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在吴国,封建政府对国有土地较为常见的配置方式大体有:1.在条件较好的大片荒地上实施屯田。2.赏赐给王公贵戚、达官贵人及有功将士,作为其功劳报酬。3.在人口较为稠密的地区,零星国有土地采用租佃的方式,出租给封建政府直接控制的人户,增加府库收入。其中一、三两项实质上都是模仿秦汉以来地主对其土地采用租佃的配置方式。这里只想就《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①谈谈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对其是否发达和制度化,为什么会制度化等发表一点粗浅的意见,参与有关《田家莂》的讨论。
一、 吴国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十分发达
《嘉禾吏民田家莂》是由嘉禾四年(235年)、嘉禾五年和年代残缺的三部分《田家莂》组成。嘉禾四年778枚,嘉禾五年1269枚,年号残缺的90枚,合计2137枚。每枚实际上是一户。粗略统计,嘉禾四年《田家莂》中,地点、姓名、身份(实质上含性别)三者相同的有两枚;嘉禾四年、五年《田家莂》中,地点、姓名、身份三者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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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999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田家莂》,本文引文凡夹注页码者,均出该书,不再出注。
有62枚。这类现象就是《田家莂》的整理者们在《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中指出的“同一人”(P165),扣除这类现象,实际佃种土地的只有2105户。①因简文残缺,身份难以判断者大体有388户,可判断身份者大体有1717户(扣除同一人)。分别是男子、大女、男、县吏、郡吏、州吏、军吏、县卒、郡卒、州卒、士、复民等12种。其中,男子、大女、男、复民应是编户齐民;县吏、郡吏、州吏和军吏属诸吏的范围;县卒、郡卒、州卒和士属兵的范围,差别在于县卒、郡卒和州卒服役于县、郡、州,士则由中央直接调遣和分派。《三国志·吴书·孙皓传》注引《晋阳秋》表明,在吴国他们都有各自的户籍。因此,不管其身份如何不同,都是封建政府直接控制的人户,应该没有什么疑问。他们分布在上伍、下伍、下和、平阳、石下和刘里等46个丘(村落,大概相当于基层行政单位中的里)中。男子和大女是租佃者中绝大部分,扣除同一人,大体有1493户,占总数的86.95%。县吏66户,郡吏57户,州吏37户(扣除同一人),军吏17户,合计177户,占总数的lO.3%。县卒11户,郡卒8户。州卒8户,合计27户,占总数的1.57%。士9户,占总数的O.524%。复民11户,占总数的O.64%。士和复民仅见于嘉禾四年。②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吴国初年临湘县封建政府直接控制的人户的构成状况。
地租由米、布、钱三者组成,可以互相折纳。按嘉禾四年的折纳率,米占89.3%,布占7.44%,钱占3.26%。嘉禾五年折纳率虽然基本上与四年相近,但有一些浮动,难以用一个百分比表达,故这里省略了。总之,这是实物和钱相结合的定额租。可以分多次缴纳。米由仓吏收缴,布、钱由库吏收缴,全部纳入府库。交纳的时间是秋收后,春播前,来年二、三月由“田户曹史”或“主者史”审校,才算完成缴租过程。地租的构成,收缴办法和程序,大概是受当时赋税制度的影响。凡此,都说明租佃者佃种的是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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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里的“同一人”仅指可以确认者,并不排除因简文残缺的租佃者中也有同一人的可能,故此统计数字仅供。
② 以上都是粗略的统计,目难以排除因简文殘缺而身份判断失误的可能。
租佃者佃种的土地没有限额。粗略统计,两年中有1766户租佃总亩积较清楚。其中租佃1~5亩的129户,占7.3%,超过一顷的58户,占3.28%。嘉禾四年4·9简租佃最多,达164亩;嘉禾五年5·1074简租佃最多,达218亩。佃种土地的多寡固然取决于该丘国有土地的数量,但同丘、同身份、同一年佃种土地时,佃种的亩积绝大部分不同。即便前面谈到的“同一人”,在嘉禾四、五两年中,佃种的町数和亩积也都有变化。此外4·284简和4·285简的简主,都是“东*[夫+夫]丘男子陈仓”,前简“佃田二町,凡十二亩,皆二年常限”。后简“佃田三町,凡十七亩,皆二年常限”(P108)。而5·661简和5·701简的情况更特殊,其二年常限田的亩租额有两种。先看5·661简,
唫丘州吏吴军,佃田廿三町,凡七十一亩廿步,皆二年常限。其廿亩一百步旱败不收布。其卌亩税米廿三斛四斗。定收十亩百六十步,为米十二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卅六斛八斗(整理者注:据上文所见缴米合计数当为卌六斛二斗)。五年十二月四日付仓吏张曼、周栋。(笔者按:下删。P240)
