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的财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申山宏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反倾销  诉讼  财税  对策
  【论文摘要】当前,反倾销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尤其是发达国家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保护武器之一。我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头号目标。从财税角度看。我国在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中,应通过采取核算制度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出口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系统与竞争对手会计、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等一系列对策,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升我国的经济竞争力。
  一、反倾销案件中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1.低于成本销售问题。《反倾销守贝对倾销的认定有两种标准: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从1980年以来,几乎60%的美国反倾销案件都涉及到低于成本销售问题。低于成本销售已成为美国等国家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反倾销守贝IJ》中明确地将低于成本销售视为倾销。但是,在国际反倾销法中,对低于成本销售的确认,应具备三个条件:(1)产品在出口国或向第三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低于成本,即出口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2)产品在长时间内大量低于成本销售,其销量超过在调查期间总销售量的20%。(3)按正常的贸易做法和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收回总成本。
  2.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财税问题。我国企业要取得正常调查待遇,必须满足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儆盟384/96号规则》规定,对我国和俄罗斯的部分企业有条件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但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要求“企业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该账簿须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
  3.反倾销中的成本认定问题。会计学上的成本核算和反倾销中的成本认定是有一定区别的。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欢盟384/96号规则》,反倾销中的成本确定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数据。但其认定的产品成本除包括生产成本外还包括“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简称SG&A)”。由于生产成本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的,在反倾销实践中,关键在于会计准则是否完全与国际接轨。在反倾销成本确定过程中,时常引起争议的焦点是SG&A。成本中包括的SC&A,会计学上称之为与生产成本相对应的期间成本。在会计核算中,期间成本不计入产品成本,而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并从收入中得到补偿。
  二、企业国际市场竞争手段和会计工作在反倾销中的缺陷分析
  1.企业国际市场竞争手段的成本缺陷。国际市场的竞争手段,可以概括地分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主要是指企业通过降低成本,以低于国际市场或其他企业同类商品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产品,打击和排挤竞争对手,扩大商品销路。它是一种传统的竞争手段,也称为“价格差别战略”或“价格歧视战略”。从企业市场竞争战略的角度分析。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更适宜采用价格竞争的策略。但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倾销被认为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根据WTO的公平交易原则,倾销属于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口国反倾销机构一般均是以价格倾销标准为基础,只有当出口自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不存在该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是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销售进行适当比较时,才考虑成本倾销问题。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累计销售量小于向美国出口的累计出口量(或出口金额)的5%时。则认为国内销售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涉案商品,相当一部分是由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的。这与中小企业普遍推行价格竞争策略,并在价格策略的运用时不考虑反倾销中成本认定有直接的关系。
  2.企业会计核算的缺陷。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往往存在主体界限不清、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等问题,使企业会计核算存在以下缺陷:(1)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在会计机构设置上,有些独资小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有些企业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明确。(2)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有些企业根本不建账,以票代账,或者账目混乱。还有一部分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3)会计核算违规操作情况严重。主要表现为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按规定摊提,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方法记账等等。(4)内部会计监督缺位。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但企业的管理者经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致使会计监督缺位。(5)缺乏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约束。企业内部稽核、定额管理、财务清查、成本核算、财务收支审批等基本制度残缺不全,或者有制度不执行,使制度流于形式。
  3.反倾销诉讼中的成本缺陷。我国在一些反倾销诉讼中败诉,其原因往往是财税因素。其中关键的问题是产品成本的核算。例如彩电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做账,因为只要一提起诉讼。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抽查多个国内彩电企业,有关国的商务部门也要派人到我国进行实地核查,调查项目十分详细。包括成本、进口价格、税收等等,而且数据必须涵盖以往3年。这需要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同时这些企业要自始至终保持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档案,如财务、税务、报关资料等。否则,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例如5%标准适用于出口美国的某种产品,如果出口的商品是彩电,则商务部门并不看彩电生产商在其国内市场所有彩电的总销量是否达到其对美国出口彩电总出口量(额)的5%。而是将彩电分成不同的类别。然后看是否每一类彩电的销售满足5%标准。商务部可能会对某一类产品适用于国内市场,对另一类产品适用于向第三国出口销售,而其他则适用于推定价值正常价格。在反倾销实践中,因为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成本核算不规范,无法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而最终选择放弃应诉的企业并不鲜见。
  三、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财税对策研究
  1.会计核算制度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2001年所进行的会计改革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多方面的协调。但从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成本框架中,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没有采用SG&A这一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术语。通常所说的三项费用,在我国是指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显然不同于“一般费用”,即使同为“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阿容与其他国家也不尽相同。国际社会对出口企业会计核算是有要求的。如欧盟《:384/96号规则》第2条第5款要求,被调查企业所保留的记载须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地反映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时,才能根据这些记载计算成本。1998年84/96号规则》修正案更明确地提出“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我国企业来说,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是在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市场地位的最重要一环。
  2.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目前,欧美国家常对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诉讼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提出质疑,原因是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有的企业为了应付申诉国的核查而请注册会计师进行突击审计,其可信度大打折扣。按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而不是在诉讼时突击进行独立审计。出71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时,最好是委托有影响的、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
  3.加强成本核算管理。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正确核算成本,以便在反倾销诉讼时提供各种数据,充分为自己辩护。在反倾销诉讼过程中,要求会计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71公司的账簿、购销合同、发票等资料必须可靠,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能在相关的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否则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例如,在1999年欧盟对进口钢铁反倾销案中,我国有一家企业错误地对一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虽然这个错误只占该企业整个销售成本的0.004%,对整个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没有影响。但是,欧盟调查官员还是以此为由,否定了该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4.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系统与竞争对手会计。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必须知已知彼,除规范自己的财务、正确核算成本外,还要了解进口国的情况,掌握竞争对手的相关证据,需要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系统与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一般包括国内竞争对手会计和国外竞争对手会计两部分。前者主要是为掌握国内竞争对手情况,为协调好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避免引发反倾销诉讼提供会计服务;后者是为了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帮助企业营销定位和规避、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在国际反倾销领域,企业更需要的是后者。发挥其重要作用,监测企业国外竞争对手营销情况,为规避和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会计服务;为企业应诉选择合适的“替代国”提供依据。
  5.建立反倾销保护机制。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迫使我国按国际通行办法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中,无论是应诉还是申诉都离不开财会这个支持系统。缺少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已构成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瓶颈.是我国企业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障碍。建立中小企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应考虑中小企业现状,以及中小企业经营特点,使之成为具有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系统性的保护机制。目前,应尽快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和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