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角度看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
一、绪论
本节为由的角度看帝制公共工程的四篇系列论稿当中的第一篇。其所涵盖的时代,起自秦朝统一天下,而以1912年清室覆亡为止。第一篇讲词将提出一些导论性的意见。其他三篇讲词则要处理劳力、材料与资金以及在那种环境下的经济思想等等问题。虽然我立意要将注意力大致都放在公共工程的经济面上,不过我也要由其他角度作一些观察,尤其是其上与宗教上的意义。偶尔,我或许还要触及到技艺与工程操作一类的事情。
中国里头,著名的巨大公共工程很多,俯拾即是。我们随便举个例子吧!大家可以想到华北边境上的长城、联络平津地区与长江流域下游的大运河、历代王朝京城(比如说长安、洛阳、南京和北京)与内外的宫殿陵寝、建有高塔的玄宫梵宇,以及满室琳琅的雕刻与壁画,令人难以忘怀的洞窟。如果我们要把那些不甚驰名的建筑也算在内,恐怕这个清单便无从列完了。
依据规模与功能,可以将公共工程按照不同的方式加以分类。魏复古(Karl A.Wittfogel)在其题为《东方专制论——极权政治之研究》(Oriental Despotism,A Study of Total Power)的大著中,曾试图将建设工程作了下列几种形态的分类:
一、水利性的工程
甲、生产性的设备(运河、沟渠、水库、水闸以及灌溉用的堤堰)
乙、防护性的设备(排水渠道与防洪用的堤堰)
丙、供给饮水的水道
丁、航行用的运河
二、非水利性的工程
甲、防御与工程
子、城墙与其他防御工事
丑、驿道
乙、满足水利型社会俗世与宗教首脑之公私需要的大建筑
子、皇宫与首都
丑、陵墓
寅、寺庙
我个人对魏复古所创造的“水利型社会”这个概念的有效性宁可存疑,不过其公共工程类型的简表倒是颇为方便,而且包罗甚广,因而可以用来当作一个检查表。或许在驿道项下我们还应加上桥梁作为交通工程的另一个主要范畴。就如在以下的讨论中所要指出的,我们可以从帝制中国的桥梁建造、维护的历史中,获知不少东西。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公共工程这个题目这么大,为什么不把时间局限在某一个朝代?为什么要野心勃勃,处理前后两千一百多年历史的整个帝制中国?在拙著《中国制度史研究》(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收录了我早期在《哈佛亚洲学报》所发表的几篇文章)的前言里,我已经部分回答了这个问题。我曾说:
好几篇文章都是涵盖了数百年甚至数千年中国史的一般性通论。理论上,一个视野广阔的通论应该要以成篇累牍的精详的断代研究作基础——比如说大朝代和小朝代兴衰的历程,可是这种研究成果的取得并不能经常左右逢源。再说,对贯穿整个历史中某些制度的基本说明也能提起研究的兴趣。本来,中国制度史的领域实在就像潮水退后的无垠沙滩。不管这几篇文章能有多大的价值,比起滩上的一个流浪汉在十年的岁月中所捡拾到的鹅卵石或贝壳来说,实在少之又少。期待它能够鼓舞并且帮助同行的学者去作更有价值的探索。
对于帝制中国公共工程的研究,我尚未能登堂人室。材料尚未搜集完全,而我的解释也还不够细腻。然而,我仍愿野人献曝一番,希望我杰出的同行中会有人以他们的思想与评论来启导我,使我得以对这个研究作更深入的探讨。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中国史的研究者不约而同地都期待这样的研究能有助于了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本质。在整个传统时代,中国公共工程的某些外貌也许显得一成不变,然而另一些外貌则一再地变迁。数十年来,当代学者曾就传统中国水利工程的重要性及其对中国国家、社会之影响力的性质做过讨论。其间牵涉到的问题绝不单纯。如果有人想探讨政府在公共工程上扮演的角色,他必先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做一个区分,然后进一步区分各级地方政府——省级的、府级的以及县级的。当他研究地方上领导角色的性质时,他必须清楚这些地方领袖的社会地位,好比说在其乡里他们是否拥有官职或功名,还是他们仅是地主或商人。在某些情况,领导力量也许会来自僧人或道士,不管这些人士是否有寺观作后盾。我们也应该想到一个工程计划会有不同的阶段——从其创始或计划到该工程彻底完成的各阶段。如果是一个大的计划,还要加上当局批准其实施的一个阶段。国家、社会里不同的部门在不同的阶段里会被牵连进来。所有这一切的问题如果认识不清就想约而言之,那顶多也只能作个粗枝大叶,而不会有太大的价值。
在对水利工程作进一步的评论之前,我想指出一件明显的事情:要研究中国史的人必须具有起码的训诂学素养。够不上这种要求的研究者,只能算是玩票性质,而不会成为一个全健的汉学家。毕竟中国史的主要资料仍旧是典籍,虽然考古材料与口耳相传的掌故也很重要。训诂学的一大法宝——典籍考证学能够使研究工作者在使用的时候,保持高度的谨慎。一旦有了一份典籍,其他训诂学的技巧就能够帮助研究者正确地去了解它的意思。我得承认这些东西并不就构成汉学的全部,但它们确实是汉学的基础。一位老练的学者如果在训诂上一时失察,也会犯错。有两个例子可以用来说明这个看法:
例一:在魏复古的《东方专制论》中,我们找到下面这段话:“帝制中国的驿道在建造上固然需要极庞大的劳动力,在维护上也很可观。汉代一件碑刻指出:63—66年,一条驿道的建筑,使用了七十六万六千八百人。在此巨大的数字中,只有二千六百九十人是囚徒。”(页39)我对于第一句陈述,即关于帝制中国驿道的修筑与维护需要大量劳动力一点,并无异议。不过汉代碑刻这个说明倒是十分可怪。在此,魏复古或者是想证明:在汉朝治下,人民劳役的劳动比起囚徒的劳动重要得多。然而这个文件一点也不能证明这种论点。有关这件碑刻的一种解说,说明了七十六万六千八百这个数字,指的是二千六百九十个囚徒人数乘上工作天的总数,而这些囚徒就构成了全部的劳动力。显然在这个特殊的个案中,并没有服义务役的军民加入[1]。
例二:《明史》“食货志”载武宗朝(1505—1521)太素殿重建之事。这个建筑装潢得富丽堂皇,总造价为白银二千余万两。已故北京大学的孟森先生,在其讨论明史的讲义中,认为这个数字实在庞大得惊人。不过他还是接受这个数字,因为《明史稿》也有同样的记载。孟森严厉地批评这位明代皇帝,因为他挥霍无度,因为他不能使其祖先赐予这个金銮殿的名字太素殿名实相副[2]。最近由和田清所领导的一群日本学者所完成的《明史食货志译注》中,我们发现除了有一处了《明实录》外,对这个数字并没有什么评论[3]。已出版的《明实录》确实有这么一个数字。可是夏燮于其《明通鉴》、谈迁于其《国榷》中提及这个数字,都说是二十余万两[4]。由于夏燮和谈迁的叙述所根据的实录可能是较好的抄本,或者根据其他可靠的材料,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千”字是抄写者将“十”字抄错了,究竟这两个字所差的也不过是一画而已!与其他明代修筑宫殿所支出的数字比较起来,二十多万两这个数字是较为相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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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昶《金石萃编》(经训堂刊本)卷5,页13。又见陈明达,“褒斜道石门及其石刻”,《文物》,1961年,4、5期合刊,页57—61。
[2] 孟森《明代史》(1957年),页253。
[3] 《明史食货志译注》(1957年),页171。《明武宗实录》卷127,页6上(正德十年)。《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44,页4上所引《武宗实录》却作“二十余万两”。
[4] 《明通鉴》(1959年刊本),页1718;《国榷》(1958年刊本)卷49,页3088。我很感谢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黄彰健先生(已当选第十五届院士),他和我讨论这个问题,并且告诉我去参考《国榷》。
回到公共工程与中国国家、社会之性质两者间的关系上来,我们可以以杜希德(Denis Twitchett)最近一篇题为“有关唐代灌溉事业的几点意见”(Some Remarks on Irrigation under the T'ang)的文章作出发点。在这篇充满智慧的文章中,杜希德巧妙地指出唐代灌溉工程本质上具有的分权性格[1]。他指出,中央政府的两个机关,即水部和都水监只扮演有限的角色。他强调工程计划系由地方政府的官员,尤其是刺史、太守等来策动的。他也强调地方上有组织的所谓“渠人”团体在实际将这些工程付诸实施上的重要性。
在文章末了,杜希德写道:
像灌溉一类的活动,实质上是由这些与地方关系密切的官员们个别倡导的,而这些官员所承受的只是并不太有效的中央政策控制,因此这类活动实在也不能当作魏复古所执著的那型东方专制制度的基本要件。就唐代中国来说,水利控制(除去大规模灾害的情况)仅仅是活动范围里的一项——农业活动是其他项目——只是因为它系国家福祉所不可或缺,而又得有效地加以运作,于是地方官员们就被认为是要随时照应了。至于基本工作的安排则在官僚层次以下,政府只有在不得不加以协调的时候才插上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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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nis Twitchett, "Some Remarks on Irrigation under the T'ang", T'oung Pao,48.1—3;175—194.
杜希德的研究,是在对他所能找到的材料作过仔细检查之后才建立起来的。他所用的材料,不但网罗了重要的史籍,而且还包括了那时代的公文书,特别是在著名的敦煌遗址里发现到的。他的结论也得到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支持。举例来说,张仲礼那本极有价值的《中国绅士:其于19世纪中国社会所扮演的角色之研究》(The Chinese Gentry:Studies on Their Role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ese Society,1955)里有很长的篇幅致力于讨论绅士在公共工程中扮演的角色[1]。这个扎实的研究,应用了各式各样的材料,特别是地方志。从他这本书中引用出来的下列论点,不只适用于19世纪,而且可以适用于整个清代。“纷至沓来的地方事业,实际上的经营,都落在绅士的手上。地方志中有无数的例子说明了他们十分活跃于修桥铺路、疏浚川渠、兴筑堤塘以及推展灌溉计划。”(页56)“对于涉及广大地区的计划,一些绅士就把他们的资源与能力凑合在一起,以便于工程的筹划、实施。上层的绅士经常取得领导地位。省里的长官也参与指导或协助牵涉数个县份之工程的协调工作。不过,不管这些计划究竟是官员还是绅士在领导,执行工作的重荷总落在绅士的肩上。”(页57)“有些地方志记载:人们都把大灌溉工程的责任委托给官员。然而,在奏折附件、报告、杂文等只要有详细一点材料的地方,几乎毫无例外,绅士都被形容为把这些工程计划付诸施行的活跃的参与者。”(页59)
绅士或者其他地方性领导分子在府、县公共工程上举足轻重的地位,过去的学者业已观察到了。19世纪的学者沈垚曾经提出一些相当有意思的看法。在他的《落帆楼文集》中,有一篇叫做谢维之人的传记。他是浙江绍兴地方的一位大富翁,为人急公好义,因此在自己家乡重造了一座桥——太平桥。谢维的孙子在1834年(道光十四年)赴北京应进士试,在那里邂逅了沈垚。他请求沈垚为他祖父作传。在该传末了,沈垚作了如下的评论:“唐时州县兴造之事,听长吏自为,宋后动须上请,一钱以上州县不得擅用,所请不能称所需,则所作往往不坚固。于是长吏始有借助富民,民之好义者有助官兴造之举。”[2]之后,又征引了王安石文集中一篇文章所记述的一个宋代的例子。这个例子谈的是1050年(宋仁宗皇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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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页26—62、64、68。
[2] 《落帆楼文集》卷7,页21下。
年)信州地方(今江西省境内)洪水泛滥之后城垣、屋宇的兴筑与重建[1]。此外,还有一个出自金代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一位山西富户铲平了一条崎岖的道路,并造了一座桥梁。他的传记收在元代姚燧的文集里[2]。元代另一位作家虞集的全集,还记载了两个金代和元代的例子,也都在沈垚征引之列。这两个例子都牵涉到地方上富人修造桥梁的事情,一个是在1135年(金熙宗天会十三年),一个是在1324年(元晋宗泰定元年)[3]。在指出富人致力于公共建设在后代已形成一种趋势以后,沈垚下结论道:他认为政府有时候也应该保护富人,如同《周礼》所规定的,因为穷人必须仰仗他们。
沈垚对唐代太守、刺史在建设工程上所享有的权限的结论,真是个有趣的看法。不过,他对这个个例的描写有点言过其实。根据唐代刑律,太守、刺史若不修理堤堰或建造必要的桥梁、渡口是要受罚的。然而,较大的建设工程,有如城垣或堤堰的建筑,就必须等待尚书省的批准,唐代的行政法典并没有完整地保留下来。但有一个条文可以部分地由日本的“养老令”——一般相信这是极近似唐代行政法典的翻版——重新建立起来,它大略指出凡是运用到五百名以上地方工人的建设工程,都应该向中央政府报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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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川先生文集》(《四部丛刊》本)卷82,页9上—10下。知州命令州内的富民与寺院捐献,以重修城墙。
[2] 姚燧《牧庵集》(《四部丛刊》本)卷22,页1。
[3] 《道园学古录》(《四部丛刊》本)卷9,页3上—4下,10下—11上。
[4]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1933年),页805。
总之,在中国主要的王朝,从汉代到唐、宋,人人都可以看到府、州级的地方政府有一种明显的趋势,趋向于权力的式微。这早在宋、元时代就已有人指出了。随着中央集权化趋势的高涨,中央政府也将它的控制,紧紧地强加在地方财政上。从宋代以后,府、县的库房就几乎不曾有过足够的基金来实行任何大规模的建设工程。如同顾炎武在其名著《日知录》中所观察到的:“今日所以百事皆废者,正缘国家取州、县之财,纤毫尽归之于上,而吏与民交困,遂无以为修举之资。”[1]清代地方绅士在修建桥梁、渡口上所扮演的角色,更进一步由张仲礼《中国绅士》一书中的两个表揭示出来。从广东某府与广西某县的地方志中搜寻出来的材料所作成的表,明白指出,多数情况下,这种工程计划的经费,都是由地方上的绅士提供的[2]。
