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探①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 荣 时间:2010-08-12
建设一个健康、持续的社会是人类追寻已久的目标,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西方国家近代化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努力建立这一制度的发展家发现,西方国家的模式不一定适合本国的国情。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实践中的弊端也日益显露,西方学者正致力于如何继续推进这项制度的反思。人们已普遍意识到:由于的、社会的和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应当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障发展道路。众多的实证研究表明②,中国传统社会早已形成了一套有效的保障和稳定机制,这一机制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不断发展、完善,对延长传统社会的“寿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时处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明清时期,是社会急剧变革、社会矛盾充分暴露的时期,却也是传统统治秩序长期维持的时期,这样的历史时期无疑为我们考察传统时代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较好的“范型”。本文欲以明清时期为例,对传统社会保障机制的特点和起作用的方式进行探讨,以期对今天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传统时代中西不同的社会保障道路
 
    社会保障主要以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及失业、贫困等社会现象的缓解为主要内容,这些问题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的解决方式体现了各国社会保障的特点,其中政府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政府介入的程度、方式是社会保障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分水岭。在中西漫长的历史中都可以找到政府较早介入各项社会保障事务的记载,但中西社会保障却显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轨迹:
    首先,从社会保障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来看,中国和西方国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中国很早就强调了政府对社会弱者的责任。在早期儒家传统中就已经有了“政府应是社会福利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提供者的想法”,所谓“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责令官司收养,可谓仁政矣”③。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天地之大无弃物,王政之大无弃民”是历代统治者所标榜的“仁政”原则。不管在实践中做得如何,历代统治者都自觉地将救助社会弱者作为自己应有的责任,这一点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传统时代的国家一直是一种家国同构的结构方式,国家和政府视臣民为“子民”,老百姓视政府官员为“父母”,“父母”对“子民”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全盘负责是十分的事情。这样的观念和国家结构都是西方国家所不曾有过的。而且,古代中国和西方在高层权力结构上还有一个为人熟知的显著区别,即作为国家和政府代表的皇权在秦至明清的中国一直是至高无上的。在理念和实践层面,均没有一个超乎其外的在国家事务中发生作用的力量,对皇权的抗衡通常只是服从前提下一种牵制或对抗。而西方国家在世俗王权之外尚有教权,教会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凌驾于王权之上,尤其是与社会救助相关的事务,一直是教会的责任领域。如法国从中世纪起一直由教会举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至18世纪末,教会慈善机构仍是惟一的救济机构,直到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1793年宪法才正式确立了政府解除贫困的责任;瑞典的互助事业也源于中世纪的行会,以后又演变为慈善会,专办慈善救济事业,直到19世纪80年代之后,新出现的行业工会才承担起工人疾病补助和失业救济的责任。④可见,在中国,国家和政府不仅很早就介入了社会保障事务,承担起以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责任,而且这种承担是一种自觉的、“责无旁贷”式的承担。而西方国家对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则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由家庭机制、互助机制、市场机制等逐步过渡为政府机制,且要经历一个由“宗教慈善事业”向“政府济贫事业”的转移过程。⑤
   其次,从传统时代社会保障的内容来看,中国虽然也和西方国家一样都停留在救灾济贫、矜孤恤寡等社会救助层次上,但中国古代官方所举行的社会救助活动决非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一种随机的、临时的救助活动,而是以国家制度和政策等形式固定下来的、比较完备的被长期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障活动。中国早在周代就有了“保息六政”和“荒政十二策”。所谓“保息六政”,“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所谓“荒政十二策”,“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驰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又一曰索鬼神;十又二日除盗贼。⑥这些政策和制度基本包括了社会救助层次的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即使以的眼光来衡量,也算得上是比较完备的。不过《周礼》距今的年代毕竟过于久远,其所记载的理想社会制度是否得以实施我们不得而知。但秦以来历代中央集权政府所实施的完备的荒政政策、汉以来积谷备荒的各项仓储制度、唐宋以降的居养制度等都是有据可考的信史。到了明清时期,各项制度和政策已臻于完善,形成了传统时代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障事业的相对完整的制度系统,包括灾害救济中的雨雪粮价奏报制度,灾情勘报制度,灾蠲制度,仓储、粥厂等备荒、赈灾制度,以工代赈政策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优抚制度,尊老敬老政策,养济制度,育婴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中大多数在两朝都是一以贯之的,是“固定的”和“经常的”。⑦
   尤为重要的是,中国传统时代政府对社会保障事务的介入基本上是受约束的,特别是到了传统晚期,官方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主要活动基本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以对社会脆弱群体的救助为例,明太祖即位之初,不仅宣布了“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的原则,⑧还将其贯穿于国家法律之中,《大明律》明文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⑨《大清律》中也有这一条,其律文与《大明律》一字不差。⑩除了《大明律》和《大清律》外,明清两朝还颁布了大量有关社会保障的“事例”,如“尊高年”、“养幼孤”、“恤孤贫”、“收穷羁”、“安节孝”、“恤薄官”等等。过去人们常将这些事例误解为“判例”,而事实上明清“例”亦具有法规的性质,而非单纯的司法判例。⑾据此,若将明清两朝律例中吏、户、礼、兵、刑、工各部有关社会保障的“事例”、“则例”等汇聚在一起,完全可以编成一部“明清社会保障法规汇典”。
    可见,中国传统时代的社会保障是一种政府较早介入的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不同于西方国家历史上那种简单的救灾济贫活动。到了明清时期,从传统意义上讲,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已趋向完善。然而,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为何没有向现代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而西方国家自1601年英国伊丽沙白女王颁布《济贫法》开始却一步步演绎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应该从社会保障发展道路的多样化及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差异性人手。简言之,中国传统社会特殊的国情特点决定了中国传统时代社会保障的特殊“性格”。
    中国今天基本国情的主要方面在明清时期就已显露端睨:传统农业生产工具在宋元时已基本定型,明清时期又将多熟制的推广、复种指数的提高和耕地面积扩大等方面的潜力作了尽可能的发挥,使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达到了传统时代的顶峰。与此相应,明清时期我国的人口增长也十分引人注目。大多数人口史家均认为,明代我国人口已达到1.5亿至2亿左右,而清代官方统计中的人口到道光二十年已突破了4亿,实际的人口规模可能更大。人均耕地面积下降,人口与耕地的比例关系恶化是该期人地关系发展的总趋势。这样的背景对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对社会保障机制的选择影响较大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生活水平低下。从明清方志的记载可知,即使在正常年景,许多地方农民的生活也只能是勉强维持温饱的水平,所谓“竭力耕稼,仅足一岁之用”、“一岁之人不足支所出,以故输赋不能前”等等,诸如此类的记载遍及全国各府州县。⑿江南地区是当时全国生活水平最高的地区,方行先生对明清江南农民生活消费中粮食、副食、衣服、居屋、燃料等项消费内容作了定量的估算,结果发现,若严格套用西方经济学中的“恩格尔定律”,这项估测所表达的生活水平至多只能归结到“绝对贫困型”一类中去。方行先生认为,恩格尔系数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国甚至西方传统社会,为此他比较客观地将清代江南农民的生活水平归结为“温饱型消费水平”,有时是一种“较优的温饱型消费水平”。这是对中国传统时代普通民众较高生活水平的准确界定。⒀可见,即使较乐观地评判,明清时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是较低的。正常人户的生活水平如此,社会保障对象能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可想而知。
    二是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弱。作为政府税收主要来源的小农如此窘迫,国家欲积累起强大的财政储备是相当困难的。财政拮据是明清时期经济生活中的常态。仅从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来看,一般王朝初期尚能维持收支相抵并略有节余,但进人中后期,财政状况则捉襟见肘。明代“自正统以后,出多人少,国用尽不支矣”;“至于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太仓存银一百三十五万两,而岁支共计五百五十三万两,全年岁人,仅足维持三月之用”;从嘉靖七年(1528年)到隆庆元年(1567年)40年间,明政府每年要亏空二三百万两。万历以后,明代财政困境已无法逆转。⒁清代财政收支总的趋势是道光以前国家財政在大多数年份都有一定数量的节余。鸦片战争后,特别是太乎天国运动之后,清朝政府财政窘迫的情势日甚一日。一方面户部银库收入急剧下降,1853年至1864年12年间平均每年实收不过19万两,大约只抵得上两个中等县份的田赋收入。各省也都已“司库荡然”,“久形空匱”。另一方面,政府的各项开支尤其是镇压人民起义的开支成倍地增加,此外还要偿付外国侵略者的巨额战争赔款。“这样,因‘财源日竭’而引起的财政危机就越来越尖锐,使得清朝封建国家财政濒临破产”⒂。
    即使财政节余较多的王朝前期,其实际情形也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以清代前期为例,从现有统计数据看,自康熙中叶以来,每年财政节余约500万两,到乾隆中叶以后结余达1 000万两,这并不意味着清代前期的财政状况十分宽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清代财政中的临时收入和临时开支是作为另案处理的。临时性支出名目繁多,主要有军需、河工海塘及赈济诸项。陈锋先生对清代前期的军费作了深入的研究,结果表明,军费支出自清初起一直是清代财政的沉重负担。⒃周育民曾统计清前期海塘、河工例外开支9 133.3刀两;重大救灾支出529万余两和乾、嘉、道三朝重大军需开支37 613万两,再加上普免及行幸等有案可查的另案开支可达9亿两。⒄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即使在号称盛世的康、雍、乾时期,支大于收的情况也是常有发生的。
    财政制约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影响显而易见。由于总量有限,中国传统时代的国家财政实行的是“量人为出”、“量出制入”的原则。在“量人为出”的原则下,政府投入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特别是在与军需等费用相冲突时,此项支出常成为裁革的对象;在“量出制人”的原则下,为了满足眼前的和自利的需求,政府常常巧立名目,横征暴敛,而有关民生的社会保障收入却常常荒缺。
总之,由于生产力水平、财政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因素的存在,中国传统时代的社会保障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总是以竭力地维持温饱、不致产生社会动荡为目的。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又被迫在制度安排和实施运作上作出与国情特点相适应的选择,一个基本的取向就是努力调动民间资源投入社会保障事业,这种安排和选择促成了中国传统时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
 
