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为什么中国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的初期,而不像西欧产生于封建社会瓦解时期?为什么中国专制主义皇权始终是封建制度的守护神,而西欧专制主义王权却成为封建制度的对立面?为什么中国封建专制皇权竭力压制乃至扼杀资本主义萌芽,而西欧的专制君主却曾经与新兴的资产阶级结成同盟呢?这些,都是很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君主专制的特征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世袭的君主一人行使,而君主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带有很大的专断性和任意性。卢梭说:“专制政治是不容许有任何其他的主人的,只要它一发号令,便没有考虑道义和职责的余地。最盲目的服从乃是奴隶们所仅存的唯一美德。”③黑格尔也说,君主权的理念“不外是一种任性的、意志决断的理念”④。但是,正如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时所指出的:“其实,只有毫无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⑤君主专制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决不是偶然出现的历史现象,它有特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也不例外。在这个问题上,史学界迄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⑴个体小农经济说;(2)土地国有制说;(3)地主土地所有制说。本文试图对上述三说作一些评论,就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提出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一
近两年来,在一些论述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文章中,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认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以经济为特征的个体小农经济。
这里,有一个语义学上的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就是所谓的“经济基础”究竟是指什么?如果指的是封建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的话,谁都知道,封建经济(包括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基本上都是由分散的个体小农进行生产的,因此我们通常说,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基础并没有错。但是,如果指的是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形式的经济基础的话,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经济基础”这个概念是有一定涵义的。它是指一定的上层建筑赖以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结构,亦即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小农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成分,从来不构成独立的生产方式,因而也就不可能对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形式起决定性的作用。有些同志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由于没有严格掌握“经济基础”这一概念的内涵,这就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分歧。
我们说小农经济不是决定中国封建专制主义这种国家形式的经济基础,这并不是说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长期统治与小农经济没有关系。相反,封建专制主义正是在小农经济这块土壤上吸取自己的营养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第一,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拥有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机构和一支数量庞大的军队,为了养活这些官吏和军队,以及支付皇室巨大的开支,这就需要强迫农民缴纳赋税和从事无偿的徭役。小农经济的繁荣或凋敝,直接关系到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能否从农民那里榨取到更多的剩余劳动,因而也就成为它盛衰的一个重要标志.
《商君书·去强》说:“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一直很重视小农经济。秦始皇之所以能够统一六国和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秦国的小农经济为他提供了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后来,随着秦朝统治者对农民剥削和压迫的加重,造成“财匮力尽,民不聊生”,以至社会生产被拖人绝境时,这个煊赫一时的专制主义王朝也就被农民起义所埋葬了。西汉的情况也有些类似。没有汉初六七十年的休养生息所带来的小农经济的繁荣,就没有封建国家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汉武帝就不可能“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⑥,并且把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进一步加以强化。当他为了应付封建国家的巨大开支而加紧对农民的搜刮,加上地主阶级的巧取豪夺,以至迫使大批农民破产流亡时,鼎盛的西汉王朝也就显出危机四伏了。可见,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为了巩固专制主义的统治,就需要维护小农经济的稳定,必须“养鸡取蛋”,不能“竭泽而渔”。谷永说:“王者以民为基,民以财为本,财竭则下畔,下畔则上亡。是以明王爱养基本,不敢穷极,使民如承大祭。”⑦也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封建小农经济是小农业和家庭手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它所具有的一些特点,诸如生产水平的低下,生产技术墨守陈规,商品交换不发达,生产规模细小、分散和落后等等,造成大多数农民处于一种闭塞无知的精神状态。他们只要能够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挣得最低的生活条件,就会默默地忍受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压榨。封建专制主义正是利用农民的这种不觉悟以维持其残暴统治的。
《史记·陈涉世家》记载,陈胜在地主家当雇农时,有一次对佣耕的伙伴说:“苟富贵,无相忘。”他的伙伴取笑他说:“若为佣耕,何富贵也?”连富贵都不敢向往,这正是农民悲惨的生活条件给他们造成的一种精神创伤。秦始皇和胡亥、赵高的暴政,使“天下苦秦久矣”,但是农民在长时间内并没有起来反抗。《汉书·伍被传》中对此有一段很生动的叙述。伍被说,“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当是之时,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馈,女子纺绩不足于盖形”。“百姓悲痛愁思”,“离心瓦解”,可是他们要起来反抗暴秦的统治却非常困难。“欲为乱者十室而五”不行,“十室而六”和“十室而七”也不行。要等到“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父不宁子,兄不安弟,政苛刑惨,民皆引领而望,倾耳而听,悲号仰天,叩心怨上,欲为乱者,十室而八”的时候,才有可能爆发大规模的起义。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一样,带有宗法制的特点。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作为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是在父家长的指挥下进行生产的。家庭成员对于父家长的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在一个家族内部,族长也拥有绝对的权威。这种天然尊长的封建宗法关系,为专制主义的统治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
从战国到秦汉,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为了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都竭力宣扬事君与事亲一体的伦理纲常。《孝经·开宗明义章》说:“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礼记》说:“父子之道,君臣之义,伦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董仲舒作《春秋繁露》、班固撰《白虎通义》,以阴阳五行的学说解释三纲六纪,更进一步为君权、父权的结合提供了神学的依据。对君权的绝对服从,既是政治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规定,又是伦理纲常上尊卑名分的要求。这一套封建纲纪的说教,不但在统治阶级中,同样也在农民阶级中,起着精神枷锁的作用。
第四,细小、分散和宗法性的小农经济,还使农民群众无法摆脱天命论的支配。他们不仅迷信自己的悲惨命运是命中注定,而且迷信统治他们的皇帝也是上天的安排。他们在政治上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因此,他们不但从小就养成对专制主义皇权的崇敬和畏惧.还很容易产生对“清官”老爷的幻想。
