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乡村户之生活水平析议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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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作者简介:谷更有(1971—),男,河北平山人,博士、2002~2004年武汉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为河北师范大学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宋代经济史研究。
一、宋代经济发展水平同国内、国际的横纵向比较
“普遍贫穷乃所有前现代社会的特征,处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在满足民众和国家心目中的需要方面,可以说做得比任何其他前现代社会的民族都更为成功。”①这是不少海外中国史学者对前现代中国在世界史上地位的总看法。海外学者们对宋代更是称赞有加,如日本宋史学家宫崎市定认为:“中国文明在开始时期比西亚落后得多,但是以后这种局面逐渐被扭转,到了宋代便超越西亚而居于世界最前列。”②再如经济学家安古斯·麦迪森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历史上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做了估算。根据其结果,无论是作纵向还是横向比较,宋代在世界经济史上都有一种非同寻常的地位:“在960~1280年间,尽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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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第173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② [日]宫崎市定:《宋代にぉける石炭と铁》,刊于《东方学》第13辑(1957年),转引自李伯重:《“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载《中国社会》,2000年第1期。
国人口增加了80%,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却由450美元增加到600美元,增加了1/3;……与此相对照,欧洲在960—1280年间人口增加了7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则从400美元增至500美元,只增加了1/4;……。”①法国著名社会史学家谢和耐先生也称宋代为当时“全世界最富有和最先进的国家”②。尽管由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些海外学者对宋代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量的判断都有不同程度的误差,毫无疑问的是,与同时代世界各国相比,宋朝无论是制度还是社会经济等方面都是居于世界最前列的。但尽管如此,它仍然不能摆脱“普遍贫穷”的前现代社会特征。
现代西方史学家是怀着羡慕的心情来叙述宋代历史的:“据估计,11至12世纪,水稻产量增加了一倍。生产率提高使人口的相应增长成为可能,而人口的增长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了生产。”③“当时(指宋代)中国的经济居主导地位,这可以由以下事实看出来:中国的出口品大多是制造品,如丝绸、瓷器、书画等;而进口品多半是原材料,如香料、矿石和马匹等。最后应指出,宋朝时代中国人首次大规模从事对外贸易,不再主要依靠外国中间商。因而宋朝时的中国正朝成为一个海上强国的方向发展。”④而对与中国宋代同时的欧洲的描写却充满了灰色基调,如对十字军东征时期(1095—1291年)法国情况的描写:“法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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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Angus Maddison,Chinese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the Long Run,Development Centre of 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1998,p25,p40,转引自李伯重文。
② [法]谢和耐:《蒙元入侵前夜的中国的日常生活》,第4页,刘东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③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第438页,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④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第439页。