二、中国传统时代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
 
在社会保障的机制选择上,西欧各国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大致经历了家庭机制、行会互助机制、市场机制、政府机制等递进的演变过程。自政府机制形成后其他机制的作用都变得弱化或基本消失,尤其是家庭在人们生活保障中的作用变得微不足道。⒅中国的情况与西方明显有别,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较早介入了社会保障事业,与此同时,民间的家庭、宗族、业缘互助、社区合作等保障机制并没有因为政府的介入而减弱,相反它们在政府的提倡和支持下曰益发展,与政府机制长期并存,互为补充,形成了官民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体系主要由中央、地方和民间三个方面的力量构成,三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职能分工既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表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其中,儒家的大同理想、仁政理念、国家法律和政府典章属于较高层次,它们对社会保障的实施起指导和规范作用;政府部门、地方官吏、官办社会保障机构和里甲等基层行政组织属于第二层次,它们代表国家和政府充当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者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推行者;地方士绅、义(社)仓、宗族组织、族田义庄及各类民间慈善团体则构成社会保障的第三个层次,它们一方面协助官办社会保障事业的组织和实施;另一方面补充官方保障体系的不足,将统治者的社会保障理念和目标极大限度地推广到基层社会;依血缘联结而成的家庭、宗族、姻亲,以地缘联结而成的邻里乡党,依业缘联结而成的业佃和行业关系亦承担了很强的生活保障功能,成为传统社会保障体系最基层的一道“保障线”。兹择传统社会保障体系中影响较广、作用较大者简述如下.
 
