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股票期权制度及其实施障碍与改进分析(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7-01
(二)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障碍分析

严格地说来,我国目前试行的股票期权制度还不是国际上通行的股票期权制度。股票期权应当建立在较为成熟的公司制度基础上,它的推行也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实行股票期权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障碍:

1、法人治理结构残缺

我国在产权结构方面,国有股所占比重高,股东大会往往“一股独大”,体现着大股东的意愿;董事会成员也基本上由国有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派出的代表担任,代表着大股东的利益;至于监事会,由于部分监事也由大股东推荐,少量职工代表又得服从公司经理领导,因此监事会往往也是形同虚设。于是在我国股份公司中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三会”共同形成了公司的“既得利益阶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大股东的利益。[⑨]另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尚未定型、不健全,其突出表现是国有企业老板不到位,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呈现出“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也就是说,高级管理人员大权独揽,很容易控制企业,他往往可以通过在职消费等途径获得大量的灰色收入,还可以通过操纵报表等方式影响股价而为自己捞取大量好处,更有甚者,经营者还可为自己定薪定股损害企业和所有者利益,又加之企业未建立严格的审计、考核体系,这些都使得期权激励的被替代性强,激励作用难以发挥。

2、三大市场发育滞缓

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应当以有效的证券市场为前提,因为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的逻辑前提是,企业的业绩上升能够推动股价上涨,也即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绩效,同时,在股票期权制中,行权价的确定、授予期权数量的权衡、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期权股份的变现等也都与股市状况密切相关。而事实上,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是典型的弱有效市场,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严重,特别是信息披露行为的不规范使上市公司股价脱离企业经营业绩,普遍高于股份价值。过度投机、市场流动性差以及政府对股市的干预,更会使股价的非理性波动,股价失真现象比较严重。由于证券市场上的公司股价难以正确反映企业业绩,使公司股价与企业价值和经营状况相关性很低,股价不能正确反映经营者的实际努力程度和业绩,经营者的业绩难以得到市场的公允评价,因此,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目前还缺乏必要的证券市场条件。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是企业的经营者,只有真正的企业家才懂得股票期权对他的重要意义,也只有形成公正的、竞争性的企业家筛选、淘汰机制,才能使股票期权计划发挥预期效用,这客观上要求有企业家市场与之相配合,以评估经营者候选人的能力和人力资本价值,强化就职的竞争压力,促进经营者的流动及合理配置。目前我国推行股票期权计划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缺乏健全的企业家市场,因为我国多年来一直习惯于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企业经营者,对经营者的任职和离职没有有效的上岗竞争和离岗考核机制,没有经过市场的检验和考核,经营者注重的不是企业的经营效益,而是职位的升迁,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股票期权计划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从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看,竞争性不强,还存在着许多人为的分割和壁垒,企业的利润还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为确定经营者薪酬结构中股票期权的比重设置了障碍。[⑩]

3、缺乏完善的制度背景

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需要《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等共同构成一个规范股票期权相关行为的完备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发挥股票期权激励功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条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还难以适应股票期权制度实施的需要。我国目前仍没有任何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国家法律以规范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因此,我国目前的股票期权制度实验基本上可以说是处在法律真空中运行的”[11]。这使得经营者缺乏稳定的心理预期,同时也使得我国的股票期权运作很不规范。

首先,从税法来看,目前还缺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必要准备。在西方国家,创立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经营者规避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在我国,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过程中,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8】009号规定的要求要交纳如下税款:①认购股票期权应交纳5%——45%的个人所得税。②转让股票所得应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③印花税。个人在认购股票后转让所取得的股票时,还应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我国也未规定股权激励是从成本中列支,还是来自于税后利润。这表明,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对经营者来说税率较高,提供的股票期权优惠政策较少,甚至是没有什么优惠可言的,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相应地降低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不利于股票期权制的推行。

其次,从会计法来看,股权计划的设计需要运用大量的会计数据,另外,经理人的股票期权的披露,必然涉及到会计问题,因此,会计处理制度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施行非常重要。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第25号——《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对企业股票期权相关行为的会计处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目前我国尚无有关股票期权制度的财务会计准则,规范股票期权制度的会计法规仍不健全,企业难以对此类行为进行较为恰当的会计处理,由此也将影响到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

