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员工持股计划(ESOP)在我国的实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良刚 时间:2010-07-01

摘要:作为一种有效的员工激励手段,员工持股计划(ESOP)正在被国内外广泛应用。文章将从ESOP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国有企业实施ESOP的几种策略选择,并在提出ESOP对于国企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强调了在实施ESOP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员工持股计划;国企改革;激励
  
  一、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员工持股(即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的缩写),又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美国员工持股协会(The ESOP Association)的定义: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使员工投资于雇主企业从而获得长远收益的员工受益计划,或者说,它是一种使员工成为本企业的股票拥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
  2. 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来源。ESOP理论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学家、律师路易斯·凯尔索(Louis·Kelso)的扩大资本所有权思想。他认为,如果社会资本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产权过于集中,则经济的好处将主要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将不能分享到资本的好处,这将造成严重的分配不公,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资本主义的生存与发展。为此,凯尔索等人希望通过ESOP制度建立起使资本所有权分散化的新机制。
  其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内部或外部设立专门机构(员工持股会或员工持股信托基金),这种机构通过借贷方式形成购股资金,然后帮助员工购买并取得本企业的股票,进而使本企业员工从中分得一定比例、一定数额的股票红利,同时也通过员工持股制度调动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和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约束。
  大多数研究结果证实,美国企业生产率在实行员工持股后提高了,许多有力的证据表明实行员工持股在改进企业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美国全国员工持股中心的研究结果,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在企业生产率上比不实行的公司平均高8%~11%。
  3. 员工持股计划在的发展。员工持股计划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展,发祥于浙江温州、台州及山东周村等地的股份合作制,并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成为许多中小企业改制的普遍和首选形式,是员工持股在我国发展的雏形。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种制度已在我国股份制企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中国在证券市场形成之初,便采用向本公司员工发行内部员工股的方式,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1994年以来,员工股配售比例为公众股的10%,纳入新股发行额度,并在配售6个月后上市。但是,我国股票一级、二级市场间存在着较大的价差,内部员工股往往在上市后被抛售,带有浓厚的福利色彩,股权股份激励作用基本上无从谈起。
  同时,内部员工股与一般流通股“同股不同权”,发行与上市中滋生出许多腐败现象。因此,中国证监会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停止发行公司员工股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员工股。中国股市便暂时告别内部员工股。
  
  二、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策略选择
  
  1. 员工直接持股。员工直接持股是指员工以人身份持股,但是对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由于受《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在具体实践中又分为以下3种情况:(1)部分小规模企业,如果内部员工较少,在改制时持股员工可以直接以个人身份入股。此法优点是产权明晰,操作规范,但只适宜股东200人以下的小企业,不适宜大、中型企业改制。(2)部分自然人代持。一些改制企业为了规避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集中员工持股资金,并以其中的个别自然人名义登记注册。但是这种方法极易造成股权纠纷,留下隐患,比如员工退休和调离时股份的继承和转让问题,工商注册变更问题等等,难以处理。(3)管理层和骨干员工共同持股。此形式是对上述两种形式的综合运用,如经营者以个人身份直接入股,其他员工则集中入股。这种形式集合了上述两种形式的优点,又可以避免这两种形式的弊端,做到了扬长避短。
  2. 员工间接持股。员工间接持股在实践中又可分为以下4种情况:
  (1)以员工持股会为载体,并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明确为社会团体法人。前些年相当多的企业改制时,员工持股就是采取员工持股会这种方式,包括部分上市公司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员工持股会不具备《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要求的非营利特点,持股会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统一的确认,特别是2000年7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正式停止了员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登记,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于2000年12月明确,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员工持股会(包括工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公司的上市申请,至此员工持股会(包括工会)不能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此同时各地证管办纷纷进行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会的清理,可以说员工持股会(包括工会)已成为企业上市的障碍。
  (2)以工会社团法人为载体,并明确为依托工会。近年来,改制企业员工持股以工会为依托在实践中应用最多,但是以工会作为持股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也存在着问题。按《工会法》规定,工会是组织,而作为出资人则是民事权利主体,两者在基本性质、目标上存在较大的差别,以工会作为出资人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为此,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也明确了工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且某些地方如果要求以工会社团法人出资须进行工商登记,还存在双重纳税问题。
  (3)以公司法人为载体。指专门成立持股公司或依托关联公司间接持股。实践中,有的是为实施员工持股专门成立的持股公司,公司不经营其他业务,这类较多见;也有既履行员工持股功能,又经营其他业务的;还有通过关联公司间接持股的。以公司法人为员工持股载体在我国目前主要应用于股份公司中,先由管理团队成员(其他内部员工也有可能出资,只不过比例较小)出资设立新公司,再由新公司通过收购原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份等方式间接实行员工持股。
  以公司法人为持股载体从法律角度上看基本不存在问题,应该说是目前较规范的一种,适宜于较大型企业的改制,如准备改制上市的公司。但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多重纳税以及费用较高问题,即员工分红前除了改制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员工个人所得税外,还需交纳重新设立公司的各种税费。

