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与政府管制定位——模型分析与国外经验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论文提要] 近年来,一些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大量存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文首先运用相关理论模型,对产品责任的界定问题和产品质量信号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借鉴了国外关于产品市场政府管制的经验,基于此,结合现实,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条件下,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出现市场均衡配置无效。面对市场配置的失灵,这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市场中的信息传递,由于信息传递的高成本以及活动监测的困难,就要求政府管制发挥潜在的作用。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有关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食品质量问题频频发生,事件数量和危害程度日益呈上升趋势。例如,安徽省阜阳市的“假奶粉”案件;浙江省白砂糖中添加“吊白块”案件;重庆市“毛发水”酱油案件。再如,广东省中山市 78人因食用带有甲胺磷农药残留“蔬菜”而食物中毒案件;因食用含有“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洛)的猪肉,浙江省杭州市 60多人食物中毒和广东信宣县百余人食物中毒案件;青海西宁铁路一中学生食堂和北京某小学集体食堂因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食品卫生措施控制不当,分别造成 105名中学生和 100多名小学生食物中毒。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涉及的总人数约2万~4万人,但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10%,实际每年食物中毒人数大约是 20万~40万人(徐寒梅等,2003)。
另外,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的最新抽检结果显示。我国一些产品质量问题依然十分严峻,直接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问题。例如,冰淇淋、雪糕、山葡萄酒的合格率不及 60%;童车的质量合格率仅有25.8%;汽车灯具和电热水壶等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也不到80%。详见表 l。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些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大量存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似乎生产厂商没有动力去采取防范和改进质量的措施。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缺乏严格的损害责任;另一方面是并没有因为产品质量而带来需求的减少。实际上这在现实中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则是关于产品责任的界定问题;二则是质量信号的有效性问题。
二、产品责任界定的模型分析
产品责任的规则是厂商和消费者之间风险配置的机制它决定了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风险和所承担损失是如何分配的。实际上,我们所要解决的就是在可选择的责任规则下的配置效率问题(Spulber,1999)。
1.产品市场中的严格责任
我们首先来分析消费者的福利函数设定。假定消费者购买两种商品q和 Y,其中 q是承担一种随机货币损失为 L的商品,y是一种可数商品;同时,消费者是风险厌恶的,他的效用函数 U(q,y)是凹性的;再者,购买 q商品的损失只有在交易完成后才能够被观察到。因而,消费者可以购买的 Y商品就为:y…W Pq L,其中P是商品q的价格。
就购买q商品的货币损失 L而言,它的函数为 L(q,z e),q表示购买商品的数量,z表示产品质量水平,e表示不确定性影响因素,并假定 e的概率分布可知,概率密度函数为H(e),h(e)=dH(e)/de,eC-(0,oo)。同时,损失 L将伴随 q递增,伴随 z递减,伴随e递增。
在对厂商执行严格责任的条件下①,可以作为一种完全的意外合同,将所有的风险转移给厂商,此时消费者处于完全保险状态,所以如(5)所示,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等于边际生产成本加边际预期损失。同时,如(6)式所示,厂商的边际防范费用(即用于提高产品质量的支出)等于产品失效造成预期边际损失的减少。实际上,严格责任就是在没有明确风险分配协议的情况下最优地分配风险,从而达到社会的最优产出和厂商的最优质量防范。
2.产品市场中的有限责任
厂商常常只能够以其资产为限对消费者损失承担有限责任,下面我们来看,当厂商承担有限责任时的市场均衡。首先界定 e(q,Z)为损失等于厂商资产时的随机参数,那么L[q,Z,e(q,Z)]=A,其中A为厂商资产。假定,消费者既不能通过保险市场,也不能通过与厂商的意外合同安排获得完全的损失补偿,也就是说消费者获得损失补偿最多只能以厂商资产为限,同时这又取决于随机参数的变化。
得出消费者的预期效用为:
则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大于边际成本和预期的边际损失之和,不符合(5)和(6)式中所表示的社会福利最优的状态。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厂商对提高质量的行为的不可观测性,在有限责任条件下,厂商并不具有充分防范的动力,如果考虑到保险市场的不完善,那么消费者将不得不承担厂商的风险转移。另外,以厂商资产为界限的责任承担,则意味着潜在责任在超过厂商的承担能力时,所谓的侵权效应将受到抑止0,消费者将更加处于不利的境地。如果考虑到诉讼成本高昂问题,那么诉讼费用也将是责任规则设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厂商不具有防范动力,其行为难以被观测,在一个缺乏责任且不会造成市场“稀薄”的条件下,政府的严格责任规则设计将是减轻信息约束和维持市场运行的有效方式。
现实中,严格责任的观点已被广泛接受。Weidenbaum(2002,第 86页)将其归纳为三方面的原因:除了以上我们所谈到的市场配置效率的原因,即厂商以最佳的状态去降低成本和进行事故防范之外,还因为受到伤害的消费者应该得到补偿,并且这种损失的补偿应该扩展到从产品中获益的人们。
三、产品质量信号的模型分析
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是产品质量的体现,即价格完全作为产品质量的体现。但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这一前提将会发生扭曲。更有甚者,如果是基于一次性博弈的考虑厂商就有可能会不断地转换交易的场所或自己的身份,自然也更加没有动力去改进质量,出现“劣质品驱逐良品”的现象。即使在一次性博弈中,如何使价格作为质量的信号发挥作用,这种机制也是存在的,即创造一种厂商无动力去欺骗也不敢去欺骗的市场运行机制。Salop和 Stiglitz(1977)设计了在一次性博弈中,通过信息持有者对无信息者的正外部性,创造一个激励相容的环境,来迫使厂商改进质量的模型该模型对政府管制的角色定位具有极强的启示性。
假定在一个时期内,已经有 e部分的消费者掌握了完全的信息,且 e为外生的。z表示质量,z=l时,表示质量优,则生产成本 Cl>0;z=0时,表示质量差,则生产成本 1)。
当厂商提供质优商品时,厂商利润为:
时,厂商提供质优产品的收益大于提供质差产品的收益时他才有改进质量的动机,使 z=1。 从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结论:一是当价格足够高时,厂商才有动力改进质量。较高的价格能够保证厂商的收益,如果提供质差的产品,厂商必将付出较大的市场损失,此时提供质差商品的动力相对减弱。基于此,当市场中有 e的消费者掌握信息时,对于无信息的消费者而言,价格高就是一个质优的信号。
如果说厂商定价为 P=0时,,此时厂商提供质优商品。如果消费者的对该商品的偏好强,愿意支付高价格(p-~0),同时掌握信息的消费者比重较高,那么就会达到我们的初衷,即厂商既无动力去欺骗,也不敢去欺骗。这时我们可以得出第二个结论,如果 e值越高,则厂商更有可能提供质优商品。这说明提高消费者对于信息的持有量,将有利于防止假冒伪劣。这也就是说如何提高 e的正外部性,将有利于全体消费者。不难看出,政府通过采取促进信息的搜寻和传递的政策行为,例如,出版消费者报告、产品质量曝光等行为,强化了产品质量信息的有效性,将有利于提高掌握信息的消费者比重,将有利于抑止厂商生产质差商品的企图。
四、我国产品市场政府管制的定位
在上文对相关模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借鉴国外对产品市场管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国外产品市场管制经验的借鉴
在美国,消费产品是受到有关政府部门一系列的规章来进行管制的(主要规章见表2),这些权威的政府部门包括食品和药品管理局(H)A)、农业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部但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最具有广泛职责的。他们的分工是:食品及药品管理局和农业部管理食品、烟草、药物和化妆品;环境保护局管理农药;财政部部分管理轻武器和酒精;交通部管理汽车;其余的多达1万种以上的产品经国会授权消费品委员会管理。
总体来讲,在美国市场上政府对于信息披露的各种规章是相当严格的,任何产品只要呈现出对个人形成伤害或死亡的不合理危险,就可以通过法院的命令给予查封和定罪。同时,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督也是广泛的,例如,在广告内容的确定上,中介机构和消费者家庭参与到对广告内容的判断上。另外,消费者委员会通过广泛的授权④,使消费者积极地参加到委员会的活动中来,可以说是对厂商的行为形成了更加广泛的监督。在这些力量的共同促进下,已经引起了对预防潜在风险发生的高度重视,例如,许多企业采取的自愿惩治做法,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利公告的弊端(详见表 3)。这些充分显示了在一定市场竞争基础的条件下,通过政府严格管制和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可以形成厂商、消费者、政府、中介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促进信息披露的局面。因此,结合我国市场的现实,在产品信息披露管制方面的最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是,在加强政府对严格责任规则设定的同时,注重发挥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最终形成对厂商在信息披露上的有效激励。
2.政府管制定位一:严格我国产品市场责任
我国产品市场具有垄断性较强、容量超大与市场发育极不均衡的特点,这也是对市场条件的一个基本判断。发生在食品、药品市场中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案件,就充分地证明了上述判断。同时,这种市场特征也演化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中国市场上的特殊表现。
