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再诠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拥军 时间:2010-06-30
    内容摘要: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研究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合作关系,指出所有者与经理人具有双向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补充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一般定义。
  关键词:委托代理 所有者 经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一般认为,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人是代理人,具有信息优势;而所有者是委托人,具有信息弱势,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动承担风险。用这个观点解释下面的案例就会出现矛盾。私营的所有者聘用经理开发项目,当业务开展起来,所有者感觉到自己有能力经营的时候,会以各种借口“炒”经理,经理与所有者发生了冲突。在这个案例中,所有者在雇佣经理时,就知道要经理做哪些事,还知道当经理把项目做到什么程度时,自己就能独立承担了,而这一切经理事先不知道。在这个事实里,所有者是知情者具有信息优势,经理是不知情者具有信息弱势,经理在为所有者承担着开发项目的风险。
  以上事实提出的问题是:所有者和经理人谁是委托人?谁是代理人?更普遍意义的问题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实质是什么?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关系如何解释?
  
  委托权的实质
  
  委托代理理论天然的设定所有者是委托人,也就回避了谁应该是委托人的问题。为什么所有者对经理人具有委托人的资格?委托权的实质是什么?这是定义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的关键所在。张维迎解释“委托权的实质是承担风险。”并用这个观点回答了在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为什么所有者对经理人具有委托人的资格;在经理人与生产成员之间,为什么经理人对生产成员具有委托人的资格。
  (一)所有者的委托人资格
  按照张维迎的观点,所有者把资产的使用权托付给经理人,为经理人承担了经营风险,所以所有者是委托人,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所有者享受资产经营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并从经理人的经营成果中得到分配。本文对此的解释是:由于所有者向经理人出让了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就资产使用权发生了所有者为委托人的单向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认定所有者是委托人看出委托人的资格有两点,一是出让自己的资产使用权,二是为代理人承担了风险。
  (二)经理人的委托人资格
  经理人和生产成员都是所有者的雇员,经理人与生产成员之间没有资源权力的转让条件,经理人又是怎样获得委托人资格的?张维迎先证明了经理人与生产成员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理由是双方存在着合约,只要有不完全的合约,代理问题就会存在,经理人代表企业一般与生产成员有不可能完全的劳动合约,所以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然后以“委托权的实质是承担风险”的观点说明了经理人被定义为委托方,理由是“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力的一方”。张维迎从承担风险和监督权威两个角度说明在不对称契约条件下,拥有权威的一方做委托人是最优的安排,前提是不拥有权威的一方同意在某种限度内服从拥有权威的一方。从张维迎对经理人、委托人资格的论述,本文给出委托人资格的又一种解释:契约赋予了经理人在契约限制内的监督权威,经理人与生产成员由于监督和被监督发生了以经理人为委托人的单向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认定经理人是委托人看委托人的资格有两点,一是契约授予的,二是监督权威是承担风险的回报。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定义补充
  
  法学上称委托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学角度研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更多的是考虑代理权的性质,或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意味着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或认为代理权是一种资格,是为了便于委托人充分行使其行为能力或者使其欠缺的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得以补救的一种资格,基于这一资格,代理人所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后果。
  学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解释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力的契约关系。
  博弈论认为,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指知情者,是不对称信息交易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委托人指不知情者,是不对称信息交易中具有信息弱势的一方。
  从以上关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定义,可以看到各种解释都有不完整的地方。法学的定义是从权力安排角度,强调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力让渡,却没有说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对转让权力后的信息分配情况,因此不能完整解释由于权力转让和信息不对称地位两个方面带来的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互相管理问题。博弈论和经济学的定义从契约和信息分配角度,指出了委托人和代理人契约中的信息不对称,却没有明确信息的主体是谁,是关于谁的信息分配,即知情与不知情中的“情”是指谁的哪些情况,信息优势中的“信息”是指关于谁的哪些信息。可见,各个定义所包含的内容都是必要,而不是充分的,两类定义的内容不是抵触的而是互相补充的,较完整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定义应该说明权力转让和信息分配两层意思,因此,本文给出如下定义:
  委托人指在不对称信息交易中出让权力的一方,并且对自己所出让的权力在双方谈判中具有信息弱势,对出让后的权力使用情况是不知情者;代理人是指在不对称信息交易中获得权力的一方,对委托人出让的权力在双方谈判中具有信息优势,对委托人出让权力的使用情况是知情者。
  转让权力是委托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作为委托人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出让权力且对出让权力后的权力使用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信息劣势导致了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承担风险,因此他从合约中获得了监督代理人的权力;作为代理人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获得代理权力且对获得权力后权力使用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代理人因为有信息优势地位,就占有了先行动的优势,增加了背叛的可能性,因此在合约中的表现为他是被监督的一方。
  
  所有者与经理人冲突的原因
  
  用本文给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定义,解释开始提到的私营所有者与经理的关系,可以找到发生解释矛盾的原因。
  所有者向新项目投入了资本,是向经理转让了资本的使用权;经理向新项目投入了智力,是向所有者转让了智力的使用权。二者互相转让又互相获得了对方部分权力,仅这一点还不能说明谁是委托人,谁是代理人,还要看互相转让权力以后二者的信息地位。所有者获得经理转让的智力使用权后,很清楚他使用什么,也知道他在什么时候就不需要这种权力了,所有者不仅对自己转让后的资本是知情的,而且对经理出让的智力资源也是知情的,对自己的经营能力也是知情的,具有代理人信息优势,所以,所有者不符合委托人条件,而符合代理人条件。
  相反,经理的智力是新项目建设的专用资产,经理的智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可分割,一经付出劳动就转让了智力使用权,转让后的智力化为效益沉没于项目中,经理失去了对智力的控制能力。经理由于不能了解到所有者隐藏的使用其智力真正目的,对自己转让后的智力使用权具有信息劣势地位,而所有者仍能通过资本的所有权控制企业,经理比所有者有全面的信息劣势,所以,经理不符合代理人条件,而符合委托人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此例中表现的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冲突,仍然是代理人背叛问题,经理实际是为所有者承担着经营风险,这与张维迎的观点“委托权的实质是承担风险”并不矛盾。只是在此例中,经理人没有从契约中取得作为承担风险回报的监督权威,更增加了经理人的风险,这也进一步说明委托权的实质是委托人出让权力,因为委托人出让权力而对出让的权力处于信息劣势,因为信息劣势而使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承担风险。
  
  重新诠释委托代理关系
  
  在给出委托人和代理人定义并回答了本文提出的问题后,可以看到在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关系中,经理人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代理人,反过来对所有者也是一样。究竟哪一方是委托人身份,不仅仅取决于权力的转让,还取决于双方的信息地位,由此得出一个重要结论:
  在所有者与经理人共建的企业中,所有者与经理人具有双向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出让了自己的资产使用权,同时获得了经理人的智力使用权;经理人出让了自己的智力使用权,同时获得了所有者的资产使用权,双方的身份是双重的,既互为委托人,又互为代理人。
  在生活中,委托代理关系是经常发生的,但不一定都是双向的。一个具有单向委托代理关系的例子是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把资金使用权委托给企业,由企业自主使用,银行并没有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银行与企业就资本即发生了单向的委托代理关系,银行是委托人,企业是代理人。即使企业把一些贷款抵押物放在银行,也只是对银行贷款的风险抵押,银行并不使用企业的抵押物,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抵押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没有由企业向银行转移,企业不具有委托人的充分必要条件,所以企业不是委托人。
  具有双向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交易双方互相转让了部分权力,又互相获得了部分权力,互相转让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合作。所有者与经理人就是通过交换部分资源,以期获得比自己单独经营更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