东汉桓帝时,刘宠为会稽太守。“山民愿朴,乃有自首不入市井者,颇为官吏所扰。”刘宠到任后,简除烦苛,禁察非法,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当他被征为将作大匠时,山阴县有五六个老叟人赍百钱给他送行。他们说:“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它守时吏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自明府下车以来,狗不夜吠,民不见吏。年老遭值圣明,今闻当见弃去,故自扶奉送。”⑧农民就是这样的朴实,只要地方官吏不事诛求,他们就感恩戴德了。顺帝时,广陵张婴领导数万农民起义,“杀刺史、二千石,寇乱扬徐间,积十余年,朝廷不能讨”。后来郡太守张纲率领吏卒十余人到起义军营垒,在痛骂一顿地方官吏的“多肆贪暴”之后,宣称“仁圣”的顺帝“思以爵禄相荣,不愿以刑罚相加”⑨。张婴经不住这一番威胁利诱,竟感激涕零地率部投降,一场轰轰烈烈的农民起义也就这样被镇压下去了。张纲能够瓦解起义农民的斗志,就是利用了他们对于皇权的幻想和迷信。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所固有的弱点如何使他们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牺牲品。
如上所述,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封建小农经济,不但从物质上,而且从精神上为专制主义的统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正因为这样,所以从战国到秦汉,许多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竭力美化小农经济的闭塞性,力图把农民束缚在一小块土地上,不让他们的眼光超出自己狭小的乡里。韩非之所以赞赏《老子》的思想,不仅因为它提出了“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政治主张,还因为它所理想的“绝巧弃利”、“绝圣弃智”的小农社会,非常有利于专制主义的统治。《老子》书中说:
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⑩
这样一个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和与世隔绝的社会,必然“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⑾,专制君主也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吕氏春秋·上农》说:“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这段话把封建统治者为什么要维护小农经济的用心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小农经济所造成的农民身上的弱点,使得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封建专制主义既顺从又迷信。但是,当我们指出农民身上的这种弱点时,切不要忘记农民是一个具有二重性的阶级,而且在农民群众当中从来就有革命和保守之分。许多同志在论述农民对于专制主义皇权的迷信时,经常引用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所说的那段话。可是有些同志恰恰忘记了马克思在下面接着说:“但是,要很好地了解我的意思。波拿巴所代表的不是革命的农民,而是保守的农民……不是农民的开化,而是农民的迷信;不是农民的理智,而是农民的偏见;不是农民的未来,而是农民的过去;不是农民的的塞文,而是农民的现代的万第。”⑿列宁在肯定劳动解放社纲领草案关于“专制制度最主要的支柱是农民不问政治和思想落后”的论点的同时,也指出“农民能够同专制制度进行革命斗争”。列宁说:“这不是理论上的矛盾,而是生活本身的矛盾,因为农民的特点就是具有两重性。”⒀法国大革命后的小农和俄国废除农奴制后的农民,其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当然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不同,但是马克思和列宁关于农民具有二重性的分析,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阶级性格同样是有指导意义的。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使他们容易成为专制主义统治的驯服工具,但是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又必然要激起他们对专制主义的仇恨和反抗。农民阶级这种二重性的矛盾,正反映了小农经济本身的矛盾。小农经济是细小的、分散的和闭塞的,但它在地主经济的兼并和封建国家的压榨下,经常受到破产的威胁,因而又是很不稳定的。所以,封建社会农民的阶级斗争常常呈现出这样的:当封建剥削比较轻,小农经济有所保障和有所繁荣时,农民很容易安于被剥削和被奴役的地位,他们会称颂“圣明天子”的“仁慈厚恩”;而当封建剥削异常加剧,小农经济遭到严重摧残,以至于农民再也无法生活下去时,他们对于专制主义皇权的幻想和迷信就会发生动摇以至破灭,最后就有可能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中国封建社会一些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专制主义皇权。我们不能只看到农民拥护专制主义皇权的一面,而抹煞他们反对专制主义皇权的另一面。皇权主义在小农经济的土壤上得到滋长,但它毕竟是属于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专制主义给农民戴上的精神枷锁。有的同志因为看到农民起义领袖不可避免地要蜕化变质为封建统治者,就把农民说成是天生的皇权主义者,甚至否认农民有民主主义的思想,这种看法很容易导致混淆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界限。列宁曾经说过:“每个马克思主义者都知道,虽然个别人可以从一个阶级自由地转到另一个阶级,但阶级是各不相同的。”⒁当农民起义的领袖变成了热衷于搞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者之后,他已经不再是农民阶级的一分子了。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他的阶级地位的变化,而与小农经济并没有什么关系。领袖人物和领导集团变了,但农民阶级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并没有变。而只要农民阶级处在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就必然会产生平均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思想。尽管农民的民主主义不可能战胜封建专制主义,但它却是作为后者的对立物而出现的。陈胜当王以后,他的佣耕伙伴去见他。在这位纯朴的农民心目中,陈胜还是自己旧日的伙伴,他并没有把陈胜看做高不可攀的封建统治者。可是陈胜地位变了,他的思想也变了。他听到有人挑拨说“客愚无知,颛妄言,轻威”,就把昔日的伙伴杀了。结果,“诸陈王故人皆引去,由是无亲陈王者”⒂。这件事情很能说明一个农民革命领袖是怎样开始蜕变的,同时也反映了农民民主主义与封建专制主义的尖锐对立。刘邦的部下也有不少是出身下层的劳动人民。这些人在经历了农民战争的洗礼之后,对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权威也并不那么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当刘邦做了皇帝朝会的时候, “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很不成体统。后来靠了叔孙通制订朝议,“令群臣习肄”,才建立起君臣之礼。而刘邦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才恍然大悟说:“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⒃新莽末年的赤眉军大都是贫苦的农民,他们“以言辞为约束,无文书、旌旗、部曲、号令。其中最尊者号三老,次从事,次卒史,泛相称曰巨人”。他们在进军长安的途中,虽然拉了一个刘盆子来当小皇帝,但到达长安以后,一些农民军将领在朝廷上也是“日会论功,争言讙呼,拔剑击柱,不能相一”。腊日设宴,毫无秩序,“各各屯聚,更相背向”,如同儿戏。“盆子惶恐,日夜啼泣,独与中黄门共卧起,唯得上观阁而不闻外事。”⒄上述这些事例,都说明在农民群众当中蕴藏着朴素的民主主义热情。那种认为小农经济只能培育出封建专制主义的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不相符合的。
主张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的同志,还有一种说法,即强调中国封建社会的直接生产者是个体小农,而不像欧洲中世纪那样是农奴,仿佛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特点。其实,无论是中国或外国的封建社会,小农经济都是普遍的形态。农奴的私有经济也是一种小农经济。恩格斯曾经明确说过:“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⒅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身上所造成的一些弱点,在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和农民身上同样也是存在的。列宁说:“农奴制的特点是:世世代代的停滞,劳动者的闭塞无知,劳动生产率很低。”⒆恩格斯也指出德国的“农民世代相传,习于顺从”,他们常常是“默然忍受一切”⒇。如果说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个体小农经济,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欧洲中世纪,在同样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并没有产生类似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而是出现了政治上的分裂割据状态,以及“贵族民主制”、“等级君主制”等不同政体呢?欧洲中世纪曾经存在过的“所有各地的采邑关系造成了一团乱麻般的权利和义务”[21]那种状况,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帝和臣民说来,都是完全不可思议的。可见,用小农经济来说明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征之世界各国的史实,也很难成立。