  (4)以信托为载体。指根据《信托法》,将员工持股的职能委托给受托人(既可以是专职机构也可以是人)行使,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持股员工)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是目前较新颖和最有潜力的一种(西方发达国家实施员工持股主要采取这种方式)。
  信托具有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信托管理连续性等特性,通过合理的信托设计可以有效解决员工持股常见的问题,是间接方式中最为完善的一种,具有其他间接持股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如:地位明确;可有效解决员工持股主体问题;可以避免重复纳税;可适度解决员工持股融资问题;可有效解决员工参与管理的问题;可合理解决股份转让、继承、预留股份等问题;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化;有助于落实股利分配、避免《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等等。
  然而,以信托为载体实施员工持股也存在一些局限。比如:按信托法操作相对复杂,并需要一定的法律等专门知识,实施过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另外信托合同对合同份数和合同金额也有一定的限制(如要求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尽管如此,信托法仍然是员工间接持股最好的方法之一。
 以上几种员工持股方式的策略选择可概括为表1。
  
  三、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对于国企改革的意义和需注意的问题
  
  1.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1)明晰企业产权。员工持股有利于为国有企业建立明晰的产权和清晰的产权结构,有利于政企分开,是解决国有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一种有效的方法。(2)实现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通过鼓励员工购买企业的股份,可以有效的内化剩余索取权,有利于消灭面向社会公众的股份公司异化的现象,从而为员工提供较强的动力,完善企业员工内在化的激励机制。(3)实现对内融资。通过让员工持股,可以缓解企业的对外融资压力,在企业内部筹集到一定的资金,降低了融资成本。(4)提高监督力度。通过员工持股由员工普遍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提高员工之间、员工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监督成本。(5)提高员工的参与管理精神。员工持股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结合,能更有效的利用企业的人力资源。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要注意避免的问题。(1)员工持股的平均化和强制性。有的企业以平均摊派的手段要求企业所有员工出资入股,更有企业为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硬性规定如果员工不购买员工股就意味着自动下岗。准备实施ESOP的企业在员工入股这个问题上一定要遵循自主自愿原则,不能搞硬性摊派。(2)员工持股的福利化和行为短期化。目前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有福利化的倾向。企业将一部分股份无偿地送给员工持有,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内部员工股在公司股票上市一段时间之后可以上市交易,而内部员工股与上市后的股票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差价,员工往往在公(下转第115页)司员工股上市之后很快将持有的员工股卖出,无形中助长了上市公司视员工股为一种福利手段的势头。在实施ESOP时必须明确,员工持股是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善,从而最终促进企业绩效的提高,因而不能把员工持股当作福利。(3)员工持股的形式化。有的国有企业为了应付上级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匆匆忙忙在形式上搞个员工持股会,走过场了事;有的则为了赶潮流,不管条件成熟与否,盲目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结果是“新瓶装老酒,换汤不换药”,员工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麻烦倒添了不少。因而,准备实施ESOP的企业应该注意吸取前车之鉴,避免形式主义,让员工持股成为能够真正为企业增效的成功计划。(4)员工持股的外部化。前几年由于上市公司采取审批制,发行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其中发行员工股占向社会公众募股额度的10%,有的企业为了争取上市资格和更多的额度,把一部分员工股作为“关系股”拿来公关,大量内部员工股被非本企业员工所持有,造成员工股的外部化,既达不到有效激励员工的作用,也很容易导致不法现象的产生。因此,准备实施ESOP的企业要切记不能把员工股当作“人情股”和“关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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