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信用业的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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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90页。
③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10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版。
秋战国时期,有关借贷发生的事件已有史可查。①《国语》、《左传》、《管子》、《史记·货殖列传》等,均确定无疑地记载了发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多借贷事件。我国古代商品的发展曾出现了三次发展高峰,②与之休戚相关的信用业也随之经历了三个发展高峰:⑴春秋战国秦汉时期;⑵唐宋时期;⑶明清时期。
一、信用形式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结束了魏晋以来的低谷状况,得到极大地发展。由于商品经济的活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了诸多信用业务。从形式来看,主要有高利贷信用③、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国家信用等形式。宋代,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分化,生产的专业化水平渐趋提高,进人流通领域的商品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数量上都日渐增多。生产、消费卷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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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彭信威先生认为《国语·晋语》中有关“弃责”、“假贷居贿”的记载和《左传》中有关“公子鲍竭其粟而贷之”的记载,也许才是最早的记载(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105页)。姜锡东先生也认为至迟在春秋战国时期,商业信用就已存在。(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25页,河北出版社1993年版。)
②林文勋、杨华星:《也谈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载《思想战线》2000年第6期。
③ 关于高利贷的概念,历来颇有争议。刘秋根认为:“所谓高利贷资本即主要适应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生息资本,就中国古代而言:凡带经营谋利性质、且收益较一般地租收益高的借贷,均属于高利贷资本。这种借贷既有对小生产者、地主、贵族的生产性、生活性借贷,也有对商人,手者的经营性、资本性借贷”(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第26页,社会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这是目前铰为公允的一种说法。
深度和广度都较唐代有所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与之切合联动的信用业务,发生了相应的变化。①在宋代,信用形式主要有高利贷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国家信用等。
(一)高利贷信用
唐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激励下,放款取利无疑成为逐利的一项重要方式。《旧唐书》卷78《高季辅传》载:“贞观初……,今公主之室,封邑足以经资用,勋贵之家,俸禄足供器服,乃戚戚于俭约,汲汲于华侈。放息出举,追求什一,公侯尚且求利,黎庶岂觉其非?”
这段记述虽然说的只是放款取利的一个小片断,但却反映出唐代放款取利的现象十分普遍。提供放款的渠道较为广泛,有商人、富室、官吏、权贵,甚而官府。商人放款,既有本国商人放款,也有外国商人放款。《全唐文》卷72载:“顷者京城内,衣冠子弟诸军使并商人百姓等,多举诸蕃客本钱。”反映的就是外国商人放款之事。官府放款,有专人管理。“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文,岁满授官。”②官府在经营放款取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弊端,产生诸多恶果,败坏了吏治。贞观十二年二月曾在褚遂良的建议下敕停。③但无论是对具体经营者还是对官府而言,由于收益较大,敕停之令宛如过眼云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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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彭信威先生认为:“信用事业和信用机构方面没有同比例的发展。宋代的信用事业和信用机构基本上同唐代差不多,只是中心由长安移到汴京,再移到临安”。(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535页)姜锡东先生认为“尽管宋代之前的商业信用已经获得一定的发展,个别时期的个别方面甚至并不逊色于宋代,但是,就其整体发展水平而言,不管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远远不如宋代。”(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25页)
② 《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
③ 《唐会要》卷91《内外官料钱》上。
由于依托于官府,这种官府经营的放款事业经营者具有一些特权。如“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民间有不取本钱,立虚契,子孙相承为之”①。这就给经营者进行投机活动和徇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以致官府都无法控制,只能在承认这种事实的前提下稍加限制。《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有一段记载,反映的就是这种状况:“元和十一年八月……右御史中丞崔从奏,前件捉钱人等比缘皆以私钱添杂官本,所防耗折,裨补官利。近日访闻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可征索者自充家产,或通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逼迫,为弊非一,今请许捉钱户,添放私本,不得过官本钱。勘责有剩,并请没官。从之。”
据彭信威先生考诸《唐令拾遗》、《唐会要》、《太平广记》和《新唐书》等文献,这一时期的信用放款称为出举、举放、举债、放债、放息钱或责息钱。②而这些放款多为高利贷。经营高利贷能够获取较为丰厚的利润,无论是官方还是私人都热衷于高利贷的经营。《唐会要》卷88《杂录》开元十六年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已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从唐政府的这道诏令中,不难看出,放款方因取利太甚,严重损坏了贷款人的利益,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唐政府规定放款利率以对之进行限制。高利贷信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成为一种主要的信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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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
