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论文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监管
一、背景及巴塞尔协议概述
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风险管理。所渭风险管理就是指银行在筹集和经营资金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榨制和处置风险,用最低成本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方法。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投资风险和汇率风险等。银行业作为会融中介机构,承载着市场资金优化配置的重任.在世界各国的体系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稳健有效的银行体系可保证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古典经济理论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指引自由银行制度顺利运行.在这种影响下.传统的银行业一直很少受到政府的干预。在新世纪.中目的商业银行正在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这一变革将使中国的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空前的挑战,与此同时,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经营体制将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模式,这也给中国的银行业带来了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中国的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否能独立于国际潮流之外而继续坚持分业经营.中国加入WTO后.在不同经营体制下.中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与国际舍融机构竞争时能否处于有利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的有效性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对全球银行活动有着深刻影响的国际性银行监督管理合约,我国已表示接受巴塞尔协议.并且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逐步地、必然地要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这将促进我国银行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并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义件规定和建议要求.越来越成为许多国家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即《巴塞尔协议》),到利率风险管理原则,再到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以及2000年出台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成为符国监管局的共识和最重要的监管依据。
1.最低资本要求。新协议在最低资本要求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银行资本充足率。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制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类似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监管当局的嘛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第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还有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第三,临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第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和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约束。委员会强调.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固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对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我国银行业风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的体制性差异较大
我国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根本性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所需的体系以及市场凋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国外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运作规范,具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得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二)风险管理机制上的差距比较明显
国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其中包括:1.风险甄别系统——用于分析风险来源及成因,区分风险类别及危害性程度:2.风险报险系统——主要进行风险预警,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3.风险决策系统——确立、行使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等职能;4.风险避险系统——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或转移:5.全程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理和控制,并做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国外商业银行经营运作的坚实基础.也是银行安全性原则的重要体现。而这一点正是国内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当前,国内银行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
(三)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差距
目前。国际市场上,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增强.银行风险管理日趋复杂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国外很多风险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四)我国银行业竞争不充分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大部分的产值都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这就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由于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问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仓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建议
(一)强化市场约束
除了强化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外,还必须充分利用各种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信用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适当进行金融风险现场监管。银行的各种报表数据可由社会中介机构监定,也可以委托其对银行及其信用行为开展各种审计、评估和检查,构建银监会一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的外部峪管。
(二)加强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控制度,借以评估银行在分析风险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并对银行是否妥善处理各种风险及关系进行嘧督。银倚会应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控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内控制度执行中出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并将责任追究制度纳入内控制度建设中。
(三)规范信息披露
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个支柱.特别强调了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银行信息披露既要考虑强化市场约束.规范经营管理的素.又要考虑到信息披露的安全性与可行性。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修改信息披露制度。
1.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准确核算,按照由内到外逐步公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固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
2.要结合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动会计制度的国际化。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银行内部稽核部门也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审计检查职能。提高经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3.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采用风险评估的标准法、初级内部法和高级内部法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快商业银行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4.商业银行要在当前大力新的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实施数据大集中工程,积累完善数据资源,提高数据信息资源的开发、产生速度和利用程度.提高对外信息披露数据的统一性和实效性同时.在现有的信息咨询系统的基础上,由央行牵头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使各种数据信息实现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