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燕 时间:2010-06-25
摘  要:在加加入世贸组织贸组织8年的过程中,中国遭遇反倾销的数量和幅度越来越大,并形成对我国的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给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究其原因,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时常常“认定”我国为非市场国家。从经济、等方面分析“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性质及由来问题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并从政府、行业、企业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使中国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中国对外贸易;对策

        2009年2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决定对我国防水胶鞋发起反倾销调查。2009年3月,印度商务部指定的权威机构宣布,根据一项完成的初步调查,将对来自中国和中国香港的亚麻织物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9月11日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中国外贸“内忧外患”,不仅面临外需萎缩的问题,也同样必须应对之前遗留下来的反倾销问题。因此,探讨“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以及需要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1.“非市场经济”——加入世贸组织贸组织谈判遗留问题
        WTO的性质决定了加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必须是市场经济国家,那为什么中国面临该困境呢?我国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转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在当时条件下,改革开放带来中国经济的腾飞,但同时相应的内部动力却开始趋弱,亟须加强国际合作来增加改革的动力。而拖延十多年之久的加入世贸组织贸组织的谈判,更是拖累了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当时中国与美国、欧盟等在一般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方面的要价相距甚远,如果双方继续互不相让就必然导致两败俱伤。同时中国也认识到,要让西方国家全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估计还要消耗相当长一段时间。基于现实与大局的考虑,中国只能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上先作妥协。
        1999年11月,经过25轮的艰苦谈判,中国与美国达成“反倾销条款”,即“中国和美国同意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15年”;中国可以要求美国调查当局按照美国审查某个特定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从而争取排除“非市场经济”方法的适用。在“反倾销条款”中的让步,为后来中国面临“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埋下了伏笔。
        2001年11月,经历了长达15年之久的谈判后,中国成为WTO的成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我国签署了四个带有附加性的条款。其中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如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严格比较的方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后15年内终止”。这就意味着,在其他世贸成员方对中国国内商品发起反倾销时,除非进口国承认中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或者中国的企业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中国企业并不能适用出口国价格。
        因此,根据“中美反倾销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中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成为WTO的成员,也开始了漫长的争取市场化的进程。
        2.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进程
        2009年2月27日几内亚政府正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至此,全世界已有7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如下表所示,截至2008年10月,中国前十位贸易伙伴中,有四个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韩国和东盟十国是中国千亿美元以上贸易伙伴中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但居于前三的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迄今并未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而在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中,其中历年来累计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目排名前三的为印度、美国和欧盟。这也证明了中国向这些国家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必要性。
        “非市场经济地位”既然是困扰中国遭遇反倾销以及反补贴的重要问题,那么其性质到底是什么呢?透过现象去了解“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质,才能有助于中国正面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清楚认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确存在,并伴随贸易摩擦的增加与政治关系而演变。
        (一)经济方面
        “非市场经济地位”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因应中国经济崛起,在新的世界经济格局形成过程中促使中国经济建立与发达国家相容的竞争规则,示即建立新的世界经济协调机制。  
        近年来,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触动了旧有的世界贸易格局,如上图所示,中国2004—2008年货物进出口总额及其增长速度都非常惊人。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也不容忽视,各国的国内产业都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与威胁,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也顺势开始抬头,反倾销因此被各国频繁利用,来保护本国经济和发展。
        次贷危机后,美国经济陷入低迷状态,国内经济不景气,就业率低,经济增长持续乏力。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以及减少贸易逆差,美国频繁地利用反倾销作为手段,采用替代国政策压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品的成本来自市场经济国家或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国家。这样,案件发起国就可以在商品的国内价格上做文章,提高反倾销税率,达到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目的。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这一非平等的甚至是歧视性的待遇,导致我国成为近年来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高额的反倾销税成为发达国家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
        (二)政治方面
        中国社会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不同,导致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市场化进程的不认可。