②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383页。
对于高利贷的利率而言,私营的利率一般均高于官府。《太平广记》卷434引《原化记》:“贞元中苏州海盐县有戴文者,家富性贪,每乡人举债,必须收利数倍。”据叶世昌先生考诸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多数契约月息10分,高可达20分。①官府所收利率,月息一般不高于10分。从玄宗开元年间至武宗会昌年间,官府经营的高利贷利率出现了依次由月息7分、6分、5分、4分更替的现象。彭信威先生指出,这并不代表唐代的利率在下降。“至于后来收益的减少,一则因为一部分人于私囊了;二则也许因正当通货紧缩,市面不景气,放款收不回来。”②对于放款收取复利官府是严厉禁止的。《唐会要》卷88《杂录》载:“长安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仍令州县严加禁断。”但当利息超过本钱时,对收取复利,官府则又采取另外一种态度。“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③
高利贷的对象,既有出于生计而进行借款的平民百姓,又有用于经营以期聚财的商人,也有为了满足私欲、获取高利的官吏借款。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分化。平民百姓为度日或者完成婚丧嫁娶等重大活动,不得不依附于高利贷。这种现象在以小生产为基础的古代社会非常普遍。因为高利贷利率高,商人欲依赖于高利贷资本作为经营资本获利极为不易。因此,商人借取高利贷的现象极少出现。惟第三类人,既无炊米之忧,也无经营之需,为什么还要借款呢?这无非有两方面因素:一是借款作为行贿本钱。《资治通鉴》卷243就载:“自大历以来,节度使多出禁军,其禁军大将资高者皆以倍称之息,贷钱于富室,以赂中尉,动逾数万。”二是为了满足私欲而向富室借款。《唐会要》卷92会昌元年:“选人官成后,皆于城中举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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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叶世昌、潘连贵:《中国古近代金融史》,第4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②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383—384页。
③ 《唐六典》卷6《比部郎中》。
宋代放款的称呼与唐代不尽一致,有出举、贷息钱、放债、生放、赊放、称贷、出子本钱、举钱出息等称呼。借款入主要以平民百姓为主。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分化,平民百姓资金严重不足,要满足正常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必须进行借款。如宋神宗年间王安石变法,变法派在阐述实行青苗法的主张时曾言:“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不得。”①虽然变法派想申明的是在新陈之际兼并之家乘机牟取高利的弊端,但同时也反映出了这样的事实:贫者不能负担正常的生产,只能借款予以维持,但利息之高又常令借者深感头痛。当时,利息多为“倍息”②。早在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时就“令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违者没人之”③。但这些旨令往往行同空文,有禁不止。在具体的借贷中,往往出现“息不两倍则三倍”④的现象。因此,在王安石变法中,才针对这种有禁不止的状况采用经济手段,官府在春秋之际向平民提供低息贷款。即“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⑤。王安石推行的青苗钱,利息一般每次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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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43之16。
② 刘秋根认为“年息倍称”之外,“倍称之息”主要还有三种情况:一是表示某项高利贷的利息而已,只是一个含糊意思;二是利率的上限,利钱不得超过原本;三是零星纳利几年达到的利息总量。刘秋根:《试论两宋高利贷资本利息问题》,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对“倍称”之息作了全面的解说,所释甚是。该文同时还指出,宋代高利贷利率有年利和月利两种。年利除“倍称”之外,主要有6分、4分、5分几种;月利有6分、4分、5分、3分、2分几种)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太平兴国7年6月丙子。
④ 《欧阳文忠公集》卷59《原弊》。
⑤ 《临川先生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
分,年息为四分。①利息虽然较私人高利贷低,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官吏的舞弊等缘由,青苗法执行的实际情况并不理想。苏辙曾言:“以钱货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②“青苗法是实际利率高于名义利率的一种官营高利贷。”③
宋代,军队中也出现了高利贷的活动,并且演变成为当时军政的一大弊病。将校搜刮借款兵士,使得兵士家庭贫苦不堪,接近崩溃。河北沿边军营已然是“禁军大率贫窘,妻子赤露饥寒,十有六七,屋舍大坏,不庇风雨。体问其故,盖是将校不肃,敛掠乞取,坐放债负,习以成风”④。
宋代的放款取利,除高利贷外也存在一些低息贷款。这是因为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人们对市场依赖的程度越来越大,一些大商人能够凭借自己的财力,垄断商品流通,操纵市场。政府一方面要限制这些大商人的垄断行为,一方面希望增加财政收入。在这两种需求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市易法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市易法有三:结保贷请一也;契要金银为抵二也;贸迁物货三也。三者惟保贷法行之久,负失益多。”⑤京师设立市易司,各地设立市易务,受市易司领导。商人可以向市易务贷款。《宋史》卷186《食货志》下8《市易》载:熙宁五年“若欲市于官,则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之。”《文献通考·市籴考》载:“元丰二年诏,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显然,市易法实际上是一种对商人的低息贷款。有利于平抑物价,保证商品的正常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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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176《食货志》上4《常平义仓》韩琦言:“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是则贷万钱者,不问远近,岁令出息四千。”
② 《宋史》卷176《食货志》上4《常平义仓》。
③ 叶世昌、潘连贵《中国古近代金融史》,第53页。
④ 《苏轼文集》卷36《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二首》。
⑤ 《宋史》卷176《食货志》下8《市易》。
(二)商业信用