再看5·705简:
湖田丘州吏蔡(?)雅,佃田十三町,凡六十七亩二百一十步,皆二年常限。其十四亩卌步旱败不收布。其卌亩为米廿三斛四斗。定收十三亩百七十步税,(整理者注:“税”下当脱“田”字”)。为米十六斛四斗五升,亩收布二尺。(下删。P245)
显然吴军的前40亩是按每亩米0.585斛缴纳的,后10亩160步是按每亩米1.2斛缴纳的。蔡雅同样,前40亩为每亩米O.585斛,后13亩70步是每亩米1.2斛。原因是州吏在嘉禾四年享有优惠,嘉禾五年取消了优惠,其亩租额已和男子等一样。而他们的前40亩是在嘉禾四年佃种的,后“十亩百六十步”及“十三亩百七十步”是在嘉禾五年佃种的①。凡此都说明租佃者佃种土地是出于自愿,并不是封建政府强行摊派。只要有待租的国有土地,租佃者可以一年中办理两次或两次以上租佃手续,也可以每年都办理租佃手续,尺度相当宽松。
粗略统计,在《田家莂》中,嘉禾四年租佃者租佃亩积及“町”数较为清楚的有580户,每町平均在2亩以下的有78户,5亩以上的有290户,2亩至5亩以下的有212户。嘉禾五年租佃者租佃亩积及町数较为清楚的合计1046户,平均每町在2亩以下的373户,5亩以上的66户,2亩至5亩以下的607户。这一状况反映长沙郡临湘县出租的国有土地,都是零星分散的小块土地。
以上基本状况说明:1.《田家莂》所反映的只是当时吴国,特别是长沙郡临湘县零星国有上地上的租佃关系。2.在吴国,只有封建政府直接控制的人户,才有资格租佃零星分散的国有土地。
今天,我们不知道当时临湘县究竟有多少人户,无从租佃者在其中的比例。但是我们确信,《田家莂》收录的只是临湘县几个乡的田家莂,绝非其全部,仅根据现已发现的就多达2105户,许多丘的租佃者均在十余户以上,如弦丘多达43户,石下丘多达70余户,刘里丘将近60户等情况,就可以断言,在吴国,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十分发达。
一、吴国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已经基本制度化
前文已涉及到了这个问题的一些内容,为了明确起见,这里有必要再引一条简文完整,征收地租时计算正确的简牍以备参考:
刘里丘男子娄小,佃田卌町,凡九十八亩,皆二年常限。其七十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八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卅三斛六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卅三斛六斗,四年十月卅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二匹二丈二尺二寸,四年十一月廿日付库吏潘有。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四千五百五十,四年十月卅日付库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张畅、赵野、陈通校。(4·480简。P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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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文《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收入本书。
应该说,《田家莂》全部木简书写格式基本上是和4·480简相一致的。即必须写明租佃者的地址、姓名、身份、租佃土地的町数和总面积、各类土地的亩积、旱熟、租额、总租额、何时缴什么租、缴多少、收租人姓名、审核者姓名及时间等。差别是有,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省略引起的。如4·480简书明二年常限田的定收田后有“亩收米一斛二斗”之语,有的简文在书明余力田的定收田后有“亩收米四斗伍升六合”之语,但大部分简省略了,只写租米的总额。如果计算一下,便可发现其亩租额并没有差别。当然在租佃总亩积和各类土地的亩积之间,在旱、熟地应缴纳的租额及总租额之间,在布、钱折纳成米时,有时也难免出现错误,原因何在?今天不甚清楚。不过总体来说这类错误不算太多,误差也不算太大。一类是同义语引起的。如“町”在有的简中写成“处”;“定收田”有时写成“熟田”;“旱田”则写成“旱不收”、“旱败不收”、“旱亩”、“旱”、“悉旱”、“旱田亩”;“佃”有时写成“田”;米有时写成“租米”、“税米”;“田户曹史”有时写成“主者史”、“田户经用曹史”、“田曹”、“户曹”或“主者”等等。但不管怎么变,其意思都是明确无误的。
我们说《田家莂》标志着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已经基本制度化,除了上述外,更看重以下一些情况。