封建专制主义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要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如果把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说成是小农经济,这在理论上就可以导致如下结论: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不是为地主经济和地主阶级服务,反而是为小农经济和农民阶级服务;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基础不是地主阶级,而是农民阶级。而这种结论显然是站不住的。二
史学界以往还有另一种意见,即认为封建专制主义的基础是封建土地国有制。持这种意见的同志,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提示,认为在封建社会,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拥有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而私人对于土地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这就是专制主义皇权之所以具有绝对权威的秘密所在。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东方,主要是指“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22]。这个地区的国家在西方殖民者侵入之前,是否始终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我们暂且不去管它。就中国的实际来看,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因为中国从秦汉以后已经存在大量的私有土地,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东方各国的公社时,多次指出它们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例如,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写道:“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保持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不到处都是这种最后的原始类型的内在特征,但是,在有这一特征的任何地方,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23]恩格斯也说:“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24]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专制制度”,究竟应该怎样理解,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以中国的西周时代来说,矗立在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之上的奴隶主国家,虽然具有专制主义的色彩,但它和秦汉以后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显然有许多差别。西周贵族专制政体中的原始民主遗存[25],在秦汉以后几乎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关于秦汉以后的封建专制主义与西周奴隶制的专制主义之间的历史联系和区别,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中国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农村公社,私有土地依然不存在,那么把封建土地国有制说成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倒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中国从春秋战国以后,农村公社已经瓦解,土地开始成为私有财产,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取得了支配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要说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国有制,就很难说得通了。
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改革,从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一直到秦国的商鞅变法,有一个共同的内容,就是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秦始皇兼并六国之后,“使黔首自实田”,则是统一的封建国家以的形式对全国范围内土地私有权的正式承认。我们从西周的井田制,到春秋战国的授田、名田制,再到秦朝的“使黔首自实田”,可以看出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代替的历史轨迹。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上层建筑也在发生变化。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确立,就是这种变化的产物。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土地私有化历史过程的完成差不多同时,这决非偶然的巧合。它正好说明,用土地国有制来解释封建专制主义产生的经济基础,与历史实际格格不入。
为了阐明秦汉时代封建土地国有制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关系,有几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加以考察的。这就是:(1)废分封立郡县的经济意义。(2)封建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和干预是否意味着土地私有权的不存在?(3)封建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实质。(4)公田和苑囿池泽等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废分封立郡县的经济意义。
秦始皇统一六国,“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26]。有的同志认为,郡县制代替分封制,表明秦朝的统治者把全国的土地都集中在封建国家手里。也就是说,郡县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之上的一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这种看法是否正确呢?
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曾指出郡县制并非秦始皇首创,“当春秋之世,灭人之国者,固已为县矣”;郡的设置虽然晚一些,“当七国之世,而固已有郡矣”。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也说,“郡县之法,已在秦先”。春秋战国时代的郡县,虽然不同于秦汉的郡县,但它们无疑是由分封制过渡到中央集权制的重要环节。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废除分封制,把郡县制推广到全国,这是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一项重大措施.但是,秦朝所确立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与马克思所说的东方有些国家“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一回事。因为郡县制下面的土地关系,既有国有土地,也有地主阶级和自耕农民的私有土地。郡县的建制,基于编户齐民而与土地多少无关。《释名》:“郡,群也,人所群聚也。”“县,悬也,悬系于郡也。”从经济意义上说,郡县制的确立只是表明封建国家可以完全控制全国的田租、赋税和徭役。各级官吏已经不能再像从前的封君那样直接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并且把这种特权传给自己的子孙了。他们只能以俸禄的形式,从封建国家那里取得自己在农民剩余劳动再分配中的应得份额。秦汉制度,地主官吏每年年终要派人到京师向皇帝“上计”,包括属县的“户口垦田”和“钱谷人出”[27]。“上计”的主要依据是户籍,而人民的土地财产则是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居延汉简名籍类中的公乘礼忠有“田五顷[值]五万”,公乘徐宗有“五十亩直五千”。户籍登记有土地财产一项,当然是出于封建国家征收田租赋税的需要,但它也表明,这种私有的土地财产是受到封建国家的保护的。
秦汉时代的国有土地(“公田”)和私有土地(“私田”)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区别。封建国家可以“假民公田”,但却不允许买卖公田。《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记载,成帝建始二年,右扶风慍顺为少府,就因为“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而私人土地的买卖,则是完全合法的。这在史书上有大量的记载,从出土的买地券也可以得到证明。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贵族、官僚、地主广置田产,就连皇帝本人也买起土地来。西汉成帝“置私田于民间”[28]。东汉灵帝以河间王继承帝位之后,也“还河间买田宅”[29]。这两件事,虽然被当时有些人加以指责,认为“王者臣天下,无私家”,身为皇帝而置私田,是“弃万乘之至贵,乐家人之贱事”[30],但它却生动地说明了土地私有制的在人们中间所引起的占有土地的贪欲,是如此地普遍和强烈,以至于连“富有海内”的皇帝也不能摆脱它的诱惑了。
(二)封建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和干预是否意味着土地私有权的不存在?