唐代,商业发展较为繁盛,但从现有的记载看,这一时期的商业信用似不甚发达。还尚未成为商品买卖所采用的普遍行为。但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也存在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等形式。玄宗开元年间,针对宇文融主持征得客户数百万钱的情况,下制曰:“其客户所税钱,宜均充所在常平仓用。仍许预付价直,任粟麦兼贮。”①在这里,官府向粟麦出售者预付货款。从《吐鲁番出土文书》载高宗总章元年左憧熹购买草契可以看到,左惮熹先向货主张潘塠预付货款银钱40文,到高昌取货。如果到期不能交货,张潘塠则要归还银钱60文。②关于延期付款,天宝六年太府少卿张瑄奏:“准四载五月并五载三月敕节文,至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若百姓未办钱物者,任准开元二十年七月敕,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征纳。”③这是民间向官府延期返付,也有官府延期支付的。《全唐文》卷718《谏窦易直》载“前在朔方,度支米价四十而无逾月积。皆先取商人而后求牒还都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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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
②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424~425页。
③ 《唐会要》卷88。
宋代,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商业信用在商业往来中较为普遍。无论是在流通领域还是生产领域都出现了需要借助商业信用才能完成经济活动的现象。商业信用的具体行为主要有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两种方式。时人已经清楚地看到:“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①实施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经济行为尽管很多,但不外乎在两类主体之间发生:一是商品经销者之间;二是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之间。这些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是在商业贸易活动中产生的,不论是民间的商人、生产者还是官府,在商业信用中都是以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身份出现的。姜锡东先生认为,宋代的商业信用可分为民营和官营两种,②这是从商业信用的提供者来划分的,较为明确地道出了宋代商业信用中提供商业信用的两种主体,是符合宋代实际的。
商品经销者之间发生的商业信用,多以延期付款的形式出现。在《夷坚志》中有一则《布张家》的故事,③从中可以看出张牙人替大客赊布匹给铺户,相对大客而言,张牙人以延期付款的形式得到大客的布匹;相对张牙人,铺户得到张牙人的布匹也是基于延期付款方式。抛开大客报恩的因素,还可以看到,大客赍布五千匹,显然既属大商人,又是行商。拥有这么多的货物,加之又远道而来,他不可能人市一点一点的零售。“自为鬻市之事,此大商之所不为”④,这是宋代大商人的普遍行为。作为行商,也不可能入市零售,必须依靠坐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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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苏辙:《栾城集》卷35《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
② 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绪论。
③ 《夷坚乙志》卷7《布张家》。
④ 欧阳修:《居士集》卷45《能进司上书》。
因此必然一次转手他人,或者赊卖他人。这种情况在宋代是十分普遍的,因为这符合行商与坐贾两方的利益。正如苏轼在奏文中指出的:“自来民间买卖,例少见钱。惟藉所在有富实人户可倚信者,赊买而去。岁之往来,常买新货,却索旧钱。以此行商坐贾两获其利。”①此类现象在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常见的,考诸有关记载宋代的史实,我们可以发现诸多类似的记载。
宋政府为解决边地驻军的粮草问题,推行“交引”法,“令商人入刍粮塞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到京师给以缗钱”②。宋政府其实是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商人贩运的粮食。这虽然是政府行为,使用的却是经济方法。促成商人接受这种信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宋政府实施的“虚估”、“加饶”措施。“募商人入中粮草,度支给还钱帛。加抬则例,价率三倍。”③
宋代,预付货款多发生于商品经销者与生产者之间。这是由于商品生产者生产资金不足,经销者为了得到商品,因此以定金的形式向生产者支付部分货款。“陕西籴谷,又岁预给青苗钱。天圣以来,罢不复给。”④可见官府曾以经销者的身份向粮食生产者预付货款。川茶未进行官榷之前,商人与生产者之间的赊欠之风已起。商人为了得到茶货,与生产者直接联系,先付给一部分货款,生产者也需要得到一部分资金,于是茶商与生产者之间就形成了信用赊买赊卖关系。“茶园人户,多者岁出三五万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来隔年留下客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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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苏轼文集》卷32《缴进应诏所论四事状》。
② 《宋史》卷183《食货志》。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1,庆历七年十二月。
④ 《宋史》卷175《食货志》。
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续采取,乘时高下相度货卖。”①预付货款除了贴补商品生产资金的情况之外,也存在经销者为保证得到商品而预先支付定金的情况。必须指出的是,除了商品经销者与生产者之间预付货款形成的商业信用外,商品经销者之间也有预付货款的行为发生。姜锡东先生在考察了宋代诸多具体事例后指出,“商人预付货款、定金的对象,既有商人也有生产者,而生产者多于商人。”②《夷坚志》中曾记载,平江常熟县东南直塘的粮食经销大户张五三于淳熙元年与“一客立约,籴米五百斛。价已定,又欲斗增二十钱,客不可,遂没其定议之值。客抑郁不得伸”③。张五三侵吞客商的定金,反映出张五三与客商之间存在预付货款的事实。宋代,经销者之间预付货款的行为,在商人贩卖禁榷商品时表现得尤为突出。“西北兵费不足,募商人入中刍粟如雍熙法给券,以茶偿之。后又益以东南缗钱、香药、犀齿。”④商人预取得禁榷商品,首先必须向官府指定的地区和机构交纳一定的钱或物,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禁榷商品。对商人而言,不论具体预先支付的是钱或物,其实质都是预先支付了所需禁榷商品的货款,即预付货款。但这种预付货款形成的商业信用完全依赖于官府实行的政策和措施,是禁榷专卖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并非是由商业运行自身需求衍生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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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净德集》卷1《奏具置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事状》。
② 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95页。
③ 《夷坚志补》卷7《直塘风雹》。
④ 《宋史》卷183《食货志》。
(三)消费信用