时期遭到饥荒,接续而来的歉收使谷物价格飞腾上涨。……食粮又少又昂贵,穷人吃树根、野草来充饥。”①而那些参加十字军的人的动机大多是为了摆脱贫困,“因为有些人由于好奇心而到东方去;其他的人由于家中生活窘困而需要打仗,不管是反对基督教的仇敌也好,朋友也好,以此来终止他们的贫困状态,还有别的人要逃避他们的债务,要逃避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或逃避为了他们的罪行而应得的处罚。只有少数人,没有屈服于流俗所崇拜的东西,而是由一个神圣目的所激动起来的”②。由此足见10—13世纪的欧洲充满了贫困,而且贫困到非要通过一场战争来解决的程度。相比而言,宋朝在同北方民族的战争中屡遭败绩,但通过以钱物、割地换和平的手段赢得不算短时期的安定局面。尤其是南方,农民们可以在远离战争灾难的环境下耕作。不管现代史学家对当时事实描述的误差有多大,宋王朝的地位在当时世界上无与伦比应是不折不扣的事实。因此,我们要研究宋代的乡村户的生活程度,了解宋朝当时的国际地位是一重要前提。
接下来我们考察一下宋代同以后的元明清时代相比经济处于何种水平。首先笔者同意吴承明先生的提法:“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是曲折的,有进有退,但长期趋势是不断进步的。……不认为我国漫长的封建经济有个上升的阶段,以后就走下坡路,而是在生产力不断增长中,旧制度逐渐瓦解,新的因素于焉滋生。”③在中国5000多年的古代社会中,就社会概念而言,是停停走走,始终没有质的突破,一直处于前现代时期。笔者想质疑传统所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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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社会经济史》上册,第485页,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② 同注①。
③ 吴承明:《中国经济通史·总序》,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农民战争的进步作用。因为对社会的破坏因素分为两种:一是灾害,二是人为战争。16世纪以前的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很大原因是中国的战火少于世界各地,特别是欧洲。就中国自身而言,自秦末以来,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一次接一次,每次都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破坏,尽管每个新朝代在建立之初都致力于恢复经济,可每次发展总赶不上破坏,这样循环往复,尽管每一次重新开始时经济发展速度、规模都要有超越前代的表现,但边际增长率却在降低。况且农民战争的结果从对社会性质的影响上讲,即使胜利也不能称其为真正的革命。对于宋代的经济发展同元明清经济发展的关系,历史学界多已达成共识,它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转折时期”①。日本宋史学家期波义信先生更将宋代看成是中华帝国2000年历史的分水岭,但又进一步指出:宋代同前代相比,各方面的革命性变化远不及后来的16世纪、19世纪的明清时代的变化,可耐人寻味的是明清时代的这些增长指数,并未使明清的生活质量有大的改观,人口增长对经济增长的抵消无疑是一重大原因。②对此,美国史学家黄宗智先生有更好的阐释,他把这种现象称为“没有发展的增长”③。也正因此,尽可能以直观形式揭示宋代乡村户(民众)的生活水平显得更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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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叶坦:《商品经济观念的历史转化——立足于宋代考察》,载《历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② [日]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序章二:宋代社会和长江下游地区》,方键、何忠礼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③详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一章《导论》,中华书局2000年版。
二、宋代乡村户生活水平概述
宋代乡村户的生活水平是个什么样子呢?前文讲过乡村户可以等同于农民,而“农民是包含着收入和地位方面种种差别的一个形形色色的阶层”①。因此,我们在研究宋代乡村户时,首先应有“乡村户的等级观念”,否则就会以偏概全。如不少学者对宋代农民的描述大都依据司马光的这段话:
