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家族試論(1)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杜正勝 时间:2010-09-06

 

一、家和族的界定——從服制說起

 

    中國的社會結構自古以來就有“家”和“族”。家通指家庭,是同居共財的近親血緣團體;族的意義比較含混,有家族、宗族或氏族之别,範圍各有大小,親疏也自有遠近。在傳統兩千年歷史中,族以家族和宗族為主,不過時代不同,它們的作用也不一樣。

    家和族的歷史功能最顯著的分野大概發生在春秋時期。[1]春秋以前雖然有家,但社會的基礎在族,一般稱為氏,氏下有宗,是以當權貴族為主導,兼具戰鬥、行政、祭祀和財產等多項功能的共同體,近親血緣團體的家庭則蔭附於其下。這種共同體當時的文獻卻也稱為“家”,是一個單位,與國對稱,孟子所謂“千乘之國,百乘之家。”和本文的家不同,不可相混。春秋晚期以後封建崩解,社會基本單位逐漸轉成為家,集權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實現。集權政府的財源取於每家的赋税,軍隊出自每家的壯丁,没有財源和軍隊便不可能有集權的政府。這些家庭就是史書所謂的“編户”、“齊民”。编户齊民奠定秦漢以下兩千五百年政治和社會的基礎,直到今日依然未曾改變;[2]然而族並没有消失,不過,它的政治功能歷代不同,社會任務也時有輕重,和春秋以前的族是截然有别的。

春秋晚期以後“家”與“族”的基本模式可以《儀禮·喪服傳》的服制為典範。《喪服》經傳包含多少春秋以前的歷史事實,現在尚難斷言,但其間架出於戰國的創制,大概是不錯的。因為第一,它只講五世的小宗,不講百世不遷的大宗,是平民的禮制,對封建貴族並不適用。第二,它以嚴格的父系為主體,母系、妻系在這系統中所佔的分量極其輕微,這也不是重視婚姻的封建貴族所能想像。《喪服傳》的服制可能是根據春秋晚期以來的社會,揉合古禮,斟酌損益而成的新禮,專為編户齊民而設,又可通行於全國上下。所以它能符合戰國秦漢的社會,終於產生約束規範的作用,影響後世的社會至深且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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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西周及春秋的親屬結構,芮逸夫先生有很精湛的研究,參見《九族制與爾雅釋親》、《論中國古今親屬稱謂的異制》、《爾雅釋親補正》、《伯叔姨舅姑考》、《釋甥之稱謂》、《左傳“穆姜之姨子也”質疑》、《釋甥舅之國》、《釋兄弟之國》,都收入芮著《中國民族及其文化論稿》中册(臺北:藝文印書館,1975)。

    [2]  關於编户齊民,我將有專文討論。

 

    《喪服傳》以喪服輕重和喪期久暫顯示生人與死者的親疏關係。服與期又有某種程度的關聯,大抵重服則久喪,不過直系血親雖三月之喪亦服齊衰之重服,如為曾祖父母服齊衰三月,因為家族結構是以父系為骨幹之故。服與期表示的親族關係雖然複雜,大别只有五類,故稱曰“五服”,即斬衰三年、齊衰期、大功九月、小功五月和缌麻三月。它所含攝的親屬範圍,概略如下的五服圖。[3]

    五服的原則正如孔穎達說的:“同父則期,同祖則大功,同曾祖則小功,同高祖則缌麻,高祖外無服”。服喪時間分别為一年、九月、五月、三月和無服,此之謂“五屬之親”(《禮記·喪服小記》疏)。喪服的親疏主要以親親為準則,但也參酌尊尊和相報,如伯叔父是同祖之親,應服大功,然而服期,因為他們與父親同為一體兄弟,尊尊之故也;伯叔對姪服期,則準於相報的原則。這番道理《喪服傳》說得很明白,《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

    族屬之親疏遠近,個人在家族結構中的地位都可以從服制顯露無遺。《禮記·喪服小記》曰: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關係最密切者是父己子直系三代,屬於第一圈,從此往上輩、下輩和旁親推衍,遞疏遞减。第二圈從祖至孫,含為五代。含堂昆弟;第三圈從高祖至玄孫,合為九代,含族昆弟。這圈之外,親盡無服,雖共遠祖,臨喪袒免(袒衣免冠)而已。《禮記·大傳》故曰:

四世而鰓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而親屬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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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參見陶希聖《服制之構成》,《食貸》月刊第1卷第9期(1971);清水盛光《支那家族の構造》(東京:岩波書店,1932),頁79~98。

 

 

世即親等。四世是五服的最外圈;五世共繼高祖之父。不在五服之數;六世共繼高祖之祖,更為疏遠,可以不通弔問,不算是親族了。

    但《尚書·堯典》有“九族”,《儀禮·士昏禮》有“三族”,族的範圍自漢以下解說紛紜,莫衷一是。主要分為兩派,今文家認為族包括父族、母族、妻族,古文家則堅持異姓不在族中。[4]就《喪服傳》而論,古文家的看法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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