唐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兴盛,人们对商品的依赖日益增强,商品的赊买赊卖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主要是源于买卖双方的需要。从买方而言,因一时无钱支付而又想即时消费,于是便先消费,保证将来有钱时偿还。对卖方来说,只有卖出商品才能获利,虽说收款日期延后,但采用赊卖方式既解决了商品的出售,也保证了货款的获得。唐穆宗时,韩愈的奏文中就明言了赊卖双方的这种利益要求。文曰:“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行利便。”①因为赊买赊卖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所以到期归还时无需交纳利息。《唐令拾遗》曾载:“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从这段记载,我们不仅可以看出唐代赊买赊卖无需利息的事实,而且还能进一步明了这种方式是受到官府保护的。官府听任进行正常的赊买赊卖,如果要计本收息就要受到官府的干涉。因此,像食盐、酒②和粟麦等等这种日常生活消费品的赊买赊卖现象在民间十分普遍,③形成了发达的民间消费信用。不过,消费信用大多在人们的食品消费中发生,其发展尚处于较低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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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昌黎集》卷40《论变盐法事宜状》。
② 《珊瑚钩诗话》卷3载:“杜子美无钱赊酒而诗言酒债。”《丁卯集》卷上《郊居春日有怀府中诸公并柬王兵曹》载郑谷诗:“自说年来稔,前村酒可赊。”《云台编》卷上《张谷田舍》载许浑诗:“僧舍覆棋消白日,市楼赊酒过青春。”
③ 详见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21—22页。
宋代,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进行物品的赊买赊卖已是无须争论的事实。进行赊买赊卖的物品种类的范围较之唐代有所扩大,几乎所有的商品都能进行赊买赊卖,如粮食、酒、酒曲、布、木材、食盐、矾、香料、银绢、度牒、牲畜、鱼蟹等水产品等商品。①而且,卷入消费信用人员的关系也较为复杂。既有一般的平民百姓,也有官吏、勋贵和商人。一般的市民在日用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过程中,向店家赊买之风盛行。这种赊买赊卖,双方大都认识,即使不认识的也了解他住在哪儿。这是这种消费信用发生的首要前提,也是维护信用的保证手段之一。宋代许多诗人在诗句中都显现出了这种情况。如就赊酒来说就是“无酒问邻赊”②、“邻家贳酒尊”③。邻家赊酒,双方都属相知,所以可以建立信用消费关系。在消费信用中,也存在抵押物品的情况。如赵概的母亲,“每闻诸子之宾至,必解衣为贳酒脯”④。宋代消费信用像唐代一样,在食品消费中较为常见。而官吏、勋贵依赖消费信用,并非缺乏偿付能力,而是带有欺压性,常常自毁信用。仁宗曹皇后的弟弟曹佾就曾“赊买人木植不还钱”⑤。而那些失势的中小官吏,确也无力付款而依赖于消费信用。如许洞官场失势后,“尝从民坊贳酒,大有所负”⑥。因此,宋代消费信用的发生,仍然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的结果。消费信用的规模、层次和水平尚还停留在较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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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详见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33—35页。
② 林尚林:《端隐吟稿》,见《南宋群贤小集》。
③ 张弋:《秋江烟草》,见《南宋群贤小集》。
④ 苏舜钦:《苏学士文集》卷15《广陵郡太君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
⑤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戊午。
⑥ 范成大:《吴郡志》卷25。
(四)国家信用
唐代,官府偶有借钱的情况发生,但国家信用还不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形式,也未成为一项制度。官府向民间负债时,往往带有强制性。德宗建中三年,为了讨伐李希烈的叛乱,官府强借僦柜质钱。《旧唐书》卷135《庐杞传》载:“又以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等,一切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长安为之罢市。百姓相率千万众,邀宰相于道诉之。杞初虽慰谕,后无以遏,即疾驱而归。计僦质与借商,才二百万贯。德宗知下民流怨,诏皆罢之。”这是突发事件爆发,官府又府库空虚,不得不向民间拆借。由于不是出于民间的真实意愿,只是官府单方面推行,因此这种信用不能久行,最终禁行。降至宋代,面对突发事件,宋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的渠道较之唐代多样,比如前文提及的交引法,宋政府出售交引给商人,商人凭引领取禁榷物品或者现钱,事实上形成了政府负债于民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唐宋时期出现了国家或者政府负债于民的情况,但并不等于说国家信用已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被积极施行。因为这一时期尚未具备国家信用实施的社会经济基础。而且,即使出现这种信用形式,更多的还是在国家(或政府)与商人之间发生。国家或者政府在筹集资金时,更多地是使用强权或者暴力,采用直接剥夺的方式,这是国家信用不能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信用机构
南朝时期,在南齐的招提寺和南梁的长沙寺,已经有了典当的业务,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称作质库。①这被认为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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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南齐书》卷23《褚澄传》载:“渊死,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帻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南史》卷70《甄法崇传》载:“尝以束苎还,于苎束中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以金半仰酬,往复十余,彬坚然不受。”
最早的信用机构。①降至唐代,质典之事已经流布于社会,成为一项单独的营生。从《太平广记》卷165《李娃传》中李娃使生“质衣于肆”可以看出,肆(店铺)经营典当业务,接受生抵押的衣服,显然也是以此道来营生。店铺经营的这种典当业务,官府也不能妄加干涉,只能按质典的手续办理。在宪宗时期,“魏征玄孙稠贫甚,以故第质钱于人。……上命白居易草诏,……望敕有司以官钱赎还后嗣,上从之。出内库钱二千缗,赎赐魏稠,仍禁质卖。”②唐代从事质典的店铺亦称质库。《旧唐书》卷78载,(会昌五年):“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文中虽然对设立质库楼店与人争利之事颇有微词,但却道出了设立质库以此营利之事。在质库中质典的物品,“仍禁质卖”,当铺是不准私自出售的。《唐令拾遗》载有这样的规定:所典当的物品,利息高于本钱,而典当者还不赎当的,当铺在报告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出卖当物。
柜坊是保管钱财的机构。③《太平广记》卷243征引有唐宣宗时温庭筠《乾腰子》中的一篇,文曰:“尝有胡人米亮,因饥寒,义见辄与钱帛,凡七年不之问。异日,义见亮,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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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叶世昌:《中国古代的信用和信用机构(上)》,载《河南财经学院学报》1991年第4期。