其一,《田家莂》已根据土地开垦的情况或土质,将其划分为四个类别,即“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特别是“二年常限”田最常见,“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甚少,且仅见于嘉禾四年。所谓“二年常限”田,指的是租佃者对其佃种的土地只有两年佃种权,封建政府规定的亩租额也只在两年中有效的熟地。期限一到,租佃者需另行佃种,封建政府也有权变更亩租额。①“余力田”则是指租佃者“行有余力”而佃种的土地,大概是荒地,因此其定收田的亩租额低于二年常限田。受二年常限田制约,很可能也有佃种年限,估计也是两年。期限一到,封建政府也有权变更亩租额②。“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应如何诠释,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其二,不论何种土地类别,都必须区分“旱”、“熟”,并以此确定亩租额。
其三,土地类别不同,早熟不同,身份不同,其应缴的亩租额不同,但同一年中,同一身份、同一土地类别所缴纳的亩租额是一致的。嘉禾四年男子、大女、男、县吏、郡吏、军吏等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1.2斛、布2尺、钱70,旱田免缴米,但必须缴布0.66尺、钱37。余力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0.456斛,布2尺,钱70,旱田同二年常限田的旱田。州吏和复民享有优惠,其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0.586(有的略有差异,但也在一二合之间)、布2尺、钱70,旱田和余力田的亩租额和男子相同。士享有优惠最大,“依书不收钱布”(4·491简、4·492简等,P135),但只指二年常限田,余力田不在内,和男子相同。“书”指的是国家颁布的法令。就该年的租佃情况看,士佃种二年常限田甚少,且荒旱的比例相当高,而其余力田则和男子一样缴租,实际上没有享有什么优惠。粗略统计,该年佃种火种田的有6人,余力火种田的有7人。这13人中10人是男子,1人是郡卒,其余2人因简文残缺身份不明。简文表明,火种田也被叫做“二年常限”田(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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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文《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②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余力田”》(载《庆祝何兹全先生九十岁集》2001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收入本书。
4·202、4·208简),其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0.456斛,布2尺.钱70;旱田免缴米,须缴布0.66尺,钱37。余力火种田的亩租额和余力田以及火种田并没有什么区别,其特殊之处是余力火种田的佃种者在缴纳定收田的地租时,在总租额中要“斛加五升”(4·21、4·391、4·463、4·587简),这在余力田中极少见到。为什么余力火种田有此特殊,什么情况下才“斛加五升”,有待今后的研究。嘉禾五年亩租额略有变动,男子、大女、男、县卒、郡卒、州卒、县吏、郡吏、军吏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为米1.2斛、布2尺、钱80,余力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O.4斛、布2尺、钱80。州吏情况特殊,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有两种亩租额,一种维持嘉禾四年的优惠,为米0.586斛,一种免除优惠,为1.2斛①,此外还有布2尺,钱80。其余力田中定收田则和男子相同。该年无论二年常限田还是余力田,其中旱田一律免缴米布钱。该年未见士和复民,也未见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故对此不敢置辞。②
其四,不论何种身份,其应缴纳的米布钱都有权缴纳本物,也有权折纳。简文中大量出现的“准入米”三字,便是将布或钱折成米缴纳的记录。嘉禾四年更有折纳的统一标准:1斗米=2尺布=160钱。嘉禾五年略有浮动,一般一斗米折成1.6至1.66尺布之间,少数可折1.84尺布,低时为1.4l尺布。钱折米的浮动更大,低时一斗米折钱50,高时达150,竟有三倍的差距,③为什么如此,原因不明。很可能和年景有关,因为米折钱时,价格便宜多了。由于布和钱,特别是钱在亩租额中所占的比例极小,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亩租额影响不大,基本上还是统一的。
上述一切表明在吴国,国有土地出租已经基本上制度化了,标志我国封建时代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已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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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文史哲》2001年第1期)。收入本书。