    1.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明清两朝在开国之初均成功地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秩序化社会,君权的强化和财权的统一成为国家统治的两个着力点。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里,以“休养生息”为导向,针对小农经济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内容涉及养老慈幼、灾害救济、济贫助困、优待抚恤等各个方面,从而构成了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灾害救济方面,传统的荒政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勘灾报灾、灾赈灾蠲和以工代赈等方面的制度均发展到传统社会典章制度的集大成阶段。⒆
    在社会弱者救助方面,如前所述,明太祖即位之初即宣布了国家对社会脆弱群体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明清两朝均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正式确认。在这些原则下,明清政府均采用各种措施对社会脆弱群体予以救助。明代“立养济院以处无告,立义冢以瘗枯骨,累朝推广恩泽,又有惠民药局、漏泽园、旛竿蜡烛两寺。其余随时给米给棺之惠,不一而足”⒇,这些政策在清代多被继承下来,且有所发展。清代收养孤苦老人的机构除养济院外尚有普济堂、棲流所等。清代还将慈幼与养老列为同等重要的地位:“夫养少存孤,载于月令,与扶衰恤老,同一善举”,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即设立育婴堂,在最高统治者的参与和推动下,“满汉诸臣以次输助,不数年,由京师达郡县,育婴堂乃遍天下”。[21]孝子、节妇是被传统意识形态所推崇的一个特殊脆弱群体,对“孝子、节妇中有食贫守志,难以存立之人”,政府“动用款项”,“酌给口粮,俾存活有资,不致失所”是经常的举措。[22]
    明清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了有限的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的内容。社会福利突出地表现为对老年的“养老福利”。明代“尊高年”的政策尤有特点:“国初养老,令贫者给米肉,富者赐爵,惟及于编民。天顺以后,始令致仕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给酒肉布帛,或进阶。其大臣八十、九十者,特赐存问。盖古者尊高年、养国老之遗意。”[23]清代亦实行福利性的养老政策,对70岁以上的老人亦时常发放绢布、米粮、肉食等生活物质或者银两。雍正四年(1726年)户部奏销全国老年赏恤经费,计各省70岁以上直至百岁以上的老民男妇共有1 421 265人,赏给绢布等物价值银达890 000余两,粮165 000余石。[24]除了“养老之政”之外,明清时针对在职官员的“恤薄官’’政策也可视为社会福利的内容。两朝对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政策也不可忽视,可列人“社会优抚”的范围。
总之,明清时期基本形成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方面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
 
  2.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
  “在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之中,几乎每个人都卷入了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之中”[25],
家庭作为人类社会共同的一种文化现象,为其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也许是共有的一项功能。但作为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单位,中国的传统家庭无疑是最突出的,在对家庭成员的供养方式、供养范围、供养内容等方面有许多独特的内容,如中国传统时代实行财产的诸子均分继承制,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去世后才能进行财产分割。在这种制度下,每一位成年的男子既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又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费孝通先生将这种养育方式归纳为“反馈模式”[26],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中国家庭不可缺少的功能之一。明清时期,正是传统家庭保障功能空前强化的时期,最突出地表现为家庭“养老”和“抚幼”功能的强化,在家庭的弱者群中,有一部分是偶然产生的、个别的,如残疾人和疾病患者;也有一部分是普遍的、必然的,如老人和婴幼儿。一个社会如果不解决好养老和抚幼的问题,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明清统治者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不仅竭尽所能地宣扬家庭伦理,而且以法规、政令的形式进行规范。在家法族规、民间信仰和习惯中,养老和抚幼也作为家庭的天职得到社会的认可。明清两朝的国史和各地志书中的“孝义”、“孝行”中记录了诸多感人的“孝行”:在家境极度贫穷的情况下,一些孝子顺媳忍痛割下自己身上的肉来喂养家中的老者和病者。以黄冈县为例,该县清代为父割股者“旧志”载有29人,“新志”载有55人;为母割股(肝)者“旧志”载有52人,“新志”载有107人;为父母两次割股者9人,为祖父割股者2人,为祖母割股者5人。[27]这些记载从一个侧面表明,明清时期,家庭保障在养老抚幼和救助弱者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基础作用。
 
  3.宗族与族内保障
  中国的宗族形态在宋以前主要体现为依靠国家政权维持的“门阀型”宗法宗族制,从宋代开始,逐渐向“庶民型”演变,官僚、士绅成为宗族整合中的主要力量。明清时期,民间宗族纷纷走上以祠堂、族谱、族产为标志的组织化的道路。在社会组织并不发达的传统社会,宗族组织在地方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对灾害和社会弱者的救助方面尤有不可替代的功效。“敬宗睦族”正是宗族组织化的出发点之一,所谓“族谱之作为收族计也,收族所以敬宗”[28],“祠堂为祖宗凭依”,“族有谱,合族之道也”,“此合族之道著,可以示乡党邻里”。[29]宗族组织成立之后,都竭力开展各种形式的睦族活动,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利用家训、家劝、家戒、宗约、祠规、族规等形式对“睦族论”大肆宣扬,这类活动一般能带动族内互助活动的广泛开展。如广布于全国各地的“义门陈氏”认为,“宗族邻里贫富不同,富之济贫,古道也。贫者窘迫称贷,我当即与之,以济贫急,勿责之以相偿之期,听其自来……至于有疾病也,扶之;有死丧也,济之;有横逆祸患代之驱逐之;有冤抑莫伸者代为辨白之”[30];湖南平江叶氏提倡族内的贫富互济,“稍济贫穷,有田可耕使之耕;有谷可借准其借,能还本者受之,不能还本者听之。至于同胞兄弟,并不计其有无,要当唯力是视,断未有自居饱暖而忍彼以饥寒也”[31];湖北鄂州竹桂堂周氏族规特设“恤孤寡”一条,强调对孤寡者的救助[32];湖南湘潭徐氏亦勉励族人“博施济、恤贫穷”[33],等等,这些宗族因为睦族活动的突出表现而受到乡里的称赞或被政府旌为“义门”。二是以族田义庄为核心的族产制度对宗族成员的救助和保障。大多数宗族组织都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公产,用以赡贫睦族。湖北广济柯氏规定,“年老无归、稚无靠者,公抽祭银以为赡养抚宗之费用,使无号寒啼饥之苦”;“贫不能葬者,公捐资以助”;“男女婚嫁,有贫无所取者,公助银两以遂室家之愿”。[34]湖南长沙穀塘余氏规定,“族内丧夫之妇,年在三十以内,能抚孤守节者,至六旬寿诞送节寿现银拾元,无论贫富皆给,以示奖劝。族内有早失怙恃、极贫之孤幼或开公项,每年给食谷三石;或择族中殷实者酌量捐赀,养成至十二岁止”[35]。
在各类公产中,族田是最重要的一种,族田之外,一些宗族尚有义庄,专门负责族田的管理和租息的分配。族田义庄始于宋代,明清时期呈明显的扩大趋势,李文治先生共搜集到明代的族田事例168例,清代431例。[36]有关明清时期族田义庄的救助功能,现有研究成果已经揭示得极为详尽,[37]透过这些成果不难发现,“明清时期,义庄作为宗族组织的经济实体,已经超越了偶发的、单纯的济贫性质,而具备了初级形态的社会救助性质”[38]。
 
