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应对反倾销的要素:会计证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楠楠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倾销  反倾销  信息  法务会计
  【论文摘要】反倾销是既定程序下的会计纷争。会计信息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重要作用。《反倾销协议》出现会计信息法理化的趋势。在反倾销背景下,会计信息俨然作为会计证据而存在。文章认为针对反倾销,单纯从法学或会计学任何一个学科的角度,都无法有利于问题的完美解决,只有将两个学科结合起来,才最具应用价值。
  自1979年面临首次反倾销调查(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调查)以来,中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也不是简单的问题。在反倾销调查发起之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迅速卷入一场关于产品成本和价格的会计争论之中,有关各方都需要从会计师那里寻求帮助。反倾销实质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纷争。会计作为通用的商业语言,是经济活动记录的载体。面临倾销指控,会计信息具有会计证据的特征,有力的会计证据是提高我国反倾销应诉成功率的重要保证。
  一、应对反倾销:会计信息的作用
  在反倾销环境下,起诉国的调查机关,如美国商务部和欧盟理事会等政府权力部门,他们希望借助会计信息来认定应诉企业的产品不仅构成倾销,对进Izi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并且损害程度比较大;而应诉企业则想法设法通过会计信息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构成倾销,没有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较小。实质上,反倾销调查与应对这一矛盾组合是利益相关者各方对会计语言表达信息的“各取所需”的“拉锯”过程。因此,有利的会计信息对我方应诉的胜利是至关重要的。
  会计在应对反倾销的几个主要环节中的作用见表1。
  
  从表1中不难看出,在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不论是日常经营还是面临调查,会计承担着核心工作,对于倾销的判定和应诉反倾销的胜诉具有重大影响。当企业面临反倾销诉讼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及时、系统地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才能对应诉反倾销形成有力的支持。
  二、会计信息的法理化:会计证据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反倾销协议》)第2.1条规定,倾销(Dumping)是指某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且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对该国内产业的组建产生实质性障碍。可见,裁定倾销的关键是证明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可见,应对反倾销最重要的是证明本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并未低于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即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的大小,在倾销判定与否中起到关键作用。   反倾销虽是世界贸易组织(wm)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但也受诸多主观因素制约。反倾销本质是个利益保护问题,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国内的产业。如果不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确定进行严格规范,将会造成反倾销的滥用,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反倾销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而来的。其中重要一点是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这两个反倾销法中的基本概念的确定做出了具体的、详尽的规定:
  出口价格(ExportPrice)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即出El经营者将产品出售给进口经营者的价格。出口价格的确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31ff~。(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的,或者进口价格不能确定,或者由于出口商或者第三者之间的联合或补偿性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的,则出口价格可以在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的基础上推定。(3)如果被调查产品为专售给一个独立购买人或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则进口价格可在主管机关确定的合理基础上推定。
  正常价值(NormalValue)通常是指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上,通过正常的销售过程,独立的消费者为该产品支付的价格。有关联的或者有补偿安排的买卖双方进行的交易不属于正常的销售过程,这种交易价格不是产品的正常价值。对市场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认,《反倾销协议》在第2条规定:(1)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国内销售价格才具有代表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2)如果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了,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就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3)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值。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
  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选择“第三国价格”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产品必须相同或最相似;必须是出口价格最高的国家;该第三国市场在组织结构和其他推销渠道上与进口国的做法相类似;向第三国市场销售必须达到能收回生产成本的程度等。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正常价值归根结底都体现为产品的价格。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确定与比较,就是两种价格的确定与比较。只要是价格就体现着成本费用及相关的利润,都需要以信息,尤其是成本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核定。因此,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均是从会计的角度进行衡量的,均是以会计这一数据载体进行表述的。上述具体规定体现了数据的重要性,可以认为是对会计信息的法理化。在反倾销的框架下,应诉需要利用企业的会计信息证明并抗辩本国在向他国出口产品中并未涉及倾销行为;调查机关需要利用企业的会计信息做出倾销与否、损害多少的裁定。会计数据已然作为会计证据,为维护应诉各方的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反倾销的法理内容中确定了会计信息的证据地位,强调用确凿和客观的数据说话,不仅使抽象、空洞的法律条款变得具体、充实起来,也增加了提起反倾销和裁定反倾销的难度,有助于提高反倾销的质量,精准地对真正的倾销行为实施打击,避免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以显示反倾销的公平、公正性。
  三、应对反倾销:法务会计作指导
  美国法务会计著名学者莱瑞·克瑞姆博雷在著作《法务与调查会计》中提出:“法务会计(ForensicAcc。unting)是指运用会计学的专门技术与方法,对过去的财务数据或会计活动进行确认、记录、处理、提取、分类、报告和检查,以解决现时的或预期的法律问题,或是通过对过去财务数据的分析来预测未来的财务数据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依此可以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审计、证据学等相关学科知识,按照诉讼程序,对立案诉讼及准诉讼中涉及会计问题进行调查、检查和鉴定,通过收集、固定证据等方式,提出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法务会计的功能在于查证财会事实与保障法律实施。查证财会事实是法务会计的技术功能,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收集证据,验证相关的财会事实,并发表专家意见。保障法律实施是法务会计的社会功能,是指通过法务会计人员的调查、取证及对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解决的有效参与,及时查清事实真相,使这些法律事项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保障会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①法务会计是一个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
  在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面对陌生的会计流程与诸多财务数据,可能会束手无策;一位专业会计师面对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晦涩的法律术语,也可能会手足无措。双方都会互相寻求帮助。反倾销是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纷争,会计信息成为倾销判定和应诉反倾销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从学科角度而言,单纯从法学或会计学任何一个学科的角度,都无法利于问题的完美解决,只能将两个学科结合起来,形成一定的交叉,即在反倾销法学与会计学含义之间内在逻辑联系的基础上,利用会计语言来构建一整套具有完整体系和结构及明确内容的服务于反倾销这一特定对象的理论。反倾销的法务会计作为反倾销法与会计的结合,其指导意义在于,在研究防范、应对国际反倾销业务时,必须将应对反倾销的策略置于整个国际反倾销法和国际反倾销的会计规则的整体中去解读,只有了解并掌握国际通行的会计规则、国际反倾销法以及进口国的反倾销法,才能有效避免其倾销的控诉。
  现实生活中,我国企业一般不熟悉国际和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容易引发反倾销调查。应诉反倾销是一项专业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反倾销应诉人员成为外向型、复合型的人才。因此,应诉人员自身必须进行一些特殊知识的储备,如国内及国际相关会计惯例、国外反倾销法规等,才能够针对不同国家进行有利的会计运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