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府兵简点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
据《大唐六典》卷5兵部郎中员外郎条载,府兵“凡三年一简点,成丁而入,六十而免”,《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所记同。有关府兵简点时间的这一规定,究属常制还是某一时期之制?并不十分清楚。《唐会要》卷72府兵条记:“开元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敕:‘诸折冲府兵,每年一简点,至时,所司条奏。’”这里,府兵“每年一简点”是新制还是重申旧制,也未有说明;更何况,《新唐书》卷50《兵志》所记与此大相径庭:“玄宗开元六年,始诏折冲府兵每六岁一简。”同在开元六年(718),有关府兵简点时间的诏敕却有“一年”与“六年”之别,谁是谁非,还不好轻易作出判断。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先生《唐令拾遗》军防令第十六复原了有关府兵简点的这一令文:“诸三年一简点,成丁而入,六十而免。”并指出,本条是依相当于日本《军防令》第三十六条的唐令为文的,但“三年一简点,成丁而入”也许是基于别条而成。[1]至于颁发此令的时间,仁井先生系于开元七年(719)。唐长孺先生则认为《玉海》卷138引《兵志》及《会要》并同今本,不存在刊本之误,《大唐六典》所记“三年一简点”,实乃开元二十五年(737)之制。[2]早在20世纪30年代,日本滨口重国先生就在其名篇《府兵制度より新兵制へ》中指出,据《新唐书·兵志》所载,《会要》开元六年“每年一简点”敕文中,当脱误一“六”字,而此敕之颁布,正值府兵制濒临瓦解之时。[3]换言之,“三年一简点”是开元六年以前之制,此后则实行“六岁一简”之制。菊池英夫先生则对此作了较深入的探讨,他在1960年发表的《唐代府兵制度拾遗》一文中,[4]分析了仁井田陞、滨口重国、唐长孺诸家的观点,根据贞观十年(627)改骠骑府、车骑府为折冲府,咸亨三年(672)十二月朝廷颁下简点格,开元六年改革府兵简点时间等记载,表列一《府兵简点年次推定表》,指出,从贞观十年开始实行“三年一简点”之制,到咸亨三年十二月朝廷颁下简点格,该年可能并未进行简点,而从咸亨四年(673)开始实行简点,直到开元六年才改为“六岁一简”。但敦煌所出《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记沙州在开元九年(721)曾据朝廷九月九日所发格文简点府兵(详后),这对“六岁一简”说是一个有力的挑战。因此,菊池先生认为,《会要》所记“每年一简点”说值得重视,《兵志》所记则值得怀疑,但定“三年一简点”为开元七年令,缺乏确证,定为开元二十五年也同样难以成立,只有定为上承贞观、永徽令的开元三年(715)令,则没有什么障碍。谷霁光先生在其名著《府兵制度考释》中持与滨口重国先生同样的观点,并指出“三年一简点”之制的实行与唐初三年一定户等及造籍有关。[5]但谷先生并未对《会要》所记作出解释。唐长孺先生主编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隋唐五代史卷)“府兵制”条亦认为府兵制创立以后,规定三年一简点以补充缺额,玄宗时改为六年。[6]由此可见,滨口重国先生的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首肯。
然而,就“三年一简点”之制而言,也并非毫无疑问,如张国刚先生所指出:“所谓‘三年一简点’就是每隔三年要清理一次队伍,老兵退伍、新兵入伍。这里的疑问很多。比如,60岁退伍,三年一简点,如果简点之时不足60岁,而是58、59岁,但是在下次简点时已经超过60岁的兵士怎么办?是随时退伍,还是相应提前或推后?并不清楚。”[7]而且,如果说“三年一简点”是开元六年以前之制,“六岁一简”乃其后之制,那么,如何理解《大唐六典》只记前制而不记后制呢?我们知道,《大唐六典》始撰于开元十年,二十六年(738)成书,其写法是“以令式分入六司”,[8]即将已经颁布施行的法令写入书中。唐玄宗开元年间,朝廷曾两次全面修订律令格式,第一次在开元六年,敕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至七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以别于开元三年(715)所修之《开元格》;第二次在开元二十二年(734),诏中书令李林甫、侍中牛仙客等删缉律令格式,至开元二十五年九月修毕,奏上颁行。[9]值得注意的是,仁井田陞先生所复原的唐令,多属开元七年和二十五年所颁之令。既然府兵简点时间的规定在开元六年以后已经发生变化,《大唐六典》所记应是已经变化了的制度,而不是此前之制度,除非“六年一简点”之制根本就未实行,仍继续推行旧制。果真如此,开元六年所发放宽府兵简点时间的诏敕岂非成一纸空文了吗?从这一意义上讲,仁井田陞和唐长孺先生系府兵“三年一简点”之制于开元七年和二十五年,是值得充分重视的。
按简点又作揀点,[10]简、揀有挑选、简择之意,《通鉴》卷244文宗太和五年(831)秋八月条记西川节度使李德裕奏:“蜀兵羸疾老弱者,从来终身不简,臣命立五尺五寸之度,简去四千四百余人,复简募少壮者千人以慰其心……”此三处“简”字,即具简选、简择之意;点有检查、核对之意。[11]简点或揀点在唐代已成为有关兵员征点、简退的专有固定名词。唐朝前期全面推行募兵制以前,兵员主要有府兵、募兵、团结兵等。关于这些兵员的征点过程,史籍未有明确记载。吐鲁番鄯善县所出《唐开元五年(717)后西州献之牒稿为被悬点入军事》载:[12]
(前 缺)
1 牒:献之去开元五年十一月奉定远道
2 行军大总管、可汗牒:西州追献之拟
3 表疏参军。其月廿三日,州司判:牒下县
4 发遣。至十二月到定远军,即蒙可汗试,
5 可判补盐泊都督府表疏 参 军 ,并录此
6 奏讫。献之比在部落检校,今承西州牒□
7 点,遂被悬点入军。□准简格文,不许悬
8 名取人。献之□□ 检 校 部 落,身不在 州,
9 即不在取限。今见此□□府史令狐慎行,贯隶西
10 州,其人悬点入军,即经采访使陈牒,准简格文,
11 不合悬名取人。其时,使牒西州:准格放□军讫。又
12 杨奉璿,亦贯西州,□□□□已西,简点之时不在,既
13 □公使,准格免军。今蒙□落参军,准 敕令军□
14 □□奏,(尤须待 敕至)。忽被悬点入军,于理不
15 (合悬)点。(既判府衔) □□□□诸□□□□得
16 □□□□□□□□□□□□□□□□□□□准格
(后 缺)
由文书内容可以看出,西州献之在开元五年末后被定远道行军大总管阿史那献判补为盐泊都督府的表疏参军,本人并不在西州,但在其后的某年却被西州官府悬名点入军府。献之返回西州后,对此并不理解,乃上牒请求放免出军,认为按照格文,自己不应被“悬点入军”,并举出令狐慎行等人的例子作为参证。献之人不在西州,西州官府却把点入军府,说明官府“简点”并不与本人发生直接联系,其所依据的显然只有籍帐之类的东西。据考,本件年代在开元九年。[13]又著名的《木兰诗》记:
昨夜见军帖,可汗大点兵。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14]
据此,木兰是在看到军帖和军书之后,才知道其父被点入军的。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先由官府圈点,本人并不知晓,然后造“军书”,予以公布并通知到本人。
吐鲁番阿斯塔那193号墓出有《武周智通拟判为康隨风诈病避军役等事》,兹节录其中1-6行如下:(文中武周新字俱改为通行字)[15]
1 康隨风一介庸人,名霑简点之色,而乃避其军役。
2 于是妄作患由,臂肘蹉跌,遂非真病,挛拳手腕,
3 乃是诈为。使人将谓非虚,遂乃放从丁例。此□
4 □知,匪独一人□事。推穷状情□露,将为□□
5 推索氏之能为。诘问其人,□答知无谬,两家皆成
6 矫妄,彼此并合入军。宜牒府知收领讫上。(后略)
据题解,本件写于圣历元年(698)至神龙元年(705)间。文中康隨风与凭虚并非真实姓名,不过,人名的虚拟并不等于内容之虚构,文书的内容应是当时现实生活的反映。[16]康隨风“一介庸人”,“名霑简点之色”,却试图通过诈病以逃避军役。据文书分析,康隨风是在知悉自己被“简点”之后才诈称有病的,与他相似的还有另外一人,即文书所说的“两家皆成矫妄,彼此并合入军”。由“入军”一称看,康隨风与另外一人是作为卫士被“简点”入军府的,所谓“宜牒府知收领讫上”,即指下牒文通知折冲军府,要其收领康隨风等二人,然后向上汇报。文书同样表明,唐代府兵的简点,首先是由官府予以圈定,被点者本人事先并不知晓。《白居易集》卷3《新乐府·新丰折臂翁》[17]记新丰老翁在天宝十载(751)时年24,被兵部征发为兵前讨云南,诗称:“是时翁年二十四,兵部牒中有名字。夜深不敢使人知,偷将大石鎚折臂。张弓簸旗俱不堪,从兹始免征云南。”据此,新丰老翁也是在知晓自己被征发为兵之后才自残肢体的,他“偷将大石鎚折臂”,以至“张弓簸旗俱不堪”,才得以“免征云南”。这都说明唐朝前期对兵员的征点,首先由官府确定被点人员名单,而当事人并不知道。
据唐律,官府确定新点入的兵员(卫士、征人等)名单,要考虑“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的征发原则。[18]这其实就是一个揀选的过程。此后,被点人员名单公布,还要经过检查、核对这一环节。康隨风在“名霑简点之色”后诈称有病,“使人”并未认真核查,认为情况属实,“遂乃放从丁例”。其后又经审察,证实康隨风使诈,故要军府收其入军。官府在揀选名单时,主要依据籍帐的记载,但籍帐所记与实际情况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故要再次检查、核对。这就为那些力图逃避军役的人提供了机会,康隨风的例子就是如此。又《新丰折臂翁》还记:“骨碎筯伤非不苦,且图揀退归乡土。”他在自残肢体后,显然还要经官府查证,方才被揀退返归乡土。
又据吐鲁番阿斯塔那191号墓所出《唐史卫智牒为军团点兵事》载:[19]
1 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2 十月廿五日史卫智牒
3 史辛君昉
4 府张文贞
5 问五团:所通应
6 简点兵尫弱、疾
7 病等诸色,不有
8 加减、隐没、遗漏,具尽已不?传
9 宝示。
本件缺纪年,据唐长孺先生考证,应在永隆元年(680),并指出“五团”当即前庭府的五团。[20]文书中“传宝”,又见于同墓所出《唐永隆元年(680)军团牒为记注所属卫士征镇样人及勋官籖符诸色事》,[21]当即西州都督府兵曹参军,[22]上列文书当为西州兵曹下给前庭府五团之牒文。尫弱又作“尪弱”,意指身体瘦弱、虚弱,与强壮相对。[23]东晋葛洪在《抱朴子》(内篇)卷6《微旨》中曾列举诸多恶事,其中即有“迫胁尫弱,以恶易好,强取强求,掳掠致富”等。[24]此处“迫胁尫弱”即是以强凌弱之意。
