幅度,减少剂量时以0.5mg・d-1・Qd为幅度。

  3.3 在安全范围内下医嘱。在中、低剂量范围内下软医嘱,以保证能安全执行。如已使用高剂量,则每次调整药物剂量时患者必须到场,经过充分的询问和检查后,慎重下硬医嘱,或减少药物剂量的软医嘱。

  3.4 有条件的增减药物剂量。患者出现某种不良反应时,如服用氯丙嗪300mg・d-1时,应检查肝功能,如果谷丙转氨酶正常,则剂量不变;如果谷丙转氨酶在50~80μ・L-1之间,则氯丙嗪应减至200mg・d-1,添加奋乃静8mg・d-1,安坦4mg・d-1,肝太乐0.3・d-1;如果谷丙转氨酶≥80μ・L-1,应停服一切抗精神病药物,立即复诊。当患者出院后,嘱托患者可增1次或减1次药,不可连增或连减多次药物剂量,一是避免出现不良反应,患者不会识别和处理;二是避免疾病复发,患者不知道复发的早期症状和处理。另外,嘱托医嘱应让患者或家属清楚。交代软医嘱时,务必让患者或家属听懂,对不懂得名词或专业术语,须反复讲解。

  4 病历处置权

  4.1 院方保管病历的理由 

  其他科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唯精神科门诊病历由保管。原因是精神科患者可能不承认有病,如由患者保管,可能会撕毁、丢弃,从而妨碍诊断和治疗的延续性。如涉及司法鉴定,院方保管比患者保管更为可靠。

  4.2 院方保管病历的问题 

  为说明病史,患者或家属提供病史时可能述及隐私,在记入病历后患者可能反悔,希望毁掉病历或涂去隐私部分。院方的不允许会给患者及家属带来新的应激。所以,保护患者的隐私问题就成了院方处理矛盾的焦点。有些患者或家属为了保护隐私,登记病历时就用假姓名,甚至得到医生的理解和默许。保护隐私是院方的义务,当患者的隐私记入病历后,可能成为患者乃至家属的心病。故认为,精神科门诊病历原则上仍由院方保管,但当病家需要保护隐私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例如,患者和家属同时带身份证及户口本来医务处申请),应能抽出病历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