主张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同志,经常举封建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和干预,诸如限民名田的法令、迁徙豪富的政策等,用以否定土地私有制及其法权观念的存在。其实,这种看法也是很难成立的。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从来认为,土地所有权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马克思说:“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31]在封建社会,是不存在所谓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特征既然是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包括对所有臣民的人身和财产的支配权,那么他自然也可以用各种理由来限制甚至剥夺臣民的私有土地。但是,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封建的土地私有权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土地私有制及其法权观念的存在。
《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从秦到汉初,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存在着按等级名田的制度。但这种等级名田制,与其说是对贵族、官僚占有土地数量的限制,不如说是对他们占有土地最低额的保证。汉武帝置十三州部刺史,以六条问事,第一条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32]。田宅不许“逾制”,这恰好说明,在制度之内占有的土地是完全合法的。事实上,武帝时候,等级名田制也早已遭到破坏。《汉·书食货志》引师丹说:“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俞困。”师丹认为文帝时“未有并兼之害”是粉饰之辞,但他说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则是事实。晁错给文帝的上疏中,就谈到商人兼并农民的问题:“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33]到了董仲舒时候,由于等级名田制度已经完全破坏,“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所以他才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的建议[34]。武帝在颁布告缗令的同时,规定“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35],许多商人因为犯令而被没收了土地,可是土地兼并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告缗令实行的时间前后不到十年。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任治粟都尉、领大司农以后,因为实行盐铁专卖和置均输平准,汉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很大改善。在桑弘羊的建议下,告缗令就停止执行了。哀帝时,由于社会危机日益严重,师丹又重提限田限奴婢的建议。师丹的建议总算得到了哀帝的重视,交给群臣讨论,并且制订了一个限田限奴婢的方案。但是因为遭到外戚丁、傅和哀帝佞臣董贤的反对,结果不了了之。从文帝时起,终西汉之世,封建统治阶级中不断有人要求国家对土地兼并之害进行干预,封建国家也曾经试图要限民名田,但终究都未能实现。这种情况说明,“一切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36]。在土地私有制发展面前,国家权力对它的干预和限制所能起的作用,毕竟是很有限的。王莽企图恢复井田制,“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反而造成了社会经济的极大混乱,“天下警書然,陷刑者众”[37]。在经济必然性的压力下,他也不得不取消禁止土地买卖的“王田”制。这场“土地王有”的闹剧,终于成为促使新莽政权迅速崩溃的重要因素。它从反面证明了一个事实: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权力必须适应和保护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它不可能建立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之上。
秦汉时代的封建统治者对于臣民虽然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但在通常情况下,臣民没有犯罪,是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土地财产的。汉武帝为了扩建上林苑,使吾丘寿王等人“举籍阿城以南,墊厘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鄂杜之民”[38]。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人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39]。皇帝征用民田,要以公田抵偿,贵族向国家献田,皇帝令论价给酬,这正是土地私有权得到封建国家承认的表现。如果不存在土地私有权,也就不会出现封建国家向臣民变相购买土地这种现象了。西汉前期,封建国家为了强干弱枝,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曾实行过迁徙郡国豪杰和高赀富人充实京师的政策。但是,封建统治者对于这些被迁徙的豪富,并没有采取剥夺土地财产的措施,而是从经济上给予了补偿。例如,汉高祖九年“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40]。武帝建元三年,“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41]。这些被迁徙的豪富,虽然被迫离开了自己的故土,但在新的地方仍然占有不少土地,其中有的后来还成为有名的世家大族。像东汉的梁氏、窦氏、耿氏等大族、其先世就都是由关东迁到关中的。
《汉书·匡衡传》记述匡衡封.临淮郡僮县之乐安乡,因沿旧郡图之误,多收了四百顷的田租,被有司劾奏“专地盗土以自益”。有的同志认为,“专地盗土”是针对封建土地国有制不可侵犯而规定的一项法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匡衡之所以遭到惩治,是因为他非法扩占封地,私吞郡县的田租,并不能由此说明汉代不存在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所谓“专地盗土”的罪名,是据《春秋》之义引申而来的。东汉的荀悦说:“《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42]在奴隶主土地国有制还没有瓦解的时候,确实是“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的,但到了秦汉时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早已把这种《春秋》之义抛到历史的帷幕后面去了。
(三)封建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实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43]主张秦汉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同志,常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作为自己的理论根据。在以往的讨论中,有不少同志已经指出秦汉时代除了公田的假税之外,一般的地租并没有和赋税合为一体,用马克思的话来套秦汉的历史实际并不合适[44]。实际的情况是,封建国家或“收泰半之赋”,或“什五而税一”、“三十而税一”,而地主的私租却是“见税什五”。封建国家的田赋有时可以减免,而地主的私租却是从来不会少收的。所以荀悦说:“官收百一之税,民输大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45]如果地租和赋税是合为一体的话,他也就不会有这样的感慨了。
封建国家的赋税是不是属于地租的范畴?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赋税就是集中化的地租,另一种意见认为赋税与地租无关。我认为,说赋税与地租无关是不对的,但笼统地说赋税是集中化的地租也值得商榷。封建国家的赋税主要是田赋和人口税,田赋可以说属于地租的范畴,而人口税则不是。
马克思在分析地租的不同形式时指出:
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像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不同地租形式的这种共同性一一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一一使人们忽略了其中的区别。[46]
按照马克思的意见,凡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包括小农土地所有者对他私有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都可以归人地租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来,秦汉时代的地主阶级和自耕农民对于他们私有土地的产品的占有,都是地租的一种形式。
但是,严格说来,地租不仅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它还是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所以,马克思又说:“地租是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从而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产者无偿地,实际上也就是强制地一一虽然对他的这种强制已经不是旧的野蛮的形式一一必须向他的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47]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主占有的地租是租种他的土地的农民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而自耕农民的剩余劳动如果不被他人占有,则不构成地租。
秦汉时代,地主阶级向封建国家缴纳的田赋是封建地租的一部分,这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地主阶级并不从事生产,他们缴纳的田赋只能来自对农民剩余劳动的剥削。问题是,既然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如果地主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他自己而不属于国家的话,那么封建国家根据什么从地主阶级手里拿走这一部分地租呢?