② 《资治通鉴》卷237。
③ 秦晖:《唐代柜坊为“金融机构”说质疑——兼论封建后期金融市场的形成机制问题》,载《陕西师大学报》1990年第2期。文中指出:柜坊不具有金融机构或银行的功能。而且柜坊没落“根本原因就在于柜坊在本质上非但不是顺应商品经济发展方向而形成的什么‘金融制度’,而且完全是经济闭塞氛围下的产物,具体地说就是唐代城市宗法壁垒的象征——坊市制的产物。因此,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坊市壁垒的被打破而趋于没落,完全是理所当然的。”此说可商。
其饥寒,又与钱五千文。亮因感激而谓人曰:‘亮终有所报大郎。’又方闲居无何,亮且至,谓义曰:‘崇贤里有小宅出卖,直二百千文,大郎速买之。’义西市柜坊,锁钱盈余,即依直出钱市之。书契日,亮与义曰:‘亮攻于览玉,尝见宅内有黑石,人罕知之,是捣衣砧,真于阗玉,大郎旦立致富矣。’……”这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提到的柜坊,它是钱财的保管处。在官方文告中提及的柜坊也与钱财相关。《唐大诏令》卷72载乾符二年南郊赦文:“自今以后,如有人钱买官,纳银求职,败露之后,言告之初,取与同罪,卜射无舍,其钱物等,并令没官,送御史台,以赃罚收管。如是波斯番人钱,亦准此处分。其柜坊人户,明知事情,不来陈告,所有物业,并不纳官,严加惩断,决流边远,庶绝此类。”为什么柜坊人户要因别人的行贿受贿而受牵连呢?这充分表明,柜坊是存放钱物的地方,用来买官求职的钱是从柜坊提取的。柜坊人户如知其用钱买官求职而不告官,那么将受到惩罚。因为柜坊是接受存钱财之所,所以柜坊人户一般对存钱户都略有了解。故而大都知道这些人用钱的行径。在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存人柜坊的大都是商人用于交易的钱财,因此柜坊多开于集市之中。在长安,东西市中都有柜坊。《太平广记》卷300引《广异记·三卫》:“开元初,有三卫,人京卖绢,买者闻求二万,莫不嗤骇,以为狂人。后数日有白马丈夫来买,还直二万,不复踌躇,其钱先已锁在西市。”又宋曾糙《类说》卷7引献替记不锁柜坊条言:“德裕拜相数日,高品阎从约神赐含桃曰:不锁柜坊。予问所以。云:自相公人相,京师细婢良马无价,两市不锁柜也。”这些记载反映的都是把钱锁在东西市中的事情,也即是说东西市中有柜坊。而柜坊是用来存钱的信用机构。①
在有关唐代的文献记载中,我们还可看到僦柜一词。如上文中引《旧唐书》卷135《庐杞传》所载内容以及《资治通鉴》卷227德宗建中三年四月条言:“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有关僦柜的功用,上述记载似不甚明了。现在所知的最早对僦柜进行明确解释的是元代胡三省。他在《资治通鉴》的注文中曾言:“民间以物质钱,异时赎出,于母钱之外,复还子钱,谓之僦柜。”日人加藤繁认为“僦柜就是在柜坊中出保管费,存放钱货和金银的事情”②。
唐代,还有一种以寄卖物品为业的信用机构,史籍称为寄附铺。唐蒋防《霍小玉传》中曾载:“往往私令侍婢潜卖箧中服玩之物,多托于西市寄附铺侯景先家货卖。曾令侍婢浣纱将紫钗一只诣景先家货之。路逢内作老玉工,见尝纱所执,前来认之,曰:此钗吾所作也。皆霍王小女将欲上鬟,令我作此,酬我万钱,我尝不忘。汝是何人?从何得来?”有的学者认为寄附铺就是质铺。③从霍小玉托寄附铺出卖紫钗,加藤繁先生认为:“寄附铺也许是以存放贵重物品为业的。”④而且还进一步认为:“那末,寄附铺和柜坊是否同样的呢? 从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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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柜坊的功用,日本学者加藤繁认为:“唐代的后半期,在长安和其他大都市中有柜坊(一名寄附铺)存在,以收取保管费、存放金银之类为业,并且可以用支票调换现钱,受人委托,出卖贵重物品,利用柜坊的人主要是商人,他们除了依靠柜坊,图钱物的安全而外,也想避免搬运授受大量铜钱的烦劳”。而我国著名货币史专家彭信威先生对此提出疑意。彭先生认为欲确认柜坊为信用机关,必须弄清楚四个问题:一是要确定寄存保管是专业或主要业务还是只算一种副业;二是寄存出租保管柜是由寄存户负担风险还是由柜坊方面负责;三是柜坊对存款是支付利息还是征收保管费;四是柜坊是否对存款加以利用。
②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04页,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③ (清)翟灏:《通俗编》卷23《货财·当条》。
④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07页。
的性质来说,称为寄附铺,从它所用的主要器具来说,称为柜坊,所以实际上是否就是同一种铺子?虽然因为资料缺乏,不能下确实的断语,我想姑且作这样的假定,以待今后考察。”①彭信威先生认为:“大概唐朝就有人专设寄附铺来替商民保管金钱和其他贵重品,并代寄户出售寄存物品。”②有的学者还从“寄”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寄就是寄存之意。这是正确的。但又联系到唐代有把自己的财物寄存于某家、某处保管的习惯,认为“寄”又一称呼就是“寄附”。霍小玉令侍婢将箧中服玩之物拿到侯景先家是为了货之,并卖了不少。因为紫钗较贵重,恰逢制作者遇到,故有此语。由此可见,侯景先家并不是存货之家,而是货卖之家,代人卖之。《靖康要录》卷1靖康元年正月二十日的圣旨中曾言:“其余士庶诸色人,并仰于两日内,罄所有金银,立便送官。如有藏匿寄附,送纳不尽之数,限满,并许诸色人告。”应对在限期内缴纳所有的金银的方法主要是藏匿、隐瞒财产,其目的是不让别人知道,以躲避缴纳。寄存另处虽然也有躲藏的功能,但风险比自己藏匿要大得多,因为至少寄存之家知悉其情。把金银拿到寄附铺中出售,光明正大地把金银转化为现钱,这样金银就没有了,不可能再缴纳,这可能也是一个办法。因此,这儿寄附可能是寄托出售,而不是寄存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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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07页。
②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390页。
宋代柜坊多与非法乱纪之事相联系。《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己丑诏:“京城无赖辈,相聚蒲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令开封府戒坊市谨捕之,犯者斩,匿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同罪。”苏轼曾就定州的柜坊说:“城中有开柜坊人百余户,明出牌榜,召军民赌博”,他“出榜召人告捉”。周密《武林旧事》卷6《游手》载:“浩穰之区,人物盛伙,游手奸黠,实繁有徒,有所谓美人局、柜坊、赌局、水功德局,不一而足。”《庆元条法·为政第八》载:“司县到任,察奸细盗贼,阴私谋害,不明公事,密问三姑六婆、茶房、酒肆、妓馆、食店、柜坊、马牙、解库、银铺、旅店、各立行老,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报告,无不知也。”有学者都据此认为柜坊是无赖恶少的犯罪机构,已无金融机构的性质。①其实,柜坊在宋代仍然是一个存钱物的机构。正因为存有钱物,所以被无赖恶少把持,才能干些非法的行当,不惜损坏国家利益,销钱铸器物以此牟取厚利,满足私欲。正由于在柜坊中出现了这些违法乱纪的活动,政府才对出现这些违法活动的柜坊严加禁止,但对于正当营业的政府却不加禁止。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宋代柜坊的数量已是唐代不可比的。如苏轼在定州就见柜坊百余所。