《旧唐书》卷104《高仙芝传》记天宝七载(747)时,安西副都护高仙芝率大军讨小勃律,攻下吐蕃连云堡后,留中使边令诚等“以羸病尪弱三千余人守其城”,自己率军继续向前挺进。又《新唐书》卷197《循吏裴怀古传》载武周时裴怀古随阎知微出使突厥,被默啜可汗囚于军中,“因得亡,而素尪弱,不能骑,宛转山谷间,仅达并州”。裴怀古一介书生,因身体虚弱不能骑马,故逃跑时只能步行,真是可怜之至!文书中“尫弱”与“疾病”并举,说明二者各自有别。又“加减”一语,唐代手实文书中多有所见,唐律则写为“增减”,即“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其义为:“增年入老,减年入中、小及增状入疾,其从残疾入废疾,从废疾入笃疾,废疾虽免课役,若入笃疾即得侍人。”[25]律文主要是针对百姓申报户口而言的,但“增减”之义亦可适用于府兵的简点。参照律文,有关府兵之“增减”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府兵“增年入老”,入老即可退役;二是成丁之人“减年入中”,中男可免兵役;三是“增状入疾”,入废疾者可免课役,入笃疾者还可得到侍丁之照顾,上揭康隨风诈病即属此类。这其实关涉到府兵的点入与简退问题(详后)。所谓“隐没”,据日本《令义解》卷2 《户令》百姓户籍“若有增减隐没不同”条注称:“增减者,年纪不依实也;隐者,脱籍不上也;没者,诈生注死也。”[26]《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记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其按察内容之二即“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而与府兵简点有关的“隐没”,当指简点过程中,那些应该被点入或简退之人,却因脱漏、造假而未被点入或简退。至于“遗漏”,或是府兵简点过程中由于某些疏忽而造成的人员的遗漏。很显然,西州官府在永隆元年进行了府兵的简点,但工作还未完全结束,故西州兵曹要下牒询问前庭府五团有关“应简点兵”的身体瘦弱、疾病情况,是否存在“加减、隐没、遗漏”等问题?这些其实都是府兵简点过程中的具体核查、征点工作,从而表明西州兵曹对“所通应简点兵”的实际状况并不知晓。我们知道,点兵以户籍中的丁口多少、贫富强弱、材力高下为依据,由地方刺史、县令负责。[27]州、县地方政府依据籍帐确定卫士人员名单,折冲军府是否参与这一过程,并不清楚,但具体的核查、征点工作则由军府负责,这就是我们分析上列文书所得出的一点粗浅认识。府兵由揀选到核查的这一过程,正体现了“简(揀)点”一词的真正内涵。
不过,唐代府兵的简点,除点入成丁之人外,还包含对入老及不合留军之府兵的简退、简出。据日本《养老军防令》第三十六条载:
凡非因简点次者,不得辄取人入军及放人出军。其诈冒入军、被认入贱及有荫合出军者,勘当有实,皆申兵部,听出军。在军者,年满六十,免军役;虽未满六十,身弱长病,不堪军役者,亦听简出。[28]
按日本养老令本之唐令,此条记载同样可以反映唐朝的情况。《令义解》卷5《军防令》“凡非因简点次者”条注称:“谓计帐之时也。”这无疑揭示了简点与计帐之间的密切关系。关于此点,下文还要讨论。根据上述记载,正常的简点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取人入军”,一是“放人出军”。而“放人出军”则存在三种情形:一是“诈冒入军、被认入贱及有荫合出军者”,二是在军“年满六十”者,三是虽未年满六十,但“身弱长病,不堪军役者”。此外,府兵因战伤入笃疾、废疾者,也应放免出军。唐田令规定:“诸因王事没落外藩不还,有亲属同居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身还之日随便先给。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孙虽未成丁,身分之地未追。其因战伤入笃疾、废疾者,亦不追减,听(终)其身。”[29]此处“因战伤入笃疾、废疾者”,明显包含白丁、卫士等类人。既然笃疾、废疾之人可免课役,那么卫士“因战伤入笃疾、废疾者”,肯定也会被放免出军。
据敦煌吐鲁番文书资料分析,唐代府兵的点入与简出是同步进行的。敦煌所出《周大足元年(701)沙州敦煌县効谷乡籍》记户主赵端严的丈夫邯屯屯,年51,原为卫士,“圣历二年帐后军内简出,三年帐后死”。[30]邯屯屯大足元年时才51岁,还不到退役的年龄,其在圣历二年(699)从军内被简出,可能是因为受伤或患病,故在次年即死去。又吐鲁番所出《武周大足元年(701)西州籍》存6片,其中第6片残存3行小字:[31]
1 …………………………年帐后括附
2 ……………………圣历二年帐后点入
3 …………………………年帐后点入
此处“点入”,当指西州某人被点为卫士。由此可见,在圣历二年,卫士的点入与简出是同时进行的。。最能说明这一问题的,是敦煌所出《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32]与《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莫高乡籍》。[33]前籍记户主郭玄昉男郭思宗年22岁,身份为卫士,注脚称:“(开)元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符从尊合贯附,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点入”;又户主杨义本男杨守忠年25岁,卫士,也是“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点入”;另一户主赵玄表年58岁,身份为白丁,注脚记:“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卫士十周已上间放出”;后籍记户主王万寿年51岁,身份为白丁,注脚称:“神龙元年全家没落,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卫士没落放出”。由此知开元九年沙州府兵的简点,既有郭思宗、杨守忠等的“点入”,又有赵玄表、王万寿等卫士的“放出”。因此,在讨论府兵简点时间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到府兵的“点入”,更要考虑到府兵的“简出”。
关于府兵的“点入”,一般为“成丁而入”;而府兵的“简出”,则存在着上述入老、患病、身体虚弱、受伤、政策放免等诸种复杂情况。我们知道,全国每年都会有不少百姓成丁、入老,而这一丁口年龄变动,又关涉国家的赋役征发,故唐朝政府特别重视一年一次的“团貌”。据朱雷先生研究,唐朝至少在开元二十九年(741)以前、天宝九载(750)之后,每年皆有一次由县令亲自主持的“团貌”,其内容是登记“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并据以制定“貌定簿”,然后以之作为制定“手实”的重要根据。[34]而县令在籍帐上必须亲自注定“五九(谓十九、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九、八十九)”、“三疾”等项内容,“五九”之中的十九、五十九即与成丁、入老密切相关。[35]正因如此,府兵的点入、简退与籍帐关系至为密切。据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出土《唐蒲昌县牒为刘文伯入老、曹回住等未没贼上报事》载:[36]
1 蒲昌县
2 逃卫士刘文伯
3 右得牒:称上件人元无县牒报入六十处者,
4 去年貌入六十。正月州使覆白至,已牒府讫。
5 曹回住 氾惠住 吴师子
6 右同前得团状注没贼,依检案内今年四
7 日得县牒,报前件人见在,不言没贼。
8 □团状□□□县牒乡至今不报者
本件后缺,无年月,上钤“蒲昌县之印”。按宁乐美术馆所藏蒲昌府文书多在开元二年,本件亦与此相当。菊池英夫先生上揭文曾对该文书有过解释。据文书,蒲昌府卫士刘文伯经去年(当即开元元年)蒲昌县团貌入“六十”,按规定应该退役,但蒲昌府并未接到蒲昌县的牒文,故未予处理,于是刘文伯逃走。蒲昌府遂牒蒲昌县查询,蒲昌县证实此事,并在今年正月接到州使的“覆白”后,正式下牒文给蒲昌府。由此可见,卫士入老,须经所在县司的团貌予以确认,再经州府核准,县乃牒军府,军府才准其退役。吐鲁番阿斯塔那83号墓所出《唐独孤酉丰等官兵破除残文书》[37]第5行某人旁记“年六十老”,据文书上下文,此人身份当属卫士,其年60入老,理应退役,故属破除之列。该文书缺纪年,同墓所出有唐先天二年(713)的文书,其年代应大致相当。可见,入老卫士一般不再服役。
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出土《唐蒲昌府承帐、隨番、不役、停番等名簿》存18行文字,兹摘录其中数行如下:[38]
4 人 承 帐 及 隨 番
11 人 入 六 十
14 人 侍 丁
15 人 五十 停 番
本件缺纪年,但首尾押缝均有“玉”字,此“玉”实即开元二年任蒲昌府折冲都尉的王温玉,文书年代当在此年。[39]其中“承帐及隨番”人数存6行,估计有30多人,“入六十”人数存2行,“侍丁”人数存1行,“五十停番”人数存2行。此处“承帐”与“隨番”并举,说明二者乃并列关系,不过,“承帐”之意究竟为何?笔者不解,存此以俟方家。所可注意者,文书除记“入六十”之人数外,还记有“五十停番”的人数。所谓“五十停番”,其意当指卫士年满50,即不再番上。按县令每年亲自貌定的“五九”之中就有“四十九”一项,朱雷先生曾指出,唐朝前期虽然几次下诏要免除50岁百姓的课役、兵役,其实并未真正实行,但在许多临时性的蠲免上,往往以年“五十”为界限,故重“四十九”,以防人“增年入五十”。[40]卫士年50即停番,或许与此有关,同时也与他们进入老年阶段、身体状况走向衰弱不无关系。与此相似的另一件文书《唐蒲昌府番上、不番上等名簿》,[41]其第6行存“四人入”三字,后缺当为一“老”字,第9行存“六人五十”四字,后缺当为“停番”二字。据此可知,折冲军府在登记所属卫士番上与不番上的名簿上,对“入六十”与年“五十”之卫士都要特别注明,其根据显然即是来自县司每年一次的团貌,这充分反映了军府与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密切关系。
既然每年都有不少卫士入老,那么对他们的简退也应每年都在进行。蒲昌府卫士刘文伯年已入“六十”,但军府并未接到蒲昌县的牒文通知,故未对他的简退作出处理,于是刘文伯采取了逃走的方式。如果对“入老”卫士不是每年都在简退的话,刘文伯实没有逃走之必要,蒲昌府也不会询问蒲昌县其“入老”之情况。上文已经指出,唐代府兵的点入与简出是同步进行的,对成丁之人的点入,实际就是为了弥补“简退”、“简出”之后的缺额。当然,府兵缺额之产生,除此之外,还有卫士战死、逃亡、没落及因功得到提拔等多方面的原因。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新兵造幕事一》[42]记张父团一次补充新兵就达119人之多,说明因各种原因而造成的府兵缺额之数是比较大的。至于史载府兵“年月渐久,逃死者不补”,[43]那已是府兵制日趋瓦解之事了。既然对府兵的简退每年都在进行,与之相应,对成丁之人的点入,也应如此。换言之,唐代府兵的简点是每年一次。当然,这属开元六年以前的制度。
据《通典》卷29《职官十一》折冲府条载:“每岁十一月,以卫士帐上于兵部,以候徵发。”又《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记:“每岁十一月,以卫士帐上尚书省天下兵马之数以闻。”折冲府每年都要把卫士帐上交兵部,兵部据之掌握天下兵马情况,这说明卫士帐每年可能都有一定的变化,而府兵之每年一简点,正是这一变化的重要体现。又《唐令拾遗》军防令第十六条载:“诸卫士各立名簿,具三年已来征防若差遣,仍定优劣为三等。每年正月十日送本府印讫,仍录一通送本卫,若有差行上番,折冲府据簿而发之。”有关卫士三年以来征防、差遣之名簿,也是每年都要制作,并分送本府、本卫,这些都与府兵“每年一简点”之制是吻合的。