再回头来看看沈垚。他当然不是第一个,更不是最后一个去歌颂富人并且就他们在公共工程上的角色发表意见的人。从宋代以来,一方面由于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放松了,另一方面由于全面性的经济成长,学者们总算有理由指出:在提供公共工程的资金以及对穷人、失业者的雇用与救济上,富人是重要的。至于这个观点并不能成为主流,则只是因为传统的思想偏好均等的分配,而非财富的累积。
在强调了地方官吏、地方绅士与富人的重要性之后,我们还要对这件事情的另一面稍加评论。大家绝对不可有先人为主的成见,以为帝制时代的中国政府,对于水利工程计划,完全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天高皇帝远”的格言并不全然正确无讹[3]。一位精力过人的皇帝恐怕就会和人民发生近在密迩的关系。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明太祖洪武皇帝了。他的本纪告诉我们:在他的晚年,派遣了许多国子监的学生到全国各处去鼓励地方上的人民于农闲的时候,从事水利工程的工作。结果,根据报告,在1395年(明太祖洪武二十八年),总共完成了五万件工程。包括了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塘堰、四千一百六十二处河川、五千零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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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知录集释》(《四部备要》本)卷12,页17下。又见其水利方面的批评,卷12,页24上。
[2] 张仲礼书,页56。
[3] 这个俗谚可以追溯到元朝末年。据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古香斋刊本)卷34,页42下—43上,那时候浙东地方被压迫的农民揭竿树旗,上面写着这些字:
“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如何。”
处陂渠堤岸[1]。洪武皇帝也利用这些学生负责某种全国性的土地调查,并编纂地籍清册——因其形状类似鱼鳞,而以鱼鳞图册为名[2]。这位皇帝起用这些国子监里的知识青年来做这两件重要的工作,无疑是因为他期待这批人能够不为恶势力所左右,因而也较不会腐化。
最后,我打算就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的问题,加入一些宗教方面的看法。修桥铺路这类工程通常都被公认为义举,以指出它们系出于自愿的性质;或当作善举,而表示它们系善行的一部分,在未来将会得到善报。这一个普遍的信念,同为佛教与道教所认可。印度人“业力”的观念与其融人中国人“报应”思想的问题,近代学者曾经加以讨论。在拙文“报——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3]中,也曾触及这个问题。道教,甚至其原始形式五斗米道,都教导它的信徒:人们可以借着修补百步的道路而祛除百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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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太祖实录》卷234,页1下,卷243,页6上;《日知录集释》卷12,页27下;《浙江通志》(光绪二十五年刊本)卷60记载了洪武二十七年诏旨下后所建的三百多个水坝、堤、塘的名字。
[2] 仁井田陞,“支那の土地台帳‘魚鱗図冊’の史的研究”,《东方学报》,东京,第6期(1936年),页157—204。
[3] 此文重印于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s,edited by John K. Fairbank(1957),pp.291—309.中译本见段昌国等译,《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台北,联经,1976)。
[4] 《三国志》“魏志”(乾隆四年刊本)卷8,页22上—23上。马伯乐(Henri Maspero),Mélanges posthumes sur les religions et l'histoire de la Chine,Ⅱ,Le Taoisme(1950),p.46。
当然,西方也有类似的思想。如C.T.Flower所观察到的:“隐修者经常被视同为造桥人,这是很有意义的事。因为这些人深信他们的工作既能荣耀上帝,叉能使自己的灵魂受益。”Public Work in Medieval Law,Ⅱ(1923),xix。
17世纪的袁表(即袁了凡)在其通俗宗教著作《功过格》里罗列了各种善功与恶过,并且依其报应加以分类。举个例子来说,一位开凿灌溉用渠道并加强河堤工事的官员便可以获得一百点善功。一位平民,如果他能够成功地发动修筑一座重要的桥梁或者一条重要道路,他也可以得到一百点[1]。这儿还有个有趣的按语,告诉我们如果赞助者的动机系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这种善功也就化为乌有了。我想,这个例外是针对那些收取过路税的人而言的,私人出钱推展交通工程计划,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当佛教盛行于中国的时期,特别是唐、宋两朝,我们可以看到许许多多的僧侣致力于公共工程计划的推展。由于一般人都视和尚、道士为大公无私,因此他们也就不难向官吏与人民寻求资助。这类工程计划多得不胜枚举。在唐代白居易和宋代苏轼的全集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好些例子[2]。
有一个有趣的故事,讲到通过洛阳龙门附近八节滩的一条水道的开凿。这个计划是844年(唐武宗会昌四年)由道遇和尚发动的。致仕已久的白居易欣然将家财拿出来支持这个计划。最后,这个水道终于完成了,利益卓著。这位老诗人十分高兴,写了两首诗来纪念[3]。我将其中一首译录于后:
七十三翁旦暮身,
誓开险路作通津。
夜舟过此无倾覆,
朝胫从今免苦辛。
十里叱滩变河汉,
八寒阴狱化阳春。
我身虽没心长在,
暗施慈悲与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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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功过格》(嘉庆十一年刊本)卷4,页38下,卷3,页33。又见酒井忠夫,“袁了凡の思想と善書”,收在《中国の社会と宗教》(山崎宏编,《东洋史学论丛》,第2辑,页355—380)及其“功過格の研究”,《东方宗教》,第2号。
[2] 例见苏轼,“钱塘六井记”,收在《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50。
[3] 《白香山诗集》(《四部备要》本)“后集”卷17,页10下—11上。后世一个有趣的例子是1134年(南宋高宗绍兴四年)吴江地方长江桥的重建。据张端义《贵耳集》(《学津讨原》册145)下,页26上,吴江知县把重建桥梁的工作交给十个和尚去负责,每个和尚负责一个部分。这些和尚轮流从富室获得资助。宋及元初,差不多同一时代,僧人在泉州及其附近十分活跃,他们不但以造塔、造庙得名,而且在造桥及公益工程上面也有卓越的表现。据戴密微所见,这种善行在大小乘佛教的论说中,都极力推崇。见(G.Ecke and P.Demiéville,The Twin Pagodas of Zayton(1935),pp.94—95。
二、劳力
在本节关于中国帝制时代公共工程劳动力问题的讨论里,我想先提出中国史上一些大公共工程来说明有关的劳动力之种类与规模。其次我将深究某些囚徒与奴工问题的细节。再来便要讨论民、兵劳力以及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的劳力。临了,我拟就女性劳动力的问题提出一点看法。雇佣劳力的问题也要论及,虽然它也同样牵涉到资金问题。
且让我们从帝国的京城及其宫殿、陵寝的建筑出发吧!秦朝时,著名的阿房宫和始皇帝的陵寝据说就动用了七十万个囚徒劳工[1]。汉初,为了长安城的兴筑,前192年(西汉惠帝三年),从附近方圆六百里以内的地方征集了十四万六千名男女,每个人工作了三十天。公元前190年(惠帝五年)的春天,为了这个建筑,又有十四万五千名男女从同样的地方被征集来工作。这个都城也就在当年秋天完工了[2]。隋代建筑东都洛阳时,相传605—606年间(隋炀帝大业元年一二年),每个月动用两百万人的劳动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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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记》卷6,页29下。Edouard Chavannes,Les Memoires historiques de Se-ma Ts'ien,Ⅱ,193—194.
[2] 《汉书》卷2,页4上—5上。Homer H.Dubs,The History of the Former Han Dynasty,I,181,183.
[3] 《隋书》卷24,页17上。Etienne Balazs,Le Traité économique du“Souei- chou”1953,p.165.读者尚可在《河南志》(《藕香零拾》本)卷3,页14找到有关这项工程所使用的劳力的其他资料。《河南志》为元代的著作,部分保存于《永乐大典》中。根据此书,宫城(洛阳城西北角)的建筑就需要七十万个“兵夫”(可与下文之“军夫”比较)工作六十天。此外,宫殿的内部也需要十万余名工人。为了建造东城,土工监需要八万名老百姓来工作,另外还要一万名匠人负责木作、瓷砖、金作与石作。
防洪与贮水的工程是建设性的。根据司马迁的记载,汉武帝在公元前109年(汉武帝元封二年),大修黄河水利工程,就用了好几万个“卒”[1]。69—70年(东汉明帝永平十二一十三年),分隔汴水与黄河的堤堰,动用了数十万个“卒”去修筑[2]。隋代挖凿联络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的汴河,总共动用了一百多万名男女。另一条联系黄河与河北地区的运河也需要同样规模的劳动力[3]。1351年(元顺宗至正十一年)黄河的修缮工程,根据当时一件文献《至正河防记》的记载,包括了两万个士兵和从平民中征集的十五万名工人[4]。
同样的或者更多的劳动力,也因国防的目的,用于建筑或修补长城。秦朝时,蒙恬将军用了三十万军士来建筑长城,虽然这个工程,已有战国时代的城垣与墙版作基础[5]。555年(北齐文宣帝天保六年)北齐一次重筑长城的大工程,用了一百八十万名百姓,607年(隋炀帝大业三年),隋代大修长城,用了一百万个丁男,分别工作了十天(或二十天)[6]。北齐用了一百八十万人,而隋代用了两百万人从事洛阳城的建筑,这大概是中国帝制时代,单一工程使用最多人数的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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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记》卷29,页4上。
[2] 《后汉书》卷106,页7。
[3] 《隋书》卷3,页5下、11下。
[4] 欧阳玄的《至正河防记》是一件值得注意的文献,见下文。
[5] 《史记》卷88,页5。
[6] 《北齐书》卷4,页18下并未特别提及天保六年的工作天数。《隋书》卷3,页11上,说大业三年的工程是“一旬”,即十天,但《资治通鉴》(《四部丛刊》本)卷180,页19下,却作二旬,即二十天,这个数字可能接近些。
研究秦、汉时期公共工程所使用的劳动力类型时,我们必须牢记“卒”和“徒”这两种劳动力的差别。“卒”是指征集自服兵役或力役中的平民;而“徒”是罪犯,是被判处一年至五年徒刑的人。这个“卒”与“徒”的区分在已过世的沙畹(Edouard Chavannes)以及德效骞(Homer H.Dubs)、韦慕庭(Martin Wilbur)、何四维(A.F.P.Hulsewé)等诸家的大作里都提到过。韦慕庭的《西汉时期中国的奴隶制度》(Slavery in China during the Former Han Dynasty)和何四维的《汉律拾零》(Remnants of Han Law)都有长篇大论来讨论囚徒的地位与可能招致徒刑的各种违法情事[1]。
可惜这种重要的差别经常被人忽视。举例来说,1958年,北京出版了一本中国历史大纲,从题为“高压政策”的那一章,我们可以看到对阿房宫与骊山陵寝的描述,这两个都是秦始皇时代建筑的。在44页,我们读到:“这些奢侈的建筑是由七十多万个囚徒建造的。”这个叙述倒能与史料吻合。在次页,该书却用下列文字告诉我们秦朝对陈涉所领导的叛乱之应变措施:“秦二世皇帝走投无路,因为他大部分的军队都驻扎在边界上。他立刻大赦那些骊山上,为他父亲陵墓做苦工的可怜的众‘卒’,给他们武器,在章邯的领导下参战了。”于此,“徒”变成了“卒”却未曾加以任何说明,好像这两个名词是可以换来换去似的。
我们还可以从更近的出版品——华生(Burton Watson)两大册的《史记》英译中引用另一个例子。在其“陈涉列传”之译文中,“骊山徒奴产子”诸字被译成了卒、奴隶以及他们在骊山的儿子们[2],这是不对的。此处所指的乃是骊山的囚徒和可能来自帝国境内各地的奴隶之子。这种对制度史的无知实在不可原谅,何况韦慕庭、何四维等人的扎实作品一点都不难得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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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ilbur(1943),pp.80—85;Hulsewé(1955),pp.128—132.
[2] Burton Watson,Records of the Grand Historian of China,translated from the Shih Chi of Ssu-ma Ch'ien,I(1961),23,“to free all the conscript laborers,household slaves,and their children at Mount Li”.