② 亩租额均据《田家莂》中《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和《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
③ 折纳情况也据两《解题》。
一、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发达和制度化原因浅说
吴国零星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基本制度化并非偶然出现,是有其渊源的。西汉时期,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之际,“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成为普遍情况时,国有土地的配置方式受其制约和影响,租佃关系也日益起来。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的诏令说:“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颜师古诠释说:“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①表明了租佃国有土地,是立有契约的。虽然史籍中既没有留下两汉的租佃契约,迄今的考古中也没有发现,但《田家莂》继承和发展了两汉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应是没有疑义的。绝无疑问,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走向成熟,与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成熟密不可分。但若要制度化,却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才能出现。因为只有封建政府才具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才能以“书”的形式,也即以法令的形式给予统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大地主虽有“典计”之类的管家主持其土地财产的经营,各地的情况却千差万别,各个地主的随意性也较大,要他们整齐划一是不可能的。对于中小地主,就更难做到。不过,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的成熟和制度化,毕竟也会影响地主对其土地的经营配置,促使其土地上的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
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发达,成熟并基本制度化,除了历史渊源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状况使然。
汉末军阀混战的主战场虽然在中原,但在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内部,荆、扬两地要置身事外,是不可能的。单就人口骤减便可以看到军阀混战给长江中下游带来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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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9《沟洫志》。
灾难。东汉全盛时期,据《后汉书·郡国志》,荆、扬两地已超过了千万人。但直到吴国灭亡前后,包括交广在内,其境内人口却只有“户五十二万三千,男女口二百四十万”。或者是“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①这些都是在籍人口,不包括非在籍者。就后一个统计数字而言,兵和吏似乎只指服役者本人,不包括其家属。但无论哪一个数字都不能否认人口骤减的事实。荆、扬两地比较,鉴于荆州一度是曹、刘、孙三家争夺的焦点,受到的破坏更大。沈约就说:“自汉氏以来,民户凋耗,荆、楚四战之地,五达之郊,井邑残亡,万不余一也”。②经过近80余年的休养生息,尚且如此,汉末战乱方休时更可意知。也就是说,吴国初期,同样面临着恢复经济、控制劳动力、增加劳动人手、改善财政收支等类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推进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应是其中措施之一。因为这可以起到稳定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经济地位,改善财政收入之类的作用。这里,简单地算一笔账便可明白了。粗略统计,嘉禾四年是大灾年,但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仍有5113亩,以每亩1.2斛租米,便达6千1百余斛;余力田中定收田是1007亩,以每亩0.456斛计,便达5百余斛,两项相加,达6千6百余斛。