诚然,府兵的简点与民户的户籍、户等有关,所谓“揀点之法,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44]即是有关府兵简点的规定。但三年一造户籍与定户等,并不表明府兵也是“三年一简点”。吐鲁番阿斯塔那42号墓所出《唐永徽元年(650)后西州某乡户口帐(草)》[45]存16片,其中第13片存5行,3行残“入卫士”三字,联系第10片1、2行所记“口四卫士入职资”、“口一终制入职资”,第12片3行所记“白丁入残疾”,可知“入卫士”前所缺当为白丁口数。唐长孺先生曾对本文书有过精湛的分析,认为该帐属“繁式”户口帐,应造于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并指出文书中“入卫士”与“入残疾”、“任里正”、“后加白直”等一样,都是“从输入不输”。[46]由此可知,西州某乡在永徽二年有若干白丁被点为卫士,这对同年有4名卫士“入职资”后所造成的府兵缺额,正好是一个补充。按唐制,“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47]
敦煌、吐鲁番等地所出籍帐业已表明,唐朝在开元二十三年以前是严格按照此制造籍的。[48]据吐鲁番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49]蒲昌县定户等在开元二十一年末,而造籍时间则“起正月,毕三月”,如果卫士简点也是三年一次的话,其时间放在造籍之后的下半年当最为理想。然而,永徽二年为辛亥年,既非造籍年,也非定户等年,西州却在该年简点府兵,说明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时间的一致性。
据菊池英夫先生所制作的《府兵简点年次推定表》,仪凤三年(678)或调露元年(679)为府兵简点年,其后是开耀元年(681)或永淳元年(682),永隆元年(680) 为庚辰年,并不属府兵简点年,但前揭吐鲁番所出唐永隆元年(680)西州军团文书表明,该年西州进行了府兵简点;再以永隆元年为简点年,按“三年一简点”之制往后推,府兵简点之年应为683、686、689、692、695、698、701等诸年,而圣历二年(699)为己亥年,按理不属简点年,菊池先生的《府兵简点年次推定表》也未列入其中,但上揭敦煌吐鲁番文书同样证明,圣历二年沙、西二州府兵简点活动照常进行。菊池先生还认为,咸亨三年十二月朝廷颁下简点格,该年可能并未进行简点,而从次年开始实行新的三年一简点。吐鲁番哈拉和卓103号墓所出《唐自书历官状》1-2行载:[50]
1 从咸亨三年简点蒙补旅帅已来,至四年中
2 从果毅薛逖入疏勒,经余三年以上。
状文记某人于咸亨三年(672)被补为旅帅,按旅帅乃折冲府中下级军官,因此,文书中所提及的“简点”,即指有关府兵之简点。易言之,咸亨三年府兵简点活动照常进行。按府兵之简点时间在每年的九、十月份(详见下文),而朝廷在咸亨三年十二月颁发简点格,二者时间前后并不冲突。因此,该简点格之颁布,应是用于次年及以后诸年的府兵简点。
其实,前揭《令义解》卷5《军防令》“凡非因简点次者”条下“谓计帐之时也”的注释,业已明示了府兵简点与计帐之间的关系。据同书卷2《户令》,日本国计帐每年一造,具体时间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51]唐代计帐亦为每年一次。[52]按常例,计帐使要在每年的六月一日把计帐送交尚书都省,[53]则全国各地计帐时间必在此前。而府兵的简点时间在九、十月间,二者之间的前后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进言之,地方官府对府兵的简点,主要依据的应当就是在此之前业已完成的计帐。
既然开元六年以前府兵简点是每年一次,那么此后的调整又是怎样的呢?持开元六年以前“三年一简点”说的学者认为,此后实行的是“六年一简点”。这一观点所依据的就是上揭《新唐书·兵志》的记载。不过,此说存在两方面的疑问:首先,如果开元六年以后实行府兵“六年一简点”,那么,为什么在开元十年始撰的《大唐六典》中只有“三年一简点”之记载,却无这方面的记载呢?其次,若此说成立,则开元十二年(724)方为府兵的简点之年,但前揭敦煌吐鲁番文书业已证明,早在开元九年时,沙、西二州俱在进行府兵的简点,而且是据格简点卫士,这恐怕并非仅仅是沙、西二州的个别行动,全国其它地区亦当如此。因此,《新唐书·兵志》“每六岁一简”之记载可能有误。而据《大唐六典》及《唐令拾遗》“军防令”之记载,开元六年以后府兵已改为“三年一简点”。这一认识既不存在上述疑问,又可因此对有关府兵简点问题得到贯通的理解。
据前揭敦煌所出《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与《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莫高乡籍》,沙州是在开元九年“奉其年九月九日格”简点府兵的,其简点时间当在九、十月之间。又上揭吐鲁番阿斯塔那191号墓所出《唐史卫智牒为军团点兵事》记西州兵曹牒问前庭府五团有关所点府兵情况,时在永隆元年(680)十月廿五日,则当年西州府兵简点必在此前不久。据此判断,每年的九、十月份当即府兵简点的具体时间。这一时间,正是秋收结束的农闲之日,与各地上交兵部卫士帐的时间(每年十一月),也前后彼此衔接。又据敦煌所出籍帐,赵玄表是“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卫士十周已上间放出”,王万寿则是“神龙元年全家没落,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卫士没落放出”,显然,“卫士十周已上间放出”与“卫士没落放出”,俱属此次所颁格文的内容。唐朝前期曾多次下达放免卫士的诏令,《唐大诏令集》卷11载高宗弘道二年(683)《大帝遗诏》称:
永徽以来入军年五十者,并放出军;天下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
中宗神龙元年(705),韦后为收买人心,曾上表请百姓年22成丁,58免役,中宗从之,韦后被诛后,又复旧。[54]玄宗先天二年(713)正月,睿宗下诰称:
其天下卫士,取年二十五以上者充,十五年即放出;频经征镇者,十年放出。[55]
不过,诏、诰毕竟是临时性的措施,并非常制,故开元八年(720)二月所发敕文仍称:“役莫重于军府,一为卫士,六十乃免,宜促其岁限,使百姓更迭为之。”[56]尽管如此,格文“卫士十周已上间放出”的规定,还是能在先天二年正月睿宗诰中寻到些许影子,即诰中所记“十五年即放出,频经征镇者,十年放出”,格文可能就是来自对此诰文内容的修订。
按开元六年宋璟等奉敕修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开元九年所发简点府兵的格文,与开元七年所修之《开元后格》当存在一定的关联。仁井田陞先生系“三年一简点”之制于开元七年,恐怕也是考虑到了该年唐朝对律令的修订。据上揭敦煌所出籍帐,郭思忠在开元九年被点为卫士时正好21岁,符合唐朝“成丁而入”之规定,而杨守忠被点时年24岁,其成丁年在开元六年,他在成丁年及以后的两年都未被点为卫士,似乎暗示这几年并未进行府兵的简点。前揭吐鲁番所出《唐开元五年(717)后西州献之牒稿为被悬点入军事》记献之于开元五年末被定远道行军大总管阿史那献判补为盐泊都督府的表疏参军,开元九年时,被西州官府悬名点入军府。此事也说明开元六、七、八年并未进行府兵的简点。由此联想到《唐会要》卷72府兵条所记玄宗开元六年五月廿七日的敕文:“诸折冲府兵,每年一简点,至时,所司条奏。”试问玄宗颁发此敕的用意何在呢?如所周知,武周以来,由于战争频繁,大量百姓为避役纷纷逃亡,卫士或战死、或逃亡、或没落,以至“年月渐久,逃死者不补”;与此同时,与府兵简点关系密切的籍帐也出现了混乱、松弛的现象。[57]这些都必然导致府兵“每年一简点”之制走向崩坏。府兵简点之制不能照常进行,势必影响府兵之员额及战斗力。在此情况下,玄宗于开元六年颁发此敕,实际上是对已往旧制之重申,试图通过重申旧制来挽救已趋崩坏的府兵制度。只是在旧制无法推行的基础上,才被迫作出调整,故在该年下敕要宋璟等修订律令格式。开元七年三月修成之法律条文,可能就涉及到对府兵简点时间的调整,即改“每年一简点”为“三年一简点”。应该说,仁井田陞先生系“三年一简点”之军防令文于开元七年,还是很有道理的。开元九年沙、西二州据格简点卫士,这已是不争之事实,而开元七年初距开元九年正当三年,与“三年一简点”之新规定完全吻合,易言之,开元九年是唐朝对府兵简点时间做出调整后的第一个简点年,体现了唐政府为挽救府兵制所作出的努力。沙州杨守忠、西州献之在开元六、七、八年未被点为卫士,到九年却被点入军府的事实,一定程度也证实了这一变化和调整。
为进一步说明府兵简点时间问题,笔者据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府兵情况的记载,作一《唐代卫士情况一览表》如下:(注:《文书6》指《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其余类同;《籍帐》指《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表的制作,仅限于有明确纪年、卫士身份肯定并记有其人年龄的文书(不包含三卫及折冲府下级军官),且卫士所在地区也局限于沙、西二州,因而难免挂一漏万,以偏概全。不过,窥一斑而见诸貌,由沙、西二州卫士的简点,一定程度还是可以反映出当时全国的情况。其次,唐朝前期府兵点入的年龄虽曾有过变化,但大多数时间还是以21岁作为府兵点入的固定年龄,故本表所推定的成丁年龄以21为准。
唐代卫士情况一览表
文书年代 | 姓名 | 籍贯 | 年龄 | 成丁年 | 干支 | 资料来源 | 备 注 |