虽然存在逆向选择,但是市场并没有直接表现为萎缩的势头,反而假冒伪劣产品盛行。厂商生产的产品可以不断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并在不同消费水平的市场上达到符合厂商利益的“分类均衡”,同时,厂商还可以不断变化自己的名称,以不同的身份在市场上出现,收益并没有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减少,但是所有的损失自然由消费者承担。可以说,中国市场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充分地表现为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势力(market power)的紧密相联。信息的拥有者总是有运用市场势力的企图,企业可以通过“销售”和其他不同的方式在不同搜寻成本的人群中发现这种市场势力,反复实现这种在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的优势能力。
另外,在道德风险普遍存在的条件下,隐藏行为和隐藏知识的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行为规范,厂商的预期都是集中在短期收益上,同时,消费者也在“不得不”的情形下表示认同,并形成了彼此间的“默契”。实际上,这些所有的“分类均衡”和“默契”都是建立在不考虑消费者福利的前提下的,似乎我国的消费者具有世界上最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近期的假火腿、假奶粉等恶性事件中就可窥一斑。虽然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产品保险市场,诉讼的相对成本又很高,但是对厂商的责任约束又是最为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对称难免会出现,但是市场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和后果,并直接影响着市场行为。因此,面对中国特有的市场现实,市中严格责任的设定就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了,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严格责任规则的设定,对厂商的质量防范行为进严格约束,构成严格信息约束,最终实现在考虑厂商和消者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3.政府管制定位二:强化产品质量信息披露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市场信息的正外部性是极其有限的。政府管制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了市场准入上,试图通过一定的质量标准的确定达到市场信息有效性提高的目的实际上,质量标准的滞后性并没有带来产品质量水平的显著提高,同时,由于市场准入限制所带来的“垄断”极大地限制了市场本身竞争性的发育,使得厂商更加没有信息披露的动力。相应地,政府作为第三方信息提供者的职能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政府向消费者传递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另外,由于中国市场存在分割现象,各地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造成公共市场信息传递渠道不畅,成本过高。表现出政府没有信息生产和传递的动力,而更多关注于“准入”的管理。因此,政府对产品信息披露管制重心的调整和平衡,并探索出信息搜集和传递低成本的管制模式,将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注 释 :
①现实中,对严格责任状态可以理解为在不存在交易费用(即不包括信息的搜寻成本、合同履约的成本等)的前提下达成的完全意外合同,或者存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消费者能够获得全部的产品保险。
②实际上,产品的召回制度就是对这种潜在责任在超过厂商的承担能力风险的有效防范。
③这个独立的管理机构是在 1972年<消费产品安全法案>出台后成立的,使命是“保护公众免遭不合理的消费产品带来伤害的风险”。委员会为消费产品建立安全标准,禁止呈现过度伤害危险的产品,以及制定消费产品从制造到最终销售整个过程的基本政策。
④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规定任何“有兴趣的人”都能够要求该委员会展开一次发布、修正或取消一项消费产品安全标准的行动。安全标准涉及产品的性能和内容,以及成分、设计、结构、加工、包装和标签等。事实上,消费者委员会运行是高效的,它管理了1万多种产品,但经费预算也只有环境保护局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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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alop,S.,andStiglitz。J.“BargainsandRip—offs;AModel oMonopolistically Co mpetitive Price Dispersions.”Review of Ec0l1omistudies,October 1977,44(3),PP.493—510.
2.spul ,D.,余晖译:<市场与管制>(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3.Weidenhaum,M.,张兆安译:<全球市场中的企业与政府>(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4.徐寒梅等:‘关于食品质量与监管薄弱环节的观察),载<经济前沿>,2003年第 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