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竞争制度孕育道德的功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宏滨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竞争制度  道德  功能 
  [论文摘要]在经济竞争中,经济竞争制度孕育道德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为道德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沟通经济与道德发展;为经济竞争形成合乎道德的规范性。 
  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体制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一直是我们探究的主题。尽管我们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还是出现了诸如“问题奶粉”之类败德行为。我们认为应当加强道德建设,尤其不可忽视经济竞争制度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突破单纯经济学的视野”…。概括地说,经济竞争制度孕育道德的功能体现在:为道德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沟通经济发展与道德发展;为经济竞争形成合乎道德的特定的规范性。 
  一、经济竞争制度为道德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 
  唯物史观认为: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状况和可能的拓展空间是由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环境决定的。马克思早已阐明“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 ,相反 ,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存在”——环境 ——对道德的决定作用点是群体道德和个体道德,当然,其中主要是群体道德。由于任何社会都有各种层次的道德个体,因而环境对个体道德的决定作用具有或然性;而要使群体道德得到提升,则必须使环境条件得以改善,因而环境对群体道德的决定具有必然性。我们应当明白:道德属意识范畴,意识问题的解决却不能仅仅借助于意识的努力;离开产生道德、塑造道德、制约道德的社会环境,道德只能成为无根之花 ,更不能奢望成为实践理性的现实解。 
  我们如何理解经济竞争制度的环境特性呢?经济竞争制度告诉并强制规定经济竞争主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而限定了经济竞争主体开展经济竞争活动的范围。在经济竞争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济竞争主体的经济竞争活动具有选择自由,超过这一范围就会受到惩罚,由此 ,经济竞争制度决定了经济竞争主体开展经济竞争活动在操作层面的选择集。在选择集的范围内,经济竞争主体形成特定的经济竞争形式,依据各种经济竞争形式,经济竞争主体能够对自己和对手的经济行为作出正确的预期,并产生特定结果。“制度影响人类选择是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动力,以及通过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的”。由此,经济竞争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制度便可以调整经济竞争主体的经济竞争意识和经济竞争活动,有效地组织经济竞争主体的竞争活动。经济竞争制度是经济竞争活动的价值观的凝结,它源于经济竞争活动又制约经济竞争活动。对于经济竞争主体来说 ,经济竞争制度既有其体现主体性的一面,又不失其客观性。但是 ,经济竞争制度一旦形成,任何经济竞争主体只能在它提供的活动范围或框架中进行经济竞争活动,绝不能脱离它,跨越它,否则,就要受其惩罚。 
  经济竞争制度环境如何,不仅影响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状况、状况 ,而且影响该制度背景下的思想道德状况。这里姑且不论经济竞争制度环境对经济状况和政治状况 的影响,只说说其对思想道德状况的重大作用。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但任何经济竞争活动都不只是纯经济行为。这是因为,尽管经济竞争活动直接目的和原始动力是追求利益,但追求利益时需要协调、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当然包括伦理、道德关系。先进的伦理、道德原则来源于先进生产方式 ,同时又指导、制约这种生产方式,以此促进社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竞争制度与伦理、道德是一致的。当然,一定经济竞争制度既有蕴涵一定伦理道德的一面,又有保障一定伦理道德发挥作用的另一面,只不过,经济竞争制度是作为刚性的约束机制规范和评价经济竞争主体的道德意识。尽管经济竞争制度环境对经济竞争主体具有强制力,但随着经济竞争制度持续地实施,它所期待的道德观念必定会潜移默化地内化到经济竞争主体意识领域,这样 ,达到提升经济竞争主体道德情操的目的。也就是说,先进的经济竞争制度着力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社会的道德状况。 
