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应对反倾销中肩负的主要职责
一、反倾销的涵义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按照{WTO反倾销协定》中的定义,反倾销是指在出口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出口商品.使进口国存在竞争的同类产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办法.对上述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惩罚。反倾销作为一种为世贸组织所承认的惩罚手段,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时间长、保护本国国内产业有效、不致招来报复等优点.从而在各国关税税率不断降低的今天,成为世贸成员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工具。
反倾销的立法渊源.最早要追溯到2O世纪初英国、荷兰等国的国内立法,后来这种惩罚方’式被欧洲各国接受,1920年.欧洲十国签订关于反倾销的国际协定,首开反倾销国际立法先河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反倾销国际立法.来源于1948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这一原则性规定,将各国反倾销国内立法纳入了统一的国际轨道.搭建了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本框架。“第6条”经过多次充实,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形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WTO现行的反倾销法(简称(WTO反倾销协定》),对WTO全体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自1979年欧共体对华糖精钠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已经走过了25个春秋。反倾销工作.从狭义来讲.应专指反倾销应诉工作.即在国外发起对华反倾销调查后.组织我国涉案企业参与应诉:如果就广义来说.反倾销工作不应仅限于应诉.而还应包括我国对国外其他地区反倾销立案,以及预警、宣传、培训等等其他配套工作.我们将其称为反倾销应对工作。
二、反倾销应诉中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在长期的反倾销应诉工作中,我国形成了企业、商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商务部四个主体参与,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的“四位一体”联动机制。2001年,原外经贸部出台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以部I-]规章形式对参与应诉的各主体职责作了划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反倾销形势的发展.2004年.商务部准备对“应诉规定”做出修改。将之提升为行政法规。从笔者得到的资料来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反倾销应诉中的职责在修改草案第5章31条中是这样规定的:“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反倾销应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二)协助应诉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组织工作,特别是应积极动员、督促所辖地区内涉案企业积极应诉”。
上述规定太过笼统.并且缩小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从我们所接触的反倾销实践来看,反倾销应诉大致可以分为倾销幅度抗辩和无损害抗辩两个部分。四个主体的分工不同.参与应诉的时间也不同。其中,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应该集中在倾销幅度抗辩部分的前期。之所以这样划分,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方面,从“四位一体”各主体职责的划分的角度来看.倾销幅度抗辩.主要是涉案企业填写调查问卷,接受实地核查,是在涉案企业所在地进行,根据地利之便.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指导:无损害抗辩.主要由企业授权商会代表全行业进行.由于上述抗辩主要在海外进行.地方政府主管机关能做的工作较少。另一方面.从保护本地区的出口.维护本地企业的利益上来看,企业进行倾销幅度的抗辩,争取到的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仅适用于该企业.进行无损害抗辩.争取到的结果则适用于涉案全行业。通俗来说.企业进行倾销幅度的抗辩是“为自己”:进行无损害抗辩是“为大家”。由此可见.支持企业参与倾销幅度抗辩.更有利于保护本地企业利益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终裁需要一年左右时间.但是从实践来看.在倾销幅度抗辩中.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前期.即得知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及时通知企业,提供必要资金和政策支持等。以上工作.全部集中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的一个月左右。至于企业参与应诉后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且多涉及企业内部财务、业务信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参与空间较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从以下方面支持企业进行倾销幅度的应诉:
一是沟通各方。及时向企业提供反倾销立案调查信息,并督促企业参与全国性协调应诉会议。首先,沟通各方,及时向企业提供反倾销立案调查信息。地方政府主管机关传达立案信息,不是企业得知立案信息的唯一渠道.而只是渠道之一。换言之,这一职责并非必不可少.但由于我国目前信息沟通机制尚不健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又不能退出上述工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立案信息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其一,各商会,这是实践中最多的情况。其二,其他渠道:、律师事务所、涉案企业的海外进口商等等无论信息来源如何,在确认真实性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涉案企业,讲明利害,督促参与应诉。实践中,各单位之间尚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有关信息通过商会到达地方政府主管机关之前.往往经过了驻外使馆经商处、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比较耽误时间。国家正在做出这方面的努力,2004年6月份,商务部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各驻外使馆经商处得知立案信息后,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相关商会和地方政府主管机关。但从实践中看.这一文件的执行不是很得力。在国家尚未建立相关平台之前.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建立相应沟通机制.尤其是与企业加强沟通,而不仅限于通知企业这一项工作。其次.督促企业参与全国性应诉工作协调会议。按照《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各大商会、地方行业协会是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单位。在实践中,组织工作主要由商会进行。对于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较广的案件,商会要组织全国性应诉协调会议对很多企业来说,反倾销还是~项新问题,应诉协调会议是一个普及知识,各企业交流信息的过程。尤其是关于替代国抗辩的问题,需要涉案企业集思广益,在相关国家生产规模、生产技术、产品规格等方面提出意见,争取被调查机构采纳.得到对我方有利的结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督促企业应诉同时.应该提醒企业注意参与上述会议。
二是加强和地方行业协会的联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中,应诉组织单位主要是商会.但如果涉案企业在某些地区较为集中.这类案件由该地行业协会组织应诉.例如.温州打火机案。即由温州烟具协会组织应诉.是我国地方行业协会组织海外应诉的第一案。尽管由行业协会“组织”应诉的案件比较少.但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应仅限于“组织应诉”.在动员本地企业参与应诉.传达信息等方面.行业协会可以比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行业协会组织的健全和职能的加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上述职能可以转移给行业协会与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相比.行业协会在身份上具有优势.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出面动员企业参与应诉.不会引起国外“政府干预企业”的指责。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优势.是我国现在除了沿海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大部分地区的行业协会尚不健全.有很多工作还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完成,在经验、人员等方面先走了一步,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上述优势.指导行业协会活动,待条件成熟后把第一部分职能转移给地方行业协会。
三是给予资金、政策、技术支持。参与反倾销诉讼,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较长时间的工作.企业往往会产生顾虑。为了鼓励涉案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原外经贸部曾以部门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过有关措施。2001年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第6条中明确规定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1999年,原外经贸部颁布过《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可以看作是“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具体化。随着2005年我国人世过渡期的结束,原有鼓励方法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加之被国外指责为对应诉企业的“补贴”.商务部公平局决定将“谁应诉谁受益”原则从“应诉规定”中删除.“若干规定”也将取消对企业来说,反倾销应诉耗费时间较长(需要一年左右),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付出代价后。结果难以预料。因此,企业参与应诉往往有所顾虑对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来说,如果本地企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意味着当地出口金额下降,税收减少,海外市场丧失.这对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来说,也是一个不利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给予适当支持是必要的。在中央政府由于顾忌国外“补贴”的指责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给予企业必要支持,但不妨采取新的渠道和方式进行。
其一,可以给予资金支持。进行倾销幅度抗辩.聘请律师、师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一般为20—40万人民币.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较大的负担:这还不包括企业准备各种应诉材料.协调各部门人员的所发生的费用。曾经有宁波企业参与倾销幅度抗辩.仅加班费和夜餐费就将近20万元人民币。针对企业在应诉资金上的顾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曾经有过相应办法但在2008年加拿大石油套管反补贴案中.浙江省类似支持政策被加方列入反补贴调查项目.因此导致了各省市上述政策无法继续进行。如何既帮助企业.又避免国外“补贴”的指控.探索新的资金支持方式.是我们亟需研究的课题。其二。可以给予技术支持。很多企业是第一次参与反倾销应诉.对如何参与应诉.以及应诉中严格的时间要求不甚了解。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在人才、经验、知识储备等方面占优,可以在应诉费用如何缴纳,如何聘请律师等基础知识和应诉技巧上给予企业指点。