在汉代,被判处劳役的人,一般仅叫做“徒”,不过也有叫“徒隶”这种复合名称的,大概就是“囚徒奴隶”的意思。汉代文献中,后面这种名词出现得相当少,而且德效骞、韦慕庭差不多也都误解了。在“惠帝本纪”中,在前引两段有关征集大量男女从事长安城修筑的文字里,记载了公元前192年(西汉惠帝三年)的夏天,诸侯王与列侯曾自其辖境内遣送了两万个徒隶来修造长安城垣[1]。德效骞翻译《汉书》时,把徒隶当成了“罪犯与家臣”,真是译得含糊笼统。韦慕庭将此名词译成了“罪犯与侍仆”(页224),还是误将徒与隶截然分开[2]。此处的徒和隶是同义的,可以从汉代官名“司隶校尉”——职司管理首都之官家徒隶的官员——看出来[3]。《后汉书》所录147年(东汉桓帝建和元年)桓帝颁布的诏书是一个同样清楚的明证。在此诏书中,皇帝表示他对徒隶们的劳苦十分怜悯,因此特令那些曾在陵墓上工作的“徒”刑期减少半年[4]。很显然地,“徒”和“徒隶”是指同一个对象。
另一项证据是“隶簿”这个名词,它指的是汉代的一种劳工营。这个名词出现在汉末名文学家刘桢的传记里[5]。根据这个故事,当曹操的儿子曹丕娶了美貌的甄氏为妃时,曹操举行一个酒会,将她介绍给一班“文学”宾客。所有的宾客都向她垂首拜俯行礼,这时,只有刘桢与众不同,竟敢正视她。这样大不敬使曹操大为不悦,他下令把刘桢送到隶簿,要判他徒刑。过后不久,有一天曹操巡视隶簿时,遇到了刘桢,他正正襟危坐地在那儿磨石头.曹操令他描写石头的性质,于是刘桢就用数行骈文来赞美石头外表的斑驳与内部(不屈不挠)的正直(显然是指他自己)是自然所赋予的特性。由于刘桢的捷才深深地打动了曹操,曹操便宽恕了他,并且恢复了他“文学”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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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书》卷2,页4上。
[2] Dubs,p.181,Wilbur,p.224.Hulsewé云:“偶尔我们碰到‘徒隶’一词,其意可为囚徒,亦可为官奴仆,即后代的‘衙役’。”对他后面这个界说,我实在不敢苟同。
[3] 《汉书》卷19,页13。据《汉书》卷30,页14下—15上,“隶书”中之“隶”字也是指“徒隶”而言。
[4] 《后汉书》卷7,页3上。复词“徒隶”也出现在《管子》(《四部丛刊》本)卷24,页2上。
[5] 《文士传》。转引自《水经注》(《四部备要》本)卷16,页9下—10上。又见《三国志》“魏志”卷21,页5上,注。
与汉代的囚徒劳动力相关的,我要讨论一下曾经困扰过许多学者的一个术语。本世纪初年,大量东汉年代的墓砖在豫西出土。这些墓砖显然是用来告诉人家,那些死在“工场”也就是“劳工营”的囚徒劳工埋身的所在。因为这些砖块上烧铸着铭文,于是著名的中国学者罗振玉便加以收集,并且选用了二百七十二个范例出版了两本书。罗氏采信古董商的话,宣称这些砖块是在河南西部的灵宝出土的[1]。
墓砖上的铭文几乎都很简洁,正配得上作为罪犯的墓志铭。砖上写着亡囚的姓名、籍贯(县、州或王国)、所判处的劳役徒刑的名目(大部分是四年或五年,有的则只有两、三年)、死亡的日期,以及“死(训为尸)在此下”(尸体埋葬在底下)诸字。在相当多的例子(差不多六分之一)里,我们也可以看到“无任”两字,有的在铭文的前段,有的在中间。这两个字曾经困扰了无数中国学者。
罗振玉在上述二书之一的序言中,分毫不爽地确定了“无任”两字是汉代刑法上的专门术语,但他也承认这两个字的意义无法理解。1951年,有位博学的考证专家张政烺在一篇讨论汉代官营铁矿或作坊囚徒工人的文章中,疏解了这些铭文。他把论点建立在《墨子》的一段文字上,主张“无任”一词的意思是“无害可使任者”(那些不会碍事而可以加以雇用的人)[2]。稍后,在1958年出版的研究秦汉时期囚徒的文章里,张政烺更深入探讨这个问题,而修正了他的看法。他指出“资治通鉴”中也有这个名词,而胡三省注将它训为“无特殊技能”。张氏也指出“隋书”“刑法志”中这个术语的用法。但他显然已放弃追寻它的真义,因为他相信胡三省老早就已找到了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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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恒农冢墓遗文》(民国四年)及《恒农专录》(收在《雪堂专录》,册1)(1918年)。
[2] 张政烺,“汉代的铁官徒”,《历史教学》,第1期(1951年),页17—22。
[3] 张政烺,“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1958年);《人文》,页179—183。
事实上,法学家沈家本早已了解到“无任”一词的真义。他的解说是“没有保证人”。白乐日(E.Balàzs)《隋书》“刑法志”的译文(Le Trailé juridique du“Souei-chou”)亦循此说[1]。然而,就像张政烺一样,白乐日也受胡三省的影响太深,因而把相关的术语“五任”译作“五种工艺”(cinq taches),包括了“木工、金工、皮革工、调和颜料及塑造陶器”(页119)。我认为此处的“五”即是“伍”,意指受连带责任所约束的五人群体。这里用上一个“任”字,是用来指出需要一个来自该群体的保证人,或者也可能泛指任何保证人。这个解释是有制度作根据的,并且也切合文义。如果这个解释正确,那么白乐日的译文“彼时,那些流刑的囚徒皆居于特定的居所,从事强迫性的劳作,并负责全部的工艺(五任),而无技艺者则只得依法戴上方形枷锁。”中“负责全部的工艺(五任)”就应该改成:“被要求自其伍——即五人团体——取得保证人(或担保),称之为‘五任’。”
1958年6月号《考古通讯》有一篇有关汉魏时期洛阳一带囚徒劳工之坟场的调查报告[2]。文中可发现带有“无任”两字的同类型铭文。报告人主张它的意思是“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想当然的解释马上就为一位考古学界的领袖,也就是担任通讯编辑的夏鼐先生在编后语中加以纠正。夏鼐宁可将这个问题存疑,而未提及张政娘的著作,不过张氏的第二篇文章此时可能尚未问世。
在编后语中,夏鼐还进一步提出一个令人眼睛为之一亮的说法,认为商人们自称那几百块墓砖系在灵宝发现的报告可能无法采信,因为与1955年黄河大水库工程一起展开工作的考古学家们根本就找不到这些坟场的蛛丝马迹。他认为这些砖块来自洛阳。自两汉以迄整个六朝,帝国首都始终都维持着大量囚徒劳工的事实,使夏鼐的说法于理颇有所据。这些囚徒绝非仅存在于铁工场,他们也被利用在各种工程、制造与建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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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alazs,Le Traité juridique du“Souei-chou”(1954),p.46。
[2] 黄士斌,“汉魏洛阳城刑徒坟场调查记”,《考古通讯》第6期(1958年),页39—44。
与囚徒劳工有密切关系的是奴隶劳工的问题。男女奴隶在中国史上通称为奴和婢。正如韦慕庭在其《西汉时期中国的奴隶制度》一书中所指出的:
徒与官奴或官奴婢之间显然既有共同点也有相异之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指出徒被人售卖或转让,而售卖和转让却是断定奴隶所有制的一项最实用的标准。缺乏证据当然不能提出确定的结论。所以正如同徒不曾为人售卖无法加以断言一样,我们也无法证明他们曾为人售卖。另一方面,官私奴婢为人售卖或转让倒有大量的公文书证据。西汉时代有不少特赦徒隶的记载,而官奴婢的解放令却未曾一见。徒经常被征赴边境作战,可是官奴婢就未曾有过类似的报导。徒隶曾经发动好些次暴动,而官奴婢则未闻有此等情事。这一切都强烈地意味着两者在待遇上根本的差别。(页85)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异之处,包括:(1)在汉代,奴婢几乎都是终生的,而徒隶则只要劳动五年,或者不到五年。(2)奴婢的地位差不多是世袭的,而徒隶则不然。关于第一点,我们最好再补充“长徒”——长期或者终生的囚徒——一词,六朝史书中有这个名词,不过这种徒隶的数目显然不会很大[1]。总之,囚徒劳力自唐宋以来日失其重要性。明清时代,官方经常让徒刑者改科罚金。这和近代雇佣劳力的使用日益兴盛的大趋势是颇为吻合的。
在帝制时代的中国史中,奴婢劳力被使用在建筑或维护公共工程上面的情形,为数极少。就汉代而言,韦慕庭曾经主张某种“假定性的官奴婢工作范围”,根据他的推理,“很可能官奴婢主要是被利用来从事服务性的工作或者技巧性的劳作。不过他们当中一定有一部分人既没有什么本事而且又信赖不过,这些人便以集体劳力来工作。”(页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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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诏书特赦长徒的,见《宋书》卷6,页15上;《南齐书》卷3,页5下及《梁书》卷5,页20上。
汉朝之后,有一个利用私人奴婢从事公共建设的佳例。那是371年(东晋简文帝咸安元年),后秦的统治者苻坚,他征集了王侯与豪家富室的僮隶来挖凿一条穿过陕西中部高山地区的河渠[1]。不过,这个事件最好要与4世纪时,晋朝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数度征发私有的奴婢、部曲为兵的情形,比照着看[2]。
隋朝,炀帝曾命官奴婢去守护洛水上的坝堰[3]。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奴婢数目,想必不致太大。唐代,《唐六典》规定在劳作单位的时候,三个成年男奴的劳力只能当作两个自由人来计算[4]。这个规定显然对奴婢的工作效率评价不高。归结说来,官私奴婢在公共工程上并非重要的角色,即使在公认奴隶数目相当多的中国史上较早的这段时期也是如此。
反过来说,军队在公共工程上所扮演的角色是极重要的。虽然军队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作战,然而政府极容易想到征调他们来从事公共工程,因为承平时代的军队显得既散漫又浪费。对于中国史上那些养着大规模常备军的朝代来说,这再真实也不过了。
此处我们概略地看一看历代的军事制度或许颇有用处。汉代成年男子被要求兼服兵役与力役。这两种劳役通常也分得不太清楚,所有服役者都被称作“卒”,于是沙畹就把它译成“士兵”(soldiers)。自从三国时代以来,官方差不多都将军人与编户齐民的地位加以区分。军人的职业往往世袭,并且他的家庭也要登记为军人户口,如魏晋南北朝的“兵户”或者明代的“军户”。唐代著名的府兵制度虽然企图将农民与士兵的角色结合为一,但它的有效性只维持一百年左右而已!其后职业军人日益重要,到了宋朝,大部分的兵力就靠这些人组成了。异族朝代,或者所谓的征服王朝,兵役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特权。由于执干戈以卫社稷的权力差不多全保留给征服者,因此至少在这类朝代的初期,汉人在军队中的地位只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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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书》卷113,页18下。
[2] 杨联陞,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1961),p.129。
[3] 《河南志》(《藕香零拾》本)卷4,页16上。
[4] 《唐六典》(近卫本)卷6,页43上。
从以上的观察可知中国历史上极大多数时期,军人显然是政府无法忽视的一股大劳力。早在三国时代,我们就已发现丞相将军诸葛亮调用过一千两百名兵士戍守并修护都江堰——成都平原上著名的灌溉系统[1]。魏、晋两代同样也让士兵们从事水利工程的建造与修护。《水经注》里有这样的例子[2]。
宋朝时,由于军队的劳力至为重要,因此行政法规上比照“军功”(军人的劳动)来规定工作量的单位(功)。如果该项工程由雇佣劳力来完成(“和雇”——意即和协地雇用),那么工程的人力预算就得减少三分之一。举例来说,凡是需要三个单位的军人劳动,改用雇佣劳力的时候只要两个单位就被视为差不多了。当然,这并不是说军人劳动的效率也是如此。不过,从这点规定被引用到1103年(宋徽宗崇宁二年)一本建筑学范本《营造法式》来看[3],当时军人劳力的使用一定十分普遍。
宋代大多数公共工程都用军人劳力来完成。用来做这些苦工的士兵有时候就叫做“役兵”,意即“劳役军人”,他们大多数来自厢军(地方军队)而不是禁军(皇帝的军队)[4]。这种庶民与军人之间的分工使平民得以免除兵役与大多数的劳役负担。官方这种措施颇为当时的学者所赞许,认为是一种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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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经注》卷33,页3下。
[2] 《水经注》卷14,页7上—8下。
[3] 《营造法式》卷2,页46下。
[4] 用于公共工程的禁军相当少。有一次这种例外是984年(太宗雍熙元年)太宗派其禁军抢修黄河河堤。在一首纪念这次抢修工程顺利的诗中,皇帝写道:“乃出禁军为夫使”。这首诗收在《御制缘识》卷3,页31下—32上(日本版《大藏经》,露部,第10册)。又见《宋史》卷4,页18下;卷91,页5上。据《元文类》(《万有文库》本),页595,元朝时,兵士用于公共工程,在近京地区是相当平常的,但在国内其他地区则相当罕见。
宋代各单位的军队都定期分派与公共工程相关的特殊任务,好比说抢修黄河决口等等。修建城垣的工作派给叫做“壮城兵”的军人。这群军人被分派到大多数需要防御的要地,特别是北部、西北部的边疆;除了洪州(现在江西之南昌)外,不派到南方各省[1]。
“壮城”一词不应与“牢城”相混淆。宋代的囚徒劳工都安置在牢城里,他们悲惨的生活,小说《水浒传》描写得历历如绘[2]。走笔至此,壮城与牢城倒使我们想起汉代“城旦”一词。这个名词,根据注疏家的说法,是“每天从破晓开始兴建并且巡守防御工事”——是罪犯一种四年期的刑罚[3]。
明朝时,人们也希望军人能与从庶民征集来的劳工共同分担公共工程的建设。各省修造城垣的标准比例是“军三民七”,也就是说士兵占百分之三十,老百姓百分之七十。北京一带军人劳力的使用占有较高的百分比,因为驻守京城的军队数量总是很多[4]。
不过,我们绝不能认为所有的士兵都是非技术性的劳工。事实上,宋、明两代于民匠之外还有许多军匠[5]。假使有人在明代的文献中看到“军民夫匠”这样的字眼,不应误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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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会要稿》(册190),“方域”卷8,页7上—8下。《宋史》卷189,页5上、7上、11下、12下—17上。
[2] 《水浒传》,第八回。Pearl S.Buch,trars.,All Men Are Brothers(1933), pp.163—166;J.H.Jackson,trans.,Water Margin(1937),pp.103—106。
[3] Hulsewé,pp.129—130。
[4] 单士元,“明代营造史料”,《中国营造学社汇刊》4卷1期(1933年),页116—137;4卷2期(1933年),页88—99;5卷1期(1934年),页77—84。另一项有用的参考资料是单士元与王璧文合编之“明代建筑大事年表”(1937年)。
[5] 《明会典》(万历刊本)卷189,页11下—12上,42上—43下,卷194,页19上—20下。《宋会要稿》(册156)“食货”64,页25下—26上称成都的官员发现让军匠来织造蜀锦是十分有利可图的。织锦是11世纪后期采用的一种方法。
“军”——士兵、“民”——庶民、“夫”——征用的劳工与“匠”——工匠是四个分开的实体。“军民夫”的字眼意味着“军夫”——征用的士兵劳工与“民夫”——征用的庶民劳工;而“军民匠”意味着“军匠”——军籍工匠与“民匠”——民籍工匠[1]。
中国历史上大多数时期,工匠都必须单独登记其户口,并且按照政府对其技术的需要,轮流提供一段定期劳役。明代有关公共工程与制造事业的规章,指定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的劳力在正常工作上的比例应为一与五之比(一匠五夫),而在特殊情况下,这种比例可以提高为一比三(一匠三夫)[2]。差不多到了明代中叶以后,我们还可发现到一种趋势,就是允许工匠支付相当数目的现金给政府当局以代替轮差,这种政策和迈向货币经济的整个趋势是相配合的。
最后,再谈谈有关女性劳力的事。一般说来,妇女只在中国帝制时代前期的一千年中曾被用于公共工程,而且就是在早先这段时期,也有一种爱惜女性劳动力的倾向。在本节前面,我们曾经提到过西汉时期长安城的建造与隋炀帝时运河的开凿,男人、女人都参加工作。但是后面这个情况,相传是因为成年男子短缺才只好使用妇女的[3]。因为在炀帝接二连三的大计划下,老百姓无疑早就精疲力竭了。所以当时人说“大业”的年号应该被解释作“大苦来”,也就是把繁体业字拆开来读,是一点也不奇怪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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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民匠”一词不该和“军、民、匠、灶”明代户口的四大分类搞混。
[2] 《明会典》卷194,页19上;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玄览堂丛书》,续集)卷4,页10上。
[3] 《隋书》卷24,页18上。Balazs,Le Traité économique du“Souei-chou”, p.168.