总章元年(668) | 康海达 | 西州 | 3 0 | 659年 | 己未 | 《文书7》11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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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 | 西州 | 3 5 | 666年 | 丙寅 | 《文书6》54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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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王胜藏 | 西州 | 3 1 | 670年 | 庚午 | 《文书6》54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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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刘尸举 | 西州 | 2 6 | 675年 | 乙亥 | 《文书6》54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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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白欢进 | 西州 | 4 1 | 660年 | 庚申 | 《文书6》54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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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赵力相 | 西州 | 3 5 | 666年 | 丙寅 | 《文书6》54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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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解养生 | 西州 | 3 5 | 666年 | 丙寅 | 《文书6》54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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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康患隆 | 西州 | 4 8 | 653年 | 癸丑 | 《文书6》54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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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竹海相 | 西州 | 3 1 | 670年 | 庚午 | 《文书6》54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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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白祐海 | 西州 | 4 3 | 658年 | 戊午 | 《文书6》5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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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康妙达 | 西州 | 3 4 | 667年 | 丁卯 | 《文书6》5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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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张尾苟 | 西州 | 4 1 | 660年 | 庚申 | 《文书6》5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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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向住海 | 西州 | 3 1 | 670年 | 庚午 | 《文书6》5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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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冯石师 | 西州 | 3 4 | 667年 | 丁卯 | 《文书6》5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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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翟姚子 | 西州 | 3 3 | 668年 | 戊辰 | 《文书6》5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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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康祐住 | 西州 | 3 3 | 668年 | 戊辰 | 《文书6》5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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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翟阿达 | 西州 | 3 8 | 663年 | 癸亥 | 《文书6》54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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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左隆贞 | 西州 | 4 0 | 661年 | 辛酉 | 《文书6》54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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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子 | 西州 | 4 2 | 659年 | 己未 | 《文书6》54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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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士洛 | 西州 | 4 3 | 658年 | 戊午 | 《文书6》55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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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憧仁 | 西州 | 3 5 | 666年 | 丙寅 | 《文书6》55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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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张欢海 | 西州 | 3 4 | 667年 | 丁卯 | 《文书6》55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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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子 | 西州 | 3 2 | 669年 | 己巳 | 《文书6》55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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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左苟仁 | 西州 | 3 5 | 666年 | 丙寅 | 《文书6》55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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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令狐亥达 | 西州 | 3 1 | 670年 | 庚午 | 《文书6》55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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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高海仁 | 西州 | 4 9 | 652年 | 壬子 | 《文书6》5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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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杜隆隽 | 西州 | 3 2 | 669年 | 己巳 | 《文书6》5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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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张白奴 | 西州 | 3 7 | 664年 | 甲子 | 《文书6》5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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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田海亥 | 西州 | 4 0 | 661年 | 辛酉 | 《文书6》5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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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康守绪 | 西州 | 2 9 | 672年 | 壬申 | 《文书6》5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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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左相海 | 西州 | 3 9 | 662年 | 壬戌 | 《文书6》55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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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 | 西州 | 3 1 | 670年 | 庚午 | 《文书6》55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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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俾头 | 西州 | 2 9 | 672年 | 壬申 | 《文书6》55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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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张申军 | 西州 | 3 2 | 669年 | 己巳 | 《文书6》55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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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元年(680) | □□□ | 西州 | 3 2 | 669年 | 己巳 | 《文书6》555页 |
|
永隆元年(680) | □□□ | 西州 | 3 1 | 670年 | 庚午 | 《文书6》555页 |
|
永隆元年(680) | □□□ | 西州 | 3 0 | 671年 | 辛未 | 《文书6》555页 |
|
永隆元年(680) | □□□ | 西州 | 3 3 | 668年 | 戊辰 | 《文书6》55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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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初元年(690) | 王隆住 | 西州 | 41 | 670年 | 庚午 | 《文书7》41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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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初元年(690) | 康鹿独 | 西州 | 40 | 669年 | 己巳 | 《文书7》43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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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元年(701) | 邯屯屯 | 沙州 | 51 | 671年 | 辛未 | 《籍帐》168页 | 圣历二年帐后军内简出,三年死 |
大足元年(701) | 索 才 | 沙州 | 50 | 672年 | 壬申 | 《籍帐》1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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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元年(701) | □智力 | 西州 | 29 | 693年 | 癸巳 | 《籍帐》23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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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三年(707) | 何秃子 | 西州 | 36 | 692年 | 壬辰 | 《文书7》471页 | 户主何莫潘男 |
神龙三年(707) | 康射毗 | 西州 | 37 | 691年 | 辛卯 | 《文书7》471页 | 户主康阿子男 |
神龙三年(707) | 康婆解盆 | 西州 | 50 | 678年 | 戊寅 | 《文书7》471页 | 户主康阿子侄男 |
神龙三年(707) | 康迦卫 | 西州 | 57 | 671年 | 辛未 | 《文书7》471页 | 逃满十年 |
神龙三年(707) | 竹畔德 | 西州 | 50 | 678年 | 戊寅 | 《文书7》47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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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三年(707) | 竹僧奴 | 西州 | 42 | 686年 | 丙戌 | 《文书7》473页 | 竹畔德弟 |
神龙三年(707) | 石浮知满 | 西州 | 40 | 688年 | 戊子 | 《文书7》47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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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三年(707) | 曹莫盆 | 西州 | 40 | 688年 | 戊子 | 《文书7》47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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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三年(707) | 康演潘 | 西州 | 51 | 677年 | 丁丑 | 《文书7》47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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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三年(707) | 安义师 | 西州 | 40 | 688年 | 戊子 | 《文书7》47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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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三年(707) | 安难及 | 西州 | 40 | 688年 | 戊子 | 《文书7》476页 | 户主安善才男 |
神龙三年(707) | 白胡仁 | 西州 | 45 | 683年 | 癸未 | 《文书7》47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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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三年(707) | 焦僧住 | 西州 | 43 | 685年 | 乙酉 | 《文书7》48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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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三年(707) | 郭君行 | 西州 | 47 | 681年 | 辛巳 | 《文书7》48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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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三年(707) | 郑隆护 | 西州 | 52 | 676年 | 丙子 | 《文书7》48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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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三年(707) | 郑欢进 | 西州 | 49 | 679年 | 己卯 | 《文书7》48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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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四年(716) | 杨法子 | 沙州 | 39 | 708年 | 戊申 | 《籍帐》173页 | 又见《籍帐》175页 |
开元四年(716) | 杜客生 | 沙州 | 48 | 689年 | 己丑 | 《籍帐》177页 | 圣历二年没落 |
开元四年(716) | 王盲秃 | 西州 | 36 | 701年 | 辛丑 | 《籍帐》177页 | 开元二年帐后死 |
开元四年(716) | □洛子 | 西州 | 36 | 701年 | 辛丑 | 《文书8》282页 | 开元二年帐后疏勒道行还。 |
开元十年(722) | 曹仁备 | 沙州 | 48 | 695年 | 乙未 | 《籍帐》185页 | 上柱国 |
开元十年(722) | 郭思宗 | 沙州 | 22 | 721年 | 辛酉 | 《籍帐》180页 | 郭玄昉男 |
开元十年(722) | 杨守忠 | 沙州 | 25 | 718年 | 戊午 | 《籍帐》182页 | 杨义本男 |
开元十年(722) | 赵玄表 | 沙州 | 58 | 685年 | 乙酉 | 《籍帐》184页 | 开元九年奉格放出军 |
开元十年(722) | 王万寿 | 沙州 | 51 | 692年 | 壬辰 | 《籍帐》187页 | 开元九年奉格放出军 |