  从经济竞争制度人手改变经济竞争主体的道德环境,从本质上说就是经济竞争制度的创新。创新经济竞争制度既是经济竞争主体的能动性应有之义,亦是经济竞争主体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的体现。经济竞争主体有自由意志,这也是其主体性的体现。正因为经济竞争主体有自由意志,才能承担道德责任,但自由意志绝非只限于内在的修身养性,它应更多地体现在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中,改变不利于道德发展的经济竞争制度环境就是其具体体现。如果说经济竞争制度规定了经济竞争主体的行为框架,从而在一定经济竞争制度下社会的道德水平也是一定的,那么一旦经济竞争制度发生变迁,社会道德就有了提升的可能空间和机会。 
  二、经济竞争制度沟通经济发展和道德发展 
  如何沟通道德进步与经济发展?从什么现实途径促进道德与经济协调互进?从价值论的角度看来,经济竞争与道德应当统一,也能够统一;在现实中如何统一,统一在何处,人们却莫衷一是。 
  经济竞争与道德有共同的实践基础,是人类活动的两方面,不能不受人类活动规划的制约。规范经济竞争的经济竞争制度是物化了的价值观,是经济竞争与道德的结合点,也就是说,它能保障经济竞争发展与道德发展沟通起来。 
  虽然经济竞争活动主观上是追逐利益,但客观上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因为经济竞争活动中经济竞争策略的制定、实施和调整时经济竞争主体势必面临处理诸如冲突或合作之类的生产关系,所以经济竞争活动中不仅贯穿人与物的关系,而且蕴涵着人与人的关系,当然,其中摆脱不了伦理道德关系 。从这个角度看来,经济竞争活动同时表现两种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伦理关系,这样,产生两种效应——经济效应和伦理效应。
  从价值论的角度看来,经济竞争活动客观存在道德属性,在此我们仍须再次强调,经济竞争活动和道德活动是统一的。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学界有人持这样的观点 :道德行为与经济竞争是两回事 ,道德行为就是道德行为 ,经济竞争就是经济竞争。按照这一看法,道德与经济竞争统一的问题就成为互为外在的两种行为如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问题,而不是统一物之分为两个相互对立的方面以及它们的关系问题。由此引出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两种互为外在的行为而非统一物之两个对立的方面怎样统一。其次,伦被称为研究人的德行的实践,在市场经济社会倘若伦理行为脱离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的经济竞争活动,“实践”二字如何体现,道德又怎样展示自己。最后,在市场经济社会除非有一种与经济竞争无涉的纯粹伦理道德行为,否则伦理学难以避免只说不做的尴尬;况且即使这种纯粹的伦理行为存在,数量也只占极小一部分。当然,伦理学如果只是关于这极小的一部分的学说,它还有多少存在的价值?又有多少研究的意义?显然,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我们不能将道德行为与经济竞争活动分立。“分立”将导致经济竞争与道德难以融合,是道德建设在认识层面和操作层面的一个误区。 
  经济竞争活动与道德活动的统一,是确立道德进步与经济发展联结点的根据。经济竞争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规则,没有经济竞争制度的经济竞争势必丧失秩序,这样不仅不能达到任何经济竞争主体的目的,而且严重地遏制经济竞争活动的运行。具体地说,经济竞争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竞争活动与道德进步统一的联结点,就在于市场经济社会里它作为规范经济竞争活动的规则 ,既可提高经济效率,又可引导人们提升道德水平。 
  经济竞争制度可以提高经济效率。经济竞争制度通过确立经济竞争主体的行为框架,提供激励机制,创造经济竞争有序运行的条件,能够降低经济竞争成本 ,协调复杂的经济竞争过程,促进经济竞争主体进行技术创新,增加适应性。经济竞争制度这一功能决定了经济竞争活动的获利性和可行性,并影响到资源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开发。诺斯说:“制度框架在一个经济的绩效中起主要作用”,可见,经济竞争制度在竞争性经济社会是重要的。 
  经济竞争制度可以引导人们提升道德水平。经济竞争制度固然是为经济健康发展创制的,但经济竞争主体在围绕经济发展而创新经济竞争制度时却不能不受两方面的影响:其一,经济竞争主体不能不考虑制定的经济竞争制度是否公正、合乎人性要求,为社会所接受;是否有利于经济竞争主体相互间合作,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是否有利于协调经济竞争主体问关系,保证各个经济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其二,经济竞争主体不能不受特定文化传统的影响。该文化传统从风俗习惯到观念系统,从心理到意识,形成人际关系、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独特看法,并深深地植根于经济竞争主体的心理结构和行为结构中,极大地影响着对于经济竞争制度形成十分重要的偏好。一种经济竞争制度只有与文化传统相容,才能被接受,才能生效。由于经济竞争制度蕴涵着伦理关系,它能将伦理道德历时态的积淀共时性地投射到经济竞争的现实活动中,不仅宏观  而且微观上提升经济竞争主体的道德水平。 
  三、经济竞争制度形成合乎道德的规范性 
  经济竞争制度不仅为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建设营造适宜的环境、沟通道德进步与经济发展,而且其形成道德的独特规范性在道德建设中起着传统道德实践所不具有的显著作用,并与传统道德方式形成互补。   1.竞争制度具有群体性 ,其所产生的善是群体善。经济竞争制度的规则,不仅是参与经济竞争活动的个体必须遵守,尤其是参与经济竞争活动的群体必须遵守。基于此,康芒斯说:“我们可以把制度解 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它“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由此可见,经济竞争制度对经济竞争主体的约束特征。 
