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天企业商誉评估问题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皮凡 赵彤春 吕卫红 时间:2010-07-01

商誉的性质及其在航天改组评估中的地位

  商誉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非专利技术一样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誉是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最主要形式,由于其存在能为企业带来收益,但其所提供的未来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是在某个特定的企业存在并发挥作用。应该明确在竞争的环境中,商誉的受益期是难以确定的,随着市场竞争、新技术发明而不断地被替代。因为拥有较好商誉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特殊的有利地位,能使企业得到额外的经济利益,故商誉通常被理解为企业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

  勿庸讳言,航天企业在企业改组中,对商誉未给予足够重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普遍对商誉的培养缺乏重视,商誉在无形资产中的比重较低;其次是商誉评估的方法较为复杂;再次是商誉评估的操作目前尚缺乏统一的规范等等。事实上,商誉虽然是无形的、不可确指的,但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国有资产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应按照制度有关原则予以确认,进行评估,避免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企业的商誉也是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源泉,在改组过程中进行商誉评估,才能保证国家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在企业改组中应对企业的商誉进行正确的评估,评估值应当成为有关决策的重要。

  航天一院在进行资本经营过程中,在借“武汉电缆”(600879)的壳上市时,对拟置换部分资产进入上市公司的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的商誉进行了作价评估,做了一次有益的尝试。在与评估界有关人士谈论到航天商誉评估时,曾就有关评估方法、最终评估值衡量等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时值《参考消息》载文介绍美国马丁公司,其资产值20亿美元。评估师问,马丁公司较之航天一院,孰轻孰重?答曰一院注册资金不过4亿人民币,但就一院在国家的地位,较之马丁公司在美国的地位,则马丁公司难望其项背。考虑到人民币对美元的购买力比价、国民生产力水平、核心技术拥有量及自主知识产权,航天一院的商誉至少值20亿美元以上。

  当然,评估是要有依据的,最后要以数据说话。但若仅以帐面值为依据,以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来评估作为反映国家综合实力的航天业,肯定有不妥之处。以一院为例,首先,作为长征火箭的研究、设计、生产和试验单位,国家40多年来对一院的投入,大多是作为费用性投入,而不是资本性投入,也就是说,一院的资产大部分被核销掉了,并非仅是财务帐面的期末余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到“七五”末,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4万多亿元,仅“七五”期间投资就有1.97万亿元,结果却仅形成全部国有资产1.65万亿元,这意味着数以万亿计的投资被“藏富于民”了,而按照市场上一般的资金运行效益,在这么长的周期里,这笔投入是可以滚出数百万亿元的资产的。其次,一院现有的长征火箭各型号之间有紧密的继承性和递进关系,对以后研发的新型号火箭,这种延续性仍将继续存在,像一院这样在国家具有战略性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是不会像一般企业那样“各领风骚二三年”的,国家的支持是长久的,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永续经营,企业技术不断升级,产品不断创新成为可能,附加值也就不断增加。第三,企业拥有的资源不外乎6个方面,即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设备和信息(市场),航天企业资源优势在于人才与技术。航天人才是国家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宝贵财富,蕴藏着巨大能力,优势显而易见。航天技术优势,主要是对高新技术的追踪能力,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能力。如果把国民经济当作一个“产业链”,作为一个“虚拟工厂”,航天企业则以军转民技术的优势处于产业链的前端,即新产品研究开发设计阶段,这一点决定了航天企业对外投资,主要应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基于这三个判断,一院的商誉评估可能值是个天文数字,与帐面资产值相比,应类似于核聚变,是E=MC2。

  航天企业改组中商誉评估的方法

  在评估实践中,较有成效的两种商誉评估方法是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

  超额收益法其基本假设是将商誉视为企业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其计算方法有两个:

  1.超额收益本金化法

  商誉的评估价值=企业各项单项资产价值×(企业预期收益率-行业平均收益率)/适用本金化率式中:适用本金化率指在商誉项目上所可获致的年所得率。

  2.超额收益折现法

  商誉评估值=ΣSi(l+r) (i=1…n)式中:Si为第i年的企业的超额收益,i为预期的年份,r为折现率。

  运用超额收益法进行国有企业的商誉评估,其预期的超额收益额指企业由于拥有商誉而获得的超额收益的预期值。由于对企业未来的收益率、收益额以及超额收益可维持的时间等需作出预测,因此,评估结果受主观影响较多,准确性较低。

  现在少数资产评估事务所运用超额收益法对无形资产也开展了评估,但有关数据采集和具体评估方式方法,均语焉不详,有些评估值明显失之公允。根据2000年1月3日《北京青年报》刊登的“最有价值品牌研究’99年度报告”评估数据,中国前6位知名品牌的无形资产分别为:

  红塔山 423亿元

  海尔 265亿元

  长虹 260亿元

  五粮液 86亿元

  一汽 79.08亿元

  康佳 78.87亿元

  在此,试以四川长虹(600839)为例验证评估值的合理性。长虹是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指标易于搜集到。从长虹的各项指标来看,1997年,长虹实现销售收入156亿元,净资产86.5亿元,以公布的品牌价值(商誉)260亿元,按当年的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7.47%,1998年长虹的最低实际超额收益应为19.42亿元。而长虹1998年运营业务收入为30. 58亿元,净利润约26亿元,净资产87.93亿元。一个企业的实际超额收益应是超出行业平均利润率之上的部分,假定彩电行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10%(实际达不到),其平均利润为8 7.93×10%=8.79亿元,则其实际超额收益为26-8.79=17.21亿元。与前面测算的19.42亿元相差不多,况且现行一年期利率已调为2.25%左右。如果按照社会平均利润率(也就是存款利率)计算,企业的最低超额收益为3.32倍的存款利率,长虹的品牌价值应为合理。

  割差法 其基本假设是将商誉视为企业整体价值与单项有形资产及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其计算方法为:

  商誉的评估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各项有形资产价值之和-企业的各项可确指无形资产之和。

  运用割差法评估企业的商誉,首先要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然后再用重置成本法或现行市价法评定可确指的各单项资产价值,通过两者比较最终确定企业商誉的量化价值。由于评估步骤和评估方法较多,所需搜集的基础资料也相应较多,故评估的准确性较高,其缺点是操作较为复杂。

假如对一院进行评估,即首先要考虑长征系列火箭的发射市场问题,一院长征系列火箭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空间发射系统,能够适应高、中、低不同轨道发射任务。按1997年的价格指数,长征二号丙火箭(LM—2C)适应近地轨道、太阳同步轨道任务,发射价格为0.25亿美元;长征二号捆绑式火箭(LM—2E)适应多星近地轨道任务,发射价格为0.55亿美元;长征三号(LM—3)适应小重量卫星同步轨道任务(1.5吨以下),发射价格为0.4亿美元;长征三号甲(LM—3A)适应中等重量卫星同步轨道任务(2.6吨以下),发射价格为0.55亿美元;而长征三号乙(LM—3B)适应大重量卫星同步轨道任务(5.1吨以下),发射价格为0.7亿美元。根据有关部门对卫星市场的调查,10年内国内外民用卫星共有52次的发射需求。据此预计,长征系列火箭今后10年的发射服务合同总价格约为26.43亿美元。通过资金现值法,折成现值后,就可计算出一院仅以拥有长征系列火箭而产生的商誉是多少。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探讨计算航天企业商誉的思路与方法,并非具体计算一院的商誉。实际上,影响一院商誉的还有其他众多因素,且长征系列火箭还存在产权如何清晰的问题,在此不展开讨论。

  商誉评估规范的有关问题

  尽管国家要求企业改组时应进行资产评估,但许多国有企业在进行改组时并未进行商誉评估,极易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这与目前缺乏有关参评的规范有关,故应尽快制定有关企业改组商誉参评的规范。规范的标准主要应是所在行业、管理水平和企业营运年限。