窃谓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农夫寒耕热耘,霑体塗足,戴星而作,戴星而息。蚕妇沾蚕、绩麻、纺纬,屡屡而积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极矣。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间为之灾。幸收成,则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已有矣。农夫蚕妇所食者,糠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故其子弟游市井者,食甘服美,目睹盛丽,则不复昔归南矣。至使世俗俳谐,共以农为嗤鄙,诚可哀也。况聚敛之臣于税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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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第185页。
②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简称《长编》)卷359神宗元丰八年八月己丑。
并由此断定宋代的农民过着饥寒交迫、暗无天日的生活。可如果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司马光这段话的背景,恐怕其历史价值会大打折扣。首先司马光说这段话的目的是为了反对王安石变法。为了印证王安石差役法为免役、助役法的不合理,他尽可能地选取乡村户当中之贫下者为叙述对象。在差役法时,上户服重役衙前多有破产,贫下户服力役相对较轻。王安石变差役为免役,让各级主户出免役钱,由政府雇人服役,从而使上户的负担有所减轻;而下户除服力役外,须出免役钱,负担较前加重。其实,不管是差役法还是免役法,都没有改变宋廷对民众的赋役控制,只不过方式改变一下罢了。王安石变法是既缓和矛盾又增加财赋收入,司马光的维护旧法也是为维护宋朝社会的稳定,二者从终极目的来看是一致的。但司马光之所以反对变法,似不是针对变法本身而言,而是针对王安石本人。司马光曾言:“臣与安石南北异乡,用舍异道”,吐露了其心声。所以,司马光所说的农民的状况是事实,但不全面,只反映了一些贫下层的状况。况且,其中也反映出在风调雨顺的年月,农民苦归苦,但辛苦会换来回报,起码基本生活还是可以维持的。在发生自然灾害,农业减产而官府又不减税、地主不减租的情况下才真正会出现哀鸿遍野、饿殍遍地的情况;其余大部分时间,农民还是可以安居乐业的。如果真是两宋300多年来都像司马光描述的那样子的话,何以会有后来文士所盛誉的“封建文化的顶峰”。与司马光相反,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中却记载了一些游宦对乡村生活的向往之情:
仕宦之身,天涯海畔;行商之身,南州北县;不如田舍,长相见面。门无官府,身即强健。麻麦遍地,猪羊满圈,不闻金贵,唯闻粟贱。夏新绢衣,秋新米饭。安稳睡眠,直千直万。
这是描述上等农民的生活纪之实,那么一般农民呢?同书中又载:
我田我地,我桑我梓,只知百里,不知千里。我饥有粮,我渴有水。百里之官,得人生死。孤儿寡妇,一张白纸,入著县门,冤者有理。上官不嗔,民即欢欣;上官不富,民免辛苦,生我父母,养我明府。苗稼萋萋,曷东曷西?父母之乡天子马啼。
如此雅境简直是世外桃源,与司光所述的情形大相径庭。我们能据此判断宋代农民的普遍生活状况吗?显然不能。因为这也是宋代某种时空下的特殊生活片断,同样是一种极端。
概而言之,宋代乡村产生活水平:贫富有别,参差不齐。《长编》卷27雍熙三年(公元986年)七月甲午条载:国子博士李觉上言:“秦汉以来,民多游荡,趋末者众,贫富不均。今井田久废,复之必难。旷土颇多,辟之为利;且劝课非不至,而尚多闲田。用度非不省而未免收赋。地各有主户而无田产,富者弥望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雨露降而岁功不登,寒暑迁而年谷无获;富者益以多蓄,贫者无能自荐。”这是宋初农民的状况——严重的贫富不均。其原因除与宋政府实行土地“不抑兼并”的政策有关外,更与五代纷争、天下初定有关。为改变这种状况,李觉建议太宗:“欲望令天下荒田,本主不能耕佃者,任有力者耕种;一岁之后,均输其租,如此乃王化之本也。”①神宗时的农民情况仍以司光的话为据:“彼农夫之富者不过占田稍广,积谷稍多,室屋修完,耕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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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27雍熙三年七月甲午。
假而已。……其贫者蓝缕不蔽形,糟糠不充腹,秋指夏熟,夏望秋成,或为人耕种,资米拾以为生……”①二者之间的中户是什么情况呢?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王岩叟言:“第三等以上户皆能自足。”②宋朝的五等版籍中,第三等户为中户,王岩叟说中户的生活水平是能“自足”,而不能“自足”者即为贫下户;神宗张方平说过相似的话:“中户以下鲜有盖藏。”③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足”是指生活水平而言。而生活水平除与家庭所拥有的土地、赀财有关外,还与家庭人口的多少、用度的奢俭有很大关系。政府划分户等所依据的只是家庭所拥有的土地、赀产等表象,并不依据其生活水平。其实生活水平的高低与某户是地主还是自耕农、佃农并不是我们旧有观念所想像的那样绝对成正比的。姑且以20世纪30年代的河北张北县的情况为例:
农民之生产情况不一,故生活状况亦异。地主之家,土地虽多,门户较大,花费颇巨,生活程度亦随之增高,故有疲蔽之状;自耕农之家,虽比地主之户门户较小,花费减轻,然因天灾人事之压迫,亦有入不敷出之叹。半耕农介平地主与自耕农之间,折衷办法似可救济,然谷价低廉,以终年劳动勤苦及分收二三成这租粮,实不抵粮赋与一切花费之用;至佃农之家,生活简单,自食其力,如能勤俭自励,尚可维持,惟地主分收之外,所余无几,况本无积蓄,遇有歉收复,危险殊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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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252神宗熙宁七年四月甲申。
② 《长编》卷379哲宗元祐二年三月辛巳。
③ 《长编》卷259神宗元丰二年十一月戊申。
不论是地主、自耕农、半耕农还是佃农都存在“生活充裕、盈亏相抵、生活困难三种情形”①。这条资料反映的是国有土地制度崩溃以来,中国前近代社会乡村中的普遍现象,宋代也不例外,比如佃农就不像传统所认为的那样贫困不堪。试举一例:“抚民冯四,家贫不能活,逃于宜黄,携妻及六子投大姓,得田耕作,遂力农治园,经二十年,幼者亦娶妇。”②冯四佃用富家土地,为六个儿子成家立业,实属不易,很难想像如果佃农真的处于如传统阶级分析法所认为的那种处境,能成如此之举。
另外要提及的是,所谓“自足”也并非指同一水平,经济状况不同的地区,其自足标准也有很大差别,如宋代的广南西路,“(广西一路)百姓贫之非他路比,上等之家不等当湖湘中下之户”③。有宋一代地区经济发展悬殊巨大,由此可见一斑。进一步引发我们思考的是,同一地区的同等户所拥有的田、财、生活水平就一定相同吗?当然不会。户等的每一等都是包括很多家户在内的一个群体。作为一个阶层,其内部在田财拥有量、相对贫富方面千差万别,才是社会的真实状况。仅就宋代的第三等户而言,它是政府区分贫下户与中上户的临界点,通过上述史实我们有理由说其大部分是拥有土地量不多,仅能维持自足生活水平的温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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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继淹修,许闻诗等纂:《张北县志》卷5《户籍志·生计现状》,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
② [宋]洪迈:《夷坚志》壬志卷1《冯氏阴祸》。
③ 《长编》卷301神宗元丰二年十一月壬申。
层人群,但不排除有少些自足有余的富裕户。①
那么,宋代第三等户这种“自足”是一个怎样的数字表现呢?一个前提是应搞清第三等户的家庭规模和土地拥有量。《通考》卷26《国用四·赈恤》载:“曾巩《救灾议》曰:‘河北地震、水灾,毁城郭,坏庐舍,百姓暴露乏食。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此言表明,河北一带在宋代标准的中户为十口之家。《全宋文》卷1610吕陶《蜀州新堰记》载:“西南虽号沃壤,然敛赋百出于农。耕夫日夜劬劳,而三时有馁色;百亩之家,占名上籍,而歉岁不免饥。”其言百亩之家,虽占名上籍,实比上籍之田多财厚者为穷多矣。言上籍者,即上三等户也。上籍之最差者,第三等户也。由此判断,常见的第三等户多是拥有百亩之田。《宋会要》食货13之27载:(司马光言)“臣意以为十口之家,岁收百硕,足供口食。月掠十五缗足供日用,二者相须,此外有余者,始令出助役钱,非谓止收百硕即令助役也。”很显然,司马光所言十口百亩之家为典型口食自足之家,因而此类家庭为第三等户无疑。另据嘉靖《惠安县志》有关宋代以田划户等的记载:宋时福建划分户等,分田和地两类,田分九等(1—3等为上等,4—6等为中等,7—9等为下等);地为五等(1—2等为上等,3等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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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曾瑜先生在《宋朝阶级结构》(第35页,河北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中已对此作了精辟分析,其言:“第三等户作为中间等级,其阶级状况自然不可能是清一色的,其中应有小地主,也应有富裕农民。”我很赞同王先生对第三等户内部生活状况的平衡性分析,但由于其书使用“地主”一词,是指阶级分析法中的“地主”的含义,与笔者所理解不同,因此不敢苟同。另外,王先生言第三等户的生活最差者也为富裕农民,也与笔者所言的“自足”有差异,依笔者理解,富裕层为自足有余阶层,因此对王先生的论断持保留意见。
等,4—5等为下等)。第三等户的家庭拥有的田地量,各以中等计,田为38—92亩,地为45—109亩。①取第三等户拥有田数约为70亩,地约为105亩。考虑到福建多为水田,稻米中地亩产取乐观的数字为1.5石,北方麦粟的亩产以1石计,如果在南方70亩田方能自足,那么北方即百亩方可与宋人所言相符。
综合上述所证,宋代的第三等户在政府眼中以“十口百亩之家”为典型(因北宋都城在北方,所以大臣们所论常以北方农家为准),它也是区分中户和下户的一个基本尺度。然而实际生活中,第三等户不可能这样整齐划一,但正常年景下,生活能自足应为第三等户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②