  4.基层组织的保障功能
  明清两代州县以下的社会基层组织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主要有里甲、保甲、图甲及乡、村、庄、寨等名目,其中里甲和保甲是统治者直接参与创办、与官方联系最紧密、行政职能最强的基层组织。大致而言,作为官府在基层的代言人,明代以里甲为主,清初里甲和保甲是两种并行的制度,到了清中后期,保甲部分地替代了里甲的功能,不过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取代里甲制度。从履行责任的方式看,这两种基层组织的设立都是与户口编审联系在一起的,里甲侧重于赋税征收,保甲侧重于社会治安。同时,两者又被赋予了很强的社会救助功能。明代里甲制度始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39]。不难看出,朱元璋借助户籍编审制度非常巧妙地将救助社会弱者的职责赋予基层里甲组织,基层里甲从创设之初就不是一种单纯的赋役组织,而是具有多种职能的共同体。统治者们所期望的诸如明长幼,厚风俗,邻保相助,患难相救等统治理想的实现。都有赖里甲等基层组织的基础作用。明太祖朱元璋多次强调:“即朕置民百户为里,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又如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百姓宁有不亲睦者乎?”洪武时,每里都设有祀五谷诸神的祭坛一所,祭祀时要宣读《抑强扶弱》之誓,其誓词是:“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治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靠,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各乡里都置有木铎一个,选本里中年老及残疾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儿牵引循行,劝人为善,每月六次。[40]直到明中期,里甲制的上述原则仍被中央政府所坚持,正德六年(1511年)户部题本强调:“务要每里止许一百一十户人丁。果系十岁以下或有年老残疾、单丁、寡妇及外郡寄庄纳粮当差人民,许作带管畸零。”[41]弘治、嘉靖时,两湖一些地区仍盛行“乡村百家共立里社祀五士五谷之神”的做法,“祭礼毕,长幼立听读誓文”,“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42]里甲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形十分复杂,编制标准不一,移民、土著各异。但无论里甲的编制是否标准,其对畸零弱户的救助功能却是基本的、相同的,而且造成里甲编制失序的“所有的混乱出自政府对每里带管户或畸零户的数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43]。明中后期和清代,里甲制的综合功能和基层控制作用的发挥不及明前期,但其基本的救助功能依然存在,继起的保甲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救助弱者的功能,特别是与户籍、户等审验有关的助弱工作尤其离不开里甲、保甲的支持。协助社会保障机构对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在灾害赈济中进行灾民登记、协助发粮放款等都是里甲、保甲的基本职责之一。各项社会保障事业在向基层延伸的过程中亦非借助基层里甲、保甲的力量不可。
 
    5.会馆、公所对同乡、同业者的救助和保障
    在明清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中,“农民非农化”、市镇的兴盛、商帮的活跃等成为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工商业者和城市居民成为日益壮大的群体,因商业竞争和救助社会弱者的需要,城镇社会的民间组织不断涌现,会馆、公所是其中最基本的组织:“设馆舍以为联络乡谊之地,谓之会馆”;“商业中人醵资建屋,以为岁时集合及议事之处,谓之公所,大小各业均有之。亦有不称公所而称会馆者”,[44]这一组织依一定的地缘和业缘关系联结而成,在对同乡、同业者的救助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现知最早的会馆为明朝永乐年间芜湖人俞谟在北京建立的芜湖会馆,清中叶以后,主要市镇基本上已是会馆林立了。[45]许多会馆的成立,其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同乡的基本生活救助问题,清人杨荫杭在谈到上海的会馆时称“其始不过曰联乡谊、营慈善而已”[46];康熙年间山、陕商人在汉口创立的“山陕会馆”,其宗旨即为“结合团体,维持公益”,乾隆年间设立的“咸宁会馆”,“以联络同乡,维持公益为宗旨”;[47]有论者注意到,“苏州的许多行会都把举办慈善做为第一要务,甚至有的行会成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互助”。[48]诚如论者所言,明清会馆实际上是对家族组织的一种“摹拟”,只是适应新形势进行了超越和创造,[49]就对同乡、同业者的救助而言,它发挥了与宗族组织类似的作用,救助内容包括施棺助瘗、恤孤赈穷、延医给药、发给回乡川资、购置义所、兴办义学等各个方面。如清代上海的会馆多以“祀神、合乐、义举、公约”为基本职能,凡“拯乏给贫,散财发粟,寻常善举,均可余力及之”;[50]清代的“汉口成了数以百计的同乡会商业活动的集中舞台”,同乡、同业的会馆、公所的救助活动,已不限于上文所说的“奉生送死”诸端,而扩大到了更广的领域,如投资兴办义学、同籍客居者后代、资助“寒士”等;[51]苏州保存下来的大量碑刻显示,从明至清,苏州的会馆、公所多采用“销货取厘”,抽取月捐等方式救助“年老失业,贫病难堪,倘遇病故,棺殓无着”及“孤寡无依,衣食难周”者,由于会馆、公所的善举活动在苏州受到普遍的重视,“便使其某一家、某一行业内部的互助事情,成为社会上的救济事业”。[52]
 