开元十九(731) | □者德 | 西州 | 35 | 717年 | 丁巳 | 《文书8》40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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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廿一(733) | 张君政 | 西州 | 47 | 707页 | 丁未 | 《文书9》9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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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六载(747) | 程思楚 | 沙州 | 47 | 721年 | 辛酉 | 《籍帐》200页 | 武骑尉 |
天宝六载(747) | 程思忠 | 沙州 | 39 | 729年 | 己巳 | 《籍帐》201页 |
|
天宝六载(747) | 程智意 | 沙州 | 49 | 719年 | 己未 | 《籍帐》208页 | 武骑尉 |
天宝六载(747) | 杜崇真 | 沙州 | 37 | 731年 | 辛未 | 《籍帐》210页 | 杜怀奉亡兄男、武骑尉 |
天宝六载(747) | 卑思亮 | 沙州 | 58 | 710年 | 庚戌 | 《籍帐》212页 | 天宝三载籍后死 |
天宝十载(750) | 曹英俊 | 沙州 | 49 | 722年 | 壬戌 | 《籍帐》263页 | 曹敬侄 |
天宝十载(750) | 屈思楚 | 沙州 | 46 | 725年 | 乙丑 | 《籍帐》264页 | 屈元亮男 |
天宝十载(750) | 张承恩 | 沙州 | 49 | 722年 | 壬戌 | 《籍帐》26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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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张神山 | 沙州 | 43 | 728年 | 戊辰 | 《籍帐》265页 | 张神定弟 |
天宝十载(750) | 郑绍龙 | 沙州 | 46 | 725年 | 乙丑 | 《籍帐》266页 | 郑月子男 |
天宝十载(750) | 翟迁零 | 沙州 | 44 | 727年 | 丁卯 | 《籍帐》26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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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宋思明 | 沙州 | 55 | 706年 | 丙午 | 《籍帐》2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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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翟阿昌 | 沙州 | 59 | 712年 | 壬子 | 《籍帐》2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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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王神通 | 沙州 | 52 | 719年 | 己未 | 《籍帐》2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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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索有才 | 沙州 | 52 | 719年 | 己未 | 《籍帐》268页 | 武骑尉 |
天宝十载(750) | 氾头子 | 沙州 | 54 | 717年 | 丁巳 | 《籍帐》268页 |
|
天宝十载(750) | 王崇嗣 | 沙州 | 56 | 715年 | 乙卯 | 《籍帐》2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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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王嗣庆 | 沙州 | 51 | 720年 | 庚申 | 《籍帐》26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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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董思忠 | 沙州 | 57 | 714年 | 甲寅 | 《籍帐》26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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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安慈力 | 沙州 | 49 | 722年 | 壬戌 | 《籍帐》269页 | 安大方亡兄男 |
天宝十载(750) | 尹玄楚 | 沙州 | 56 | 705年 | 乙巳 | 《籍帐》26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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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曹引吐迦宁 | 沙州 | 47 | 724年 | 甲子 | 《籍帐》272页 | 曹大庆弟 |
天宝十载(750) | 贺嗣珪 | 沙州 | 51 | 720年 | 庚寅 | 《籍帐》273页 | 贺吐屯男 |
天宝十载(750) | 石神功 | 沙州 | 52 | 719年 | 己未 | 《籍帐》27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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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康伏吐忿 | 沙州 | 59 | 712年 | 壬子 | 《籍帐》27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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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唐嗣宗 | 沙州 | 41 | 730年 | 庚午 | 《籍帐》27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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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马寄裕 | 沙州 | 52 | 719年 | 己未 | 《籍帐》27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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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唐崇晖 | 沙州 | 42 | 729年 | 己巳 | 《籍帐》274页 | 唐大宾弟 |
天宝十载(750) | 索怀珎 | 沙州 | 42 | 729年 | 己巳 | 《籍帐》27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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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索思久 | 沙州 | 51 | 720年 | 庚申 | 《籍帐》27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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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汜琼悊 | 沙州 | 44 | 727年 | 丁卯 | 《籍帐》27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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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令狐崇珎 | 沙州 | 47 | 724年 | 甲子 | 《籍帐》276页 | 废疾 |
天宝十载(750) | 汜大楚 | 沙州 | 52 | 719年 | 己未 | 《籍帐》27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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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贺守谅 | 沙州 | 47 | 724年 | 甲子 | 《籍帐》276页 | 贺胡鼻弟 |
天宝十载(750) | 贺怀真 | 沙州 | 47 | 724年 | 甲子 | 《籍帐》27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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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汜犊子 | 沙州 | 50 | 721年 | 辛酉 | 《籍帐》27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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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袁承业 | 沙州 | 47 | 724年 | 甲子 | 《籍帐》278页 | 袁仁立男 |