  参评规范的主要内容应当是:(1)必须评估商誉的企业。对于那些悠久或管理水平较高(如信用评级AAA级,已获得ISO9000认证等)或处于朝阳行业的国有企业,可以确知其商誉肯定存在,且对企业的未来收益肯定有较好的影响,因此在企业改组进行资产评估时,不仅要评估其商标权等识别性标记的知识产权,还要评估其商誉价值。(2)一般应进行商誉评估的企业。对于营运年限、管理水平、行业处于中游的国有企业,改组一般都要进行商誉评估,如不参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3)不需评估商誉的企业。某些特殊行业(或夕阳行业)的国有企业,其商誉对企业的超额收益作用不是很明显,且如果用割差法进行估算的话其商誉的价值一般为零或为负数,这类国有企业可以不进行商誉评估。航天企业改组中一般不存在这种情况。

  国企改组中的商誉评估有先折后算和先算后折两种方法。先折后算是指先按评估后但未确定商誉价值的企业净资产数额折合股数,然后再按该股数与股票发行价格的乘积减去原企业净资产数额,如有差额即为商誉。先算后折指先确定商誉的价值,然后根据包括商誉在内的资产总值折算股数。现行的方法一般采用先折后算法。先折后算法易于操作,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该方法实际是将商誉作为影响股票溢价发行的唯一因素,而实际上,商誉的价值和实际价格的差额常取决于股票发行的市场环境,商誉只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而非唯一因素。且商誉作为一项客观存在的资产,在折股之前就应按原则预以确认,并反映在招股说明书中。从理论上来说,先折后算法是不严谨的。但是,若完全应用先算后折也不尽合理,因为在现实中,我国参与改组的企业一般业绩较佳,商誉的存在是较明显的,用先算后折由于受许多预测性因素的干扰,其计算值常为零或为负,不能反映原有企业的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改组中的商誉评估可以采用这样的折算规范:即在折股前先用割差法计算企业的商誉价值,如果它的数额太小,为零或为负,可以认为该企业的商誉在改组前是较低的,企业的商誉很大一部分来自改组行为,故应采用先折后算法,根据股票发行溢价来估算商誉价值;如果它的数额较大,则可认为该企业在改组前商誉价值就很高,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需要将其在折股前就进行评估,所以应使用先算后折法。计算时可以用割差法,也可以用超额收益法,割差法在这里只是确定折算规范的工具,不一定作为计算方法。

  商誉作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其计算方法之一主要是从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中剥离有形资产与可确指无形资产而获得。有形资产的价值比较容易计算,但可确指无形资产的剥离,有形资产与不可确指无形资产的剥离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为可确指和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之间的界线有时往往难以划分,不同的资产评估师在进行商誉计算时,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性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以致于对同一企业的评估会产生较大不同的结果。因此,对商誉的剥离原则进行规范也很有必要。

  规范商誉的剥离方法主要应是:(1)以产业结构、行业结构、规模结构为基础对可确指无形资产进行规范。(2)对界于可确指与不可确指之间的无形资产如“职工素质”(航天的航天人才)等进行归属规范。(3)对剥离可确指无形资产的顺序(优先级)进行规范。

  经济问题研究的目的,就是“经世济用”。本文只是对商誉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目的是希望抛砖引玉,以引起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

  商誉 是评估行业的专业词汇,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说的名誉。对于企业来讲,商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这项资产价值量的大小是通过企业的收益水平来体现的。若企业收益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商誉是一个正值,商誉可以为企业带来额外收益或者超额收益;相反,企业的商誉是一个负值,它便不构成企业有价值的无形资产。

  商誉 是附着于企业各项资产之上的结合体,离开了附着体,商誉的价值就不会存在。如果不是在继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进行评估,商誉就没有价值,商誉并不存在独立的转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