    6.城镇“公”领域[53]的合作与保障
除了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的救助与保障活动之外,在一些工商业较发达的城市或市镇中还出现了一般意义的“公”领域的合作与保障。这首先表现为一些城镇中的会馆、公所以一定的方式将救助与保障活动延伸到公共生活领域。如苏州康熙、乾隆年间的碑刻中即已反映出“一般意义的市民社会合作”[54];罗·威廉将汉口的会馆、公所的功能归纳为四个方面,其中的群体服务功能“既包括对行会成员的服务,也包括对全部市民的服务”[55];晚清时湖南洪江市的十大会馆联合起来,以“商行联合会”的形式对全市的赈灾、育婴、救生、收瘗等事务全方位地介入[56],重庆、沙市、琼州、嘉定等地都有类似的联合会。这些组织在城市、市镇中的作用“有点像市政府”[57]。
善会、善堂是城镇“公”领域在社会救助方面最常见的合作方式。按夫马进先生的界定,善会是以推行善举为目的的自由结社,而善会办事机构的所在以及具体实施善举的设施则是善堂,善会、善堂从明末开始出现,此后一直存在于各地的城市或市镇之中。[58]明末善会、善堂的社会救助主要表现为同善会组织在少数地区的集会和附加的慈善活动,由明及清,善会、善堂的种类日益增多,数量日益扩大,分布和活动范围日广。从慈善活动的内容来看,有对贫民的施衣、施米、施粥等;有对病人的施药、诊治;有对死者的施棺、代葬及义冢。从活动范围来看,既有对本城本镇社会弱者的救助,亦有依托于市镇向乡村社会的延伸。从施济对象看,有收容孤老贫病者的安济堂;有收容流浪者的栖流所;有收养婴儿的育婴堂、保婴堂、恤孤局等;有救济贞女节妇的恤嫠会、请节堂、儒寡会等;有管束不肖子弟的洗心局、归善局、迁善局等;有教育子弟的义塾;有综合性实施救济的芹香堂、同仁堂、博济堂等;还有养牲局、同仁堂等放生团体,更推而广之,出现惜谷会、惜字会等团体。梁其姿利用了二千多种方志对整个清代的慈善组织作了统计,结果显示,清代育婴组织先后成立了至少973个,普济堂399个,清节堂216个,以施棺为主的善会、善堂589个,综合性的善会、善堂338个,其他难以分类的743个,而且“这些数字必然是低估的”[59]。众多善会、善堂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亦是不可低估的,苏州碑刻中即有比较客观的评价:“吾苏全盛时,城内外善堂可偻指数者,不下数十。生有养,死有葬,老者、废疾者、孤寡者、婴者,部分类叙,日饩月给,旁逮惜字、义塾、放生之属,靡弗周也……非有诸善举绵延不绝,阴为补救,曷由开悔祸之机,以挽回气数?”[60]罗·威廉以汉口为个案对善会、善堂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汉口的“堂”在19世纪是一个“关键机构”,它们“代表了地方社会创造精神在公共福利方面的胜利”[61]。
 

三、传统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方式和效果

 

    传统时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主体、各层次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一方面,政府为了摆脱财政制约总是竭力引导和动员民间力量,将其纳入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以士绅为主体的社会精英群体为了取得在地方事务中的控制权,也主动谋求与政府的合作。社会保障成为官方和民间共同关心、密切协作的领域,其具体实施过程呈现出“官民结合”的运作实态。因“官”、“绅”、“民”三者在具体社会保障事务中的主被动关系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官民结合”的具体情形复杂多样,不过它们总是经由几个关键的“链接点”连接起来,共同将社会保障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这些“链接点”主要有:

    儒家道德伦理的教化。社会保障的任何实践形态都由一种理念统率和联结着,诚如诺思所言,“一个社会的健全的伦理道德准则是使社会稳定、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62]。文化背景不同,统率社会保障的理念也不同,社会保障的实践方式也因之而异。比如英国社会学家埃·哈拉兰博斯曾考察到,澳大利亚土著人、爱斯基摩人和加勒布印第安人的某些群体都在某种情况下实行过杀老人、杀婴儿的做法,这些做法在当地是“明智的、合理的、可以接受的选择”[63],但在儒家文化土壤中生长的传统人看来却是不可理解的。[64]究其原因是因为贯穿于中国传统时代社会保障实践的核心理念是儒家的道德伦理,传统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教化手段将儒家纲常和理念一直贯彻到基层和民间,使之深入人心,这样的教化活动在中国持续了数千年,许多东西在中国人心中已积淀成为日常生沽习惯和民间的习俗。

    明清时期,在中央集权的制度登峰造极的过程中,皇权主宰的国民思想教化体系也趋于完备。明太祖即位之初即主张恢复“乡饮之礼”以明长幼,厚风俗。晚年又精心撰写并颁布了《教民榜文》,教子民要“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被称为“六谕”[65]。各州县都建有申明亭、旌善亭等“教化设施”,通过褒奖节孝、封赐义民等活动施行教化。又通过里甲制和老人制度将该项教化活动落到实处。此外,为科举服务的各类学校及官办或民间的乡约等组织也有极强的教化功能。尤其是在里甲松弛、社学失修的明代中后期,乡约与保甲、社学、社仓等相互关联,形成以乡约为中心的乡治体系,首举乡礼纲领以立教明伦。明人多有“敷教同风莫善于乡约”的感叹[66]。清朝虽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但很快就接纳了儒家文化,清顺治帝“好汉语,慕华制”,亲撰《孝经衍义》,并仿照明太祖的“六谕”,颁布了“圣谕六条”。康熙继位之后,更决心效法古代帝王“尚德化刑,化民为俗”的为治之法,明确宣布:“朕惟至治之日,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于康熙九年(1670年)向全国颁布了著名的“上谕十六条”,要求人们“淳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黜异端以崇正学;讲以儆愚顽;明礼治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在接纳儒家文化和明朝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清王朝构建了“一个二元同构性的组织系统,即以保甲制为代表的官方教化组织和形式与以宗族、乡约为代表的非官方教化组织与形式”。除此之外,一些非官方的教化形式如宗教和戏曲等,也具有极强的辅助教化功能。[67]明清统治者精心构建的乡村教化体系在分散的乡村社会结成了一张疏而不漏的网,它使人们遵循礼制,不敢妄加逾越。使社会保障各个层次的主体都自觉地以儒家理念作为保障实践的行动指南:家庭自觉地以养老抚幼为己任,宗族、乡里、社区等以睦族、互助和怜恤为美德,地方官员以宣扬儒学、扶贫助困为政绩……社会保障的各个层次被有机地“粘合”为一体。

