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论文摘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建设领域里比较和合理的工程承包和发包方式,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规范,存在着管理体制上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作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得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得到广泛实施。我国从8O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专业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比较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存在着管理体制上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种种原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不正当竞争,其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中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它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中第三条和第四条以及国家五部一委一局在2003年3月8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1.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这是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对此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2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2.1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的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同建设部、铁道部、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民用航空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
此外,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各级司法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招标投标中违法行为的侦查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者要绳之以法,予以严惩。 2.2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其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当保密。所有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通过对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2.3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预审。目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所谓关联关系,可以借助《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关系的定义: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措施,比如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或者在进行评标的过程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的限制,尤其可以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
(2)评标。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且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每个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
最后,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目前,建筑市场应用的评标方法一般有:百分制法、两阶段法、合理低价法。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所以投标应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好,因为合理低价不仅考虑了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从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各项降低费用的措施及保证质量,缩短工期方面的组织惯例措施是否可行),也即是说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我国在评标方法上也作了不少改革,如南京市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尝试,合肥市在百分制记分法的基础上创造了“A+B”平均值法,还有采用机评分制度的,这些方法对于防止标底泄露,防止过度低价中标起了一定的作用。把好评标的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上提出的解决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的方法应该同时进行,在完善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3结语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建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才能有效防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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