同样的道理,如果自耕农民的土地也是属于自己而不属于国家的,那么封建国家又根据什么向自耕农民征收田赋,占有他们的部分剩余劳动呢?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来加以说明。
首先,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封建社会是不可能存在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换句话说,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土地私有权不可能是完整的。土地私有权的这种不完整性,决定了土地所有者不可能全部占有它的经济实现一一地租。封建国家对地租的分割,正是它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的经济实现。
其次,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剥削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都需要维持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养活一大群为它们服务的官吏和军队。所有这些费用,都来自国家的赋税。因此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48]又说:“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49]但由于国家具有超阶级的假象,因而维持国家机器存在的赋税,就落到了全体居民身上,由他们共同负担。不论是地主的剥削收入,还是农民的劳动所得,都必须扣除支付国家费用的赋税。田赋就是属于占有土地的居民必须缴纳的支付国家费用的部分。
秦汉的赋税既税地又税人,税地是次要的,税人是主要的。作为税人的人口税(算赋、口赋等)以及徭役,与田赋的性质有所不同。因为封建国家对农民这部分剩余劳动的占有,是基于政治上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按照封建国家的规定,农民不论有无土地,都要缴纳人口税和服徭役;有市籍的商人被禁止占有土地,但也要缴纳人口税和服徭役。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既要向地主缴纳地租,又要向封建国家缴纳人口税和服徭役。可见,人口税和徭役与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关系,它们和地租没有合为一体是很清楚的。
秦汉时代的依附农民除了对于封建国家有着一般臣民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对于他们所依附的豪强地主还有一层更加严酷的隶属关系。他们“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50]。有的豪强地主“其使民威重于郡守”[51]。有的甚至仗势不让宾客服国家的徭役[52]。至于“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53]者,更是不乏其例。这种情况说明,秦汉时代与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既有作为主权者的封建国家,又有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阶级。农民阶级的依附关系,远比马克思所说的亚洲有些不存在土地私有权的国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四)公田和苑囿池泽等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云梦秦简的出土,使我们对于秦代的土地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有些同志把秦简中所反映的授田制,说成是土地国有制,这并不确切,因为战国时代的授田制,实际上是土地私有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另文专门加以探讨。但我们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到,秦国除了授田制之外,封建国家确实还直接掌握了一批国有土地。如《田律》:
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 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又《仓律》:“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殼禾以臧(藏)之。”所说的都是国有土地耕种的情况。这些国有土地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官奴隶,《仓律》有关于“隶臣田者”口粮供应标准的记载。
汉代国有土地的数量还不少,但是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起秦代来已经显著下降。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军功赏田制度的衰落。从战国到汉初的军功赏田制度,是以封建国家掌握大量可耕的国有土地为前提的。《商君书·境内》规定:“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王翦将兵攻楚,可以“请美田宅园池甚众”[54]。刘邦建立汉朝之初,也还继续推行“以有功劳行田宅”的赏田制度[55]。但此后,军功赏田制度实际上已日益衰落而逐渐废弛。文帝时,冯唐曾谈到,当时边塞将士“终日力战,斩首捕虏,上功莫府,一言不相应,文吏以法绳之。其赏不行,吏奉法必用”[56]。武帝时军旅数发,武功称一时之盛。但一些著名的将领如卫青、霍去病等,每次战役之后,只见增益封户,而不见有赏田。这说明封建国家能用以赏赐的国有土地已大大减少了。除了军功赏田之外,汉代统治者以土地赏赐贵戚和大臣的情况也很少见。汉武帝时代国家掌握的公田是比较多的,但只见武帝赐其姊修成君公田百顷。昭帝时,苏武从匈奴还朝,只赐公田二顷。至于哀帝赐董贤土地二千余顷,即使属实,也是一个特殊的例子[57]。
第二,国有土地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秦代的国有土地由奴隶耕种,土地的收获物虽然归国家所有,但封建国家要负担奴隶的生活费用。而由于奴隶对劳动没有兴趣,劳动生产率必然是低下的。经济上的不合算迫使汉代的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国有土地的经营方式.西汉的公田主要采取“假民”而收租税的方式耕种。元帝时,罢北假田官。《汉书》注引李斐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58]假税收入主要由水衡、少府掌管。《汉书·王嘉传》说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桓谭《新论》说:“汉定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人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59]”少府岁人十三万万至十八万万,数目似乎不少,但这部分收入并非都是公田的假税,还包括了山川园池市井租税的收入[60],而后面这部分收入所占的比例无疑是不小的。更重要的是,公田在“假民”之后,实际上就逐渐转化为私有土地。假公田的“民”,既有贫民,也有豪强地主。《盐铁论·园池篇》中的文学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不论公田是假给贫民还是假给地主,只要耕种者或经营者向封建国家缴纳假税,他也就成为这块土地的主人。所以文学才说:“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61]东汉的仲长统说:“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也。”[62]也说明公田不断被私人所占夺的事实。
有的同志认为,汉武帝通过算缗、告缗令没收了大量的私人土地,使国有土地的数量空前增加,这是武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物质条件。其实,这是一种倒果为因的说法。武帝初算缗钱在元狩四年(前119年),杨可主持告缗、没收大量商人土地的时间要更晚一些。而在此以前,武帝已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如果封建国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府,要雷厉风行地贯彻算缗、告缗令,在全国范围内没收大量的私有土地,那是不可想像的。
封建土地国有制是秦汉时代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是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国有土地是封建国家的一种物质力量,但也并不是它唯一的物质力量。从秦朝到东汉初年,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历了不断强化的过程,可是公田苑囿等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却不断被私有土地所排挤和削弱。东汉末年,由于战乱,无主的官田大大增加,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这时却陷于分崩离析。这种情况表明,封建专制主义政治权力的盛衰,与国有土地数量的增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把土地国有制说成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很难说得通的。三
马克思说:“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一一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阶段相适应一一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63]为了找出封建专制主义这种“独特的国家形式”的“最深的秘密”和“隐蔽的基础”,我们必须从分析“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人手。也就是说,必须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特点去寻找问题的答案。