宋代寺院放款取利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寺院负责放款的机构是长生库。建昌孔目吏范荀“为子纳妇,贷钱十千于资圣寺长老”②。这种营生受到时人的贬抑,陆游曾指责“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③。除寺院经营长生库外,民间也有经营放款取利的机构。如杭州城“有府第富豪之质库,城内外不下数十处,收解以千万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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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叶世昌、潘连贵:《中国古近代金融史》,第60页。
② 《夷坚支志》甲集卷6《资圣土地》。
③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6。
④ 吴自牧:《梦梁录》卷13《铺席》。
由于没有发现直接的史料记载,交引铺具体如何产生,至今难以确知。但有史料记载交引铺与金银彩帛交易铺有着密切的关系。据《东京梦华录》载:“南通一巷,谓之界身,并是金银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①戴裔煊先生认为,“所谓‘金银彩帛交易之所’,盖即交引铺,验以‘每一交易,动即千万’之语,及其门面壮阔之情形,使人毫无疑义认为非交引铺无此种情形。”②又南宋时,“杭州大街,自和宁门杈子外,一直至朝天门外清和坊,南至南瓦子北,谓之界北,中瓦子前,谓之五花儿,中心自五间楼北至官巷南街,两行多是金银盐钞引交易铺,前列金银器皿及见钱,谓之看垛钱,此钱准备榷货务算清盐钞引,……市西坊南和剂惠民药局,局前沈家、张家金银交引铺”③。结合两种记载,我们可以十分明了地看到,经营交引买卖是金银彩帛铺的一项重要业务。也就是说,金银彩帛铺就是交引铺。姜锡东先生还进一步指出:“交引铺交引买卖资本之登上舞台,确切地说,不是一个产生问题,而是一个转化问题。就是说,它是由其他商业资本或高利贷资本以专营或兼营的方式转化而来。综合各种材料看,它主要是由金银铺、彩帛铺、停塌、质铺等转化而来。”④交引是一种代表财物的有价证券,经营交引业务必须有雄厚的财力,否则就没有能力收购交引伺机获利。金银铺、彩帛铺、停塌和质铺,由于经营业务的关系,一是储备了较为雄厚的财力,有能力收购交引,二是与商人关系密切,经营交引颇为方便。因此,这些机构有能力和有条件进行交引业务的经营。在利益的诱使下,这些机构进行交引买卖获利,衍生出了一种新的经营业务。这种业务的产生,就使这些机构成为了交引买卖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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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2。
② 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149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③ 吴自牧:《梦粱录》卷13《铺席》。
④ 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167页。三、信用票据的
(一)唐代涌现的信用票据
唐代,随着商品的发展,在流通领域产生了一种用于款项汇兑的飞钱。飞钱是唐代进行款项汇兑业务的凭证。《新唐书》卷54《食货志》载“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飞钱在唐代也称为“便换”。《因话录》载:“有士鬻产于外,得钱数百缗,惧以川途之难赍也,祈所知纳钱于公藏,而持牒以归,世所谓便换者。”唐代款项汇兑,尽管有不同的称呼,但其基本的运行方式却是一致的。商人把款项交给某地的某一机构或商家,领取票证,然后持票到该机构所属的道,核对凭据无误后,提取款项。接收汇兑的机构主要是各道的进奏院、诸军、诸使以及户部度支盐铁三司等机构,要求汇兑的主要是商人。
飞钱这种汇兑业务产生后,曾一度遭到禁止。元和四年“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①。“元和六年……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②但是,这种禁令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带来了诸多弊病,唐政府又不得不恢复飞钱这种方法。先是取消了平价汇兑,汇兑机构要求商人汇兑款项时要交纳一定的汇费,结果商人都不愿意接受。唐政府只有取消手续费。《新唐书》卷54《食货志》载“自京师禁飞钱,家有滞藏,物价寝轻。判度支卢坦、兵部尚书判户部事王绍、盐铁使王播请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钱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复许与商人敌贯而易之,然钱重帛轻如故”。飞钱在运行过程中还出现了信用不稳的问题。有的州府占留商人款项,不给支兑,致使商人不愿汇兑,造成支用不足的毛病。政府只对此情况进行禁止,以保证飞钱的正常运行。《唐会要》载:“咸通八年十月户部判度支崔彦昭奏,当司应收管江淮诸道州府今年已前两税榷酒诸色属省钱,准旧例逐年商人投状便换。自南蛮用兵以来,置供军使,当司在诸州府场院钱,犹有商人便换,赍省司换文牒至本州府请领,皆被诸州府称准供军使指挥占留,以此商人疑惑,乃致当司支用不充。乞下诸道州府场盐院,依限送纳,及给还商人,不得托称占留,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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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唐书》卷54《食货志》。
② 《唐会要》卷89《泉货》。
有的学者认为,飞钱是一种偶然的经济现象,并不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①其实,飞钱的产生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唐代,随着贸易半径的延伸和商品数额的扩大以及商品流通速度的加快,体重价轻的铜钱对大商人的贸易很是不便,需要一种能使商人“轻装趋四方”的流通手段来适应快速流通的需要。唐代,诸道州府曾因铜钱少的缘故禁止铜钱流出本界,导致“课利有缺,商贾不通”的严重后果,②政府不得不解除这种禁令,以便贸易的发展。商人要实现加快大批铜钱的流通,需要一种新的方法。飞钱为交兑方和承兑方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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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鉴晖在《对唐代柜房、飞钱的认识》(《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3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飞钱虽与商品交换有关,但还不是商品交换的必然,所以飞钱寿命短暂,是一种偶然经济现象。”此说可商。
② 《唐会要》卷89,大历14年。
了便利。交兑方商人避免了携带大量现金的不便;承兑方免去地方政府不断运钱到京的烦劳。彭信威先生指出,“这种合券取钱的办法,实是由借据转化而来的,不过由时间上的移转变为空间上的移转罢了”①。飞钱的出现,满足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这种需要,而当这种方式被禁止后,原有的弊端又恢复。《新唐书》卷54《食货志》言:“自京师禁飞钱,家有滞藏,物价寝轻。”《旧唐书》卷48《食货志》也言:“元和七年五月户部王绍、度支卢坦、盐铁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宫中支计,近日殊少,盖缘比来不许商人便换,因兹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高,钱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请许令商人于三司任便换见钱,……”
除飞钱外,唐代还出现了一种与存钱业务密切相连的信用票据,称为帖或书帖。《太平广记》卷146《定数一》“尉迟敬德”条中引《唐逸史》:
“隋末有书生,居太原,苦于家贫,以教授为业。所居抵官库,因穴而入。其内有钱数万贯,遂欲携挈。有金甲人持戈,曰:汝要钱,可索取尉迟公帖来。此是尉迟敬德钱也。书生访求,不见。至铁冶处,有煅铁尉迟敬德者,方袒露蓬首,煅炼之次。书生伺其歇,乃前拜之。尉迟公问曰:何故?曰:某贫困,足下富贵,欲乞钱五百贯,得否?尉迟公怒曰:某打铁人,安有富贵,乃侮我耳。生曰:若能哀悯,但赐一帖,他日自知。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付某乙五百贯,具月日,署名于后。书生拜谢持去。尉迟公与其徒拊掌大笑,以为妄也。书生既得帖,却至库中。复见金甲人,呈之,笑曰:是也。令系于梁上高处,遗书生取钱,止于五百贯。后敬德佐神尧立殊功,请归乡里。敕赐钱,并一库物未曾开者,遂得此钱。阅簿欠五百贯,将罪主者。忽于梁上得帖子,敬德视之,乃打铁时书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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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彭信成:《货币史》,第396页。
我们对上文故事的真实性暂且置之不论,从中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书生得到尉迟敬德取钱帖,到官库中就取到了五百贯钱。这种帖就是一种取钱凭证。结合唐代的存款方法,这种帖实际上就是一种具有支票性质的取钱凭证。“帖或书帖大概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支票,上面有付款数目,出帖日期,收款人姓名,出帖人署名,所和支票不同的,就是出于临时书写,而不是印好的空白格式。”①帖的出现,是唐代存款业务的一个新的发展。较之凭帽②、杖③等信物取钱,更为方便和完善。出帖人随时都可在款项数目之内开票取款,取款数目可据需要填写,存钱机构凭票给钱。如“嘉祐中,……取笔写帖付生曰:‘持此于梳行郭家,取十千钱,……遂持诣郭家取钱,郭如数与之。”④存款机构还保留书帖,以待异日核对。如上引尉迟敬德“阅簿欠五百贯,将罪主者,勿于梁上得帖子,敬德视之,乃打铁时书帖。”需要指出的是,唐代并没有一个接受存款的统一的机构,各种店铺形式的存款,多是因商业往来和一些其他的因素促成的。而且这种存款从尉迟敬德多年前为生写帖取钱500贯,与后阅簿差500贯的事例视之,是无须支付利息和收取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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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389页。
② 《太平广记》卷23引《广异记·张李二公》:“唐开元中有张李二公……遂持帽诣王家求钱。王老令送帽问家人,审是张老帽否?其女云:‘前所缀缘线犹在。’李问张是何人。王云:‘今有二千余贯钱在药行中。’李领钱而回。”
③ 《逸史·卢李二生》:“……波斯见术杖,惊曰:‘此卢二舅术杖,何以得之?’依言付钱。”
④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18《伍生遇五通神》。
(二)唐代飞钱原理对后世的影响
对宋代出现的各种信用票据,人们在追溯渊源时,都不约而同的与唐代的飞钱挂上了钩。《宋史·食货志》说:“会子、交子之法,盖有取于唐之飞钱。”①有的学者还认为,交引也是由唐之飞钱演化而来,“折博作为专卖手段,虽然开始于唐代,但自五代至宋初方有较普遍的实行。它与飞钱变相结合为引钞”②。与之相对,有的学者认为,“唐朝的飞钱是由于钱币缺乏,而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禁止钱币出境的产物,而并不是主要由于商品交易的不便而引起的,当然商品交易的不足也构成了飞钱产生的原因。因此,北宋以后,随着钱币缺乏问题的解决,当然货币仍然割据,但地方割据势力不强,政府为解决钱币不足而热衷于飞钱业务的动力下降,飞钱便逐渐地走向衰落了。”③
宋代信用票据在飞钱的基础上又引入了一些新的功能。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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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181《食货志下三》。
② 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③ 侯广庆,赵雪琴:《关于飞钱的产生与性质》,载《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1.继续承继原来的汇兑功能。“太祖时,取唐朝飞钱故事,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州便换。其后,定外地闲慢州,乃许指射。自此之后,京师用度益多,诸州钱皆输送,其转易当给以钱者,或移用他物。先是,许商人入钱左藏库,以诸州钱给之,而商旅先经三司投牒,乃输于库,所由司计一缗私刻钱二十。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者诣务陈牒,即日辇至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日给付,不得住滞,违者科罚。自是毋复停滞。至道末,商人便钱一百七十余万贯;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万贯。”①
飞钱的汇兑职能在宋代得到了沿袭和完善。宋初便换业务的经营方法完全与唐代相同。商人在京师入钱,由三司负责,并要收取每缗二十文的私刻钱,商人到诸州兑取。开宝三年,宋政府专门设立了“便钱务”来负责管理商人的入钱,简化了商人入钱的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商人即日就可拿到兑换券。由于是专门机构管理,严令诸州不得耽误商人兑钱的敕令也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便换业务的信用得到了保证,商人都放心便换,京师的便换务得到迅速发展,业务量逐年增加。至道末收钱一百七十余万缗,天禧末增至二百八十三万贯。不管宋代的便钱业务如何发展,都是由唐代的飞钱直接递嬗而来。
2.演化为新的汇兑模式交子、会子等。“会子、交子之法,盖有取于唐之飞钱。”②
宋代,在唐代飞钱的影响下产生了交子。李埏和林文勋两位先生认为:飞钱“合券乃取的方法使得‘认票不认人’的信用票据树立起了它的权威,人们于是有可能不立即要求兑取铜钱,而辗转把它用作支付手段”。最初交子人钱得交子,取钱则割落三十文利的方式与飞钱极为相似。③这种看法,最为深悉飞钱与交子演进之实。这里欲加申论的是,交子何以在飞钱原理的影响下发展起来。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便换,解决的是商人在京师与诸州之间现钱汇兑问题。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之四川行用铁钱之故,就是在四川,商人的活动也像在唐之京师与诸州间那么不便了。在飞钱原理的影响下,四川商人运用飞钱便换的方法,缩小了飞钱便换流通的空间范围,私自采用交子之法。商人自己开办兑钱业务,当收到现钱后,发给楮券,上写收钱数目,并在楮券上隐密题号,以便辨认。持票人兑取现钱时,每贯收取三十钱的息钱。后来发展为富民十六户主之。这样,四川从民间而起,建立了一种类似飞钱而又只在一个区域内流通的交子。后来发生了收钱户不能偿付兑取现钱,引起争讼的信用问题。但这一创造确实解决了蜀商的不便,方便了贸易。后来宋政府承认了这项业务的合法性并收归官营,还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发展。对商人交钱换取的票据进行了规范和统一,确定了每张楮券的票面值,商人兑取时仍然割落三十文的息钱,而且还对楮券的流通时间作了限定,定为两年一界,延长了楮券的兑钱时间,方便商人在交易中使用这种楮券。宋政府的这一做法,发展了民办交子,使之成为一种具有新性质的业务,即使交子产生类似银行券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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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通考》卷9《钱币二》。
② 《宋史》卷181《食货下三》。
③ 李埏、林文勋:《宋金楮币史系年》,第5—7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