天宝十载(750) | 张仁宗 | 沙州 | 56 | 715年 | 乙卯 | 《籍帐》278页 | 张思臻弟 |
天宝十载(750) | 张义深 | 沙州 | 51 | 720年 | 庚申 | 《籍帐》27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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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阎庭琨 | 沙州 | 44 | 727年 | 丁卯 | 《籍帐》27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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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平思敬 | 沙州 | 45 | 726年 | 丙寅 | 《籍帐》27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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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王义游 | 沙州 | 47 | 724年 | 甲子 | 《籍帐》280页 | 王义立弟 |
天宝十载(750) | 平楚琼 | 沙州 | 50 | 721年 | 辛酉 | 《籍帐》28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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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王大寿 | 沙州 | 59 | 712年 | 壬子 | 《籍帐》28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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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吕承礼 | 沙州 | 47 | 724年 | 甲子 | 《籍帐》28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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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平元宪 | 沙州 | 57 | 714年 | 甲寅 | 《籍帐》28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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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田楚珪 | 沙州 | 50 | 721年 | 辛酉 | 《籍帐》280页 | 田开强男 |
天宝十载(750) | 索元揽 | 沙州 | 54 | 717年 | 丁巳 | 《籍帐》28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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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平楚遂 | 沙州 | 44 | 727年 | 丁卯 | 《籍帐》28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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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阎什德 | 沙州 | 59 | 712年 | 壬子 | 《籍帐》28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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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杨思齐 | 沙州 | 50 | 721年 | 辛酉 | 《籍帐》28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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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张昌谏 | 沙州 | 56 | 715年 | 乙卯 | 《籍帐》28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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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张义谌 | 沙州 | 49 | 722年 | 壬戌 | 《籍帐》28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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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载(750) | 梁居住 | 沙州 | 47 | 724年 | 甲子 | 《籍帐》28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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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表,沙、西二州卫士共124名,其成丁年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等诸年皆有,其中子年(19人)、未年(15人) 、巳年(14人)成丁者居多,卯年(12人)、午年(12人)成丁者其次,即使在开元六年以前,也是此四年成丁人数居多。在菊池英夫先生所列《府兵简点年次推定表》中,子、卯、午、酉诸年为简点年,未、巳二年则不属简点年。这与上列统计数字并不相吻合。假如开元六年以前府兵简点每年都在进行的话,则不存在这一问题。易言之,开元六年以前的卫士,在其成丁后,即被点入军府,故不少卫士的成丁年是前后相连的,如658-664年,668-672年,691-693年,676-679年,等等。我们还注意到,开元九年以后成丁的卫士共有31人,其中在开元九年、十二年、十五年、十八年成丁者就有20人,占总数的64.5%,而这几年正好是实行“三年一简点”之制的简点年。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而应是开元六年以后府兵简点由“每年一简”改为“三年一简”的真实反映。
开元六年以前,府兵实行“每年一简点”之制,在史籍记载中也可找到一些线索。据《唐会要》卷85杂录条载,武德九年(626)十一月,左仆射封德彝任简点使,欲征及中男,遭魏徵反对而止。[58]由此看出,唐朝曾在武德九年简点府兵。又据《唐会要》卷78诸使杂录条载:“贞观元年四月,发诸道简点使。”此处“诸道”,当指该年三月唐朝因山川形便而设置之“十道”。[59]因而朝廷派往诸道的简点使可能有十名,这与上年仅封德彝一人任简点使的情形颇有些差异,而且此次简点时间在四月之后,与去年的简点时间也有所不同,说明这一期间的府兵简点可能还未形成制度。不过,连续两年都在简点府兵的这一事实,与其后“每年一简点”之制的推行,应该是一脉相承的。
综上所述,可归纳如下:唐代府兵的简点,既包含对成丁之人的点入,又包含对入老及不合留军之府兵的简退。对成丁之人的点入,由各地州府据籍帐予以圈定,被点之人事先并不知晓;其后公布名单并由折冲府核查,据以征点入军。在此过程中,一些成丁百姓为逃避兵役而自残肢体。折冲军府对入老卫士的简退,主要依据州县每年一次的团貌,军府与州县之间的密切关系于此可见。开元六年以前,府兵的简点是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在每年秋收后的九、十月间。武周以后,府兵制渐趋瓦解,“每年一简点”之制不能照常进行,但唐朝政府仍在尽力维持并试图挽救这一制度,开元六年五月玄宗敕“诸折冲府兵,每年一简点”,实是对已往旧制之重申。可能由于成效不大,故被迫做出调整,最终于开元七年三月以法令的形式放宽府兵简点时间的年限,由一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这一调整,得到了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证实。府兵简点由一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是府兵制走向崩坏的重要体现,也反映了唐中央朝廷对此所做出的努力。沙、西二州在开元九年据朝廷九月九日所发格文简点当地府兵,说明府兵简点之制仍在顽强地推行。然而,兵源枯竭已是无可回避之事实,西州“悬名”点及因公外出当差之人,正是这一情形的真实写照。因此,府兵制的最终放弃,已是不得不然了。
[1]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军防令第十六,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377页;池田温:《唐令拾遗补》则列举了滨口重国、唐长孺、菊池英夫等先生对此条令文的不同认识(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版,第614-615页)。
[2]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出版社1957年版,第24页。
[3]载《史学杂志》第41卷第10号(1930年),又收入同著《秦汉隋唐史の研究》上卷,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版,第18页。
[4]载《史林》第43卷第6号,1960年。
[5]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90页。
[6]《大百科全书·中国》(隋唐五代史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页。
[7]张国刚:《唐代府兵制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文史》2002年第3辑,第119页。