中国封建生产方式和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不同,是属于地主制的类型.在这里,支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直接生产者不是被分与份地的农奴,而是租佃土地的依附农民;剥削形态没有经过从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以实物地租为主的混合形态;作为自然的补充,在全国范围内很早就形成了区域性的市场。正是由于这样一些基本经济特点,所以中国封建社会一开始就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
我在拙作《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论秦始皇》这两篇文章中曾经谈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产不像西欧的领主庄园那样表现为一种“不可转让”的“硬化了的私有财产”,相反,土地买卖和其他形式的兼并是它正常的形态。因此,中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并不安于、也不可能像西欧的领主那样,在差不多可以与世隔绝的庄园中过着一种完全自给自足的生活,并且竭力在政治上把这种孤立分散的状态保持和巩固下来。他们为了满足扩大地产的无穷贪欲,总是热衷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64]。近几年来,史学界发表了不少有关封建专制主义的文章。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胡如雷同志的《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一书,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专制主义的关系作了很好的分析。但是应该承认,无论是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或是对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我们目前的研究都还是很不深入的。在这方面,还需要我们作出很大的努力。
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是在秦朝,但其形成应该追溯到战国时代。那时候,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成长,新兴地主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推动下,各国大都实行了自上而下的变法运动。这些变法在政治方面具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加强王权,以封建官僚制度代替贵族的世卿世禄制;二是奖励军功,通过兼并战争消灭分裂割据状态。所以,统一、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可以说从中国封建社会确立之日起就是地主阶级国家三位一体的要求。而从秦朝以后,在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虽然经历了许多朝代的更迭,其间也出现过几次分裂割据的局面,但封建地主制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国家的统一始终是历史的主流,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也始终一直延续下来。
马克思主义认为,“基础创立上层建筑,就是要上层建筑为它服务,要上层建筑积极帮助它形成和巩固……”[65]中国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之后,所以选择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样一种上层建筑,归根结底,就是因为这种上层建筑最适合为地主制的封建经济基础服务。
首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充分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产作为私有财产并不以“主人底阶位”作为必要前提[66]。司马迁说:“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人,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67]班固说:“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68]秦汉时代,除了贵族、官僚等身份性地主之外,还有为数相当多的非身份性地主。非身份性地主对土地和劳动力的占有,主要并不依靠政治权力。即使是身份性地主,土地财富的扩大也不完全依靠政治权力。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这种特点,尽管土地私有权并不是自由的,经常还要受到专制主义政治权力的某些限制,但任何一个地主家庭或家族却不可能长期垄断对土地的占有。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封建社会,商业货币财富总是不断转化为土地财富,而且从战国秦汉开始,就出现了商人地主这一特殊阶层的秘密所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这种特点,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求打破一切等级的羁绊和地区性的障碍。而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正是最能适应这种经济要求的一种政治制度。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下,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对全国范围内的一切臣民和一切领域都进行全面的控制,不允许有其他任何的权力中心。所以,中国封建社会虽然有官民之分、贵贱之别,但不同阶级和等级在专制主义的皇权面前,却又都处于从属的地位。在这种政治制度下面,地主阶级只要不触犯皇帝的天威,就可以肆意进行土地兼并(包括使用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手段)。秦朝的富人“田连阡陌”,“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69]。西汉的商人“因其富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70]。东汉的“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71]。这种现象,只有在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大国才能出现,对于每个封建领主都是“他自己领地内的政府”的中世纪西欧来说,则是完全不可思议的。
其次,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在政治上为地主阶级开辟了广阔的仕途。
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地产虽然不以“主人底阶位”为前提,但是地主阶级是不会仅仅满足于拥有土地财富,而不要求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的。身份性地主既是贵者,又是富者;非身份性地主虽是富者,却不是贵者。可是在非身份性地主和身份性地主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非身份性地主在积累了足够的财富之后,也必然要求分享政治上的统治权力。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恰恰能满足他们的这种要求。因为任何一个独断专行的君主,都需要依靠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官僚机构来进行统治。封建官僚制度结束了少数贵族垄断政治权力.的局面,同时为所有的地主和富人开辟了广阔的仕途。专制主义越强化,官僚机构就越庞大,地主阶级做官的机会就越多。《史记·淮阴侯列传》说,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可见秦朝的富人是可以“推择为吏”的。同书《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四年,有蝗灾,“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到了汉代,不仅纳粟可以拜爵和补官,向政府缴纳一定资财的都可以做官。景帝还把赀算十以上得官改为赀算四得官。汉武帝时,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发展,地主阶级要求有更多的进入各级政权的机会。封建国家于是规定,凡是能向政府人粟、人财、人羊、人奴婢的,都可能当郎官。有市籍的商人,原先是不能做官的,从武帝以后,这个规定也被打破了。武帝表彰儒术,“设科射策,劝以官禄”[72],这又是地主阶级仕宦的一条捷径。西汉后期,经术世家成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东汉政权是依靠南阳、河北豪强地主集团的支持建立起来的,地主、商人、官僚三者的结合在东汉特别显著。灵帝公开“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73]。许多豪强地主不仅拥有大量的土地和劳动人手,而且利用政治特权和宗法关系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庞大势力。