    州县官的作用。州县是明清最基层的国家正式行政机构,州县官员也是古代职业官僚集团中位居底层的“芝麻官”,但是国家的各项政策尤其是社会保障政策要落到实处非凭借州县官的作用不可。州县官品位虽低,但他拥有处理本级政务的全权,他作为朝廷在州县的全权代表有权过问和处理辖区内一切事务,号为“百里之侯”。所谓“宣扬风化,抚字其民,均赋役,恤穷困,审冤抑,禁盗贼”[68];“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69]。

  在州县官的诸项政务中,“大而钱谷、刑名、教养、风俗,小而建制、修举、科条、庶务”[70],与钱粮、刑名两项相比,社会保障事务似乎不是最紧要的,但事关教养和风俗,而且在为州县官带来政绩和官声方面有独到的效果,所以州县官一般对社会保障事业还是比较重视的。然而将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并非易事。如所周知,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规定都是十分高调的,但由于国家财政等制约因素的存在,这些政策能否落实和如何落实是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的。如国家要求各州县都要有养济院,但并不拨给相应的建设资金,要求人院的老人月有粮、岁有衣,至于能否到位则是州县的事。因此,国家社会保障政策能否及时、有效地落到实处,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州县官的作为。但是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州县同样面临着财政制约。明清两朝州县官员待遇偏低,州县办公经费不足为历代之最,雍正以后虽以实行“耗羡归公”的办法弥补地方公费,但并未从根本上扭转公费不足的状况。[71]同时,州县官由于在官僚阶层中地位卑微,在施政过程中还受到来自上下左右各个方面的牵制,[72]他们必须在照顾好各种关系的基础上才能达到抚治一方的目的。因此州县官的能力和作为主要体现为如何协调和处理好各方的关系,若处理不当,就会处处受阻,寸步难行。若协调成功则能呼风唤雨,左右逢源。为地方造福的社会保障项目正是他们借以处理好各方关系的切人点,他们常常借助社会保障项目将来自各方的力量化为可资利用的有效资源。若单从社会保障事业的角度来看,州县官处理和协调各方关系的过程,在客观上体现为沟通和联结社会保障的各个层次,使社会保障项目得以在基层落实的过程。在社会保障的具体实践中,这一落实过程是不平衡的,它常常体现为“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的情状。一些精明廉能的州县官往往能较大限度地争取上级官僚及士绅阶层的支持;反之,如果缺乏综合协调的能力。即使有良好的愿望,其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光绪年间湖北当阳县两位县令对当地主要社会保障机构——社仓的治理便形成鲜明的对比:前县令钟某因急于积谷备荒,未经筹划即向下摊派,又过早向上报告政绩,终至“社无完仓”,窘于“交代”而离任;新县令李元才上任后,一方面“集绅耆询之”;另一方面适时请示上宪,不仅建成新仓,且积谷“共四千二百五十余石”,邑人“为记以勒石”。[73]实证研究表明,明清各州县社会保障事业成功举办的实例,莫不是州县官综合协调、上下沟通的结果。[74]

    士绅的作用。明清时期,士绅在国家和社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点久为学术界关注并充分论述。[75]使士绅获得“殊荣”的根本点就在于他们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居中调节”,充当政府与基层社会的中介。社会保障事务正是士绅大显身手的领域,他们不仅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社会保障事务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确立或巩固了士绅在国家和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士绅因此也在社会保障体系的沟通和联结中担当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连为一体并正常运转非借助士绅之力不可。这一联结过程的主要环节有二,即向下凝聚民间社会和向上贯通官僚机器。在前一环节中,士绅除了举办慈善、公益事业使民众自觉归附外,还通过操纵宗族、里甲和保甲、掌管教化等手段控制基层社会;在后一环节中,一般是以其特殊的政治、社会身份和经济实力为纽带与官僚机器相连。不难理解,这一过程实际上是绅权向各个领域扩张和渗透的过程。绅权的扩张方式不是简单的直线型的,而是呈非常复杂的曲线型,有论者将它归结为两大“辐射区”,即“家庭辐射区”和“社会辐射区”:“在家庭辐射区内,以血缘、姻戚关系为纽带,连接着宗族、姻戚成员;以人身依附关系连接着主子和奴才们;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连接着东家和清客们。在社会辐射区内,以师生、同学关系为纽带,连接着宗师、门生、同年;以地缘关系为纽带,连接着同乡绅士;以互利关系为纽带,连接着绅士与州县官、幕友、吏胥、保甲、流氓等。而这些社会组织、社会关系又纵横交错,多向联络,形成一系列‘亚关系’,从而使绅权权力结构更加复杂化。”[76]

    绅权向各领域扩张的力量势必与国家政权向基层延伸的力量相遇,州县是两种权力“接壤”的地带,州县官处于国家职业官僚机构的底端,他们凭借自身的协调能力集官方资源于一身,以推行国家政令为己任。士绅处于基层社会的顶端,他们熟悉下层民众的要求,并有效地凝聚和控制着下层民众。州县官和士绅的关系在官民沟通中至关重要,它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各层次有机联结的关键,也是各项地方事务成败的关键。一般而言,由于特定的文化背景和权力来源,士绅总是将地方社会纳入国家权力的正统规范,但是当地方利益与政府行为发生冲突时,士绅也有代表地方利益而制衡政府的一面。官绅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在征赋、派役及与地方利益相关的一些重大事件的处理上。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州县官还是士绅都不愿意陷入这样的僵局,客观上他们需要一个“一拍即合”的对话渠道以保持经常的沟通和联系,社会保障事务正是这样的理想渠道,因为兴善举既有利于地方官的官声和政绩,又有利于士绅获得地方事务的控制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间疾苦,推广教化,可谓一举三得,因而州县官和士绅均表现出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热心,社会保障事务常常成为州县官和绅士沟通联结的“切入点”。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这些“链接点”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通常是可以替代的。如一些有力量的庶民常常代替士绅充当地方精英的角色,一些省、府级官员有时在基层事务中与州县官员共同发挥作用等等。除了这些关键的“链接点”之外,在传统社会保障体系中起连接作用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国家的奖劝、捐纳政策辅以义民善士的自愿捐助,一般能为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有效地筹集资金等。正由于诸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传统社会保障体系被连接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体承担社会保障的任务和压力,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各项制约,提高了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承受能力,增强了传统社会保障的实施效果。以下以清代湖北应山县的七次灾害赈救为例来透视传统社会保障体系起作用的情况。

