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然人破产能力及其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超 时间:2010-06-25
  【摘 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赋予了人破产能力,我国尚未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本文由破产能力的概述引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理由,进而讨论我国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可行性。
  【关键词】自然人 破产能力 可行性分析
  
  引言
  
  破产,一方面,是市场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破产也是一种制度。目前,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范围界定得太窄,仅限于法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破产程序仅是和解、清算,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破产程序的功能仅为优胜劣汰,不符合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一、破产能力相关概述
  
  破产能力这一概念源于德国的破产法理论,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破产法之发端,首要面向的对象就是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基础和起点,正是自此才产生了其他主体的破产制度。由于破产法是适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债务清偿程序,由于各国的传统、文化背景及社会政策的不同,在各国的破产立法中对破产能力的规定有不同的模式。归纳起来有三种形式: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商人破产主义主张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只对从事商事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商人适用破产程序;一般破产主义主张对所有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均适用破产程序解决,不因是否为商人而有区别;折衷主义实际上是一般破产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可破产,只是商人适用的程序与非商人适用的程序不同。
  赋予自然人以破产能力,其重大意义在于三方面。其一,能够保障债权人获得公平的和最大限度的受偿。按照普通债务清偿办法和一般的民事执行制度,对债务人财产执行的目的只是为了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一旦该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并且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就必然发生有的债权人得到全部或大部分清偿,而有的债权人则得到较少清偿甚至不获清偿的不公平现象,并且难免发生债务人非正常处分其财产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形。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则可根据限制或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保障所有同类性质的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其二,可以使债务人有条件地获得债务的部分豁免,摆脱困境,开始新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其三,有利于倡导诚信。为了鼓励债务人积极、诚信地偿债,现代各国的破产立法均规定有破产免责制度。债务人欲获得破产免责的保护,就必须诚实努力地取得收入用于偿债。这无疑有利于减少或防止欺诈性地逃避债务的行为以及大肆挥霍财产等现象的发生。
  
  二、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理由
  
  (一)市场主体竞争条件平等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存在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主体无论大小、强弱、社会地位及所有制形态如何,在市场这只巨大的无形之手面前都是平等的,它们要求平等的竞争条件、平等的法律保障。只要使用信用机制参与市场进行各种民事或经济活动,不管其市场主体地位如何都应受到破产法的制约和保护。换言之,合伙企业的破产必然与合伙人的破产同时发生,合伙企业的破产必然建立在自然人破产上。如果破产法不确立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事实上就造成了给不同主体不同待遇的局面,势必造成竞争地位的不平等,不同债权也得不到平等对待,不同主体得不到平等的破产保护。
  (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必然要求
  商个人和普通消费者在经营消费过程中都可能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问题。如果否认自然人的破产主体资格,那么在个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时,则无法适用破产制度以保证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这与债权平等原则的要求相违背。破产制度强调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从而使债务人能摆脱困境获得新生。在一个经济正常运转的社会,背负沉重债务极难继续经营,即使存在盈利也只能用于偿还债务而不能再用于生产,最终使得债务人成为社会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可以使自然人从长期的债务压迫下解放出来,重新开始事业,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把自然人排斥在破产法外无疑剥夺了那些负债的自然人通过免责、和解等程序获得新生的权利。
  (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世界经济一体化要求我们的法律也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纵观世界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即使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也纷纷将商人的外延扩大。我国缺乏与国际接轨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将会面临很多难题。 xxx  三、我国具备人破产能力的可行性
  
  第一,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在改革开放以前自然人可资利用的个人财产十分有限,某些生产资料也禁止私有,经过20年来的,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个人财产也逐渐地丰富起来。但是不同于传统观念和习惯,我国的个人财产大量存在权属不清、权限不明的情况。如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合伙财产的界限不明确,宅基地与其他土地使用权在民间习惯上和规定之间的矛盾等。这些情况说明我国财产方面的立法比较落后,为个人财产的界定和分配设置了障碍,不利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确立。但相信随着人们对物权认识的深入和国家相关制度的出台,这一矛盾会得以解决。
  第二,从我国社会生活方式的发展趋势来看,目前现金作为生活消费的基本支付手段,社会经济生活中现金流量过大,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随着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的逐步健全及银行交换化水平的提高,信用支付因其方便性、安全性而必将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支付手段。国家对各经济主体,尤其是商自然人的监督管理方式和水平也会由此产生重大改观,这就为确立自然人破产资格提供了现实操作可能性。
  第三,破产制度的存在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与之配套,而我国已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自然人破产意味着除法律规定的自由财产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都应分配给债权人,破产后可供自然人使用的财产极其有限,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加之破产自然人的信誉信用受到损害,再行举债几乎不可能,且法律对其人格进行某些限制,准其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以及人们对破产的世俗成见,破产人再就业也存在困难。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限制往往使破产人举步维艰。作为文明社会,国家应帮助破产人走出困境,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相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制度和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会为破产人和社会减轻负担,帮助破产人重新起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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