再次,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超经济强制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马克思在分析封建社会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时指出,“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家庭”。“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74]在西欧中世纪,领主对于农奴的超经济强制,由于土地所有权具有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而得到了保证。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具有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因此就单个的地主来说,他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显然不如西欧的领主那样有保证。地主制经济制度中的这个薄弱环节,需要依靠它的上层建筑来加强。换句话说,需要封建国家运用政权的力量,来确保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超经济强制的实现。而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政府,这个目的就不可能达到。这也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之所以热衷于建立一个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的重要原因。秦国的军功赏田制度,即由封建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直接生产者一一“庶子”每月应向军功地主从事无偿劳役的天数。《商君书·垦令》说:“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封建国家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是为了让农民愚昧无知而便于进行统治,但这同样有利于地主阶级获得必要的劳动人手。云梦秦简的《答问》曾有明确的规定:“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汉代的封建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不法豪强虽然加以打击,但对地主经济则始终采取扶植和保护的政策。所以许多豪强地主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75]。当农民忍受不了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而起来反抗时,封建国家就以强大的军事力量把农民的反抗镇压下去。在这种场合,专制主义国家作为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的性质,是再清楚也没有了。
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地主制的封建生产方式,从而就规定了它的阶级基础只能是地主阶级。这一点,和欧洲近代的君主专制制度是有本质不同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欧洲近代的君主专制时都指出,这种专制制度是旧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敌对双方势均力敌的产物。例如,马克思说:“历史编纂学表明,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是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76]恩格斯则明确说,君主专制政体是“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自然形成的一种妥协”,因而它“不得不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得不向双方表示好感”[77]。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虽然是在新兴地主阶级和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中开始形成的,但当它确立的时候,地主阶级已经代替奴隶主贵族掌握了政权。地主阶级所面临的主要敌人,已经不是残余的奴隶主阶级,而是农民阶级。这就决定了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具有鲜明的地主阶级专政工具的性质。既然“在某种程度上,专制制度也是独立的有组织的政治力量”[78]所以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就具有缓和阶级矛盾和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职能。专制主义国家的这种作用,同样也是为地主制经济基础服务的一种表现。
不论是欧洲或中国,生产过程的个体性质和封建大土地所有制之间的矛盾,都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矛盾。在地主制的生产方式下,土地兼并以及随之而来的个体小农的破产是必然的现象,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这个基本经济矛盾显得特别尖锐。如果封建国家的赋税徭役异常繁重,这就会加速小农破产和赤贫化的过程。而且由于地主经济不像领主经济那样具有孤立性和封闭性,当广大小农连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下去时,整个社会的生产就会发生危机,以至导致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爆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地主阶级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常常呼吁封建专制主义国家采取限制土地兼并、减轻封建剥削的措施,以缓和阶级矛盾。专制主义国家也往往不得不把维护小农经济视为自己的一项任务。秦始皇自称他“忧恤黔首,朝夕不懈”[79]。汉代一些皇帝,在诏令中更是对农民关怀备至。对于封建统治者的这些表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们看成是骗人的谎话。汉代封建国家所颁布的一些政策法令,如减免田租、假贫民公田,以及哀帝时的限田方案等,确实都有维护小农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的用意。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这种超阶级的假象,是造成农民产生对皇权迷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只要我们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来观察问题,就不难揭露专制主义国家这些政策法令的阶级实质。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之所以需要维护小农经济,归根结底,是为了巩固封建生产方式和地主阶级的统治。
我们在前面分析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特点时指出,地主阶级从它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要求实现全国统一,支持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问题还有另一方面,即由于封建自然经济的统治和地主阶级贪得无厌的剥削本性,在代表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个人之间,在这部分地主阶级和那部分地主阶级之间,又经常会存在着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历代王朝在统一的封建国家内部,又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离心力,乃至出现了分裂割据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种力量来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并把各种离心的、乃至分裂割据的倾向统一在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之下。而这种力量,就是专制主义皇权。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说过,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之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80]。作为地主阶级的单个人或某个集团来说,都追求一定的特殊利益,但这种特殊利益只有在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因此就要求对个人或集团的特殊利益有所限制。个人的任性必须服从阶级的意志,而阶级的意志又是通过皇权表现出来,“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81],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统治阶级中各个人的任性都必须服从一个人的任性,这个人就是皇帝。如果皇帝是个“明君”,他就能够处理好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保证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特殊利益各得其所。如果皇帝是个昏君,他就不可能处理好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就会受到某些特殊利益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地主阶级的统治就会发生危机。李斯劝秦二世行督责之术,鼓吹“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82]。秦二世非常欣赏这套理论,以为这样自己就可以肆意极欲、长有天下了。他不知道,皇帝的任性也是要受到限制的,如果在残酷剥削压迫劳动人民的同时,又不能协调好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督责越严,就越是把自己置于孤立的地位。当出现“自君卿以下至于众庶,人怀自危之心”[83]的时候,专制主义皇权也就朝不保夕了。