        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一直反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和扩展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目的和主要内容。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和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也清楚地表明,有关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问题,实际上是由政治操盘的原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表现特别明显的是欧盟,欧盟虽然给出了具体关于市场经济下企业运作的标准,但却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明确界定。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经常变动,但却本着基本的认定态度:原来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已经转向西方的国家,则承认其为市场经济国家;而对其他经济体制正在或已经转型为市场经济的原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则坚持不予认可。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表现了强烈的冷战思维,充满了政治或意识形态痕迹。
        而在美国,“中国威胁论”泛起,“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经济问题的泛政治化。布什在位期间,“非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中美谈判之间重要的政治砝码,频频用于迎合各大财团,制定相应的对华经济贸易政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一场政治较量。
        (三)法律方面   
        1999年11月与美国达成“反倾销条款”,中国做出战略性让步,明确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可以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中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时接受了“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带有附加性的条款。由于这两点因素的影响,我们失去了从法律上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一)直接经济影响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核心问题是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我国遭受频繁的反倾销的主要源头。所谓倾销是指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来自于商品的国内生产成本。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随意性: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随意性——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既没有规则可寻,也没有透明性可言;在非市场经济地位被认定的情况下,在确定反倾销的贸易摩擦中,选择哪个国家的哪个产业或企业作为“类似的参照”标准来中国商品的生产成本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正是源于这两个随意性,以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待遇,近年来,中国外贸承受着很大的压力。
        1.反倾销数目的增多
        自1978年改革开放至2001年我国未加入WTO的20年间,我国遭遇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反倾销大案12起,而自加入世贸组织后至2006年9月,这一数字已经达到13起。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在数量、频率、发起国(地区)、产品种类等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扩散效应。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反倾销领域的最大受害国,频繁的反倾销调查对中国贸易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2006年欧盟对我国彩电反倾销调查案,涉案企业包括厦华、海尔、海信、长虹、TCL和创维,几乎将我国主要彩电生产企业一网打尽。
        2.在反倾销调查中任意采用替代国的生产数据来测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格,削弱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根据WTO规定,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可以依据企业的原始数据来决定,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如何确定没有做出规定。而根据许多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以一个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替代国)的产品价格来确定。在理论上,这种方法有其逻辑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却常常因此对进口国同类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性来自于利用第三国的价格和汇率来推断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水平的机制的不透明性。在反倾销诉讼中,往往选择经济发展水平比进口国高的国家来替代,这是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构成贸易壁垒的关键所在。所以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被征收较高幅度的反倾销税,不利于出口企业发挥成本优势,削弱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二)间接经济影响
        1.宏观层面,对外贸易的传导效应将会影响我国国内经济的平稳增长
        “非市场经济地位”不利于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出口贸易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国内出口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配套的其他国内行业的发展,这也称为对外贸易的传导效应。因此,“非市场经济地位”会影响我国国内经济的平稳增长。
        同时,不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接受不公正待遇,将影响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权利的全面享受和义务的如实履行。那么加入WTO所享受的相应权利,将不能发挥其作用,也不能在国际社会充分展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抑制和束缚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产生的活力,进而从根本上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达不到接轨世界经济的目的。
        2.微观层面,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代价高昂,抑制了我国企业扩张的步伐
        在每次反倾销调查中,我国企业不仅要准备各种材料应诉,还要顶住经营压力,这是一个非常艰难和辛酸的过程。由于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了某些国家国内相关产业对我国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以反倾销作为遏制中国产品出口的手段。  
        四、化解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1.体制改革,转变职能
        在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个问题上,政府应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推进政治、经济、法律体制改革。
        首先,政府必须完善公共管理职能,为应诉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提高企业应对积极性。
        其次,目前我国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各种行政性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干扰价格的现象。减少行政干预,彻底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因素。         法制是维护市场规则得到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制度的建设主要有两条: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应加强与国际法的接轨程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2.国际合作,遵循协议