  康熙元年(1662年)至嘉庆十九年(1814年)湖北应山县发生了七次大规模的旱灾,每次灾害都有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但每逢灾害降临,应山官民都及时“启动”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各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使该县灾民及邻境流民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和赈济,从而有效地缓解了灾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七次灾害赈救的基本情况可列表如下:

 

 

    从上表和地方志的详细记载可知[77],应山县历次赈灾活动相循相因,在灾情灾况和施赈方式上表现出很强的相似性,基本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地方赈救模式”。官方和民间的各种力量都不同程度地加入到救灾活动中来,形成了多层次的救济合力。从国家层面看,既有中央政策的蠲赋免漕,亦有国家财政的发帑赈谷,还有邻境的协助和调运。从社会层面看,既有知县的捐廉倡首,亦有士绅的慷慨解囊和民间的捐输助赈。赈救活动的各种参与力量在救灾的具体环节中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取得了较好的救灾效果。

    一些有关明清灾害救济和社会弱者救助的研究成果均表明,传统时代的灾害救济和社会弱者救助事业在运作中常常形成一定范围和层级的“事业圈”、“共同体”或“救助”。如吴滔对明清苏松地区的“乡村救济网络”进行了剖析,发现这一网络中除官方的救济机构和设施外,还包括了“以地域为基础的义赈团体、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救济组织、以传统道德规范为指导的民间慈善机构等”。在具体赈灾实践中,一方面官府通过截漕、发帑等多种方式资助乡村赈济事业,并在全省、全国等较广的范围内筹划和调剂官方资源;另一方面,官方的义赈也要仰仗乡坤阶层的协助,许多情况下,官赈和民间义赈往往混在一起进行,有时甚至连民间商铺寄存的米谷也被赈济动用。[78]一般而言,国力强盛的时期,官方对赈济活动介入较多也较有力,例如在对康熙九年(1670年)江南大水灾的赈济中,官方显示出了非常突出的影响力,民间力量也负担起一定的责任,但他们多在自己所在社区就地施赈。到了清代后期,随着国力的衰弱,以民间力量为主体的社区赈济行为在江南越来越普遍,出现了“邻里乡里模式;村社模式;以‘庄’为单位的赈济模式;乡、都区模式;图(里)模式”以及以圩和市镇等为基础的赈济模式等,但这些模式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此时的地方事务完全是脱离官方的社会管理行为,而“实际上是响应官府的号召代为管理地方事务”[79]。

    再以育婴事业为例,清代两湖地区的育婴事业主要通过上级育婴堂的分支机构如育婴分局、育婴所等,并通过堂养、寄养、捐养、自养等众多的育婴方式向基层和乡村延伸,从而构成育婴的“事业圈”;[80]江南地区府县城、市镇和乡村不同类型和级别的育婴机构相互联系,彼此隶属,构成了一系列相对独立的育婴“事业圈”。江南地区典型的育婴“事业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育婴堂系统的,由接婴堂——留婴堂——育婴堂构成的育婴“事业圈”;一为保婴会系统的由保婴所——保婴会构成的育婴“事业圈”。据王卫平统计,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至少有28个,各个育婴“事业圈”又相互联系和转化,在江南地区组成了一个城乡一体化的育婴网络。[81]江西的情况亦大同小异,清代江西的育婴组织包含两个部分,即建于城镇的育婴堂和分散在乡村的各类育婴基金会组织,主要育婴组织和育婴形式有六文会、育婴公所、育婴局、保婴局、育婴会、育婴同善堂、拯济社、育婴社、保婴社等。这种状况的形成正是官府提倡、社会各阶层协力举办、育婴事业向基层拓展的结果[82]。

总之,在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低、国家财政困窘的背景下,中国传统时代的社会保障在制度安排和运行模式方面作出了适合国情的选择,形成了官民结合的,由中央、地方和民间三方力量构成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总体消耗大、积累少、保障水平低的制约,对传统社会保障的功能起到了增强和“放大”的作用,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统治秩序的维持。

    论

 

现实是的延续,传统社会的许多印痕一直保持到今天,构成了特殊国情的重要方面。明清社会保障体系与现实的关联及借鉴意义不容忽视。中国自“七五”计划提出“要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直到“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期间要基本建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直致力建设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核心,逐步向社会福利化迈进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改革成果的需要。但是,这一计划目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很多实际困难。例如,如何摆脱社会保障的财政制约,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如何解决八亿农民长期被“遗忘”在制度外的问题?如何处理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效率与公平、与道德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中国传统社会保障体系中蕴藏着许多可以利用的资源。作为改革的实践者,在学习外国成功经验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回到历史去吸取养分,返本而开新,不失为明智之举!

 

    释:

  ①  关于传统社会的界定及分期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本文“传统社会晚期”主要指明清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亦无普遍接受的概念,本文对“社会保障体系”的界定为:以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导的

    ②  参见龚书铎总主编《中国社会通史》,山西出版社1996年版;龚汝富:《浅议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体系》,《光明日报》2001年12月4日;周荣:《明清两湖地区的社会保障与基层社会控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等。

    ③  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子路曾在卫国出私财救贫,孔子止之曰:“汝之民饿也,何不白于君,发仓廪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已之德美矣。”

    ④  刘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和道路选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⑤  参见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⑥  林尹注译:《周礼今注今译》,书目出版社1985年版,第99页。

    ⑦  参见周荣《明清两湖地区的社会保障与基层社会控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⑧  《明太祖实录》卷34,洪武元年八月己卯。

    ⑨  万历《明会典》卷163《律例·户律》。

    ⑩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4《户律·户役》。

    ⑾  参见王侃、吕丽《明清例辨析》,《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⑿  类似记载可参见《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版。

    ⒀  方行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2 186—2 192页。

    ⒁  《续文献通考》卷30《国用考》。

    ⒂  参见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⒃  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⒄  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6页。