三、反倾销立案中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的职责
在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日益频繁的情况下.我国不会仅仅处于被动挨打状态。针对国外产品在我国低价倾销的情况.为了抵制不公平竞争行为,保护民族,我国采取了积极应对的态度。2002年,原外经贸部出台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以部门规章形式规定了我国反倾销调查立案的程序。我国反倾销立案始于1997年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的反倾销调查,2002年2月,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调查.是我国人世后的反倾销调查第一案。
在反倾销调查立案工作中.我们认为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的职责是:发挥本地重点、行业协会作用,积极鼓励他们提起反倾销调查立案申请。按照《暂行规则》规定,有权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是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1997年至2002年,我国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2宗。在《暂行规则》规定的三个可以提出申请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我们更倾向于最后一个主体——组织。遗憾的是,我国发起的22宗反倾销申请,相当一部分是由企业直接提起的。2002年,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对原产于韩国的裁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提起反倾销申请,是我国第一起由行业协会出面提起的反倾销案。
行业协会可以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中发挥更大作用。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从联络、组织能力上看,我国《暂行规则》规定,只有支持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企业年出口量超过全国出口量的25%.商务部才会接受申请。如果没有行业垄断.企业联络到出口量25%以上企业,是一个较为艰巨的任务。此外,《暂行规则》12—14条规定了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比较繁琐复杂.例如:所有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清单等有关情况等等。如果上述工作由行业协会完成,会比较容易。实际上,《暂行规则》已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第12条的规定.在企业提交“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清单”时.如果已经成立了行业协会,只需提供行业协会的联络方法。其二.从身份上看。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的身份,一方面不容易引起“政府干预”的指责,另一方面,由于他代表该行业大多数会员、行业企业利益的协会,由它去组织,可以积极有效地对国内企业进行利益协调.为行业争取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优势在于.与企业的日常业务联系较行业协会紧密,对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有一个全局性掌握.能够及时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动态。当然,无论是出于身份原因还是其他原因.提起反倾销申请完全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出于保护本地企业和本地市场的需要.可以对此愿望适当进行引导。
四、反倾销相关问题中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反倾销应对中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归结起来.应该两句话,沟通各方信息,做好国家商务部、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的桥梁:提供给企业必要的支持。这需要相关部门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反倾销知识的培训、宣传、普及工作。笔者在接触的反倾销应诉实践中.最突出的感觉是企业反倾销知识的缺乏。除了企业出于自身考虑,不参与应诉的以外.其他不积极参与应诉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企业根本不懂反倾销.不了解其后果.例如在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中.立案通知送达企业一周后,还未转到主管经理手中。二是企业不了解反倾销程序.倒在起跑线上,欧盟对华部分铸件反倾销,由于是4月29日立案,赶上黄金周假期,部分企业却不知道要申请延期,以致无法按时上交答卷。三是企业怕麻烦怕花钱的短视行为.例如美国对华家具反倾销案.有企业一开始不参加应诉,当时他们每年对美出口不过数百美元.结果结案后收到一个大订单,却要缴纳198%的高额反倾销税.企业急切地想参与应诉,为时已晚。如此种种使我们深切感受到对企业进行反倾销知识培训、普及宣传的必要性.这种职能在中央政府没有精力顾及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而且必须进行。
二是反倾销预警工作。包括两方面内容:重点产品出口主要国家信息。重点产品进口信息情况。本项工作是在反倾销应诉和反倾销立案申请之前的必要准备。由于各地出口商品种类繁多.为了节约资源.保证效率.可以根据各地重点出口产品来进行。由于中央目前精力有限,所以只能由地方政府先行主要是联络海关、商检等同一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监测产品进出口情况,对出口价格过低,出口地区较集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行业协会,督促协调本地企业.避免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对国外进口大幅度增加,产品价格下降较多的产品,提请地方行业协会给予必要注意,必要时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申请。以上工作,需要地方政府指派专人进行部门联络、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工作,因为反倾销诉讼需要的信息时间跨度较长。所以还需要地方政府建立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