        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致力于通过定期的评估提高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促进成员方政府更严格地遵守WTO规则,履行各自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WTO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8年内将每年对我国贸易政策与措施审议一次。中国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向世界阐述中国建设成果,争取通过必要的谈判达到突破。
        利用区域合作的机会,在局部范围内率先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地位”很大程度上也是国与国之间的政治问题,中国可以通过自己的政治影响力,加大政府对外交涉力度,争取与WTO成员达成双边或多边反倾销互惠条款或缓冲条款,减少与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摩擦。
        3.产业突破,化整为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a)款和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三大标准的规定,在我国作为一个整体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尚不成熟的条件下,我国可以逐个产业地解决“市场经济”待遇问题。
        中国产品有其价格优势,但同时却逃脱不了质量低下的诟病,中国政府应做好产品升级规划,引导我国进行产品、技术和管理变革,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力求产业可持续,逐个产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二)行业协会层面
        1.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业、商业协会
        行业协会、商业协会要增强凝聚力,加强行业自律方面的工作。通过商会对内可以协调行业生产经营,一致对外;对外可以协调与国外商会、经销商在经营上的利益关系,更好地了解、满足市场需求。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商会的主要使命之一就是避免同行业恶性竞争。
        2.明确定位,发挥作用
        政府需要通过行业协会收集企业的信息,企业则需要通过行业协会来向政府反映其呼声和要求。行业协会应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沟通的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一方面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力争取得政府的支持与配合,让政府知道企业的真实需求;另一方面与企业紧密合作,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以及所需的帮助。由于协会在整个社会中所处的特殊位置,许多信息都能够传递和反馈到协会,因而与别的组织相比,它更有能力得到各种信息。
         3.规范行业出口竞争秩序,避免恶性竞争
         中国企业之所以总成为众矢之的,原因在于“树大招风”。企业扎堆恶性竞争,拼命压低价格。组成行业协会,并市场化经营。一旦成熟运营,就能规范行业秩序,避免恶性竞争。
        4.在反倾销案中采取积极行动,主动帮助企业收集企业或产业部门市场化资料
        在反倾销调查中,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公共服务义务,为各应诉企业提供所需要的行业材料,与相应协会组织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同时,代表本行业与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其他各利益关系方进行联络、信息传递和磋商。主动举行相关活动,积极探讨企业之间信息合作,推动市场化进程。已全面市场化的行业更应主动向有关国家提供市场化运作的资料。
         (三)企业层面  
        1.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增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凭借低廉的人力成本、环境成本,西方国家在这些领域已经无法和我们竞争。但是,因为低廉产品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逐年递增的人力资本,已经使中国外贸产业面临升级发展的问题。对比欧美国家的高附加值产品,以及服务贸易等遥遥领先的技术,中国还处于价值链的低端,得不偿失。中国企业应把目光放在“更赚钱”的产品上,增加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
        2.积极应诉,选择有利于我方的替代国并尽早提出
         根据反倾销法中都有一项重要规则,名曰“可获得最佳资料”,即是: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则主理机关在“缺席审判”时,可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可获得的最佳资料”作出裁定。因此中国企业必须积极应对,提供相应资料,并选择有利于我方的替代国,尽快提出。
        在平时经营中,企业应建立信息网络,了解国外同类出口厂商产品的规格、数量、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一旦受到指控,企业要尽快做出反应,敢于质疑,敢于反对。
        3.人才储备
        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而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逐渐凸显一个问题:专业法律人才的缺乏,导致在应诉问题上的棘手。企业要培养相关人才——熟悉反倾销法律法规和反倾销程序及应诉知识,特别要了解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在“市场经济”标准上的规定。储备优秀人才,了解不同反倾销程序,有利于主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4.经营方式国际化
加强规范自身行为,积极改革自身的经营管理方式,努力建成符合时代要求的的企业制度和经营管理体系。
        根据欧盟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运营的相关规定,企业要注重规范体系。要证明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就必须证明企业是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决定原材料、劳动力等投入以及产品售价的,产品价格能够反应市场供求和产品价值。采用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基础会计账簿,清楚反映企业的运营状况,这是决定企业市场经济性质非常重要的论证环节。
        中国与美国达成的“反倾销条款”以及中国在加入WTO时签署的附加条款,使得中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界贸易组织。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导致我国成为近年来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并被判成立最多的国家。“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我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应该从政府层面入手,政府应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推进政治、经济、法律体制改革,完善公共管理职能,为应诉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提高企业应对积极性;向世界阐述中国经济建设成果,争取通过必要的政治谈判达到突破;政府应作好产品升级规划,引导我国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和管理变革,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力求产业可持续发展,逐个产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同时,政府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商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公共服务义务,为各应诉企业提供所需要的行业材料,与相应协会组织进行沟通,交换意见;代表本行业与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其他各利益关系方进行联络、信息传递和磋商;主动举行相关活动,积极探讨企业之间信息合作,推动市场化进程;已全面市场化的行业更应主动向有关国家提供市场化运作的资料。最关键是企业应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增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面对国外的起诉,企业应积极应诉,选择有利于我国的替代方并尽早提出;企业应培养相应的人才,使他们熟悉反倾销法律法规和反倾销程序及应诉知识,特别是了解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在“市场经济”标准方面的相关规定。希望通过政府,行业、商业协会以及企业的共同努力,尽早解决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使中国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