该年封建政府平均从每个租佃户中多搜刮米8.5斛左右。吴国赋役中的田租是按户缴纳还是按亩缴纳,现在不清楚。曹魏是亩缴4升,8.5斛就相当于曹魏有田百亩的农户所缴纳田租的一倍多了。何况他们在缴纳地租后,田租仍是一粒也少不得的呢。嘉禾五年年景比去年较好,二年常限田中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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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晋书》卷14《地理志》,《三国志·吴书》卷3《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② 《宋书》卷54“史论”。联系前后文及历史过程,沈约所言似乎主要指永嘉之乱以来。但“自汉氏以来”,又包括汉末军阀混战,也是甚为明确的。
田达17954亩,收租米21544斛左右;余力田中定收田795亩,收租米3百斛左右。①两者相加,便达2万2千余斛左右,封建政府平均从每个租佃户中多榨取了米17.5斛。相当于曹魏有田百亩的农户的田租数倍了。这还是只算租米,布和钱尚未计算在内。推而广之,便将是相当惊人的一笔收入,很可能会超过正常赋税中田租收入的总量。只要事及财政,封建政府就必然会给予高度的重视,一笔笔一项项都必须开列清楚,不允许有丝毫的疏忽。请看《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中披露的J22·2499简:
州中仓吏郭勋、马钦、张曼、周栋,起正月廿三日,讫廿六日,受杂米三百卌八斛五斗八升。其十七斛九斗税米,其廿一斛五斗二升租米,其廿二斛五斗余力租米,其二百卅二斛一斗一升八亿钱米,其三斛五斗金民限米,其十二斛私学限米,其三斛四升佃吏限米,其廿斛三斗五升田亩布米,其十五斛七斗田亩钱米。正月廿六日,仓吏潘虑白(P31-32)。
为避免各级官吏上下其手,贪污中饱,要求开列承租人的地址、姓名、身份、承租数量、承租土地类别、早熟、亩租额、缴纳地租的数量、收租人、收租时间、收租数量,并且必须校核等类作出一些规定,将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推向制度化,对封建政府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无非是发布几条律令而已。这种对其有利无弊的举措,何乐而不为。
正由于这项收入事关财政,所以封建政府对出租国有土地的管理相当重视和严格。这里《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开头的几条简值得注意,现抄录如下:
4·1简:
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顷亩旱熟收米钱布付
授吏姓名年月都莂
4.2简:
环*[环字外加口]乐二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别莂如牒
4.3简:
东*[东字外加口]乡谨列四年吏民田家别莂
4.4简:
口口谨嘉禾吏民田顷亩收钱布萆如牒(整理者注:.
“谨嘉”二字之间右侧似有一字残痕,不能识别。)(以上四
简均见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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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田家莂)中有各户具体所缴租米数,笔者没有具体计算,故只能是约数,供而已。
我们知道,两汉以来,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单位分乡、亭、里三级,上引四简出现了南乡、环*[环字外加口]乡、乐乡和东*[东字外加口]乡四个乡,它证明国有土地的租佃管理并非由县直接进行,而是分为县、乡两级,乡才是田家莂的直接经管者。《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中虽然断言田家莂是左右两券式,但又说:“在发掘过程中,我们在基线深二二0厘米处发现一根长达一百六十三厘米的杉木条,其色泽、宽厚皆与大木简(笔者注:指制作《田家莂》的木简)相同,若截成大木简的话,恰好为三枚,这是否暗示着还存在其他的别券方式。”(P30)笔者在此作一个近于荒唐的猜测;如果国有土地的出租由县乡两级管理这一论断可以成立的话,田家莂就应有三分,一分呈县,一分存乡,一分由租佃者作为凭证。
这种重视和严格还表现在出租土地的面积不是以亩为单位,是以步为单位,而且步竟然是个位数,不是十位数。如5·1简,“三州丘男子唐端,佃田廿町,凡廿八亩七步”(P166)。5·464简,“弦丘男子潘司,佃田十町……其廿六亩廿五步旱田不收布”(P218)。5·468简,“弦丘男子潘璋,佃田十町,凡廿四亩九十九步”(P218)。5·691简,“寇丘男子蔡务,佃田二町,凡十亩卌一步……定收五亩卌一步”(P244)。5·943简,“弹*[渔字下横改乂]丘男子黄张,佃田二町,凡十二亩一百六十四步……其四亩卌九步旱不收”(P272)。5·1118简,“其十亩百九步旱败不收布”(P291)等等。至于以十步为计数单位的就更加举不胜举了。与此相应,地租中米的单位精确到“合”,总账中竟精确到“合”以下;布的单位精确到“分”。真可谓寸土必争,锱铢必较了。对于租佃者来说,固然可以认为公平合理;对于具体工作的吏来说,也可认为是认真负责;但就封建政府而言,也未免过于刻薄寡恩,无怪当权的一些名臣要一再上谏说吴国的赋役过重了。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封建政府对这笔收入重视的程度。