[4] 《隋书》卷22,页19上。
减少妇女劳力的趋势是不会错的。541年(梁武帝大同七年)梁武帝颁发了一道诏书,停止征用全国境内的成年女子(“女丁”)[1]。唐代政府的法典中有一条规定只有男子有义务登记为丁,因此使所有的妇女都免于劳役[2]。不过,唐代地方政府在偶然的场合里,依然还使用女性劳力来修补道路[3]。再者,妇女们还是会被征召去做诸种杂工,好比为兵士煮饭之类,就像杜甫的名诗“石壕吏”所指出的那样[4]。整个说来,女性劳力的使用在宋代以后差不多就中止了。理由之一或许是人口稳定的增加使妇女的劳力成为不必要吧!
另一个因素是古来盛行的男女分工态度。依据汉代的刑律,女性囚徒并不必提供劳役,而只要为政府捣谷即可[5]。如果她们被判决上山樵采,她们也可以以一个月三百钱的方式用现金折缴。另一方面,一个男性劳工按规定则要以两千钱折算一个月。这也指出了男女劳动力根本不同的假定[6]。依据唐律,女性囚徒要为政府做女红或者捣谷。女性奴隶同样也被认为比男奴没有用,一个成年女奴所做的工作被认为相当于一个较差的成年男奴或者半个自由人;而一个次等的成年女奴则只相当于三分之一个成年的自由人[7]。
妇女解放在某些近代社会中实现了,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往昔只由男人承担的劳作,女性也要分担了。在极权政权的统治下,这个说法尤其真实。因为他们也明白体认到,在男人的力量外再加入妇女的力量可使国家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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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书》卷3,页24下。
[2] D.C.Twitchett,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1963),pp.8,25—26。
[3] 《通典》卷7,711年(唐睿宗景云二年)的一篇奏疏指出,地方当局使用妇人从事修补道路的情形相当平常。《全唐诗》,第20册有储光羲的“妇人役州县,丁男事征讨”句(卷1,页8上);《敦煌掇琐》卷3,页144,有“妇人因(当作困)重役,男子从征行”句。二句皆指妇人须负担沉重的劳役。
[4] 洪煨莲(William Hung),Tu Fu,China’s Greatest Poet(1952),p.141.
[5] Hulsewé,p.129.
[6] 即使晚到明代,京畿地区的宛平县的人民也得每年供应好些女轿夫。见沈榜,《宛署杂记》(1961年),页117、125。
[7] 《唐六典》卷6,页43上。
三、材料与资金
本节考察帝制的公共工程之材料与资金诸方面的问题,我打算先讨论建筑材料的基本类别及其供应来源。其次,我将就公共工程资金筹措的方法与手段做一个全面性的观察。最后,效率与贪渎的论题也要摆到背景中来检讨。在这种多角度的交错下,我们希望能在看到传统之延续的同时,也找出创新和变迁的形迹。我将尝试指出一些使旧制度得以维持下来的力量,也指出一些有利于新制度的力量。
在公共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当中,最重要的是木材和泥土,尤其是砌墙泥,即碎泥占了支配性地位。由于这两种材料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因此中文里头称呼大规模建筑工程的标准口头禅就是“大兴土木”。甚至于的“civil engineering”学科就叫做“土木工程”,字面上的意思即是“泥土与木材的工程”,然而现代工程师们所用的主要建材却是钢筋水泥。
在中国建筑上,木材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完全反映在南宋的一本书上,其书名为《木经》字面上的意思即是“讨论木料的经典”。这本目前已经佚失的书,事实上是一篇由三个章节组成的建筑专论。长远以来,这本书可能一直被建筑师们当成随身手册,直到1103年(宋徽宗崇宁二年)李诫那本著名的《营造法式》才取代了它的地位。戴密微(Demiéville)在其就《营造法式》所做的学术性评论中,对《木经》及其作者喻皓也有一段很长的附记[1]。这篇1925年问世的评论一直是西方学者对中国建筑史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汉学研究的新秀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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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EFEO,1—2(1925):213—364.
将会发现仔细研读这篇杰作是多么值得的事情。这篇评论的重要性可以由“中国营造学社”在民国二十年出版学报时不但刊载了该文的中译,而且也将法文版全文加以重印的事实得到证明[1]。
相传为《木经》作者的喻皓是浙江人。在宋朝征服吴越王朝之后,他被俘虏到京城,任职为都料匠(即公家建筑师的头子)。关于他秉赋过人之处,流传着许多故事。其中一个故事讲到开宝寺的佛塔,这个寺庙是建在首都开封城的。据当时人说,这个塔落成时,略微偏向西北角,对于此事,人们起先都很惊奇。当大家问他何以会如此时,喻皓答道:“京师地区是个广袤的平野,没有什么屏障。这个塔暴露在西北风下,不到一千年就会被吹直了。”[2]
据说喻皓是个素食者,显然是个虔诚的佛教徒.按照惯例,他请求在佛塔完成之后受戒为僧,但是不到几个月他就与世长辞了。《木经》的作者到底是否真为喻皓,一百多年后的沈括仅仅说它是托名为喻皓所作的。够有趣的是沈括也说,在他那个时代建筑技巧早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因此《木经》毕竟是过时了。他也表达了一个期望,希望有人能把这本书加以修订,使它能赶上时代,并且也扩大一下篇幅[3]。就我们所知,他的这个希望不久就由李诫的《营造法式》实现了。
要全部列举帝制时代中国公共工程仰赖木料的事实是无法办到的。或许征引一下唐朝杜牧著名的“阿房宫赋”前数行就很够了:
六王毕,
四海一。
蜀山兀,
阿房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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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营造学社汇刊》2卷2期(1931年),页1—36。
[2] 关于喻皓,另见瞿宣颖,《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页511—513。
[3] 胡道静《梦溪笔谈校证》(1956年),页570—572。关于《营造法式》,并见《文物》1962年第2期,页12—17。
[4] 《樊川文集》(《四部丛刊》本)卷1,页1上。
这戋戋数行有力地把秦始皇建筑阿房宫时,消耗木材的凶猛情形充分地展露出来。整个帝制中国的历史,从头到尾,木材就以同样的方式被用在主要的建筑物上。
砍伐及运送巨木的花费相当庞大,而且也造成老百姓无比的负担。帝制时代的中国,为政府的建筑提供巨木的责任,差不多都落在西南各省。那里山脉绵延,林木极其繁茂。然而在此伐取巨木却是一件出生人死的工作。工人必须翻涉崇山峻岭与急流洪川,历经艰辛与饥饿,冒着遭遇毒蛇猛兽的危险,将自己暴露在烟瘴的气候里,还得忍受官员、胥吏与监工者的颟顸和剥削。17世纪的时候,有一位悲天悯人的画家,画了一系列描写这种困苦景象的图画。画这十五张题为《按运图说》的册子,目的是希望当朝天子看了之后能减少对木材的需索[1]。一位17世纪的官员吕坤,在他的奏疏[2]中,征引了四川人的俗谚“人山一千,出山五百”。照他的说法,湖北、四川的居民,只要一谈到为皇室的建筑提供木材的时候,总会掩面而泣,噤不能声。
为了寻找木料,帝国的人民只得上穷碧落下黄泉,甚且连沿海各州县也无远弗届。举个例子说,宋代以后,现在浙江省地方就是木料供给的一大来源。根据宋代学者沈括的说法[3],名满天下的雁荡山就是11世纪时,为了崇奉所谓的“天书”,老百姓们到那里伐取建筑玉清昭应宫所需的木材而发现的[4]。为了证明这个知名度极高的风景区不久之前还是默默无闻,他指出了这个事实:南朝闻名的大诗人谢灵运,曾担任整个永嘉地区的刺史,也几乎踏遍境内每一座山,涉过每一条河,可是他的诗集中却无片言只字提及雁荡山。沈括这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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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运图说》,据《春明梦余录》卷46,页61下—64上所引。
[2] 《明史》卷226,页112下。
[3] 《梦溪笔谈校证》,页761—763。
[4] 杨仲良《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光绪十九年刊本)卷18,页l上—13下;卷24,页1上—6下。
后来的学者曾经加以质疑,他们指证:有一块714年(唐玄宗开元二年)的石碑可以作为早期人们对这座山就已有所认识的证明。碑刻指出,在这一年唐朝的一位刺史在那里盖了一座庙宇[1]。不过沈括的基本观点——直到宋朝以后雁荡山才开始出名——却由一位南宋学者洪迈加以支持。洪迈有一则很长的笔记[2]讨论玉清昭应宫的建筑,并且批评这个工程,认为是奸佞进言得逞的结果。他的笔记里有一段这样写道:
起二年(1009年)四月,至七年十一月,宫成。总二千六百一十区,不及二十年,天灾一夕焚燕,但存一殿。是时,役遍天下,而至尊无穷兵赎武、声色苑囿、严刑峻法之举,故民间乐从,无一违命[3]。视秦、隋二代,万万不侔矣。然一时贤识之士,犹为盛世惜之。国史志载其事,欲以为夸,然不若掩之之为愈也。
除了土产的以外,中国建筑师也使用进口的木料。宋代尤其如此。当时有许多优良的木材,都经由人所共知的对外贸易港明州(今宁波)自日本进口。南宋孝宗(1162—1189)就用日本松材来造御花园中的翠寒堂[4]。宋朝向进口的木料实行抽分,对国库来说倒也不无小补。可是并不是所有日本木材都以商品的名义进口。在不少例子中,每当宋朝有大佛殿要破土或整修的时候,虔诚的日本僧侣总会送来一些良材,作为他们对该项工事的奉献。这类奉献的事迹,经常在有关的日本史书中留下记录,作为崇功报德的好榜样[5]。
就中国建筑而言,石材的用处比起木材来,就相当有限了,戴密微老早就看出了这点。在其论《营造法式》“石作制度”的一章中,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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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梦溪笔谈校证》,页762—763。
[2] 洪迈《容斋三笔》(《四部丛刊》本)卷11,页5上。
[3] 比较一下1120—1121年(宋徽宗宣和二年至三年)著名的方腊之乱。
[4]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丛书集成》,册836)内篇,卷1,页15。
[5] 森克己《日宋貿易の研究》(1948年),页271—272。
依《营造法式》该章所言,宋代使用石材的情形恐怕要少于明、清两代;李诫丝毫没有提及石造的回廊、门槛、窗棂、石柱或石道。同时,砖块使用的情形显然也不普遍。以上的论证当然不无漏洞。事实上,宋朝许多石造或砖造的大府邸也都保存到他的时代,可是他置之不顾罢了。在“细木作制度”一节,他不厌其烦地介绍佛寺与道观,可见他所处理的并不全是与儒家传统有关的建筑物。不过,参照他的材料,我们似乎可以说宋代缺乏完全用石造或砖造的屋宇,这点也有考古上的发掘可以为之佐证。
这当然不是说石材在中国建筑中就连一点地位也没有。就一种建筑材料来说,石材从遥远的古代起就已为人使用。好比说安阳殷墟古城的挖掘,显示了石础的应用,显然就是用来建造皇宫的[1]。后世有关宫殿的记述一再提到石材的使用。只要在供应上不成问题,极大多数建筑皇宫用的石材都从附近的山丘上采集。但皇帝的需索也延伸到遥远的地方,因而又在老百姓身上加上另一项沉重的负担。例如为了建造前面所说的玉清昭应宫,“郑淄之青石”、“衡州之绿石”、“莱州之白石”、“绛州之斑石”、“吴越之奇石”还有“洛水之石卵”全都用上了[2]。
在以贮水、防洪和行船为目的的公共工程上,石材也很早就被应用了,尤其以堤堰、水坝和大型桥梁的使用为然。正像戴密微所指出的,近代以来有一种增加使用石材的趋势。举例来说,元朝时首都北京的大小桥梁原都是木造的,但自1297年(元成宗大德元年)起到1307年(大德十一年)间,全部都改建成石桥[3]。明、清方志中,也有许多易木桥为石桥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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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璋如《殷墟建筑遗存》(小屯报告丛刊之一)(1959年)。
