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用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公积金;住房保障;社会福利?
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状况
在今年年初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提出加快出台闲置公积金建设适用房的政策。各界对公积金的使用如此关心,是因为在公积金政策开始实施17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累年积存数额已十分巨大。根据建设部今年3月23日通报,截至去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增幅为26.14%。目前,公积金已经成为了地方财政手中最大的一笔闲置资金,合理利用可以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提供巨大的帮助,同时可以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的供给量。
2住房公积金余额使用的制度限制
(1)住房公积金是一笔规定用途资金,是否可以移为他用。
目前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是,每年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群比例仅占缴费者的两三成。也就是说,有七八成的缴费者,他们缴纳的公积金自身是没法利用的。这些缴存的费用,虽然所属权仍归自己,但因为是存放在公积金中心,利息很低,不如存在银行或者拿来运转产生的经济效益高,这相当于产生了一笔损失。与此同时,一些中、高收入人群因为具有足够的购买能力,他们能将这些沉积在公积金中心的钱(贷款部分远远超过自己缴纳的那部分)贷出买房,利息非常低。换句话说,在这时,公积金实质上只是让那些买得起住房的中、高收入群体享受到了优惠与好处。正因此,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直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
所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真正的使公积金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其使用渠道必须放开,但是放开的前提首先要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次要设立严密的监管制度保证获得的收益真正的用到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上。
(2)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是缴存人,政府是否有权利动用。
这一问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大软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诞生18年之久,且上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有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未曾在法律上厘定清楚。虽然公积金条例明确,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对缴存人所缴住房公积金进行结息,但这不等于明确管理机构和缴纳人之间,是储户和吸存机构之间类似储户和银行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大家把公积金交予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因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法定具有对公众缴存之公积金受托管理的职责,而并非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什么特别资信。事实上,公积金中心只是一个事业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显然,管理中心和缴存人之间类似一种法定的公众财产信托关系,这意味着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关于公积金资产投资运用的决策,应该经过信托财产产权人表决同意。
回到“公积金建房是否需要缴存人同意”这个问题上来,显然,在《物权法》已有的法律环境中,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基于私人产权的公积金集合资金,作为产权人的缴存大众,完全是可以有理由过问其信托财产的用途和去向,并对如何监管具有话语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所以,要将公积金用于其他用途,首先要需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是绕不过去的一个法律程序。 3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合理流出
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之后,下一步面对的就是公积金如何才能合理流出的问题,从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知道,这部分资金是不能随意挪用的,如若移为他用,首先制度上要有突破口,也就是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次就是怎么流出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低,存贷不挂钩影响居民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从建设部最新发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表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的利率都低于当前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同时,居民虽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但由于受到缴存时间和额度等条件的限制,不一定能申请到住房贷款,这些因素影响了居民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和委托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也纵容了公积金管理机构不积极运用公积金而坐享利差收入的态度。
现在比较好的流出方式是在赞成公积金属于缴存人的前提之下,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以后,采用借款形式,利息比照公积金贷款利息,借款主体应为当地政府的代理人,当地财政应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即由各级地方政府出面借用资金,而不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出面使用。国家管理部门应强调借用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其他途径,应该提出一个指导性比例,防止过分借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影响公积金的正常和安全运行,也防止地方财政推卸责任。
4拓展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使用途径
在保证公积金可以合理有效流出之后,就可以着手拓宽公积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在名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文件中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中包括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并且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研究将公积金余额用于适用房的建设试点,能够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然而,作为一名暂时没有购房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者,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经适房建设仍难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最大效能,更难以给广大缴存公积金的个人带来实惠和好处。这是因为,按照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只有在购买住房、离退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几种情况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换言之,虽然职工月月都在向账户里缴存公积金,但是,由于不少人买不起房或者没有购房的需求,使得缴存的公积金在离退休之前实质上成了一笔没法动用的“死钱”。
从这个层面上说,如何充分拓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使它能给那些买不起住房或者没有购买住房需求的群体也带来切实的好处,的确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相比之下,新加坡和德国的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就很广,可以用来支付保险费、医疗费、费用等。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不仅包括住房,是集养老,保健、住房、家庭保障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在住房公积金沉淀金额较多的状况下,打通“三金”,可以让每个缴存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用途。因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拓宽使用范围,比如适当考虑年轻人和低收入群体的现实需求,允许他们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用于大单看病,用于教育消费等,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进行结合,互相补充,使我国的法定福利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显然,若能如此,将能更大限度地发挥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效能。其实,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制度的形式,它应该是一种旨在促进社会公共福利总量的政策选择,而闲置的公积金可提出来支付房租、医疗、教育等应急费用,恰恰就是一种促进公积金持有人福利或权益增加的措施,能让公积金这种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增值,而不单单是一种盘活公积金的做法。一言以蔽之,理性地拓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这有助于促进我们追求自身权益和福利的最大化,能更好地改善我们自身福利的可能程度,而这样一种探索或改革,也必然会增进和改善我们每一个人的福利状态,同时也增加了整个社会公共福利的供给量。远远比让公积金搁在公积金中心“劫贫济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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