封建政府是如此,对于吏民来说,同样也有租佃一些土地改善和维护其经济地位的需要。我国封建社会是建基在农民个体生产的基础上的,但在封建社会形成之际,李悝就对自耕小农的收支作了一个大致的描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在地主土地所有制行将确立之际,晁错又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尚复被水旱之灾,急征暴(虐)[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照李悝的计算,自耕农每年大约有10%的亏损。至于晁错的说法,就更严重了。其实这不仅是战国至秦汉间自耕农的状况,应是我国封建社会,直至近代自耕农的真实写照,所以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的感叹流遍大河上下、长江南北。吴国当然也没有例外。骆统就说:“今强敌未殄,海内未乂,三军有无已之役,江境有不释之备,征赋调数,由来积纪,加以殃疫死丧之灾,郡县荒虚、田畴芜旷……民户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小民……生则困苦无有温饱,死则委弃骸骨不反……每有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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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
羸谨居家重累者先见输送。小有财货,倾居行赂,不顾穷尽……百姓虚竭,嗷然愁扰。”①显然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想维持其经济地位,十分艰难竭蹶。其弥补亏损的途径,无非是男子力耕,妇女夜织,力求衣食自给,略有富裕;当佣工;搞点小手工产品;在城镇附近经营一点小买卖;发展一些适合本地的副业生产;佃种小量土地。那么,此时的吴国,具体到临湘县,那条途径较适合他们呢?
临湘作为长沙郡的郡治,是当地的和经济中心,有市集是肯定的。据《发掘报告》,关于赋税类的简牍中便有“酒租钱”、“市租钱”、“酱贾钱”和“僦钱”之类的名称。11·4601简是“僦钱”的简牍:“郡士张口僦钱月五百,大女王汝僦钱月五百,大女郑汝僦钱月五百”(P31)。“僦钱”就是摊位钱,王汝等人在临湘市集中租借了一块地,做些小买卖,每月缴钱五百。说明临湘城里有不少小商贩。可这往往是城市贫民的求生之道。农民想在城里整月整月地做小买卖,恐怕不那么现实。副业生产和手工产品同样要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前提,因此这条路也不怎么好走。封建政府虽然规定地租中的米布钱可以折纳,但在《田家莂》中却没有发现一位将米或布折成钱缴纳的。相反,将钱折成米缴纳的却为数不少。粗略统计,在嘉禾四年778个租佃者中,除143个不明外,有635个较明确,其中468个缴钱,占73.7%;167个将钱折成米缴纳,占26.3%。嘉和五年1269个租佃者中,170个不明,1099个较明确,其中826个缴钱,占73%强,最多的一个缴钱12160钱,273个将钱折成米缴纳,占27%弱。这一状况说明,农民虽然和传统市场有一定的联系,但恰恰表明吴国,至少是临湘县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正处在起步阶段,对农民还没有强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佣工当然可以,但其稳定性不高。此时此刻,需求量恐怕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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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吴书》卷12《骆统传》。
男耕女织是个体农民千百年来理想生活的追求,也是较为明智的统治者劝课农桑中最重要的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耕紧密相结合的家庭手也即纺织有所发展,也是势所必然。可是结合吴国的实际,恐怕也不能太理想化。吴国后期,华覈奏疏中说:“军兴以来,已向百载……薄衣而履冰者,固不少矣……今吏士之家,少无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通令户有一女,十万家则十万人,人织绩一岁一束,则十万束矣。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数年之间,布帛必积。”①透露出士家妇女纺织的极少,甚至不纺织。此时封建政府收布时并没有一定的尺寸、可作衣料的要求,只要是布,不管多长,它都收。