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市场信用理念的培育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昊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股票市场 信用理念  信用体系
  论文摘要:多少年来,中国股票市场的信用缺失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政府和广大投资者的焦点问题。从信用理念的培育入手,重建中国股票市场的公信力,以此促进中国股票市场健康、协调。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规模和总量上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国民中的地位迅速提高,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自2001年7月开始,出现了沪深股票市场时间长达4年,幅度高达50%,市值损失上万亿元的暴跌行隋。时至今日,仍未有要走出低谷的迹象,这不能不说是股票市场长期信用缺失导致的结果。因此,认真研究分析我国股票市场的信用缺失现象,找出真正有效的治本之策,对于恢复投资者信心,保证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对股票市场信用缺失问题的认识
  1.学术界对股票市场信用问题的研究国内学术界对我国股票市场信用问题的研究是随着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而逐步展开的。当前,国内学术界将我国股票市场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制度方面的原因,包括产权制度缺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市场监管制度缺陷、民事诉讼制度缺陷、失信惩罚机制不完善等;其次是市场功能方面的原因,包括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未有效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的市场定位不明确等。对如何解决信用缺失问题也主要围绕这些方面来展开探讨。
  2.政府部门所采取的措施
  针对国内股票市场信用缺失日益严重的现状,政府已多渠道加大了治理的力度。一是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确保所有者在位。对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国家正在考虑逐步降低单一国有股持股人的股权集中程度,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促进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改善股权高度集中带来的“一股独大”和内部入控制问题。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公司治理文件,使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初步走人了规范化的轨道。三是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强化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四是建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档案。将严重失信的上市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不道德记录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和曝光。五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通过修改《证券法》和《公司法》,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应该说,股票市场的信用缺失,其根源在于制度方面的缺陷,但同时也与市场主体缺乏信用观念及信用意识淡薄有直接的联系。当前,政府在某些制度的完善方面遇到了很大的障碍,如称为国有股减持也好,流通也罢,之所以进行不下去,主要原因是国有股的定价不合理,更进一步说,是定价机制不合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与我国现有的体制改革不彻底有直接的联系。因此,要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信用缺失问题,不是朝夕之间的事。在这种形势下,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我们完全可以避实就虚,从培养市场主体的信用理念和信用意识入手,通过股票市场参与主体信用意识的提高来逐步弥补在市场制度方面的某些缺陷。
  二、对我国股票市场加强信用理念培育的几点建议
  1.加强信用立法
  如果说信用体系是一幢大厦,那么这幢大厦的基石就是与信用管理相关的制度。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可以使信用主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据此趋利避害,按照规则行事。
  (1)建立作为信用预期和预警系统的配套法律制度。根据各种不同信用类型信息采集和登记的需要,分别制定《个人信息征信法》、《担保财产公开办法》、《合同履行备案制度》、《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办法》、《资信调查办法》、《行政信息公开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证信用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取对象的信用信息,并通过制定《信用警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基本诚信指标,从而使信用法律制度成为一个具备预期和预警功能的系统。
  (2)建立调整信用评价行为的制度。通过制定《个人信用评级办法》、《信用评级办法》、《信息公开法》、《信用信息查询办法》、《信用评估机构登记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对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评价的具体办法。
  (3)建立作为奖惩体系的信用法律制度。制定《基本信用保障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分级及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监察法》、《刑法》等一系列现行的有关信用的法律规范一起,构筑起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
  2.大力推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
  推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发展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覆盖股票市场的信息系统,要建立大型统一的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介机构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个人及投资者个人的信用数据库,开通接收、储存、输出信用信息的网络系统,最终建立起信用信息的双向流通体系;二是尽快实现银行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各行业自律组织和证监会之间的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向社会的依法披露,从而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合法征集与使用;三是必须引进国际技术和信用管理人才,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体系,提高评级工作的业务水平,使其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级活动;四是要加强对评级公司的严格监督,通过明确的市场进入退出机制对其加强规范管理。
  3.加强信用,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股票市场信用的重建固然需要信用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理念来维系,靠市场条件下的信用道德来维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投资者个人和法人主体都确立了信用理念,才能形成自觉守信的氛围。目前情况下,不仅仅是股票市场,整个社会都缺乏这种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必须加大对全社会进行信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宣传教育,使“信用至上”成为全民族的意识和道德标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和讲信用的良好风气。
  4.加快完善对失信者的惩罚制度
  我国现阶段对失信的惩罚主要注重的是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实际上,对于各种失信行为,其最主要的风险来自于民事责任的赔偿。因此,应尽快完善民事赔偿制度。首先,要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委员会,像消费领域成立消费者协会那样。在股票市场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委员会,既有利于节约证券民事赔偿当事人的成本,又有利于遏制股票违法犯罪,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进而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在诉讼方式上,应更多地鼓励采用共同诉讼方式,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考虑采取由“中小投资者保护委员会”承担代理人责任的集团诉讼方式。最后,建立和解制度。导致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破产并不是证券民事赔偿的目的,相反,他们的破产还可能使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受挫。因此,建立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问和解的制度,既可以实现损失者赔偿的最大化,又可实现当事人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最小化。同时,对于失信的惩罚应更注重对失信个人的惩罚。因为对于法人实体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他们的失信行为,无论何种原因,其高管层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欺骗投资者而直接获得利益者,更多的是这些高管们,如果不注重对他们的惩罚,受损害的是公司和投资者,公司的高管层却逍遥法外,实际上形成了造假者无成本的局面。因此,应加大对个人的处罚力度,提高他们的失信成本,使他们的失信收益不足以弥补失信成本,以此约束他们的各种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