[2] 《容斋三笔》卷11,页4上—5上。
[3] 《元文类》,页407、614。1332年(元文宗至顺三年)以前北京共有八十九座石桥。
这或许可以视为一种成长的指标。在建筑防堵江、浙沿海潮汐的海塘工程上,我们也注意到石材使用量的加增,到了清初大力建筑鱼鳞大石塘的时候,石材的用量已经达于一个极顶了[1]。
砖瓦始终是另一种不可或缺的材料。从汉代以后,尤其是东汉以后,人们不只用砖瓦来为生人盖房屋,也用来为死者造坟墓。近代考古学家在全国各处发掘了无数的汉墓,当中就有许多砖室,用来作为一种外槨。在建筑的风格上明显地显示出,这种砖质的结构体是专门用来取代早期的木质外室的。296年(西晋惠帝元康六年)的一件例子,“砖坪”(砖质外棺)两字就铸在砖块上,此处的“垺”,就是槨——木质外棺——的同义字[2]。
砖材有一项大用处,就是用来覆盖土质城垣的外侧,有时候也用在内侧。用砖材来覆盖通都大邑的城垣,远自中国帝制时代的早期就已是如此了;不过,稀奇的倒是显然要到明、清时代,这才成为一种流行的做法。好比说,中国南部沿海各省的许多城市,要到16世纪才在城垣上覆上砖块,为的是要应付所谓倭寇(日本海盗)侵略的威胁。今日华北的万里长城由于大部分为明朝所造,因此大都也盖上了砖块。再者,用于城垣的砖材,也就是“城砖”,是特别大型的一种,而且就像琉璃瓦(彩色的瓷砖)——此为明清皇宫或者某些寺观的特殊外貌——一样,不许官吏士民用来建筑。如未经奉准即行使用,不但当事人要受到惩罚,就是直属的长官也要遭到连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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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见《两浙海塘通志》(乾隆十四至十五年纂修)卷8,页1上—28下,有许多例子。
[2] 《洛阳烧沟汉墓》(1959年),页8。
[3] 《工部则例》卷21,页1上。
将数种材料加以有效的组合,比如说木石之组合,是中国建筑的一大特色。宋代作家沈括的《梦溪笔谈》里就有一个很好的例子[1]。
钱塘江,钱氏时为石堤,堤外又植大木十余行:谓之“滉柱”。宝元(1038—1040)、康定(1040—1041)间,人有献议取滉柱可得良材数十万。杭帅以为然。既而旧木出水,皆朽败不可用,而滉柱一空,石堤为洪涛所激,岁岁摧决。盖昔人埋柱以折其怒势,不与水争力,故江涛不能为患。
在防洪工程方面,我愿意提醒大家一种叫做“埽”的堤防,这是宋代的新发明,而且自始至终都是一种有效的材料组合。基本上,埽就是一层层的杂草与木头包裹着泥土、砂石,然后再用草绳或竹篱编成的绳子捆扎在外头。有时候,这些东西上面还要再摆些大石块,这样可以增加一些重量。整个捆束的外貌,就像一卷帘子。每一个的高度,率以丈计,而长度更是它的两倍。埽是用来保护河堤,或用来修补大型决口的。这些捆束的制作与沉放都需要高度的技术与大批工人以集体的力量来投入。显然埽是防洪上一种异常有效的工具,而整个帝制时代都加以利用。
在此我拟推荐几本详细介绍埽的书籍,或许能对大家有所助益。有一本非常方便的书是民国二十五年南京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水利局出版的辞典——《中国河工辞源》。本书页122—155,有一章专门讨论埽,探讨其命名的来由、制作的程序和一般性的缺点。这段文字相当权威,征引周详,插图精美。首句引文来自《宋史》“河渠志”,其后的引文则出自另外两本要籍《河防通议》和《至正河防记》,都是元代的著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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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梦溪笔谈校证》,页429—430。
[2] 《河防通议》(《丛书集成》,册1486),页1—34;《至正河防记》,页1—8。
《河防通议》一书的序写于1321年(元英宗至治元年),是一位色目官员沙克什编纂的。这一本讨论防范水患的手册,取材自两本以前的——一本宋朝、一本金朝——同名著作。《至正河防记》这本史书是名学者欧阳玄(1274—1358)的著作。欧阳玄认为《史记》、《汉书》仅记载与防洪有关的一般性原则而舍技术方面之事不录,实在是美中不足。为此,当他着手处理1351年(元顺帝至正十一年)黄河大修的记录时,他便决定要弥补这个缺失。他一方面访问了这项工程的指导者贾鲁等人,一方面又参证了官方的文书。他的记录,由于资料详细、风格卓越,早已被公认为中国河工史的杰作。
两本书里有无数有趣的材料,很值得注意。举例来说,从《河防通议》中,我们得知一个埽的制作,材料上的标准比例是百分之三十的木料和百分之七十的青草(梢三草七),而一个埽的总造价,包括人工和材料,共要两三万贯铜钱。清官可以节省三分之一的费用,若主事官员无能,则可能会使造价遽增一倍。
照欧阳玄的话说,1351年的修补工程,负责承造该工程西部各埽的水匠乃征集自灵武(今陕西)的唐古特人(西夏人);而承造东部各埽的则是征集自京兆地区的华人(汉人)[1]。这种分工颇有意思。贾鲁显然是一位卓越的行政人员与工程师,欧阳玄在论及材料之使用时,也引用了他的看法:
草虽至柔,能狎水。水溃之,生泥。泥与草并,力重如碇。然维持夹辅,缆索之功实多。
这些话令人想起《道德经》中柔能克刚的箴言。
关于资金之筹措,首先我要指出: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公共工程之所以称为公共工程,最起码也要由国家或者整个社会提供一部分的经费。不过,我们也不该把那些由急公好义的人士承担大部分经费的情况排除在外,虽然这些工程的规模差不多都不大,而且地方性很浓。犹如我在前面提过的,这种地方性工程数量的日益加增,揭示了绅士在中国近代早期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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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正河防记》,页3。
大体说来,规模庞大的公共工程如果不是由帝国政府给予经费,便是由皇帝的私人钱袋——“内库”支给。正像我以前的一篇研究[1]所指出的:帝国的钱包与皇帝的钱包泾渭分明的情形,在中国史上保持了好长的一段时期,而且最晚在汉代就已开始了。总之,与国防或河防有关的公共工程经费,由国库来支付,不过皇帝也可以从自己的钱包提供紧急的援助。地方性的工程,往往由各级地方政府,从其支配的款项里提供经费,这在明、清时代,有一个重要的来源,就是所谓的“赃罚银”[2]。不过,这些经费更常由地方官、绅与老百姓们同心协力而筹措出来。那些能直接自该工程中获利的人士,总被期望能负担较多的费用。
对于宫殿、庙宇的建筑,皇帝于公私库藏之外,还尝试从帝国境内各阶层手上募集更多的金钱。例如王莽篡夺帝位之后,为了计划为他的祖先建造所谓的“九庙”,他命令全国官民一律自动捐献钱谷以协助该项工程筹集资金(“以义助钱谷”)[3]。声名狼藉的东汉灵帝为了要找钱重建焚毁的宫殿,在185年(灵帝中平二年)向每亩田地课征十个铜钱作为“修宫钱”[4]。获得升迁的官员和获得任命的候选者都得事先承诺一笔捐献,这笔钱可以在到达任所,有机会剥削人民之后,再行缴纳。史书上记载这些捐纳不是被指定来协助军费就是用来资助宫殿的建筑。显然后面这个原因比较重要,因为这些捐献只有一个名字——“修宫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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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联陞,“Notes on Dr.Swann's Food and Money in Ancient China”, 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Harvard-Yenehing Institute Studies ⅩⅩ,1961),pp.89—90。
[2] 亦有更露骨的讲法,即“赎金”和“赎锾”。见《松江府志》卷16,页12下—13下,27下;E-tu Zen Sun,Ch'ing Administrative Terms,a Translation of the Terminology of the Six Boards with Explanatory Notes(1961), p.279。
[3] 《汉书》卷99,下之上,页10下。
[4] 《后汉书》卷8,页12下—13上;卷108,页23下—24上。
[5] 《后汉书》卷87,页9下。
筹措金钱,有许多有趣的例子可以从中国历史上唯一自建朝代的女皇帝武则天在位期间找到。为了开凿安置高达八十尺的卢舍那佛石质造像的龙门大石窟,672年(唐高宗咸亨三年),当时还是皇后的武则天从她自己的“脂粉钱”中拿出两万贯铜钱来捐献[1]。688年(垂拱四年,唐中宗嗣圣五年)她花了一笔数字惊人的金钱——绝大部分可能取自国库——以修盖一座明堂,然后又在其后头盖一所大房子来安放一个高逾百尺的巨大干漆造像[2]。695年(天册万岁元年,唐中宗嗣圣十二年)一场大火将建筑物与造像都烧光以后,女皇帝计划用金属铸造一个更高的像。为此,她下令全国僧尼每日捐献一枚铜钱。不久,累计所得的钱已多达十七万贯。不过,从许多官员极力谏阻的情形看来,这个计划大概搁置了[3]。就在同一时期,694、695年时,一根八角型、高达九十尺,唤作“天枢”的铜铁合金长柱被竖立在首都洛阳城,用来颂扬武则天的盛德。这笔经费是经由波斯商人阿罗憾,也就是亚伯拉罕(Abraham)的建议,从番商与其他外国人士身上募集得来的。这根纪念柱的模型由一位印度出生,名叫毛波罗的匠人设计。象征着武则天之周王朝唯我独尊的天枢,在唐王朝复辟之后,714年(唐玄宗开元二年)就给摧毁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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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野清—与长广敏雄合著《龙門石窟の研究》(1941年),页324。
[2] C.P.Fitzgerald,The Empress Wu(1956),pp.131—135.
[3] 松本文三郎,“則天武后の白司馬坂大像に就いて”,《东方学报》,京都,第5期(1934年),页13—49。
[4] 罗香林,“景教徒阿罗憾等为则天皇后营造颂德天枢考”,《清华学报》新1卷3期(1958年),页13—24。
我还要补充几句话,以讨论帝制中国公共工程财政上所使用的货币种类。汉代通行钱、谷。后来天下大乱,成匹的丝、绢、麻就成了巨额支付时一种方便的工具。这种媒介在唐代仍广泛通行,虽然铜钱也已恢复了重要性。宋、元时代纸币变得十分流行。宋代更有一种极有趣的筹措经费的方式,就是由政府发行空白的僧尼度牒。那时候,这种东西可以在市场上售卖,而且不一定要由那些想立即加入僧团的人使用[1]。铜钱与银两为明、清两代两种通行的货币形式。纸币使用的没落,造成公共工程上偶尔的不方便。由于这些年代颇倚重雇佣劳力,因此必须运送一串串的铜钱到工程现场以支付官方计划下雇佣工人的工资——这实在是个很笨拙的办法[2]。政府在公共工程上的花费不得影响铜钱与银两之间稳定的兑换率,一向就被当成金科玉律来遵守。明朝时候,这种比率的维持,是当别项支付大部分用银子的时候,工资就只好用铜钱支付,或者也铸造一些适量的新铜钱,藉以抵消流通银两的增加量[3]。
最后,我们要谈谈贪污腐败的问题。当然,在任何官僚制度的国家与任何官方经营的事务中,贪污渎职是见怪不怪的。然而,不管怎么说,公共工程的基金、材料、人员的管理都提供了诱人诈欺的特殊机会。好比说在材料的收受与支配上,存在于传统中国的贪污腐败的现象就严重得令人难以置信。不拘材料来源为何,也就是说不管是得自岁贡(每年的捐输)、榷(政府的独占)、抽分(按成抽收的交易税或进口税)、坐派(特定地点的征派)或者和买、买办(采买),都毫无例外[4]。根据一本名叫《工部厂库须知》的有趣的书,我们得到许多明代行政黑暗面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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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震,“两宋度牒考”,《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7卷1期(1944年),页42—104、7卷2期(1946年),页1—78;陈观胜(Kenneth Chén),“The Sale of Monk Certificates during the Sung Dynasty,a Factor in the Decline of Buddhism in China”,Harvard Theological Review,44.4(1956):307—327.