3.演化为专卖制度下商人参与专卖商品贸易的交引。“国朝……商贾之欲贸易者入钱若金帛京师榷货务,以射六务、十三场茶,给券,随所射与之,谓之交引。愿就东南人钱若金帛者听,人金帛者计直予茶如京师。”①太宗雍熙年间,由于战事吃紧,宋政府又把交引法进一步推广,扩大了它运行的空间和兑取物货的范围。“雍熙后,用兵切于馈饷,多令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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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0,天圣元年正月记事。
入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为其直,取市价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及颗末盐。”①
唐代飞钱主要被商人用于现钱的异地汇兑。茶盐商人行商,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跨地区交易。因此,茶盐商人借助于飞钱之便乃是之事。关于此点,李剑农先生曾明确指出:“盖飞钱之行,大都由巨商为之(特别为茶商),初非政府所定之制度,且为政府所嫌恶,观《旧唐书·食货志》上明言‘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可知。”②郭正忠先生对茶盐商人参与飞钱业务又作了进一步申论,列举了诸多有关茶盐商人进行飞钱汇兑的史料,非常明晰地说明了茶盐商人在贸易活动中采用了飞钱汇兑业务。③但这并不等于说飞钱为茶盐商人所发明,独为茶盐商人服务,更不能因为茶盐商人借助飞钱汇兑业务就言飞钱具有折博茶盐的功能。飞钱是商人们用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④的有效手段,是很多商人都采用的一种方法。正如吴丽娱所说:“即使到了唐朝晚期,在中央政府实行盐茶专卖制的广大区域及专卖机构内部,飞钱行使的基本作用仍是有类今之‘汇兑’,是单纯的货币绢帛等‘轻货’的异地取兑,它作为领取盐茶凭据显然是证据不足的。”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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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183《食货下五》。
② 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240页,三联书店1959年版。
③ 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第260—263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④ 《新唐书》卷54《食货志》。
⑤ 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入宋以后,宋政府一方面对茶盐等物品实行严格的专卖制,另一方面还不得不依靠商人来解决茶盐物货的贩卖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专卖控制与商人贩卖产生了矛盾,宋政府又创造性地使用了飞钱汇兑的原理来加以解决。先是允许商人在指定的地区入纳金帛,给以交引,再到指定地区换取茶盐,用茶盐代替了现钱的兑取。这样,交引制的实施既解决了政府对茶盐专卖品的控制,又使商人得以贩卖茶盐。后来为了满足西北驻军的军需,宋政府采用人中的办法,令商人贩粮草至西北边地,发给交引,让商人到京师或指定地区换取现钱或茶、盐、矾、香药犀象等专卖品。交引制的实质就是异地延期付款,只是付款对象除了现钱外,更多的是政府禁榷的专卖品。这与飞钱的运行原理一脉相承,也就是说,飞钱原理与宋代禁榷制相结合形成一种具有飞钱特点的新的交引制。飞钱与专卖制结合的切入点是宋代折博制的发展。①在飞钱原理的影响下,折博物品找到了空间分离范例。于是,在两种制度交织影响下,产生了交引这种既有飞钱原理又带折博内容的新制。唐中后期折博制就已产生,降至宋代,飞钱才与折博相结合,其根本动因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专卖制的矛盾。宋代的专卖制在商品经济发展的驱使下,不得不依赖于商人,否则难以施行。而依赖于商人贸易,又要对商人进行控制,其关键在于交引制的创立。
(三)宋代信用票据的类型
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宋代的信用票据进行了分类。根据交引在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经济项目,出现了不同的称谓。戴裔煊先生把交引区分为盐交引、茶交引、见钱交引、香药犀象交引、矾引和其他交引等六种。②王玉棠先生把交引划分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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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② 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96—103页。
引、茶引、盐引、矾引、香药犀象引、曲引、铁引、见钱交引等八种。①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把交引分为茶引、盐引、见钱交引、便籴粮草交引和入中粮草交引。②姜锡东先生按交引的职能和性质划分为三种:⑴政府向入纳金银现钱或粮草者发行的用以领取茶盐香矾等物的提货凭证类交引;⑵政府向入纳粮草者发行的按比例领取金银现钱的期票类交引;⑶政府向人纳粮草者发行的按比例领取金银现钱和茶盐等物的混合性交引。③李晓先生认为,在这三类之外还应有一类是政府向茶盐香矾等买卖者发行的专卖经营许可证性质的交引。④从上述这些分类不难看出,不论哪种分类,其实只是对交引类票据进行划分,并没有把宋代出现的所有信用票据进行分类。
宋代信用票据的名称尽管很多,但从其所包含的内容来看,不外乎存在两种类型:一类是期票类交引,另一类是汇票类兑换券。第一种类型票据的缘起要么是先交纳货物,后兑取现钱或其他货物;要么是先交纳现钱后兑取货物,而且一般都是异地兑换。宋代的茶引、盐引、矾引、香药犀象引等类交引都属于这种情况。商人到西北边地交纳军需粮草或现钱,到京师或政府指定的地区兑取现钱或茶、盐、矾、香药犀象等禁榷商品。无论最后兑取的是物还是现钱,其实质都是商人入纳物所取得的价值回报。不论具体兑取的禁榷商品是什么,它们的本质都是一致的。因此茶引、盐引、盐钞、矾引、香药犀象引等信用票据,都是持票人先付出,后凭票取得报酬,是一种带有汇兑性质的提款票据,只是这种到异地兑取的款项,有的是用物货来折算的,因此我们称之为期票类交引。要取得第二种类型票据,首先必须交纳现钱,然后才领取代表入纳现钱价值的票据。持票人根据需要,持票据到指定的地区和入纳地兑取现钱。其方式是以现钱兑取现钱,最终结果是解决入纳人空间和时间携带现钱的不便,具有汇兑的性质,我们称之为汇票类兑换券。宋代的交子、关子、会子等纸币产生的初期和便钱、见钱公据等票据就与这种情况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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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玉棠:《宋代交易证券之商榷》,《中国史学选集》第1辑,幼狮文化事业公司印行,民国65年(公元1976年)初版,民国72(公元1983年)年再版。
② 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第6集,第51—62页。转引自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145页。
③ 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145页。
④ 李晓:《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第116—117页,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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