    ⒅  参见刘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和道路选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⒆  参见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张建民、宋俭:《灾害历史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等。

    ⒇  万历《明会典》卷80《礼部·恤孤贫》。

    [21]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83《国用·恤幼孤》。

    [2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1《户部·蠲恤·安节孝》。

    [23]  万历《明会典》卷80《礼部·养老》。

    [24]  杨剑虹主编:《民政管理发展史》,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

    [25]  [美]W.J.古德著,魏章玲译:《家庭》,社会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26]  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费孝通社会学文集——社会学的探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4页。

    [27]  光绪《黄冈县志》卷12《人物志·孝友·割股》。

    [28]  湖北武昌《贺氏族谱》卷1《贺氏合修族谱序》,咸丰十年垂远堂刻本。

    [29]  湖南《高桥周氏族谱》卷1《序》、《凡例》,乾隆四十三年刻本。

    [30]  《义门陈氏家乘》卷3《礼俗志·推广家法十五条》,民国二十七年本。

    [31]  湖南《平江叶氏族谱》卷首《家训五条》,民国二十四年刻本。

    [32]  湖北鄂州《竹桂堂周氏宗谱》卷1《家规》,民国二十五年刻本。

    [33]  湖南湘潭《湛家塘徐氏四修族谱》卷12《旧谱家训》,民国十一年烨霞堂刻本。

    [34]  湖北广济《柯氏家谱》,转自林济《长江中游宗族社会及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5]  湖南长沙《穀塘余氏三修族谱》卷1《家规十四条》,民国壬午培元堂木活字本。

    [36]  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7]  参见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钱杭、承载:《十七世纪江南社会生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王日根:《论明清时期福建家族内义田的发展及其社会背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义田在封建社会中后期之社会功能浅析》,《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6期;洪璞:《论述明清以来宗族的社会救助功能》,《安徽史学》1998年第4期等。

    [38]  洪璞:《论述明清以来宗族的社会救助功能》,《安徽史学》1998年第4期。

    [39]  《明太祖实录》卷135,洪武十四年正月丙辰。

    [40]  章潢:《图书编》卷92。

    [41]  《后湖志》卷8,转自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49页。

    [42]  弘治《夷陵州志》卷5《惠政》;嘉靖《归州志》卷3《祀典》。

    [43]  曹树基:《中国人口史·明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44]  徐珂:《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5页。

    [45]  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学生书局1966年版,第13页。

    [46]  杨荫杭:《上海商帮贸易之大势》,《商务官报》1906年8月14日。

    [47]  民国《夏口县志》卷5《建置志》。

    [48]  孔令奇:《试论清前期苏州的手行会》,《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4年第6期。

    [49]  参见王日根《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50]  张忠民:《清代上海会馆公所及其在地方事务中的作用》,《史林》1999年第2期。

    [51]  William T.Rowe,HANKOW: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1 796—1889,Stanford Uni- verity Press,1984.

    [52]  参见唐力行、王国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序》,见唐力行主编《家庭·社区·大众心态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99年版;宫宝利:《清代后期苏州地区公所的善举活动》,《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53]  本文所指的“公”领域有别于目前学术界流行的“公共领域”概念,此处主要指除血缘、地缘、业缘联结之外的一般意义的市民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

    [54]  唐力行、王国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序》,唐力行主编《家庭·社区·大众心态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99年版。

    [55]  William T.Rowe,HANKOW: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89,Stanford Uni- versity Press,1984,p.289.

    [56]  仁井田陞:《清代湖南会馆商人》,《东洋史研究》第64期(1958年2月)。

    [57]  参见施坚雅主编,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

    [58]  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同朋舍1997年版。

    [59]  参见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王卫平:《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民间慈善事业》,《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1期。

    [60]  唐力行、王国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序》,见唐力行主编《家庭·社区·大众心态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99年版。

    [61]  William T.Rowe,HANKOW:Conflict and Communi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95,Stanford U- nive~ity Press,1 989.

  [62]  [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厉以平译:《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8页。

  [63]  [英]M.哈拉兰博斯:《社会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5页。

  [64]  中国民间虽也有溺婴、弃婴现象,但它是被正统儒家观念所绝对排斥的,属于不能公开的为人所耻的秘密行为。

    [65]  《明太祖实录》卷255,洪武三十年九月辛亥。

    [66]  参见曹国庆《王守仁的心学思想与南赣乡约的推行》,《中国史》人大复印资料1995年第2期;《明代乡约发展的阶段性考察》,《江西社会科学》1993年第8期;《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中国文化研究》1997年春之卷等。

    [67]  参见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王先明、尤永斌《略论晚清乡村社会教化体系的历史变迁》,《史学月刊》1999年第3期。

    [68]  《明太祖实录》卷161,洪武十七年四月壬午。

    [69]  《清史稿》卷116《职官》,中华书局1977年。

    [70]  黄六鸿:《福惠全书·自序》。

    [71]  参见薛瑞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清史论丛》第5辑。

    [72]  参见柏桦《明代州县官的施政及障碍》,《东北师大学报》1998年第1期;毕建宏:《清代州县行政研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3期。

    [73]  姚德铭:《当阳新建社仓记》,光绪《当阳县补续志》卷4《艺文》。

    [74]  参见周荣《明清两湖地区的社会保障与基层社会控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75]  参见[日]小野和子编《明清时代的与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3年;[美]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韩]吴金成:《明代湖北的社会变化与绅士》,《食货月刊》第17卷,第1—4期;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等。

    [76]  郝秉键:《试论绅权》,《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77]  详见《任启元捐赈记》、何天衢:《王公赈粥记》、钱丙曜:《赈粥发米记》、喻丙:《徐时英捐谷赈饥记》及历次赈济之文字说明,均载光绪《德安府志》卷6《田赋·蠲恤》。

    [78]  吴滔:《明清时期苏松地区的乡村救济事业》,《中国农史》1998年第4期。

    [79]  吴滔:《清代江南社区赈济与地方社会》,《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80]  参见周荣《明清两湖地区的社会保障与基层社会控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81]  王卫平:《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

    [82]  萧倩:《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