[2] 甚至于民国初年在某些地方仍然如此。
[3] 据《冬官纪事》(《丛书集成》,册1500),页33,六百七十文铜钱的铸价为一两银子,时当1596年(明神宗万历二十四年)。虽然市场上铜钱与银两的比价是四百五十文换一两,不过这一年参加皇宫重建的工人却能以每两五百五十文的优惠比率受领他们的每日工资。大数目则依然用银子给付。
[4] 陈诗启《明代官手的研究》(1958年),页107—138。
本色纳于内库,该监惟铺垫是图,解官辄通同为市。于是有原解析色,而故买滥恶抵充,改纳本色者;有原解本色,而匿其精以自鬻,易其伪以投库者;又有本、折俱不入库,全与该监瓜分,反税出库中之物以为验,而径取批收去者。弊至此而极矣!法至此而穷矣夫![1]
收受贿赂的不仅仅是宦官而已,根据同书的记载,凡是金钱或物资从工部发出以支付匠人、工人、商人、车夫等费用的时候,总事先扣除两成的“使费”(开支费)或“陋规”给书吏、衙役。1615年(明神宗万历四十三年)前后的一篇奏章[2]论及此事,还说这早已是约定俗成的做法,而且以前的奏疏就曾讨论过。由于要立即扫除这种习惯似乎不太可能,因此就有入主张:应当在第一年征收使费时减收百分之三十,明年再少收百分之二十,后年再少收百分之十,一直下去,到这种做法完全消失时为止。宦官的铺垫钱也循同样的方式来裁减。这个主张是否真的见诸实行并不清楚。不过,熟悉《孟子》的读者们不妨回忆一下,当会为“今有人日攘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的故事而会心一笑[3]。
在这种环境下,一位正直的官员在工部里想要维持清白的操守就不是件简单的事了。贺盛瑞就是这么一个例外。他任职工部郎中,1596年(明神宗万历二十四年)负责监督乾清、坤宁两宫重修的工程。关于他的工作,他的儿子仲轼写了一份报导,题作《冬官纪事》也收录了一些说帖、奏疏等形式的原始文件[4]。当中有一件发人深省的轶事牵涉到一群抵制他的徽州商人[5]。据说透过贿赂某些宦官,这些木材商人已经由皇帝那里成功地取得一项特许,把取得建筑宫殿之木材的责任委托给他们。对于采用这帮商人的构想,贺郎中本已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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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部厂库须知》卷2,页49下—50上。
[2] 《工部厂库须知》卷3,页64。
[3] 《孟子》六,“滕文公下”。
[4] 《冬官纪事》,页1—28。《冬官纪事》又名《两宫鼎建记》。
[5] 《冬官纪事》,页4。徽州商人在明朝就已极活跃了。
为然,而今却必须发给他们照票。他把这班人召集到官署,告诉他们,在照帖中,他将注明他们并未被允准有搜罗“皇木”(皇室用的木材)的名义,也不准要求任何特权或特别待遇,并且也要注明各笔买卖都不预付头款[1]。眼看到这笔生意已无暴利可图,商人们便推辞掉这个责任,并且向宦官取回他们的贿赂(“倒赃”)。这个行动触怒了宦官,也成了这位诚实的官员后日惨遭贬谪的一个因素。
公共工程之贪污在19世纪达到了惊人的程度。1883年(清德宗光绪九年)礼部侍郎宝廷上奏折给皇帝,报告他服务于“万年吉地”的经验。在他受命为该工程的负责人之前,早就耳闻有“几成到工”(几成经费实际应用到这个工程上)的传统。在这个特殊的个例中,全数估定的八千五百多两银子共分成十份,其中一份由那些充当负责人的高级官员朋分,再一份由负责监督的低阶官员朋分。这百分之二十就叫做“节省钱”。这样,理论上应该还有百分之八十的资金可以用到建筑上来,可是实际上这个数字还要更小,小到不超过百分之四十[2]。这一件奏折也草拟了一些改革的方案,不过看来并未能收到任何实质的效果。
至于掌管两河——大运河与黄河——整修工作的官员更是恶名昭彰。据19世纪一位著名的儒吏冯桂芬的说法,在他那个时代,每年有五百万两银子是指定来作为两河日常整修之用的,可是实际用在该项工程上的,却不到这个数字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其余的都装到总督以下一班人的口袋里去了。只有少数清廉勤政的好官,在实际的工程上会用到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他官员用得更少,并依他们贪婪的程度而略有区别。就极端的例子来说,有些官员除非是在火急燃眉的时刻,否则是连一毛钱都不肯支放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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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冬官纪事》,页4。
[2] 《皇朝政典类纂》卷163,页7下—8下。这项记录是根据《邸钞》来的。
[3] 冯桂芬《校邠庐抗议》(光绪十年刊本)内篇,页4上。
就帝制中国的历史加以全盘考察,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印象:就是贪污腐败的现象在晚近几个朝代更为变本加厉。好比说明朝大臣严嵩[1]与清朝大臣和坤[2],他们所累积的惊人财产,很可能是空前的,而其大半显然就是得自侵吞、挪移与贿赂。这种趋势与朝代末期贪贿盛行的现象并非全同,因此在既有的朝代循环理论之外,还需要别的解释。
或许金钱形式的贪污纳贿随着全面性的经济成长,尤其是货币经济的成长,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了。或许随着赚大钱机会的增加,人们变得更加贪得无厌。不管怎么说,宋代以来的经济发展总是个不争的事实。由于新作物的引进与土地利用的改善,农产品成倍地增加[3]。由于这种经济成长伴随着人口的成长,再由于可靠的成长数字无可稽考,因此个人所得是否有所加增倒是很难确定。不过,帝国境内某些地区的生活水平显然是提高了,这从稻米、棉布与瓷器大量消费的现象可以得到清楚的明证[4]。这个迈向货币经济的趋势由两次主要的赋税制度改革立下了里程碑:那是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初行的两税法[5]与16世纪所采行的一条鞭法[6]。这两个赋税制度,将数种征课名目合并为一,并且将所有的赋税改用钱、谷两项来,这一来,至少在理论上可以使健全的男丁不必再定期为政府提供力役。一条鞭法再度合并了更多项目的赋税,而将整个赋税体系建立在纳银的基础上。不错,这些发展尚不够格与近代社会洋洋大观的经济成长相提并论;然而变迁是在进行着,而且很可能也无法避免地要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当官员看到地主与商人日进斗金之时,他们也不禁心痒,想要照方吃药,于是贪污纳贿对他们来说显然就成了致富的妙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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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天水冰山录》(《丛书集成》,册1502—1504),有严嵩父子被查抄的财产清单。
[2] 《清仁宗实录》卷37,页49下—50上;杨联陞,Money and Crodit in China,a Short History(1952),pp.4—5。
[3] 见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1959)。页169—195,有关土地利用与粮食生产的讨论。
[4] 例如,全汉昇“南宋稻米的生产与运销”,《史语所集刊》第10本(1948年),页404—432;严中平《中国棉业之发展》(1943年),页18—23;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1957年),页36—58。
[5] D.C.Twitchett,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 pp.39—48.
[6] 梁方仲(Liang Fang-chung)The Single-whip Method of Taxation in China(1956)。
另外一个可能强化了贪污纳贿的因素,是帝国官僚制度的官僚式作风与相互间的掣肘。明、清以来,官僚制度的结构日趋复杂,要让它发挥功能,就必须在每个关节点上,不断用银子去疏通。虽然清代的官员总数并不怎么出奇的大,可是政府本身却异常的头重脚轻,因为大多数高级的职位要满汉兼任。明、清时代专制制度的变本加厉,使得决策的功能越来越仰赖上级单位,而且最后的决策权也留给了皇帝本人。官僚及其佐贰简直不敢负起任何实质的责任。可是,其他方面由于他们位居要津,便可以随时索取一份贿赂。因此,即使历史再怎么悠久,面对近代西方挑战的时候,中国的帝国官僚体系还是注定要失败的。然而,帝制中国成败得失的历史经验是不该轻易抹杀的。对西方学者来说,这一些经验依然可以作为一面镜子,并可资。在好些地方,西方的政府本质上虽然是现代的,可是也有走向高度官僚制度化的倾向。
四、经济思想
本节也就是最后一节讨论公共工程的文字,题作“经济思想”纯粹是为了方便的缘故。在思想的领域里,作划地自限的研究并没有什么好处。因为人们思考的时候,总不会把自己限制在某种学科或那一门所界定的特殊范围内。我主张将经济思想放入整个历史背景中讨论,特别应重视经济思想与有关政府功能的观念、社会上种种人群的角色,甚至于超的可能影响力三者间的关系。我将从两个十分密切的主要概念,“均”与“和”(平等化与协调化)的重要性出发,开始讨论。继这两个名词的讨论之后,我将先谈谈整个帝制时代,中国人为调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经济的与非经济的欲望需求、调和社会上各种人群间的利益冲突,还有调和长期、短期的观点所做的种种努力。这些努力,不管成功或失败,它们对人民经济生活的影响,我在结论的时候将会试作一个总评。
意味着“平等的、使平等、平等化”的“均”的概念,从古老的岁月以来就已深人人心。这可追溯到孔子本人。在《论语》里头的一段名句中[1],他说: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很可能原简有所篡乱[2]。因为如果说“不患寡而患不安”、“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是会更合逻辑些吗?不过,对平等化的强调倒是错不了的。与近代多数西方国家的富裕经济比较起来,在作为帝制中国之特色的贫乏经济下,这种强调自然是不足为奇的。
中国经济史里头,带有“均”字的术语,俯拾即是。举例来说,汉代首创“均输”(运输之平均化)制度,这个制度由于考虑到运输费用的差异,因此使一般人的负担较为平等了[3]。在一本古代的数学课本《九章算术》里,曾处理了“均输粟”与“均输卒”的问题,这显然是从汉代与税谷、力役有关的具体事例中就地取材的[4]。从北魏开始以迄唐代的大部分时期,中国的历史经历着一个大规模的实验,亦即由官方授田给人民的均田制度。敦煌与吐鲁番出土的官方原始文件证明这个制度绝非仅是纸上谈兵,至少在华北一部分地方,确曾见诸实行[5]。平均分配土地的理想,源始于所谓的“井田制度”,它可能曾经以某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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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语》卷16“季氏”;李雅各英译本,页308。
[2] 这点已由俞樾在其《古书疑义举例》(1954年,2版),页78里指出。《春秋繁露》“度制篇”(又称“调均篇”)作“不患贫而患不均”(《四部丛刊》本,卷8,页1上)。
[3] Nancy Lee Swann,Food and Money in Ancient China,(1950),pp.40,62—65。
[4] 《九章算术》(《四部丛刊》本)卷6,页1上—9上。
[5] D.C.Twitchett,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 pp.1—11。
出现在古代中国。笼统意味着“土地平均化”的“均田”两个字,可远溯到汉朝[1]。与赋税、劳动、杂役相关的这类术语,如“均税”、“均役”、“均徭”等词,从唐代中叶以来就普遍使用着[2]。这种概念,甚至有时候连术语本身也都能在更早的时代里找到。当政府放弃对土地私有制加以直接的控制或者主动的干涉,而将它的控制主要集中于对某些社会阶级或(作为一种法人的)机构——如寺院或祠堂——所拥有的土地之租税豁免权的限制以后,这种维护平等的办法就愈发重要了。宋代以来农民暴动的领袖,偶尔也以平均贫富间的财产(“均贫富”)为号召,并且也拟出了一些走向这个目标的办法[3]。
中文“和”的意思是“和谐、和谐的、使和谐、和谐化”。这在与烹饪上是个极端重要的概念.不过,作为一个术语,它倒可以用在所有与人生或自然现象有关的情境上。事实上,它就是所有典礼、仪式的关键所在。儒家经典[4]不止一次提到“礼之用,和为贵。”和谐的实现被认为有一种神秘的效果,如《中庸》所云:“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5]汉代的阴阳家深信“和气致祥,乖气致异”[6]。就一个更具体的看法来说,“和气生财”的俗谚几百年来就一直是中国商人的座右铭。
据说孔子认为贤明的政府要“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7]孟子在讨论国防问题的时候,注意到三大因素中,“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8]这几句嘉言,在中国历史上曾被一再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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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书》卷86,页12下。