再者,《公司法》、《证券法》的具体内容还存在着有碍于股票期权制度实施的问题。首先,法律和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推行股票期权所需股票的来源。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股票,以备期权持有者行权时使用。例如,美国是通过股票回购和新股发行来储备股票。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在新股发行和股份回购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成立时的资金必须是足额到位,公司设立时股本是充实的,不存在公司拥有但尚未发行的库存股。目前的新股发行政策中也还没有允许从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中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同时增发新股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条款。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外。”《证券法》也规定,“上市公司除减资以外不得从二级市场回购可流通股份”。由此,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取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须股票的途径也是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能赠予股票,也制约了企业实行股票期权。这些情况就使得相关股票来源问题成为在我国企业中推行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最大障碍。其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这使得经营者行权所购得的股票不具备流通性,这样就将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给经营者的收益长期停留在账面上,不能兑现,无疑极大地削弱了制度的激励作用,[12]如此则造成在实施股票期权过程中,经营者能否接受所有者授予的购股权力成为难点。而如果大多数经营者不接受,股票期权就将失去实际效力。再者,在利润分配方面,已行权的股份是否参加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有者可否决定将一部分税后利润用于设立股票期权基金,以支持股票期权的实施都缺乏法律规定。另外,《证券法》中,有关企业经营者在职期间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本企业股票的规定,同样也限制了股票期权制的实行。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规在立法设计时并未将股票期权制度考虑在内,因此才会产生一系列与股票期权制度相冲突的问题。

四、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对策探讨

综上分析,对建立规范的股票期权制度的迫切需要,应当有一个与改革方向及中央决定精神相一致的前瞻性的、同时又是从实际出发的回答,应当有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以免非规范运作引致种种弊端。

(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是一个将经营者的报酬和公司股票价格紧密相连的一种激励机制,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存在不同的目标利益函数,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营者事实上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因此经营者始终会存在一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追求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因此要使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真正有效,不仅要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的设计,还要真正落实各机构的职责特别是监督机构对经营者监督的职责。由此可以看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票期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内在环境要求,是防止公司经营者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中滥用权力、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基本前提。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解决国有企业的一系列体制性矛盾。理想的治理结构应该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试行股票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来看,构建理想的治理结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一般竞争领域调整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减持国家和国有法人股股份,支持养老基金等机构成为国有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提高公司股权的流动性,逐步推进法人股流通。在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的情况下,减少协议转让障碍。

2、严格规范国有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关系

必须解决国有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问题。上市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集团控股公司、资本经营公司)必须实行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四分开。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投资于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权,委派股东代表和按照《公司法》行使投票权,不能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时,要改变层层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任命的机关要相互协调,建立更加有效的国有股权的行使制度。

3、加快健全董事会结构

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受托制定包括企业薪酬政策和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在内的战略决策和监督机构。

健全董事会结构,首先要建立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委员会,至少要有薪酬、审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其中,薪酬委员会以其专业性能为企业股票期权的实施提供最好的支持,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经营者薪酬激励方案,供董事会讨论确定,待董事会批准后由薪酬委员会组织方案实施。薪酬委员会也要负责对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评估股票期权方案对公司价值及股东的影响。中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且缺乏相关的技术知识,专门的薪酬委员会可独立客观地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化期权计划,作用重大。

其次,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独董制度。因此应按照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开独董制度。独董的集体规模优势应予强化,可将独董的比例提升至51%。独董应拥有自己控制下的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诉讼委员会等,委员会的多数委员应由独董担任,主席也应由独董担任。

再者,应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追究,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特别在我国上市的国有企业,所有者的缺位使董事会往往代行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大量内部董事及董事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董事会的决定必然偏向于管理层。鉴于此,可规定: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期权计划有实质性改变的,应作出情况说明,报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因为期权的行使涉及变更登记)[13]。

4、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董事、监事、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如果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应允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二)加强市场建设

股票期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的薪酬形式,必要的假设是股价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未来的盈利能力。[14]因此,要加强有效资本市场建设,为股票期权的实施提供一个相对完善、成熟、理性的资本市场,使股票市场形成有效的市场评价机制,这样,企业的股票价格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者的经营成果及企业的潜力,才能据此对经营者提供长期激励。同时,也要加快企业家市场的建设,没有规范的职业经营者市场和独立的职业经营者,股票期权就是畸形的制度。

