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参军”的运行机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民营企业 军品 科研生产 运行机制
1“民参军”的优势及障碍分析
1.1“民参军”的优势分析
从民营企业自身特点看,主要有以下优势:
一是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利益驱动力强大。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最大程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方位运用整个社会的资源。
二是具有丰富的高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性和利益的强烈驱动,民营企业对科技的发展具有特殊的嗅觉和前瞻性,千方百计地开发、利用高新技术。
三是具有充分利用各种国内外资源的能力。民营企业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管理方法,在某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研和生产领域占有领先地位。
四是具有丰富的市场竞争的经验。有助于打破军工或国营企业行业垄断与壁垒,加速行业竞争,提高军事资源配置效益。
1.2“民参军”存在的障碍
我国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观念陈旧。部分政府部门和军工单位怕民营企业抢“饭碗”,借口产品质量和可靠性差、民营企业无高技术以及保护国家机密等,千方百计阻碍民营企业进来参与竞争。而部分民营企业认为让“民参军”是国家的权益之计,担心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二是相关配套政策制度不完善。如在财税政策方面,我国现行的国防产业税收政策通常是按照企业的“身份”来确定是否免税,这就使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而具有民营“身份”的企业不能享受应得的免税政策。
三是管理机制改革跟不上。如在准入政策方面,缺乏配套的资质认证制度,致使部分民营企业无法参与军品的科研生产活动。再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军品特点的竞争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还没有全面建立和健全起来,对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的科研生产活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指导。
四是缺少信息交流平台。当前,民营企业缺乏对军品科研生产的正规渠道和方式了解,无法了解军品科研生产需要的技术、申办的程序和规定等必要信息。同时,军方装备采购部门和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对民营企业的技术和产品情况也缺乏了解,没有固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沟通渠道。
五是存在技术性障碍。由于我国现行的军用标准、民用标准存在着较大差异,民营企业在承接军品任务时面临技术标准上的障碍,造成具有科技资源优势和潜力的民营企业未能参与军品科研生产,阻碍了一些个高新民用科技向军队战斗力的转化。 2 完善市场条件下“民参军”的运行机制
2.1完善军品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首先,要更新思想观念,破除只有军工才能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狭隘思想,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其次,要制定平等准入的措施。进一步研究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质量、安全保密、科研生产许可证资质审查制度,简化申请程序,加快审批和发放的速度,降低民营企业的进入成本。对不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核心秘密的军民通用产品、一般配套产品,应实行“货架”采购方式,使民营企业与军工企业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同时,要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的科研、生产活动是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行为,存在竞争,也就有破产的危险,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的退出机制,以确保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持续和国防秘密的绝对安全。
2.2完善军品科研生产领域的竞争机制
加快国防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竞争。扩大军品科研生产项目的招标范围,促使市场竞争成为装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提高国防经费的使用效益和装备的质量。建立全成本合同制度,创造公平、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积极依法培育竞争主体,避免垄断。采取合理的价格制度,使民营企业始终保持一种积极竞争的态势。
2.3完善对民营企业的评价机制
为选择合适的民用技术转为军用,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和生产的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制的研究,建立适合民用技术转为军用特点的科技成果评价与选择机制,包括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在此基础上,各个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可结合自身行业、企业和专业的特点,加以补充和修正。在建立民用技术选择评价机制时,特别要注意民用技术与军用环境的匹配及所选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和可靠性的统一,只有在保证军品系统可靠性的前提下可采用先进的民用技术成果。另外,要考虑成果持有方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引进国外技术成果要慎重选择,防止产生技术依赖。
2.4完善对民营企业科研生产活动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军品科研生产的质量监管和绩效监督,对违反军品合同质量管理要求和进度要求的民营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健全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相关制度和行为规范,通过合同审计、财务监督、质量监督和绩效监督等方式,形成对民营企业在合同执行、产品质量、保密、设备设施管理和使用、资质条件等全方面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及时预警风险。
2.5完善对民营企业的激励机制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后,必然会努力降低成本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但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军事安全的柱石,其研制生产出的军品的先进性、可靠性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军事安全。因此,改变以往以行政为主的激励方式,向以市场为主的激励方式的转变,对民营企业能参与科研生产的军品项目,要采取定价加奖励合同、成本加奖励合同、成本加定酬等多种形式合同激励的措施,激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调动其履行合同的积极性。
3
本文从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这几个方面展开了初步探讨,为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促进民用技术的进步、新型国防科技工业的迅速建立,实现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提供了重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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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先光,宁伟.武器装备建立健全“四个机制”研究[J].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5,(4):35-37.
[2]黄微.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初步思考[J].中国国防经济,2005,(6):48-50.
[3]赵金辉.关于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探讨[J].国防技术基础,2005,(1):32-34
[4]黄秀珍.借鉴他国经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军民结合机制[J].国防科技工业,200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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