正确阐明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不仅是历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对于我们今天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也有重要的意义。封建专制主义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上层建筑,它是建立在封建生产方式之上,并且为地主阶级专政服务的。小农经济是它得以存在的土壤,但并不是决定它所以产生的经济基础。至于土地国有制,对专制主义更不起决定的作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时间很长,可以说根深蒂固。它的残余在我们今天社会里仍然存在。要肃清这种残余,还需要我们作极大的努力。但是这种残余是剥削阶级遗留给我们的包袱,而不是落后的小农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已经消灭了封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根本不存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的。
当结束本文的时候,我想附带谈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封建专制制度与国家统一并无必然联系,在我国历史上真正有效地维护国家统一局面的是中央集权制度,应该把专制制度和中央集权加以区别。我认为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中央集权制度也好,专制制度也好,都不是国家统一的根本原因。我国从秦汉以后形成为统一的封建国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封建生产方式是地主制而不是领主制。同时,这与秦汉以后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民族共同体也有关系。从国家与法权的理论和历史来说,统一、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这三个概念自然是有区别而不能混为一谈的。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要把它们完全分开却是不可能的。不能设想,在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可以出现一个没有专制主义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大国。秦汉时期的历史表明,凡是专制主义皇权加强的时候,往往也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和国家统一比较巩固的时候。秦始皇、汉武帝和东汉初期的统治就是如此。至于封建专制主义对历史发展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以及像秦始皇、秦二世由于加重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而导致农民起义推翻了秦朝的统治,那是另外的问题。东汉中期和后期,外戚专权,宦官干政,皇帝成为傀儡,专制主义皇权可以说有名无实,而中央集权制度同样也遭到了极大的削弱,即使没有黄巾起义,统一帝国的瓦解恐怕也是势所必至。可见,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和专制主义不但分不开,而且它们的命运简直就是连在一起的。
注释
① 《日知录·秦纪会稽山刻石》.
② 《仁学》。
③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妁起源和基础》,出版社1958年出版,第145页。
④ 参看《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l卷,第274页.
⑤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页.
⑥ 《汉书·刑法志》.
⑦ 《汉书·谷永传》。
⑧ 《后汉书·刘宠传》。
⑨ 《后汉书·张纲传》。
⑩ 《老予》,第八十章.
⑾ 《老子》,第三章。
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18页。
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15页。
⒁ 《列宁全集》第24卷,第55页。
⒂ 《史记·陈涉世家》。
⒃ 《汉书·叔孙通传》。
⒄ 《后汉书·刘盆子传》.
⒅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6页。
⒆ 《列宁全集》第20卷,第297页。
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98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3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60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5页。
[24]《马克思恩袼斯选集》第2卷,第624页。
[25] 参看徐鸿修:《周代贵族专制政体中的原始民主遗存》,《社会》1981年第2期.
[26]《史记·秦始皇本纪》。
[27]《续汉书·百官志》注引胡广曰。
[28] 《汉书·五行志》。
[29]《后汉书·张让传》。
[30] 《汉书·五行志》。
[31]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5卷,第696页。
[32]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33] 《汉书·食货志》.
[34] 《汉书·食货志》。
[35] 《汉书·食货志》。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5页。
[37] 《汉书·食货志》。
[38]《汉书·东方朔传》。
[39]《汉书·孙宝传》.
[40]《汉书·高帝纪》。
[41] 《汉书·武帝纪》。
[42]《前汉纪》卷8.
[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44] 参看南开大学系中国古代史教研组编:《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62午出版.
[45] 《前汉纪》卷8。
[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715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7页。
[4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2页。
[4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页.
[50] 崔寔:《政论》。
[51] 《史记·酷吏列传》。
[52] 参看《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杨沛传》。
[53]《汉书·食货志》。
[54] 《史记·王翦列传》。
[55] 《汉书·高帝纪》。
[56] 《汉书·冯唐传》。
[57] 哀帝赐董贤田二千余顷,见《汉书·王嘉传》,但《董贤传》不载此事.
[58] 《汉书·元帝纪》。
[59] 《太平御览》卷627引.“入十三万万”原作“八十三万万”,据杨宽同志改正,参看所著:《从“少府”职掌看秦汉封建统治者的特权》,栽《秦汉史论丛》第l辑。
[60] 参看加藤繁:《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出版.
[61] 《盐铁论·园池》.
[62] 《昌言·损益》。
[6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l~892页.
[64] 见《历史研究》1963年第l期、1978年第4期。
[65]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
[66] 和中国封建社会不一样,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则以“主人底阶位”为前提在这里,“土地显得像它的主人底非有机的身体”.参看马克思:《经济学一手稿》,人民出版社出版,第46页。
[67] 《史记·货殖列传》.
[68] 《汉书·货殖传》.
[69] 《汉书·食货志》。
[70] 《汉书·食货志》。
[71] 《后汉书·仲长统传》。
[72] 《汉书·儒林传》。
[73] 《后汉书·崔驷附崔烈传》
[7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891页。
[75] 《后汉书·仲长统传》。
[7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0页。
[7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144页。
[78] 《列宁全集》第6卷,第140页。
[79] 《史记·秦始皇本纪》。
[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
[81] 《汉书·杜周传》。
[82] 《史记·李斯列传》。
[83] 《史记·秦始皇本纪》。
下一篇: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