掌握了这个前提,接下去我们具体看一下宋代乡村第三等户的“自足”生活水平。在做这个工作前,需要了解一下有宋一代的整体生活水平。换句话说:宋代的最低生活保障如何?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四月十八日司光马光言:“臣意以为十口之家,岁收百硕足供日用,月掠十五缗足供日用。”③其言“足食足用”者,也就是个温饱水平,北宋时的温饱状况由此可见一斑。那么南宋时的温饱状况是个什么样子呢?且以广惠院的粮财分配为例。《开庆四明志》卷4《广惠院·记》载:“……聚城内外鳏、寡、孤、独、瘼、聋、跛、辦之将沟通壑者,使居焉。以三百八为额,大口月给米六斗,钱十千;中口四斗,七千;[小]口三斗,五千。”同书《广惠院·规式》中又载:“按《图志》,郡旧有养济院一区,特不过矮屋三数间……昨以省务酒额并归库,屋宇空闲,遂行修葺……每一大口,月给米六斗,钱一十贯;小口五岁以上,月给米四斗,钱七贯;十五岁以上,从大口给。”《宋会要》食货60之1载:“庆元五年(1199年)十二月十二日,广东提刑陈哗创安仁宅和惠济库,每家给屋一间,七口以上两间止。计口给钱米,十五岁以上,每日支米一升,盐菜钱一十文;十五以下,以支米一升,一家不过七口。”广惠院、安仁宅、惠济库都是地方政府创办的慈善机构,其对粮财的配额一般是以最低消费水平计算的。由上述资料看,广惠院的配额与司马光所言的“足食足用”标准相近,安仁宅与惠济库的配额显然只是活命钱,它与政府赈灾的配额相近。如《宋会要》食货57之3、4载: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正月,河北赈灾“口一斛,户五斗为限”。其言“口一斛”,即口一升,只是小孩的饭量,对大人来讲只能保命。曾巩《救灾议》曰:“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月当受粟三石六斗,幼者四人,月当受粟一石二斗,率户月当受粟五石,难以久行也。”以此数字计算,壮者为日食二升,幼者为日食一升,即为足食额。但如果这样配额的话,政府“难可以久行”,只能减半,以保命额为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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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转引自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19—20页。
② 关于乡村第三等户的表现形式,除田地外,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如《长编》卷376元祐年四月条载吕陶所言:“天下郡县所[定]版籍,随其风俗各有不同,或以税钱贯百,或以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另王曾瑜先生特别提到“宋代划分户等完全依据人户财产多少”,而土地当为乡村户第一大财产,当然是划分户等的重要依据,此外一重要依据即家业钱(包括土地产钱)和税钱,后者多用于南方。且“自北宋至南宋,家业钱愈来愈成为城乡划分户等的通用财产标准。”但因其无统一的标准,比较复杂(参见王著,第18—23页),且与拙文联系不大,故只取“田亩”因素。
③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下简称《宋会要》)食货13之27。
再有一项就是“盐菜钱”,安仁宅的配额是大人十文,小孩没有。以此计算,一个十口之家,壮者六人,幼者四人,需1800文即1贯800文,与司马光的“十五缗”实在差得太多。也难陸称“盐菜钱”。“盐菜”是人活命所必需的,至于油、酱、醋等调味品,恐怕在如此低的配额下是难得一见的。那么在宋代家庭一般的日用为多少呢?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5《俭约》中载:“李若谷为长社令,日悬百钱于壁,用尽即止;东坡谪齐安,日用不过五十……又与李公择书云:‘口腹之欲何穷之有?每加节俭,亦是惜福延寿之道。’张无垢云:‘余平生贫困,处之亦自有法。每日用度不过数十钱,亦自足,至今不易也。’……仇泰然守四明,与一幕官相得。一日问及:‘公家日用多少?’对以‘十口之家,日用一千。’泰然曰:‘何用许多钱?’曰:‘早具少肉,晚菜羹。’”从中可以看出日用数十、五十、百钱者,过的是非常节俭的生活。尽管这些人都身为县令以上的官,但都以俭约为美德。张无垢是以穷苦人的标准用度的,即日开支“数十钱”,当时乡村贫苦百姓的劳务费也是基本相符的。《夷坚志》丙志卷11《钱为鼠鸣》载:“吾乡里(鄱阳)昔有小民,朴纯无它技,唯与人佣力受直。族祖家日以三十钱,雇之舂谷,凡岁余得钱十四千。”同书丙志卷16《王省元》载:“临江人王省元,失其名,居于村墅,未第时,家苦贫,入城就馆,月得束修二千。”月得二千,也就是日得70文左右。同书支戊志卷1《石溪李仙》载:“南剑州顺昌县石溪村李甲,年四十不娶,但食宿于弟妇家。常伐木烧炭,鬻于市。得钱,日籴二千米以自给,有余则贮留,以为雨雪不可出之用。此外未尝妄费。”同书补志卷1《都昌吴孝妇》载:“都昌妇吴氏,为王艺妻,无子寡居,而事姑尽孝……吴为乡里纺绩、洗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且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为薪米费。” 《长编》卷443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六月乙卯条载:“农民在官日使百钱最为轻费,然一岁之用已为三十六贯。”其言百钱是一人一天的活命钱,36贯是一人一年的活命钱,宋代农民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见一斑。庄绰《鸡肋编》卷下载:“韩岜知刚,福建长乐人,尝监建谿茶场……采茶工匠几千人,日支钱七十足。”