[2] 见拙文“竜谷大学所蔵の西域文書と唐代の均田制”,《史林》第5期(1962年),页28—34。
[3] 如王小波与李顺,于993—994年(宋太宗淳化四年至五年)在四川领导的叛乱。
[4] 《论语》卷1“学而”。
[5] 《中庸》第一章;李雅各英译本,页385。
[6] 《汉书》卷36,页16上。
[7] 《左传》昭公二十年。
[8] 《孟子》卷4上“公孙丑下”,辛雅各英译本,页208—209。
照《礼记》的说法[1],世界的一种理想境界是“大同”。此处“同”的意义分明与“和”、“和谐”的观念一致。然而传统上“同”(“应声”)与“和”(“和谐”)两个观念却有所分别,前者被比拟作乡愿式的允诺,而后者则被比喻作大厨师技巧娴熟地调理各种素材,或者大音乐家编曲的灵巧,在某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太和”就是“大和奏”的意思。
中国经济史上有“和价”(协调的价格)、“和籴”(协调地买谷)、“和买”(协调地购买)、“和售”(协调地售卖)、“和市”(协调地市买)、“和雇”(协调地雇用劳力)等术语。所有这些术语都可以追溯至唐代,而最前面的两个还可直追到南北朝时代[2]。唐代以来广泛使用这些术语的事实,如同我前面所指出的,正是劳务与实物的课征折纳货币的作法日渐通行的一个指标。不错,大多数情形,“和买”、“和雇”在名义上是非强制性的,但实际上老百姓都被短发银钱,甚至连一文钱也拿不到[3]。不管怎样,“和”这个字的使用总指出了“和谐”基本原则的实质,要不然也表示了施予口惠的意愿。
在我们开始讨论帝制中国公共工程中,“均”与“和”这两个相关观念的应用之前,我们一定要了解工部在中央政府并不占特别重要的地位。事实上它在六部之中敬陪末座。六部依照重要性来排名,顺序为:吏、户、礼、兵、刑、工。后三部的官员如果调任到前三部同等的职位,也算作一种升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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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礼记》“礼运”。
[2] 《和价》,见《南齐书》卷3,页12上。“和籴”,见《魏书》,卷110,页1上;《通典》卷6,页34上;卷12,页70下。“和买”,见《左传》昭公十六年小注。“和售”,见《新唐书》卷159,页6下。“和市”,见《新唐书》卷167,页2下。“和雇”,见《新唐书》卷167,页3下。
[3] 《新唐书》卷167,页3下;《宋会要稿》(册162)“食货”70上,页30上。
[4] 吏部通常是最为人所崇敬的,而工部则几乎一向都是最不重要的。其例见《续通典》(光绪二十七年刊本)卷26,页3下—4上;卷27,页11上。
不但明、清两代,六部已发展为完全的部会时是如此,就是在唐代,各部尚在胚胎阶段,并且只是尚书省底下的六个小部门时,各部之间就有轻重的情形了[1]。举例来说,吏部的吏部司是最热门(最重要)的官署,而工部的水部司则是最冷门(最不重要)的。这种情形曾被当作滑稽戏的素材,在剧场中演出[2]。演出时,一位身着吏部司员戏服的演员遇见另一位饰水部司员的演员,彼此撞在一起,然后都跌倒了。待他们爬起来之后,告诉观众,他们在冷与热激烈的撞碰(“冷热相激”,这是大夫诊断时常用的术语)之后,都感到很不舒服。各级政府也同样将内部成员区分为“六科”或“六房”,一直到县衙门都如此[3]。同样的道理,工科或工房总是冷门官署。
从近代学者,如拉斯威尔(Harold D.Lasswell)等所作的政治功能分析的眼光来看,这种传统的意义就更加明显了。根据他的分析,政治的意义可以分成四类,即惯习(practice)、符号(symbol)、商品与劳务(goods and service)以及暴力(violence)[4]。吏部由于与领导、决策关系紧密,自然而然也就有了凌驾各部的地位。户部处理商品与劳务;礼部主要处理符号的应用,但也主管科举,掌握了通向仕途的主要管道,因此也是领导中心的一分子。就像礼部的官员所曾自傲地观察到的:虽然他们本身的任命出自首辅,可是透过他们身为试官的功能,对于挑选未来的首辅,他们也功不可没[5]。兵、刑两部自然专掌暴力的操作——对内的统治与对外的国防。就工部而言,虽然它提供了另一类专业功能,可是对领导权威的贡献却不大。也许对工部来说,它只占有一个比较不重要的位置是极其自然的。反过来说,公共工程成为中国官僚政府日常事务的一大项目,倒是颇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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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六典》卷7,页31。
[2] 韦述《两京新记》(收在曹元忠编,《南菁札记》,页6)又收在《太平广记》卷230。
[3] 瞿同祖(Túng-tsu Chiü)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1962),pp.38—41。
[4] Harold D.Lasswell and Abraham Kaplan,Power and Society(1950), and A Framework for Political Inguiry(1950)。
[5] 《续通典》卷27,页5上—6上。明朝从1465年(明宪宗成化元年)以来,礼部尚书例白翰林院官简选,并且极可能授内阁学士之职。《续通典》卷27,页6上,列举了1488年(明孝宗弘治元年)至1644年(思宗崇祯十七年)间七十五位这类内阁大学士。
一项公共工程能够发挥多种功能。举例来说,城垣的主要功能当然是抵御敌人,不管是叛贼还是外来的侵略者。有时候,城垣也证明能有效地遏阻洪水。渠道通常用于灌溉或运输,可是也可以用它的水来推动水碓。这些功能往往互相冲突,因而经常仰赖政府的介入以达成协议。比如说唐朝时候,皇帝不止一次下令毁去某些灌溉渠道上的水碓(碾硙)[1]。另一方面,唐、宋时代大运河的主要功能是运输,用它的水来灌溉只有在少数的例外情况下才能获得允许[2]。
皇宫不只具有皇帝及其妃嫔之起居处所、宫廷集会或接见臣僚之殿堂诸种功能而已,它也发挥着代表皇权尊严的重要象征性功能。当汉帝国的缔造者汉高祖嫌其宫殿未央宫过于富丽堂皇时,负责督造这座宫殿的相国萧何便回答:“天子以四海为家,非令壮丽,亡以重威。且亡今后世有以加也。”[3]这个解释很令统治者满意,当然他的不悦是真是假本来就不可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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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通志》卷39,页64上—65上。
[2] 《白氏长庆集》(《四部丛刊》本)卷49,页9下—10上。
[3] 《汉书》卷1下,页12。
就像皇宫一样,皇室的祖陵、佛寺、道观也都用来作为帝王护持的表征。我们可以引证1413年(明成祖永乐十一年)至1432年(明宣宗宣德七年)永乐皇帝勅建于南京,以追念其父母的大报恩寺佛塔来作为儒、释混合信仰的一个例子。该佛塔共九层,高达三百三十尺。墙的外壁覆以白色瓷砖,每个佛龛都安上绿瓷砖。在1854年(清文宗咸丰四年)毁于太平天国之乱以前,几百年来一直都是个名胜佳景。关于此塔有一个很有趣的传说,就是它的建筑费用是航海家太监郑和所领导的著名远征遗留下来的钱[1]。
关于某些公共工程的象征意义,我还要补充一点:佛教庙宇的名字“寺”与道教庙宇的名字“宫”、“观”差不多也指出了这些宗教建筑的半官方性质。“寺”这个字原本的意义就是政府的官署。即使在清朝,也仍有这种官署,如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和鸿胪寺。“观”与“宫”两个字分别指“有楼的皇室建筑”与“宫殿”。因此这些名称被准许用在佛教、道教的庙宇上便有帝王护持的象征意义了。李约瑟(Joseph Needham)在其《中国科技与文明》(Sicence and Civilization in China)第二册中主张“观”这个字所包含的意义“本质上是用来观察鸟类的飞行,而显然也带有要用这种观察所得来的征兆进行占卜的目的。”(页56)就远古时代而言,这是千真万确的。然而道教的庙宇开始以“观”相称,是中国历史上相当晚的事情,其时间远在皇室建筑采用同一名称之后。我再补充一句:“观”这个字也意味着给人家观看的事物或场所,比如说,古代所谓“京观”(雄伟的展示)就是用来集体埋葬敌人尸体的巨坟,以作为军事壮举的标记的[2]。
公共工程建设,若要兼顾政治、经济、宗教各方面的考虑,难免会造成冲突,因而需要加以协调。从相信“地脉”这种古老迷信的事例可以得到这样的明证。《史记》“蒙恬列传”记载:当秦朝宫廷命令这位将军自尽的时候,他原先极为愤慨,愤慨自己既不曾冒犯上天,又忠心耿耿、劳苦功高,却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稍后,经过仔细的思量,他领悟到在建筑万里长城时,一定破坏过地脉,以致严重冒犯了天威,而落得如此下场。重理性的历史家司马迁责难蒙恬滥用民力,才是他该死的原因,而认为地脉之说根本不足挂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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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惠衣《金陵大报恩寺塔志》(1937年),页9、24—25、109、113—115。
[2] 《左传》宣公十二年。
[3] 《史记》卷88,页5。
然而,后代一本庶民信仰的研究,却指出这种迷信实际上又延续了好几百年。根据道教的著作《太平经》[1],东汉人相信掘井会伤及地脉,这是对地灵的一种冒犯,会带来不幸;而且不只挖井的人如此,就是他们的邻居也都会遭到连累。《太平经》同时也提到许多井还是在不忌讳这种信仰的情况下挖掘了。这个事实也有考古发现可资佐证,那是在东汉坟墓中挖出了许多灌溉用井的陶制模型[2]。
整个中国史中,对于“动土”始终有一种强烈的迷信,因此,如果一项建筑工程不得不进行,就得选定一个黄道吉日[3]。19世纪纂修的陕西省志这么说:当地人由于迷信的缘故,差不多都避免去掘井。只有透过省方与地方当局一而再、再而三的游说与鼓励,才肯勉为其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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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平经》(《道藏》,册749)卷45,页3上、6下、7上—8上、10上。
[2] 《洛阳烧沟汉墓》,页241。据《新中国的考古收获》(1961年),页77,在西安、洛阳、长沙等处出土的西汉中晚期陵墓中,有许多灌溉用井的模型。
[3] 中国农历上就记载了这些黄道吉日,可以随时翻检。
[4] 《续陕西通志稿》卷57,页3下。
在风水这种伪科学里,“地脉”一词通常都由“龙脉”或者单单一个“龙”字来取代,这正构成了一个关键性的概念。这个术语不只用来指称山脉——这确实有点像龙——而且也用来指山脉在平原下的延伸,这倒是很难加以辨认的。有一本相当奇特的手稿,它的书名可以说明这种情形。书名是《平龙认》,字面上的意思就是“认识平原上的龙”。这个稿本曾为一位日耳曼学者克拉普罗特(Jules Klaproth)在1807年,一篇题为“论第八世纪中国的化学知识水平”(“Sur les connaissances chimiques des Chinoi dans leⅧ me siècle”)的里加以讨论。克拉普罗特声称稿本的作者——一位叫做茅化(Mao-hhoa,译音)的——极可能是唐代人,而在756年(唐肃宗至德元载)写下了这本书。在这本书中,作者显然已经具有某些氧气存在的知识[1]。迄今为止,这份手稿及其作者都不曾为现代学者所肯定。由于本书极可能是一本风水书,书中用了许多如“阴气”、“阳气”之类的“气”是再自然不过的。把阴气与氧气等同为一,未免太过牵强,而且很可能是理解错误所致。我想中国风水师们恐怕不够资格承当发现氧气的美名。附带一说,“龙脉”一词也用来讨论山水画,尤其为王晕(1632—1717)、王原祁(1642—1715)等画家所乐道[2]。
再回到我们的主题来,作为帝国政府所关心的一大事务,阴阳之和谐的考虑有时候也左右了大工程进行的时间。根据《礼记》中颇重要的一篇——“月令”,夏季是不能进行大建筑工程的。最适合修补城郭的月份是秋天的第一个月(秋七月);最适合建筑城郭的月份是秋天的第二个月(秋八月);最适合毁坏城郭(即小修)的月份是冬天的第一个月(冬十月)[3]。这些月份的选择多少是为了不妨碍农事的缘故。它也反映了为了使人的行动能和宇宙的力量配合,故而某些活动只适于某些季节的信仰;这个信仰在把死刑的判决和执行限定于秋、冬之际的惯习上得到了证明[4]。
在大公共工程的进行上,要使国内的利益冲突得到和谐,政府无疑要扮演重要的角色。许多现代学者,最著名的如冀朝鼎和魏复古[5]曾极力主张传统中国的水利工程必须由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推行,而这些水利设施差不多又同时增强了政府的力量。《历史研究》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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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翰青《中国化学史论文集》(1956年),页221—231。王焕镳《明孝陵志》,页63下—66上,有一个有趣的说法,说一直到明末为止,人们迷信若在凤阳地方挖掘池塘,将会骚扰到延伸至南京之皇陵的龙脉,因而会给皇朝带来不幸。
[2] 王原祁《雨窗漫笔》(收在秦祖永编,《书学心印》丛书),页2上—3上。
[3] 《礼记》“月令”。
[4] Jean Escarra,Le droit chinois;conception et évolution,institutions législatives et judict ires,science et enseignement(1936),pp.256—257.