[8]刘肃:《大唐新语》卷9《著述第十九》,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6页。书中“令”作“今”,当是误刻,参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6《职官类》“唐六典三十卷”条,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
[9]《旧唐书》卷50《刑法志》、《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
[10]《唐律疏议》卷16《擅兴》揀点卫士征人不平条即作“揀点”。
[11]参朱雷先生:《唐代“点籍样”制度初探——吐鲁番、敦煌两地出土“点籍样”文书的考察》,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6页;按该文第342页还引用了池田温先生对“点”字的解释,请参看。又参同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123页。
[12]杨文和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法书大观》第11卷《晋唐写经·晋唐文书》,东京柳原书店、上海出版社1999年版,图版第176-177页,日本学者町田隆吉先生的录文见第235页,此处录文据图版有所订正。
[13]参拙文《跋吐鲁番鄯善县所出〈唐开元五年(717)后西州献之牒稿为被悬点入军事〉》,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9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2年版。
[14]宋郭茂倩:《乐府诗集》卷25“横吹曲辞五”,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74页。
[15]《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8册,第492页;图录本(肆)第236页(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
[16]参孙继民:《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17]《白居易集》卷3,顾学颉校点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2页。
[18]《唐律疏议》卷16《擅兴》“揀点卫士征人不平”条疏议。
[19]《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第562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第286页
[20]唐长孺:《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西州府兵》,《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第32页。
[21]《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第558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第284页。
[22]《唐永隆元年(680)军团牒为记注所属卫士征镇样人及勋官籖符诸色事》第15-18行记“十月廿六日录事张文表受”后,西州都督府司马“仲”作了“付兵”(交付兵曹)的判示,随后“传宝”也在同日作了“检案”的批示,联系《唐史卫智牒为军团点兵事》中“传宝”之判语,其人当为西州都督府的兵曹参军。
[23]吴丽娱:《唐高宗永隆元年(公元六八0年)府兵卫士简点文书的研究》一文对“尫弱”一词有过简释(文载《敦煌吐鲁番学研究集》,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第678页),请参看。
[24]王明:《抱朴子内篇校释》(增订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6页。
[25]《唐律疏议》卷12《户婚》“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条及疏议。朱雷先生对此有过精湛的分析,见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105-106页。
[26]《令义解》(新订增补国史大系本),吉川弘文馆1988年版,第97页。
[27]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64页。
[28]《令义解》卷5《军防令》,第192页;又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军防令第十六,第377页。
[29]《唐令拾遗》田令第二十二,第633页;又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38页。
[30]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第168页。
[3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38-239页。
[32]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79-186页。
[33]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87页。
[34]朱雷:《唐代“手实”制度杂识——唐代籍帐制度考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5期,1983年;又收入同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97-112页。
[35]《大唐六典》卷30府督护州县官吏条。关于“五九”、“三疾”问题,请参朱雷先生上揭文。
[36]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第86页。
[37]《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8册,第29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肆,第13页。
[38]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94-95页。
[39]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11页。
[40]参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109-110页。
[41]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100-101页。
[42]《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9册,第5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肆,第252页。
[43]《通典》卷29《职官十一》折冲条下杜佑注,《唐会要》卷72府兵条。
[44]《唐律疏议》卷16《擅兴》“揀点卫士征人不平”条。
[45]《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第224-239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第123-124页。
[46]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3、156页。
[47]《大唐六典》卷3户部郞中员外郎条。
[48]参韩国磐:《唐籍帐残卷证明唐代造籍均田之勤》,载《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第97-132页。从开元二十三年(735)始,唐朝重又实行三年一造籍,关于此点,请参荣新江先生:《〈唐开元二十三年西州高昌县顺义乡籍〉残卷跋》,《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庆祝韩国磐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146页。
[49]《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9册,第97-99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肆,第311-312页。
[50]《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596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第302页。
[51]《令义解》,第96页。
[52]《大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旧唐书》卷51《食货志》。
[53]《大唐六典》卷1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条。
[54]《通典》卷7《食货七》丁中条,《唐会要》卷85团貌条记“五十九免役”。
[55]《唐会要》卷72京城诸军条、卷78诸使杂录上条,《全唐文》卷19题为《简补羽林飞骑诰》。
[56]《通鉴》卷212开元八年二月壬子条。
[57]参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汉译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27-232页。
[58]《通鉴》卷192系此事于武德九年十二月末,《贞观政要》卷2《纳谏第五》附直谏条系于贞观三、五年间。朱雷先生推测,此事当在太宗即位尚未改元之时(《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第365页注(29),《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123页注(2))。据新、旧《唐书·太宗纪》及《通鉴》卷192贞观元年六月条,封德彝卒于贞观元年六月,而且魏徵所言之“关中免二年租调,关外给复一年”,实是太宗在武德九年八月即位时大赦天下诏文的内容(参《册府元龟》卷84《帝王部·赦宥三》、《全唐文》卷4太宗《即位大赦诏》),故应以《会要》、《通鉴》所记时间为是。
[59]《唐会要》卷70州县分望道条记:“贞观元年三月十日,并省州县,始因关河近便,分为十道。”《通鉴》卷192系于贞观元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