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物流企业在增值税转型后对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林晓薇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 物流 处理
  论文摘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增设备的进项税额,对于固定资产较多的物流企业,这样不但降低了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还改变了通常采用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针对这种变化,通过研究全面转型后的增值税,深入探讨此次变革对福建物流企业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上的变化,并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0引言
   
  随着技术的不断,物流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越来越多,其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性能也越来越先进,固定资产占企业的比重相当大,投资也相当大。在我国加入WTO后,物流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理财环节。正确地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强物流企业的实力,提高其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是物流企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革必然导致物流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
   
  1转型后增值税的科目设置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要求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根据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福建省物流企业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增值税的物品一样,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文章提到“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这种设置方法是2004年7月1日起,我国东北老基地等试点地区在增值税转型试点时期所采用的科目,从2009年1月1日起,这个明细科目已不再使用,而福建省不属于试点范围,故本文对这个明细科目不做任何介绍。
  2福建物流企业对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1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2.1.1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物流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运输费用时,运输费按照7%的扣除率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购入不需安装的货车两辆,买价为280 000元,增值税47 600元,支付运输费5 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47 600+5 000×7%= 47 950 
  借:固定资产 284 650=280 000+5 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950
  贷:银行存款332600
  2.1.2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物流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安装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在建工程”账户。 
  【例2】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购入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的车辆检测线一条,买价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600元,支付包装及运输费2 000元。设备由供货商安装,支付安装费2 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1)支付设备价款、税金、包装及运输费 
  借:在建工程8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600 
  贷:银行存款95 600 
  (2)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3)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84 000 
  贷:在建工程84 000 
  2.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指物流企业为了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而由物流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其建造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两种。由于本次增值税转型只对自营工程的账务处理有影响,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并无变化,故本文只对自营工程的账务进行阐述。 
  自营工程,是指物流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例3】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200 000元,支付增值税34 000元,专用物资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234 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200 000 
  贷:工程物资 200 000 
  (3)工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200 000 
  贷:在建工程200 000 
  2.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2.4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例4】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支付运输费1 000元。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200 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70 
  贷:营业外收入234 000 
  银行存款1 000 
  2.5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固定资产: 
  (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5】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1月11日,该将一套自制的价值1 000 000元大型设备用于该企业内部生产,设备成本为700 000元。 
  借:固定资产870 000 
  贷:库存商品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2)1月17日,该企业将交付使用的大型设备作为股利分配给某股东。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 17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3)1月25日,该企业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一台价值50 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58 500 
  贷:固定资产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2.6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50 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其中50%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另外50%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9 25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9 250 
  贷:固定资产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500 
  借:营业外支出29 25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9 250 
  2.7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7】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为234 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若2012年的售价为210 6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3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 000/1+17%=200 000(元) 
  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 000/10×3=60 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 600/1+17%×17%=30 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 000 
  累计折旧 60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40 000 
  贷:营业外收入40 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 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 000/10×3=70 2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 600/1+4%×4%×50%=4 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63 800 
  累计折旧 70 200 
   贷:固定资产 234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6 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050 
  借:固定资产清理42 750 
  贷:营业外收入42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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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M]. 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2008:111-127. 
  [2]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教材编写组. 税法(I)[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53-115. 
  [3]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财务与会计[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16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