1、强化信息披露和建立股票期权申报制度

鉴于股票期权在我国国有企业尚属试点,对其运作进行有效监管非常必要,全面的信息披露是最好的途径。有关调查表明,信息披露的显性化,能有效抑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能为外部监督提供客观、透明的载体。因此,要严格基本信息及重要信息的披露制度。《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48条规定:公司应公告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有关公司股份回购、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信息等必须披露。公司高层人员的详细薪酬项目及数量金额等必须向股东和证监会报告,与股票期权计划相关的任何交易必须向证监会申报,并公开披露。不仅如此,我国也可借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企业必须对设定管理者的报酬而采用的业绩评估标准进行更充分的披露的规定,扩大披露的范围,要求企业对绩效考评的标准、经营者业绩及信用情况等情况也必须进行充分披露。

2、建立防止幕后交易的自律制度

要求公司必须及时公告“重要信息”,通常包括发股发债、回购、购并和分割、新产品和新技术商业化、重大机构和人事变动、主要股东变化、业绩重大变化、重要合作和投资等;要向证监会报告内部知情人名单,知情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根据职能而非职位);内部人员只能在重要信息公布前后的禁行期以外的时间,即“窗口期”进行股票交易;重要信息公布前后的股价异常表现通常成为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的观察器。

3、建立防止操纵股价的法律规范

操纵股价指利用各种手段人为拉高或打压股价从中谋利。为了防止操纵股价,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商、经纪人或其他任何进行证券买卖的人,如果对关于该证券的重大事项作出错误陈述,或者传播谣言以影响价格,或者联合其他人影响价格,都属于犯罪行为。我国《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当前,我国应该加强对操纵股价的惩治力度,有这类行为者,一经查实,都应视作犯罪行为严处。

4、发展和规范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是否能保持中立和诚信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要大力培育和引进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引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转变观念,做优做强。要支持机构(券商、信托)、管理咨询、专业调查、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发展有关股票期权的服务业务。要增强中介机构诚信执业和自律意识,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和指导,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职业诚信制度,督促中介机构强化职业道德,严格规范运作,健全内控制度,有效防范风险。更要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5、建立企业家人才市场

企业家市场一方面为经营者提供通过竞争充分发挥才能、得到相应报酬并且时刻保持危机感的舞台;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选择合适的经营者、考核其实际才能的有效渠道。当企业的经营者是通过规范、公正的企业家市场竞争而产生时,经营者才会把自己的声誉、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紧密联系在一起。倘若不真正解决经营者产生机制问题,或者说不建立起运行良好的企业家市场就仓促实施股票期权,只会带来不断的麻烦。[15]形成健康的企业家市场,关键在于摒弃任命和委派等行政方式,坚持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6、建立健全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

产品市场可以体现股票期权激励的公正性。产品是一定时期内企业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成果表现,产品在市场中的质量、价格和市场占有率等因素直接决定着企业产品的竞争力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所获利润的多少,一个企业经营的好坏归根结底是由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表现来衡量。在产品市场成熟和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企业的产品在产品市场上表现的好坏通过资本市场可以影响企业股票价格的升降,因此产品市场的充分竞争能够使企业股票价格的涨跌与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的好坏趋于一致,保证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运行。 

(三)加强股票期权制度的法规建设

股票期权制度首先是一个法律制度。股票期权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英、美、日等国实践表明,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激励手段的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把完善的政策、健全法规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对现行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法》进行调整和修改,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股票期权制度的地位及其实施中的各种关系。不进行大规模的修法行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无法登堂入室[16]。

1、关于《公司法》的修改

修改《公司法》,主要是要增加库存股票的相关规定。首先,《公司法》应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制”以外,参照英、美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允许企业在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时改变资本状况。其次,《公司法》应明确规定,企业在发行新股时可以预留一部分额度,作为未来经营者行权时的股票来源。再者,库存股票应允许企业回购,具体来说,企业可采取发行预留和回购结合的方案,按照与经营者签定的计划书规定列出经营者行权表,对每年经营者的行权数量和所需股票数量列出,在可行权的年度的年初1月份内由该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回购,做为当年经营者行权的准备。当然,为限制各企业高价回购企业股票进行托市,应该对企业回购股票的价格和时机进行限制。

还应修改《公司法》147条,允许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出售本公司股票。

2、补充完善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

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的起点和终点,股票期权制度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前提是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而成熟的证券法律制度是规范的证券市场秩序的必需保障。