如4·288简只缴布1.32尺,4·164简只缴布1.98尺,4·187简和4·602简只缴布2尺,4·408简、4·562简和4·695简只缴布3.3尺等。但嘉禾四年租佃者中9位士缴纳余力田的地租时,没有一位缴布的,全都折成米缴纳。而“薄衣而履冰者”和“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则又透露出一般编户齐民的男耕女织也颇堪忧虑。在《田家莂》中,没有找到一位租佃者将米和钱折成布缴纳的,将布折成米缴纳的却相当多。粗略统计,嘉禾四年租佃者中,84个因简文残缺难以判断,在余下的694个中,520个直接缴布,占74.92%;174个将布折成米缴纳,占25.08%。嘉禾五年有177个难以判断,在余下的1092个中,只有151个缴布,占13.82%,941个折纳,占86.18%,折纳的数量进一步上升。这里需要说明,租佃者将应缴的布和钱折成米缴纳,与连年受灾歉收,府库中的粮食急剧下降似乎有一定的关系。《三国志·吴书·孙登传》说:“嘉禾三年……时年谷不丰,颇有盗贼,乃表定科令,所以防御。”孙权的诏令也说“兵久不辍,民困于役,岁或不登”②。嘉禾四年余力田中的旱田达56.32%,二年常限田中旱田比例更高,竟至78.29%,又是一个荒年。嘉禾五年稍好一点,但二年常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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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吴书》卷20《华覈传》。
② 《三国志·吴书》卷2《吴主传》。
田中旱田的比例也有44.33%。①同样可以说年谷不丰。针对这种状况,吴国才有“大佃皖城”和“会佃毗陵”②之举。因此为解决粮食匱乏,这里不排除封建政府有意鼓励租佃者将布和钱折成米缴纳的因素。即便如此,将布折米缴纳的比例如此高,毕竟说明农民耕织结合不那么普遍。此外,有一点也需考虑,此时中原地区一匹布基本上与一匹帛等价,可换取5斛粮食,而吴国,特别是临湘县却只能折为两斛米,说明农妇们的麻纺技术相当低下,布的质量甚次,尚有待提高。质次价廉,则又是和不普遍紧密相连的。
那么,作为农民维护和改善其经济条件的首选,应该是佃种土地了。在临湘县,仅几个乡的租佃者便多达2105户,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农民对租佃零星国有土地有相当高的积极性。就此而论,《田家莂》中有些简是值得注意的。如5·695简“唫丘男子李皮,佃田三町,凡一亩一百卅步”(P240),平均每町半亩多点。5·523简“侠丘男子卢口,佃田四町,凡一亩百六十步”(P224),平均每町4分1厘。5·670简“淦丘男子五杨,佃田八町,凡二亩二百步”(P241),平均每町3分3厘。5·889简“刘里丘大女烝沽佃田八町,凡二亩”(P266),平均每町2分5厘。5·799简的新唐丘男子勇宾,只佃种“一亩二百廿步”,却分散为“九町”(P256),平均每块2分1厘,5·39简的上利丘州吏刘虞虽然佃种20亩,却分散在“七十七町”(P170),平均每町不到2分6厘。这些地说它们是田边地角,一点也不过分。有些农民佃种几十亩直至百余亩,但其土地也被分割为几十町或百余町,中间不乏田边地角应是必然的。田边地角也有人佃种,可以说更反映了农民佃种土地的积极性。这才是农民维护和改善其经济地位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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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余力田”》。
② 《晋书》卷42《王浑传》,《三国志·吴书》卷7《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前文已经说明,只有封建政府控制的人户才有资格佃种零星国有土地,也就是说,他们之中绝大部分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甚至有一些是小地主(详见另文),他们表现出如此高的积极性,正证明此时此刻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的成熟和制度化,有利于维护甚至改善其经济地位。而嘉禾五年免除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中旱田的地租,会进一步推动这种积极性,并有利于荒地的垦辟的。
总之,从《田家莂》可以看到,在吴国,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十分发达,租佃制已趋于成熟,基本上实现了制度化。所以如此,既有其历史的渊源,更是由于封建政府力图借此改善财政收入,广大农民企图通过佃种土地维护和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的现实需求造成的。我们知道,吴国统治时期,江东地区的经济有所发展,耕地垦辟较多,固然是其大力推广屯田及山越人民出居平原的结果,应该说与此也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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