这些资料反映出:有宋一代,各地贫民的生活在没有天灾人祸的情况下大体相同,基本处于填饱肚子的水平。其劳务费相当于口日食2升米的价钱或略多一点。以此论,《鹤林玉露·俭约》中那个幕官“十口之家,日用一千”的生活水平的确为小康生活,因为能“早吃肉,晚吃羹”,普通农民这是梦寐以求的。十口之家,日用一钱,月用即为30贯,比同马光所言的足食足用水平整整高了一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推断出宋代乡户的基本生活程度:能维持日食2升或日进百钱以下的是乡村户中的贫困层;十口之家,能维持口日食2升,月用钱15缗的是乡村户中的自足层;十口之家,能维持口日食2升,日用钱1贯以上的是是乡村户中的小康层或富裕层。乡村中的第三等户的生活水平估计一般是:十口之家,口日食2升,月用钱15贯—30贯之间。宋代乡村的第三等户可算做是标准的自耕农吧,①标准是所产粮食一般只能自给自足,这样的家庭尽管略有余粮,②但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拿到市场上卖的。依王叟的话讲,河北安喜一带,第四等之户的家产“仅能二十四缗”③,那么第三等户的家产为多少呢?这从第三等户是富与贫的界限和纳役钱的下限可以推知。《长编》卷299神宗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七月戊寅条载:“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家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钱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钱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同书卷249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辛亥条载:“诏两浙察坊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书蠲之。其以家产或以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裁自若干贯,百以下放免,以闻。”把两条资料对照可知,后者是前者的前奏,故前者中“有家业不及五十千”的乡村下等户为第五等户。据此,两浙乡村第五等户的家业钱一般在五十千以上。此地区为宋代富乡之一,富乡第五等户为贫乡第三等户水平,因此我们有理由讲,宋贫乡第三等户的家业钱一般不少于五十钱。赵彦卫《云麓漫钞》卷12载:“国朝役人之制:衙前人役,曰乡户,曰押录,曰长名,……建隆以来,并招募,惟乡户、押录主持官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其言衙前之役为第一等户之责,官府为防止官物损失,规定有物力二百缗者方可服役。有物力二百缗者,乃第一等户之较低者也。尽管第一等户的家产物力各地差异极大,但据仁宗时期大臣韩琦所举“甲为富乡,其地第一等户物力为三千贯,乙地为贫乡,其地第一等户家业物力为五百贯”的例子看,其数据虽为假设,但差距之存在当为事实。因此,赵彦卫所述及的“二百缗”当为一贫乡的第一等户的家业钱,而贫乡的上户相当于富乡的中户,像前文述及的广西和湘湖的差别一样,以宋时富乡之一的两浙地区为例,第五等户的家业钱一般为五十千以上,由此推断这地区第三等户的家产为二百千以上当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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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曾瑜先生称宋代第三等户“应有小地主,也应有富裕农民,从某些史料看是存在的,但从普遍的角看,第三等户更应算作是标准自耕农阶层,只不过它的两极与第二等和第四等,即富农地主和贫农不好精确罢了。因此,我更赞同朱家源先生的说法。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354—355页;朱家源《谈谈宋代的乡村中户》,载《中华文史论丛增刊·宋史研究集》。
② 估计不会超过二年蓄粮。《文献通考》卷12《赋役二》载:“英宗时,司马光言:……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其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前衙前矣。”由此判断,正常情况下,“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的农户只能算作中农第三等户。
③ 《长编》卷364哲宗元祐元年正月戊戌。
通过以上论证推断,宋代的第三等户的家业钱(即包括土地、房产的不动产值)贫乡当在50贯以上,富乡当在200贯以上。
笔者已经注意到一个事实:有宋一代,不论是北宋还是南宋,贫苦人的生活水平时空差异不大,都是在糊口线上挣扎;而上等户则不然,同一地区的时间差异不大,但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却有天壤之别。依韩琦所言,生活水平最低一级的上等户,全国不同地区的差距至少也在6倍以上,上限差距相比更加悬殊。作为中间阶层的第三等户的差异也主要表现在地区差异上,尽管不如上等户那样大,但至少也在4倍以上。