目前,制定和完善《证券法》的实施规定,规范公司的股票期权方案的制定和运作,是法律障碍最小并和国际经验相符的办法。①应制定规范股票期权操作的交易法,明确规范以下内容:如果期权授予以后,在有效期内经营者中途退出,怎么处理期权?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被辞退,而且经营者又没有执行期权,那么这时怎么处理期权?经营者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是由继任者回购还是由企业回购?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享有?如果经营者任职期届满,经营者又没有执行期权,那么这时怎么处理期权?②对符合公司治理条件要求且近3年无违规炒作市场、拟实行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实行以符合必备条件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管理,为此应制定《上市公司试行股票期权制度管理办法》。其中可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必备条件应包括:设立独立董事和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建议公司设立自律性的机构或由公司法律部门监督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方案的情况;明确股票期权方案生效的法律程序。也应明确股票期权方案包括授予对象、数量、价格、时间等在内的基本要求。要强化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建立初次实行股票期权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与期权计划有关的任何交易必须向证监会报告,可以公开记录。强化反证券欺诈措施,建立包括行权“窗口期”限制等“安全港”规则,强化“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和反内幕交易制度。

3、完善有关税制

随着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蓬勃,迫切需要尽快完善股票期权的税收法规,在遵循对股票期权征税的“效率、公平、调节”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应本着既加强税收征管,又减轻纳税人税负的精神,重新审视我国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法则,对我国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作出专门的、统一的税收规定。[17]

修订税法,主要应给予税收优惠,并规范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纳税,包括纳税时间、税率、减免税规定。应明文允许企业将已行权的期权授予价格和授予日市价的差额列入费用,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我国亦可借鉴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企业授予股票期权时,企业和个人都不需要交税;行权时,不需付税;若行权后持有股票不到一年,收入按普通收入征税;一年以上,出售股票的收益按长期资本得利征税,税基为出售价格与市场公平价格两者较低者与行权价之差。

修订税法,也需要研究公司以低于市价的约定价向受权者提供股票带来的资产损失应被视为公司薪酬成本税前列支的问题。长远看,国外经验,应允许税前列支;但由于股票期权尚在试验阶段,行权收入若能按12个月分摊纳税,也可暂不允许抵扣公司所得税。

总之,我国初步具备了一些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条件,例如已经颁布实行规范公司制度所必需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制度等法规,为我国引入股票期权制度提供初步的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资本市场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还有不少难题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止步不前,而应该看到在我国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必要性,必须将这项制度在我国的企业中推行下去。当然,该项制度不宜立即全面铺开,而要采取规范试点、分类指导的方式,首先应明确股票期权制的适用范围,目前股票期权应主要运用于上市的国有股份制企业和新设的高科技公司;其次要实行引进股票期权制度与改善公司治理、规范市场的要求相结合的战略,在不断完善相关体制和法规的同时,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证券资本市场发展的状况来逐步扩大股票期权制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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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珺:《企业经理角色转换中的激励制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64页。

[②] 杨瑞龙:《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315页。

[③] 甘培忠:《“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政法》2002年4月第2期,第45页。

[④] 胡宇辰、周巍:《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运行环境分析》,《管理化》2003年第1期,第37页。

[⑤] 邹健、王卫军:《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探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60页。

[⑥] 孙玉荣:《构建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42页。

[⑦] 高闯:《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73页。

[⑧] 夏中雷:《期权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分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版)》2001年11月第4期,第60——61页。
[⑨] 陈红:《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对策》,《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105页。

[⑩] 孙敏:《对国有企业建立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思考》,《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45——46页。

[11] 杨瑞龙:《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322页。

[12] 肖勇、李益群:《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华东大学学报》2003年6月第3期,第89页。

[13] 范湘凌、何晓平:《中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设计》,《学术论坛》2001年第6期,第63页。

[14] 弭元英、张清彩:《完善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引进经理股票期权制度》,《中国经贸导刊》2002年第12期,第18页。

[15] 陈宏辉:《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法律思考》,《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49页。

[16] 颜延、张文贤:《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38页。

[17] 陈红:《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税收障碍及对策》,《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4月第2期,第24页。

 

[参考]

[1]辛向阳  谁能当中国的企业家[M]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

[2]刘德福  国企经营者管理体制再思考[M]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

[3]王珺  企业经理角色转换中的激励制度研究[M]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4]颜光华  国有企业改革与企业家队伍建设[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5]周友苏  公司法通论[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6]漆多俊  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7]杨瑞龙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经济学分析[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8]高闯  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分析[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9]孙永祥  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0]刘哲  经理人员股票期权法律问题探讨[J]  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