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测度指标设置及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余凌志 屠梅曾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廉租住房保障水平 测度指标 地区比较
论文摘要:提出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概念并设置了测度指标;根据建设部公布的相关数据,比较分析了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状况。分析结论表明: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不均衡,相对不发达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较高,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仍处于初级阶段。
由于我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尚处于初期阶段,因此目前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大部分研究是从发现实际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角度来展开的,主要集中在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资金和房源供给以及廉租住房配租机制等方面的研究。随着廉租住房制度的深入实施,需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测度指标进行定量的比较研究,在一个统一的标准基础上全面了解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状况。
笔者借鉴社会保障水平和住房保障水平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情况,尝试性地提出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概念并设置了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的测度指标,并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建住房[2006]63号)的相关数据,从宏观角度综合比较研究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状况。
1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测度指标设置的依据
1.1社会保障水平的测度
社会保障水平测定的主要指标一般用社会保障支出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表示,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通常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其不同时期之间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穆怀中依据人口结构理论和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归纳出了社会保障负担系数模型和劳动生产要素投入分配系数模型,进而提出了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模型_1;杨翠迎认为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适应性关系;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于推崇高福利而使得财政背负了沉重的负担,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制约经济的发展。CHETYYR认为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1.2住房保障水平的测度
关于住房保障水平的理论研究较少,较有代表性的是褚超孚的研究成果。褚超孚认为住房保障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居民住房保障程度的高低,住房保障水平值常用住房保障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表示。但鉴于目前统计制度所限,该数值很难得到,故无法做相关的实证研究。他根据分析西方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发展历程的轨迹,对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的阶段性,提出了住房保障水平倒u型曲线发展的假说:住房保障水平的发展轨迹不是无限的直线上升,而是一个适度性发展的倒U型曲线J。
2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概念的内涵
2.1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相关概念的说明
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相关的概念有廉租住房保障覆盖率、廉租住房保障支付水平。廉租住房保障覆盖率F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某一城镇实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户数占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廉租住房保障支付水平也称为廉租住房保障户均支付水平,分为廉租住房保障绝对支付水平和相对支付水平这2种:廉租住房保障绝对支付水平G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某一城镇政府对实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户均保障支出金额;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支付水平G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某~城镇政府对实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户均保障支出金额占应保障家庭户均GDP的比例。
2.2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概念的内涵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某一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程度的高低,用廉租住房保障覆盖率与保障支付水平的乘积来表示。由于廉租住房保障支付水平有绝对支付水平和相对支付水平之分,相应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也分为廉租住房保障绝对水平和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
(1)廉租住房保障绝对水平为S=FXG。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支付水平以数量金额来表示,也可以称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绝对指标,不能简单地用于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状况的比较。
(2)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为S=FXG。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以百分比的形式来表示,也可以称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相对指标,可直接用于衡量和评价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状况。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是一个总体指标,测定的是一个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整体水平,但是并不完全反映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具体分布和具体的效用水平,不能切实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具体项目的分配是否合理。笔者重点研究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并将其应用于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状况的比较。
3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测度指标的选取
3.1测度指标设置的前提假设
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测度的一个重要变量是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范围。在缺乏准确统计数据的情况下,笔者假设各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等同于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规定: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因此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目标群体是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假设各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等同于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从经验数据中得到验证,即使不完全等同,只要各地区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占最低收入家庭的比例一致,并不影响该地区住房保障水平比较的结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统计数据依据民政统计年鉴的数据。
3.2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测度指标

式中,s为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F为廉租住房保障覆盖率;G为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支付水平;G为廉租住房保障绝对支付水平;N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户数;P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均人口数;GDP为人均GDP;n为廉租住房不同保障方式的享受家庭户数(n为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户数,n: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n为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户数,n为享受其他保障方式的家庭户数);m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方式(m为财政预算支出金额,m:为公积金增值收益支出金额,m,为其他资金来源)。
4各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比较分析
4.1有关统计数据的说明
笔者所使用的全国各地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数据,来源于建设部《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建住房[2006]63号)的相关数据。在用于统计分析前就该数据作做以下说明:
(1)由于建设部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统计数据未包括西藏自治区的数据,因此在笔者的比较分析结论中也不包括西藏自治区。
(2)由于建设部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统计数据为2005年底的累计数据,而各地区的分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金额数据难以获得,经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地区均是在2000年以后开始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因此笔者假设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金额为2001~2005年的累计数据,并假设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按每年10%的比例增加,则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均支出量换算公式为

4.2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比较结果分析在以下3项假设前提下,全国各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结果如表1所示。

(1)假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同于廉租住房应保障群体;(2)假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支出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统计范围内;(3)假设各地区2001—2005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按每年10%的比例增加。从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计算结果可知,浙江、天津、广东、北京、江苏名列前5名。进一步分析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相关的廉租住房保障覆盖率及廉租住房保障绝对水平,可知,廉租住房保障覆盖率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天津(36.51%)、上海(21.92%)、北京(19.75%)、浙江(14.32%)、江苏(11.41%);从廉租住房保障绝对水平比较,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天津(2939户)、浙江(2217户)、北京(1120户)、广东(1096户)、江苏(442户)。
从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统一的可比较标准下,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不均衡,相对不发达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较高,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仍处于初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