乡村第三等户在乡村户中所占的比例如何呢?《全宋文》卷377范仲淹《奏减郡邑以平差役》[天圣八年(1030年)七月]载:“河西县主户一千九百,内八百余户属乡村……缘乡村中等户只有一百三十户……。”据此计算,河西县乡村中等户占全县乡村户的八分之一多一点。《长编》卷131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张方平言:“伏以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籍中,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等、第五等常及十分之九。”同书卷277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辛巳条载张方平奏疏《论率钱募役之害》曰:“至于五等版籍,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四等以下不啻九千。”分析这两条资料得知,神宗时的三等以上户占乡村户的十分之一,比仁宗时有所下降,四等以下户比例基本没变,即意味着神宗时第三等户的家庭状况有下降趋势,当然不排除官民勾结作弊的因素。《长编》卷364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正月戊戌,监察御史王叟言:“臣谨以昨治定州安喜一邑之弊陈于前,惟陛下采察幸甚。安喜户一万三千有余,而第四等户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产仅能二十四缗;而由役钱额大,上户不能敷足,乃自第五等升三千四百余户人第四,复自第四等户升七百余户人第三。”这条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有些复杂,第三等户的数字不明确,但第四等户的数字出现了两次,差役法时为1600多户,免役法时为5000多户。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一些地方官歪曲变法精神,循私舞弊,因此第四等户出现5000多户是极不正常情况下出现的。以差役法下的1600多户为据,约占总户的1/10强。第三等户的数字虽无法推算,但可以肯定少于第四等户所占的比例,即少于1/10。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北宋时(因南宋无确切资料,只能以北宋为据)中等以上户约占总乡村户的1/10—1/5,第三等户约占总乡村户的1/10—1/8。
至此,我们对宋代乡村第三等户有了一个大概的轮廓:十口左右的家庭,百亩左右的土地,相对自足的生活。在风调雨顺、没有天灾人祸的环境下,这部分人过着还算是安居乐业的日子。下面两个例子就是乡村第三等户现实生活的反映。《夷坚三志》壬志卷6《黄陂红衣妇》载:“黄州黄陂县太公村民李氏,门外有栗木一本。初夏之日,其家男妇女子皆出莳,惟一二少女守舍供。”看来这家劳还算充足,农忙时节能干活的全下田,年少不能从事重活的姑娘也不闲着,留守在家为家人做饭。而对于劳力少的,要保证不误农时播种或抢收,就只有雇短工了。如“绍熙二年春,金溪民吴廿九将种稻,从其母假所著帛绨袍,曰:‘明日插秧,要典钱,与雇夫工食费’”①。这个例子原意是讲吴廿九不孝的故事,实际并非吴家穷得到当衣典钱的地步了。因为典钱雇工于理不合。其家田估计不算太少,否则吴廿九也不会打算雇工。另外,其家还有“桑十余株”,应该算是足食足用的第三等户家庭。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要以为雇短工是因为主家富到不用亲自劳动的地步了,而是因为家里劳力少所致。主家家人也要一起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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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夷坚志》支丁志卷4《吴廿九》。
三、宋代乡村第三等户和当代农民的比较
宋代乡村第三等户是一个脱贫但尚未致富的阶层,与当代地处偏僻地区的处境极为相似。宋代第三等户的自足是相当脆弱的,不妨作一。十口百亩之家,一年两熟计,主要农作物不外是小麦、栗和水稻,尽管水稻亩产量比小麦略高一些,但由于南方人均土地拥有量大多少于北方,故可均按亩产一石计,则年收获量为200石,其中交税、留籽种等约占去一半,剩余100石;食用以温饱计,壮者6人日食2升,幼者4人日食1升,年消费约60石,可余半年粮。这是在理想状态,即风调雨顺、没有天灾人祸、百亩田均为良田、亩产相同的条件下的结果。如考虑一些实际情况,如6个壮者尽为健啖者的话,每人一顿饭就能吃掉通常人一天的饭食;①另外像婚丧嫁娶也消费大量的粮食,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对作为中农的乡村第三等户来说,要想有积蓄,必须靠节俭。像前文幕官所述的“早食肉,晚食羹,日用一千”的生活,恐怕只有在过年那天。其实,在乡村中不惟中等户,即便一般的上等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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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庄绰《鸡肋编》卷中载:“三代之世,无九年之蓄不为足,而后世常乏终岁之储,非特敦本力田者少,而食者众,……盖健啖者一饭不过于二升。”