  群体性特征使伦理视角下的经济竞争制度与传统伦形成鲜明对比。传统伦理学关心个体善,注重个人意识、个人修养、个人行为;经济竞争制度关心群体善 ,注重群体意识 、群体修养、群体行为。个体善是重要的,是群体善的基质,因而传统伦理学的价值勿庸置疑,其所强调的个人修身养性和慎独也始终具有意义。但个体善如何转化为群体善,这对传统伦理学是个难题。按照传统伦理学的逻辑,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寄托于每个人都成为善人 ,然而在现实条件下这不可能 。群体善既不是个体善的简单相加,它又如何形成?马克思认为,社会交往的一大作用是把文明的成果保留承传下去。社会交往这一功能的实现机制是将个体行为的成果积淀凝聚在社会行为结构和规则体系中。当发源于个体善沉积于社会行为结构和规则体系中后 ,它就成为社会共同体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规范,进而外化在人们行为中的普遍现象。由此可知,经济竞争制度是个体善向群体善转化的路径,是个体行为在群体中的升华,是道德进步 由低级向高级的界标。随着个体善向群体善每一次转化的完成,道德也被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经济竞争制度具有具体性,有助于道德规范、道德 目标的认识、把握和落实。道德在本质上是将道德规范、道德目标落实到具体的行动。道德规范、道德 目标具有一般抽象性的特征 ,要落实于具体行动需要具体方式、方法和措施——中介环节。作为中介环节应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 ,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二,合乎实际的现实性。不可操作 ,人们无从下手;不合乎实际,即使可操作也无效率。经济竞争制度满足这两个条件,它能够按照经济竞争的特点将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经济竞争的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是量化和细化了的。从经济竞争策略的制定、实施和调整,都有明确的规定,经济竞争主体看得见、摸得着,便于把握和执行。经济竞争制度涉及的许多内容是经济竞争主体感受社会风气、评价人际关系、产生心理良性或恶性反应的最敏感、最主要的区位。 
  经济竞争制度的可操作性、现实性与道德规范及道德目标的一般性、抽象性互补。因而市场经济社会从经济竞争制度人手进行道德建设有两点优越之处:(1)有助于避免道德说教,防止道德号召、道德提倡 、道德教化因悬浮在半空中而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2)有助于消除个人在各种条件下因各种原因而对道德作各 自随意的理解和处置 ,减少道德实践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3.经济竞争制度具有稳定性,有助于道德的养成。经济竞争制度是经济竞争主体创造的,但不是经济竞争主体任意创造的。经济竞争主体创造经济竞争制度既需条件的满足,又需要际遇的配合,因此,经济竞争制度的形成往往要经过由 习俗到规则的反复博弈。那些在反复博弈中得以保留下来并凝聚成经济竞争制度 ,有极强的生命力、适应力和调控力,它们一经形成,便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 
  经济竞争制度的稳定性为道德的养成提供了途径。我们知道,道德建设不能一蹴而就,无论经济竞争主体的个体道德品质、道德观念,还是社会的道德风气、道德水平,都不会一夜之间“成”与“就”。只有使道德意识内化于心,才是培养道德情操的有效途径。当然,培养道德情操需要合适的环境,而前面已论及,经济竞争制度能营造一种环境。这样,经济竞争制度的稳定性使其规定的内容成为几乎所有经济竞争主体反复践履的行为,经济竞争主体认同这些规定 ,并必须承受违规时的惩罚。于是 ,经济竞争制度规定的行为便会由不适而习惯 ,由习惯而 ,道德在这一过程中也就逐步成为经济竞争主体无意识的存在。 
  4.经济竞争制度具有强制性 ,其对恶的惩治也是对道德正气的弘扬。经济竞争制度具有强制性。它告诉经济竞争主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违规则要受到惩罚。经济竞争制度越具体,限制和惩治的内容越明确。 
  经济竞争制度的强制性与道德的自律性可以互补。经济竞争主体有一种机会主义倾向,为了使个体利益最大化,总想从现有秩序中觅得缝隙、投机钻营,因而在经济竞争中常做出一些不道德乃至违法的事情。对于经济竞争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道德能起到内在免疫的作用,但是对不讲道德的经济竞争主体则无效。因此,对于经济竞争活动中的败德行为只有使用强制性力量给予惩罚才有可能达到很好地“驱邪扶正”这就是说 ,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劝善,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是道德经济。 
  经济竞争制度的群体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群体性,经济竞争主体对自身及他人行为难以预期,确定性难以成立;没有确定性,经济竞争主体只能在复杂的环境中凭借 自身的偶然际遇随机作出反应,稳定性无从谈起;没有稳定性,限制性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依据而没有强制性,不可能把经济竞争主体的认识和行为统一在经济竞争制度所提供的框架范围内。 
  从制度论视角看来,经济竞争制度对道德进步有保障作用。这是一个新的视角,可避免局限于思辨性的道德建设之路的尴尬和苍白无力。当然,这并不是说经济竞争制度建设能代替道德建设,而是认为从经济竞争制度人手对促进市场经济道德建设具有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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