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和企业的纵向一体化
内容摘要:价格歧视是垄断实行差别定价,从而获得最大垄断利润的一种定价方法。要使价格歧视能够可行,市场可以有效分割和各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是两个必须的条件。当市场不能有效分割时,垄断企业通过采取纵向一体化,控制价格弹性较大的市场,从而在另一个市场上提高垄断能力,也可以获得与最优价格歧视情况下的同样效果。
关键词:价格歧视 纵向一体化 需求价格弹性
企业纵向一体化和价格歧视的概念
西方学把企业与市场边界 (企业的规模 )区分为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横向方面是指单一产品企业的生产规模或多产品企业的生产范围;纵向方面反映了企业在多大程度上自己生产那些可以从外部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西方经济学对企业的横向一体化研究较少 ,他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研究企业的纵向一体化。
价格歧视是指垄断者对于同样的产品收取不同的价格,而这种不同的价格并不是由于成本不同引起的。由于垄断企业拥有某种垄断力量,包括拥有专利权、对关键的输入品来源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以及垄断等等,因此对于自己所出售的相同产品,垄断者可以收取不同的价格,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价格歧视分为三种: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是指对于售出的每一单位的产品都收取不同的价格;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者对一定数量的商品收取一种价格,而对另外一定数量的该种商品收取另一种价格;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者对同一商品在不同的市场上收取不同的价格,或者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以达到自己利润的最大化。三级价格歧视是最常见的价格歧视,本文讨论的价格歧视就是指三级价格歧视。
企业实现垄断利润的价格歧视策略
对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如果这个企业在该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那么它就可以充分利用这种垄断优势对产品进行不同的定价,以获得利润的最大化。问题在于:拥有垄断力量只是企业实行价格歧视的一个必要条件,要使价格歧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还必须具备另外两个必要条件:客观上存在着可以分割的市场。
假设垄断企业的产品作为输入品出售给两个下游企业1和2,企业1和2在各自的产品市场上是完全竞争的。但是,企业1对输入品的依赖性较大,它没有可以选择的替代品;而企业2就不一样了,当输入品的价格上升的时候,它可以很容易地找到替代品。这样,对垄断企业的输出品(即企业1和企业2的输入品)而言,企业1的需求价格弹性就小于企业2的需求价格弹性。
将企业1和企业2对垄断企业输出品的需求看做垄断企业所面临的两个价格弹性不同、并且可以有效分割的市场。设垄断企业对企业1的销售收入为R1(Q1),对企业2的销售收入为R2(Q2),垄断者所耗费的总成本为C (Q),其中Q=Q1+Q2,则垄断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π=R1(Q1)+R2(Q2)-C (Q)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将上式分别对销售量Q1和Q2求一阶偏导数,并且令其等于零,得到垄断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为:
MR1(Q1)=MC (Q)
MR2(Q2)=MC (Q)
可见,在垄断企业能够有效地分割市场的情况下,以上两式的定价原则就是垄断企业的最优选择。我们假设其在两个市场上获得的利润分别是π1和π2。
企业实现垄断利润的纵向一体化策略
那么,在两个市场不能有效分割的情况下,垄断企业是否还有方法实现最大的垄断利润呢?纵向一体化就是一种方法。我们先不考虑垄断企业所面临的两个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假设垄断企业收购了1企业,那么它就可以直接面对原先1企业所面对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且由于垄断企业可以以成本价格为它的子公司1企业提供输入品,1企业的供给曲线右移,可以在原来的竞争价格下供给更多,获得更大的利润。理论上讲,由于1企业原来所面对的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它所获得的利润为零。收购活动发生前,垄断企业和1企业获得的总利润是π1+0=π1 ;收购后,假设垄断厂商提供给1企业的输入品数量没有变化,并且输入品和2企业的产品在数量上是一一对应的,那么1企业就可以在它所面对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上获得利润π1,并且由于市场的完全竞争性质,这个利润只能获得一期,从而在以后的各期,垄断企业都失去了原本可以从1企业处获得的利润π1。从控股方垄断企业的角度来看,在以X1的价格收购1企业前后,实际上它的利润漏出是:
当垄断收购了1企业后,它就只面对2企业一个市场了,也不用担心由于市场的不能有效分割而导致的无风险套利行为了。也就是说,垄断企业在2企业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加强了。根据微观理论,垄断势力的加强将导致更高的价格和更低的产量,并且这将导致垄断企业在2市场上所获得的利润增加。假设它的利润变化为Δπ2,并且由于这种利润的增长是可以持续获得的,则垄断企业在以后各期所获得的利润增长的贴现值为,比较它在1市场的漏出和在2市场的所得,可以得出:当以下条件满足时,垄断企业对1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是有利可图的。
假设贴现率δ足够大,垄断企业更加看重未来的收益,那么收购1企业的付出X1就可以忽略不计,这样上述不等式就变为:
化简得到:
δπ1≤Δπ2(1)
不等式(1)就是垄断企业对1企业实行一体化的前提条件。
假设垄断企业决定收购2企业,那么不等式条件就变为:
δπ2≤Δπ1(2)
现在我们来考虑在收购1企业还是2企业的问题上,垄断企业如何抉择?如前假设,在输入品市场上,企业1的需求价格弹性小于企业2的需求价格弹性,即ε1<ε2,那么,在收购活动发生前,垄断企业在1市场上的行为更加接近完全垄断厂商的行为,而在2市场上的行为则更加接近完全竞争厂商的行为。根据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垄断企业在1市场上的利润较大,而在2市场上的利润较小,即π1>π2。同理,垄断企业由于收购1企业从而可以在2市场上提价的能力也要受到2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的限制,即当需求价格弹性越低,提价的幅度就越大,所获得的利润也越大,这样,由于ε1<ε2,垄断企业在1市场的提价能力大于在2市场的提价能力,在1市场的利润增长空间也就大于2市场,即Δπ1>Δπ2。那么上述的不等式(1)和(2)就可以联合写成:
δπ2<δπ1≤Δπ2<Δπ1
对于垄断企业来讲,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所得,那么最小成本δπ2和最大所得Δπ1就是企业的最优选择。即垄断企业要选择兼并企业2,从而在1市场上获得可以提价的垄断势力。在这里,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在垄断企业的兼并对象的选择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
直观上讲,如果垄断企业前向一体化对输入品需求价格弹性大的2企业,通过降低2企业最终产品的成本和价格,它可以扩大2企业最终产品的生产,达到与最优价格歧视计划下相同的销售量;并且它还可以提高供给1企业的输入品的价格,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歧视价格。实际上,假设收购成本有限以及贴现率足够大,垄断企业可以通过纵向一体化进入价格弹性更高的生产活动领域,从而在市场不能有效分割的情况下,垄断企业也能够获得等同于最优价格歧视下所达到的效果。另外,垄断企业可以通过降低2企业最终产品的价格使得原先2企业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在2企业最终产品市场上获得优势地位;与此同时,提高供给1企业的输入品价格又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综上所述,垄断企业在市场不能有效分割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兼并控制价格弹性较大的市场,从而在另一个市场上提高垄断能力,以达到与实行价格歧视同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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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泰勒尔著.产业组织理论.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曹凤岐主编.如何进行企业重组与并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