也不敢大手大脚放开消费。他们尽管家业大,但人口多,在亩产量难有大的提高的情况下,人的消费量是远大于食物的生产量的。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宋代,可以说在整个的前近代社会都一直存在。如明代吕坤《实政录》卷2载:“且如今百姓们过日子,有地土的人家,一年收三二百石粮,吃穿使用泼手大脚,也只够过了一年,明年收百五十石或百石,吃穿使用挪上攒下少不得过了一年。试相那挪上攒下也不曾少了吃穿使用,只是不得风光宽绰耳”。显然这是上等农的情况:吃饱穿暖尚可,如果想“风光宽绰”其家业就难以长久了。另外,前文我们讲述的20世纪30年代河北张北县的情况:“地主之家,土地虽多,门户较大,花费颇巨,故有疲弊之状。”①地主之家尚且如此,中等农家来说更不敢奢侈了,至于那些贫农,别说奢侈,恐怕能每天填饱肚子就算是大过年了。诚如黄宗智先生所言,这是“糊口农业”的典型表现。如此脆弱的家庭经济,且不论因素、因素,单就人自身因素来考虑,一个家庭中,如果有一个人患上一场大病,足可以把一个足食足衣的家庭摧跨。无疑,这样的家庭即使没有其他政治、社会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富裕”或“足衣足食”也难长久。我们注意到在前近代的中国社会中,总是新一拨富人刚站起来旧一拨富人却倒下去,如此反复不已。这种现象过去不少学者用商品经济的冲击、政治制度的缺陷、经济制度的不合理等原因来解释,固然有其可信的一面,但笔者觉得所有这些可能都不是最根本的东西。因为对于出身于农民家庭、熟知农村社会情况、有着切身体验的笔者这个“准农民”而言,可以毫不讳言地说,当代部分农民家庭的脆弱性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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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继淹修,许闻诗纂:《张北县志》卷5《户籍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
为什么政治制度变了,社会性质变了,而农民家庭的脆弱性仍然存在呢?因为当代农民家庭和中国前近代的农民家庭还存在相同的脆弱基因。不管是中国前近代社会还是社会都曾有过两种组织形式,即集体组织形式和家庭组织形式。前近代社会下的集体组织形式,不论是奴隶制的集体劳动还是地主制的庄园形式,都是不公正社会体制下的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被迫劳动。这种形式的集体不如说是杂体。在这种杂体下,每一个成员,实际上相当于主家的牲口。20世纪50—70年代的人民公社制下的集体形式是一种超越经济的人为的理想模型,是一种“理想天真,现实无奈”式的泡沫型集体。由于过于超前,在生产力尚未达到足于保证每个集体成员所需求的生存安全的条件下,国家和集体硬着头皮对每一个成员的生老病死进行体贴入微地关怀,只能是打肿脸充胖子,最终只会共同贫穷,共同脆弱。家庭作为生产生活单位,是前近代和现当代都最长久最普遍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生产积极性高,凝聚力强,但缺点是没有成本意识,只考虑生产增长,不考虑成本增长;只知道外在的节俭,而很少考虑内在的创收;即便有内在的创收意识,也无为创收而进行必需的投资能力。
在农村,家庭的外在环境是村庄,内在环境是家族。村政府向来只把村庄作为一个行政组织,只是把它从一个聚落改造为一个行政组织,而很少考虑把它改造为一个经济实体。形不成一个凝聚力强的经济实体,也就形不成一种组织所具有的“村兴我荣,村衰我耻”的激励精神。家族作为村民的内在组织,只是在原始心理下维护共同血缘而自发形成的亲和力内聚,其基本功能是保护家族成员的安全、日常的互帮互助和扶危济困,和真正的经济实体,几乎不沾边。因此,农户家庭所依存的内外环境都无法改变其家庭生产的基本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农村的实际情况,曾在一段时间改变了农村长期贫穷落后的局面,但令人费解的是,20多年来,有不少农村地区仍维持着脱贫未致富的尴尬局面。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中,农业仍只是一种生业,而未形成一种产业。农民的各种保障,除赈灾外,大部分仍依靠农民自身。近年来,随着城乡差距的拉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有相对下滑趋势。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严重制约着农民生活状况的改善,家庭成员中一人生病足以使一个小康家庭倾家荡产。直到现在,农民的社会保障仍如1000多年以前一样,仍是依靠土地,而土地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但它能保障农民的意外事故吗?1000多年以前不能,恐怕现在也不能。要深化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绝非只是改变种植结构问题;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进度,如果不从农民生产组织方面着手,不从根本上改变家庭生产方式的局面,恐怕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很难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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