[5] 冀朝鼎(Chi Cháo-ting)Key Economic Areas in Chinese History(1936), K.A.Wittfogel,“The Found ations and Stages of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Zeitschrift für Sozialforschung,4,(1935):26—60。
篇饶有兴味的文章,讨论秦、汉以来以迄明末,官方控制的手工业与封建制度二者间的关系。作者白寿彜与王毓铨,虽然发现同样的关系也存在于水利工程,不过由于权威作祟,他们只提到马克思和恩格斯[1]。有一处,两位作者引用了70年(东汉明帝永平十三年)东汉明帝的诏书,明帝承认他为决定是否同意黄河岸上一次大修的工程感到为难。因为该地区南北两岸的居民持着相反的意见[2]。为了讨论破坏某些塘堰的必要性,我曾翻译过277年(晋武帝咸宁三年)学者政治家杜预的一篇奏疏[3],原文的一部分是这样写的:“人心所见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异。军家之与郡县、士大夫之与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按:军家即军户,魏晋时军户民户分开,后代亦多如此。)此处之需要妥协与让步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取得劳力与物资,并为公共工程筹集款项之外,政府还被期望能负起领导与组织的责任。
有时候既得利益的性质是极地方性而又极特殊的。举例来说,钱塘江沿岸在移走前述的“混柱”之后,经常遭到海潮的破坏。据《梦溪笔谈》[4]所载,11世纪的时候,有人主张将堤堰挪后数里,然后筑月堤(新月形的堤堰)来保护。起先大多数的水匠都同意这项计划会带来利益,只有一位老者大不以为然。后来他悄悄地告诉其他匠人:“移堤则岁无水患,若曹何所衣食?”他的同行了解到这点利害,于是也纷纷反对这个计划,可是这个计划后来确实收到很好的效果。另一个例子见诸长江三峡。诗人陆游曾于1170年(南宋孝宗乾道六年)乘舟此地。根据他的记载,有人主张将江里的一些大石移走,因为有太多的船在那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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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寿彜、王毓铨“说秦汉到明末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历史研究》1954年第5期,页63—98。
[2] 《后汉书》卷2,页15。
[3] 杨联陞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p.177。
[4] 《梦溪笔谈校证》,页429—430。
撞得稀烂。可是住在邻近的人却为了攫取破船漂失的财物以图利,而贿赂水匠,叫他们说那些岩石简直就不可能搬走[1]。即使如此,这种抗拒还是很容易为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克服的。
长期观点与短期观点间的冲突就更难调解了。爱好大兴土木的入主张以“一时之劳”来换取“万世之利”[2]。因此万里长城的建筑与大运河的开凿在历史上有些时候也会为人所称道,即使大家都承认这些工程是在恶名昭彰的专制君主秦始皇与隋炀帝的手上,以极端残暴的手段完成的[3]。大多数中国学者显然都会同意唐代作家皮日休的意见,他在“汴河铭”里,承认唐朝很幸运能得到隋代所费力完成的这个成果,但他同时也劝告统治者不要滥用民力[4]。当然,各种形式的投资都存在着这类矛盾,因而必须对各种因素的价值,加以适切的衡量才可能为人接受。
从“均”的原则出发,有两三种衍生的原则被应用于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建设上,那就是指按照预期的利益、方便的程度或者负担的能力来分担工程费用的原则。前项可从由那些土地得到灌溉的人来分担灌溉工程费用的情形得到说明[5],也可以从由两个县份分担跨境桥梁的建筑费用得到说明[6]。按照负担能力来分摊的概念,可由公共工程上“业食佃力”(地主提供食物,佃农提供劳力)的成语知其一二[7]。这些原则都可上溯到帝制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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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游《入蜀记》(《广秘笈》本)卷4,页13下。
[2] 《汉书》卷29,页8下。
[3] 如见黄麟书《秦皇长城考初稿》(1959年),页211—262。
[4] 皮日休《皮子文薮》(《四部丛刊》本)卷4,页56。陆游在其《入蜀记》卷1,页11上也观察到隋代所开凿的汴河与京口至钱塘的运河都给宋朝带来不少好处。
[5] 关于元朝时一些有趣的细节,见李好文《经渠图说》,页13上—16下。(收入其《长安志图》下)
[6] 唐仲友“修中津桥记”,收于《台州府志》(康熙六十、六十一年修纂)卷16,页17上—18上。修中津桥时,五个县分摊劳力与物资的费用。这些细节在《浙江通志》卷37或《悦斋文钞》(《续金华丛书》本)卷9,页8两处摘要中都没有收录。
[7] 《工部则例》卷60,页1上。
早期,不过宋代以后实行得较为普遍。方便的原则可从命令空船或空车载运公共建设用的石块之政策上得到了解。底下是从《魏书》中找到的一个较早的例子:魏宣武帝在位时期(499—515),河内刺史皇子元苌下令每辆从首都洛阳驾出去的空车都得装载两块石头,以建造横跨黄河的活动吊桥的桥墩[1]。清代有一个类似的例子:有一道命令要求来自淮南的盐船必须载运石块以修建河北省某些地方的码头[2]。
帝制时代晚期,由于对与公共工程有关的经济因素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产生了一些有趣的作法。就中之一的“工赈”在近代西方曾经为人大力强调。在拙文“侈靡论——传统中国一种不寻常的思想”中,我写道:
从汉代以来的灾荒救济指南,通常都给“工赈”(又称“以工代赈”、“即工寓赈”)留下一些篇幅,而用晏子、范仲淹等先例做说明。官方的法规,差不多在1073年(熙宁六年),参考了范仲淹实行的办法,规定常平仓中的钱谷在荒年时,必须用来从事水利工程以便赈济贫民。后来的朝代也照用了同样的办法。有趣的是1073年的命令规定了这类工程要先行筹划应用的人员与费用,并且也要配合详细的数字。清朝时(1737年,高宗乾隆二年),有一道上谕要求仔细勘估各省待修的城垣,列上各项工程的优先顺序,这样,一旦需要的时候就可以立即实行工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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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书》卷14,页6下—7上。
[2] 黎世序等编《续行水金鉴》(《国学基本丛书》本)卷153,页3568。
在该文的附录里,我提到了从许多古书,包括了《孟子》、《管子》与《盐铁论》当中找到的对立辞句“羡”与“不足”。从语言学上来说,引发我们兴趣的是像“羡、不足”这样字数不齐的措辞是相当罕见的一对。我所能找到的另外两对是“贤、不肖”与“过、不及”。当然,这三对措辞都忽略了对等的条件。“以羡补不足”的概念,如同在《孟子》中所表达的,在战国时代一定是很普遍的。然而,从帝制初期以来,这个概念显然不是已为人所忘就是被蒙蔽了,于是沿袭这几个字的地方,如《盐铁论》中的“前不足”、“散不足”、“聚不足”,《管子》中的“义不足”,无一在内容上具有正确的意思。这些地方各个文字的正确解说,也只有近代的少数学者提出[1]。
另一项重要的经济惯习是“发商生息”,这在明、清两代最为普遍。在拙著《中国货币信用小史》中,我曾指出:“那些利息通常都必指定作某种用途,如充作书院学徒的膏火、用于灾荒救济,或用于维持育婴堂的开支。”(页99)把这类基金托付给商人,而指定其利息用于维护地方性的公共工程,有如堤堰、桥梁之修护等也是数见不鲜的[2]。
关于这样的一个制度,也许真正有趣的一点是显示出为了某种特殊的目的而成立一个基金的构想。这种构想同样也是源远流长。早在隋朝,我们就已可以发现“公解钱”、“公解田”的制度,这是政府用一笔不动的基金或土地所生的利息、地租,来支付官署一般开销的制度[3]。宋代以来,建立基金的办法已被应用到多种不同的目的上,而且也绝不只限于政府开销一事上。举例来说,1050年(北宋仁宗皇祐二年),儒家官员范仲淹所建立的著名的义庄,便是一种土地形式的基金,其收益用来作为族人的福利[4]。同样地,土地或货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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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看本书另篇“侈靡论——传统中国一种不寻常的思想”,附录。
[2] 《工部则例》卷75—79有许多例子。
[3] 鞠清远《唐代财政史》(1940年),页126—132;杨联陞Money and Credit in China,a Short History,pp.95—96。
[4] Denis Twitchett,“The Fan Chan’s Charitable Estate 1050—1760”in Confucianism in Action,edited by David S.Nivison and Arthur F.Wright(1959),pp.97—133;近藤秀树“範氏義莊の変遷”,《东洋史研究》21卷4期(1963年),页461—506。
式的基金,也为了地方上的各种公共福利,包括公共工程,而建立起来[1]。
基金这种构想的发展很可能受到佛教寺院的影响。正如杜希德所指出的,范氏义庄可能就曾仿效过佛教寺院丛林之“常住田”[2]。事实上,佛教寺院本是永久性的法人团体,因而对中国史上经济制度的发展提供很多极可贵的贡献。在拙文“佛教寺院与中国历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里,我指出:典当、合会、唱衣(即拍卖)和彩券大概都是起源自佛教寺院,至少也与它有密切的关系[3]。谢和耐(Jacques Gernet)曾在其大作《从经济角度看5—10世纪间佛教与中国社会的关系》(Les Aspects économiques de bouddhisme dans la société Chinoise de Ve au Xe siècle)中,曾巧妙地将整个主题的重要性展示出来。我们且引用一个年代稍晚的例子。宋朝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人们把一笔钱奉献给某座寺庙,跟他们约定:这些献金每年所得的收益用来付给该寺的僧侣,而僧侣为奉献者的亲人举行宗教仪式,以祈求冥福[4]。
另一项有趣的概念是“保固”的原则,用在公共工程上,字面的意思是“保证工程的坚固”。有一个较早的事例是宋代的。依据《宋会要稿》[5],1054年(宋仁宗至和元年)人们获悉主管京城公家屋宇建筑的官差,事先总爱高估其成本,而当他们实际执行督造任务的时候,却只愿支出一点点钱,然后自称有节省公共基金的功劳。结果这种房子通常都不牢靠,也不能持久。为了纠正这种荒谬的作风,政府采用了新的法规,要求主管承造公共建筑的官员,必须负责该建筑至少能耐久七年。在往后的朝代,这项管理公共工程的法规更进一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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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见《工部则例》卷75,页1上—4上;卷76,页1上—2上。
[2] Confucianism in Action,pp.102—103。
[3] 参见本书另篇“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
[4] 汪曰桢《南浔镇志》(咸丰六至八年纂修)卷25,页22上—25上;卷26,页2上—8下;陆心源《吴兴金石记》(光绪十六年刊本)卷11,页6上—17下。
[5] 《宋会要稿》(册165)“刑法”二,页31上。又见《元典章》卷58,页1下—2上。
被援用。比如说,据《工部则例》,清朝时主管东城垣营造的官员,必须负维持二十年的责任;若城垣上加了砖块,那就要三十年[1]。同样的法条也用来规范其他公共工程,尤其是防洪工程[2]。(按:从新近发现的秦简看来,“保固”起于上古。)
就某种意义来说,这些法条把主管营造工程的官员变成了一个总承包人。因此像前面所说的正直官员,不愿让徽州商人替他所主持营造的皇宫购置木料,可以比拟为一位总承包商拒绝与某位声名不好的小承包商来往。这些负责公共工程的中国官僚,他们的功能相当于帝制中国承包税收的官员所扮演的角色,正如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观察到的一[3]样。这种看法对了解中国政府与社会的性质来说是相当需要的。
再回头看看“和”与“均”之概念在公共工程上的应用。显然,如果老百姓了解到他们可以从该项建设得到多大的好处,而且如果他们不被无情地剥削,在某种情况下,他们一定会贡献一己的力量于公共工程的(按:但是有些工人也会偷懒,如《三侠五义》书中智化听到的“皇上家的工,慢慢儿的撑”,此承房兆楹博士赐告,谨此致谢,又按:西方经济学家,亦有类似之论。)。中国史书中偶尔也记录了一些这类故事。举例来说,据《宋史》家官员黄幹的传记[4],当他担任安庆府知府时,听说北方的女真人行将人寇。黄幹请求朝廷允许他建造城墙以资防御。不过,不等待朝廷的答复,他就先行动工了。城墙分成十二个部分。黄幹先让其中一部分在自己的监督下建造以估计人工、物料。然后他委托一些僚属、生员和地方上的显赫人去监督其余的部分.有五千个民兵各工作了九十天,还有人民依其财力所雇用的两万名额外的工人各工作了十天。他们轮班工作。夏天,他们每个月放工六天,每天中午休息两小时。这些休息的日数与时数,到了秋天就加以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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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部则例》卷6,页2上、4上。
[2] 《工部则例》卷71,页3;卷72,页3。
[3] Max Weber,The Religion of China,Coufucianism and Taoism,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Hans H.Gerth(1951),pp.84—85.
[4] 《宋史》卷430,页2下—3下。黄幹是朱熹的得意弟子,也是他的女婿。
每天,黄幹大清早就起床,然后升堂,召集全部的主事官员,给他们有关当日要用的人力与物料方面的详细指示,告诉他们民兵与普通工人轮班的顺序与钱粮的支给。要在这些指示都做完之后,他才开始日常的行政、司法事务。就资源的利用来说,他也颇具天分。比如说,由于捣土用的杵要用到铁,黄幹就向官铸局暂借不用的废铁,然后在工程竣事之后归还。关于这点,我们要想到宋朝政府在淮河流域是兼行铜钱与铁钱的,目的在形成一个保护地带,以防止铜钱流出境外[1]。
城墙落成之后,民众鼓舞欢欣。正巧碰到了正月十五日元宵节。老百姓熙来攘往,不分老少都在庆祝。一位年近百龄的老太太要两个儿子用轿子抬着她,带着孙子一齐到知府官署去表达她的敬意。黄幹致赠礼物给她,她推辞了,并且说:“老妇之来,为一郡生灵谢耳,太守之赐,非所冀也!”一般人民也深深感到城墙的益处,他们纷纷奔走相告,说:“不残于寇,不蹈于水,生汝者黄父也。”[2]
白乐日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3],大多数中国史书,都是“官僚所写,写给官僚看的”。不过,这并不就是说中国的历史记载因此就一点用处也没有。即使在提供有用的历史参考,或说“资治之鉴”的有限目标里,中国史家也信守保存信而有征之记载的信条,而且在记注之时,对成败得失全加报道,无所偏颇[4]。他们为近代史家留下一笔丰富的材料。用经济史的术语来说,这不但让历史学家们能够重建一个相当清楚的公共财政图像,而且也能重建一些民众生活史的外貌与细节。在此四节从经济的角度来探讨帝制中国之公共工程的文章里,我希望我已显示利用中文对一个有意义的题目做深入的研究是会有所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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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联陞 Money and Credit in China,a Short History,p.28.
[2] 《宋史》卷430,页3下。
[3] E.Balazs,“L'Histoire comme guide de la pratique bureaucratique(les moncgraphies,les encyclopédies,les recueils de statuts)”in Historians of China and Japan,edited by W.G.Beasley and E.G.Pulleyblank(1961), pp.78—94.
[4] Charles Gardner,Chinese Traditional Historiography(1938),pp.64—68;并参见本书另篇“中国官修史学的结构——唐朝至明朝间正史撰修的原则与方法”。
原题:“Economic Aspects of Public Works in Imperial China”,收于 Lien-sheng Yang,Excursions in Sinology,(Harvard-Yenching Institute Studies ⅩⅩⅠⅤ,1969),pp.191—248,由陈国栋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