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几点认识
[关键词]收入差距 性质判断 合理性判断
[论文摘要]通过对全国范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收入分配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到我国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作出收入差距的性质判断是:我国收入差距还不能称作“两极分化”。作出收入差距的合理性判断应是:意义的合理与否,并不等同于社会意义的合理与否。
一、收入差距扩大状况的考察
1、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变化的总趋势。从表1可以看出,改革以来无论是城镇还是,由基尼系数所反映出来的收入差距总的来说呈现出一种上升的趋势,尽管个别年份有缩小的情况。其中,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上升到1999年的0·34,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6上升到2000年的0·32。(基尼系数是一个介于0到1之间的数据,它的数值越小,就越接近收入分配的平均水平;反之,它的数值越大,则收入分配越不平均。)
2、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从表2可以看出,从1988到1995这七年间,农村三大地区的人均收入均有明显增长,但东部地区增长得最快,中部地区其次,西部地区增长得最慢。从三大地区基尼系数的变化可以看出,三大地区内的收入差距都有所扩大。从区域间收入的相对差距可以看出,三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也有所扩大。
从表3可以看出,从1988至1995七年间,沿海和内地城市的人均收入也有明显增长。从基尼系数的变化看,沿海内部和内地内部的收入差距都有所扩大。从区域间收入的相对差看,沿海和内地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有所扩大。如果进一步比较农村同城市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情况,那么,上述数据表明:农村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要显著地高于城市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
3、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在我国的个人收入差距中,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一直是较为突出的。我们一般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来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根据《统计年鉴》的数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 1985年为1·86倍,到1989年上升到2·29倍;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速率有所加快, 1994年达到最高值2·86倍,此后有所缩小,但一直维持在2·5倍左右,近几年又有扩大的趋势。
二、收入差距的性质判断
判定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性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结论,就是中国当前是否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要想搞清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搞清什么是“两极分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随着生产资料的积累,于是“第一种人积累财富,第二种人最后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大多数人的贫穷和少数人的富有就是从这原罪开始的”,“这种两极分化,造成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条件”[2]。马克思在这里概括了两极分化的两个特点:一是大多数人穷,少数人富;二是劳动者穷,剥削者富。
邓小平在此基础上又补充了第三个特点:富的更富,穷的更穷。他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能够避免两极分化”[3]。邓小平还一再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3]。“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3]。“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得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3]。邓小平的上述思想明确地表明了有关“两极分化”的质的规定性:第一,两极分化是阶级社会的固有特征,与其相对立的是社会主义非阶级社会的共同富裕;第二,阶级存在是两极分化的前提,有阶级存在就必然有两极分化,反过来,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也就表明阶级分化已经产生;第三,两极分化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一种收入反比关系,一极的“富”与另一极的“贫”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即所谓的“富的愈富,贫的愈贫”。
依据邓小平同志的上述理论,联系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可以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虽然在拉大,但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当今的富裕阶层还是一个分散在不同社会阶层中的泛化群体。其次,就现阶段富裕阶层的总体而言,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在改革开放和“让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这项“大政策”的指引下,党和国家主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的情况下致富的。再次,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既有客观的数量上的显示,又有人们心理上的差距。当然,这样说,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任贫富差距的任意扩大。我国现阶段虽然还没有产生两极分化,但并不意味着永远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因为贫富差距与两极分化尽管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但同时也存在着某种联系。随着“新富阶层”的逐步扩大,他们的财富占有量在整个财富存量的比重也在逐步上升,加之受市场的支配,资本收益按几何级数递增,而工薪收入只按算术级数增加,总体财富增量中,“按资分配”的比重也就会愈来愈大。这样一种迅猛的资本积累趋势,最终是否会造就一个占有大量财富和生产资料、具有独立的要求的新生资产阶级,就成了一个值得忧虑,不可掉以轻心的社会问题。
三、收入差距的合理性判断
收入分配公平意味着收入分配保持合理差距。个人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收入差距是否合理要以收入本身是否合理为基础。如果收入本身不合理,则由此形成的收入差距也不具有合理性。基于这种理解,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有其合理性一面。首先,从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是收入差距扩大的机制因素。在所有制改革的推动下,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有和个体经济有了迅速,个人收入也就不再单一地表现为工资形式,还表现为资本的收入和经营风险的收入。资本收入的出现无疑拉开了“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经营风险收入也会导致“有产者”之间收入差距的出现。同时,国有激励机制的改革打破了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企业家的管理得到了更多的承认,职工的人力资本得到了更多的收入回报。另外,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优胜劣汰,于是,不同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就随之有所扩大。其次,由农业经济向经济的转型即的工业化过程,使得产业结构变动,从而引起劳动力需求的变动。这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就表现为技术人员和非技术人员之间差距的扩大。
当然,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也有其不合理之处。这主要包括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产、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回扣、机关办实体等违法界限不清的行为以及“寻租”现象等。
其二,是经济意义上的分配的合理性,这种考察完全是在微观层次中进行的,也可以称之为微观层次的公平分配。只要收入分配是机会均等条件下生产要素供给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并且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都按照效益分配原则取得了收入,那么,不管收入分配差距是大是小,都属于收入的合理分配,体现了经济公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分配方式多元化,但其实质是同一的,都是按要素投入的数量及其产出效率进行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国家“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要素的所有者将获得与其要素的结合效率相一致的收益。但是,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一些收入与投入相背离的分配不公现象。一是同投入的差距比较,收入的差距相对过小,如平均主义。二是同投入的差距比较,收入的差距相对过大,如行业、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等等。
其三,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的考察是在宏观层次中进行的,也可以称之为宏观层次的公平分配。它一般以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否引起社会的不安定作为判断标准。每一个人在现实中都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将自己投入产出比率,既同周围的人做社会相对比较,也同自己过去的投入产出比率做比较。如果自身收入的变迁是一个实际增长的过程,横向比较的收入差距也不大,他会感到满意。社会平均绝对收入满意度,是指多数社会成员作为生产要素供给者对于自己提供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同期望值的对应程度。当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低于某一数值时,社会将出现不安定。我们可以用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分配差距。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优势所在,个人收入差距至少不能超过资本主义国家,更不能超过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从国际上综合反映各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来看,到1995年我国城镇、和全国的个人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分别已达到0·286、0·429、0·445,[1]不仅高于同等多数发达国家,也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这种差距已超出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根据国家体改委1995年对全国40个城市的问卷调查显示,居民对目前收入分配不满的高达80·3%。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收入分配已明显的不合理,这种不尽合理的收入差距,加剧了不同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矛盾,造成公众心理失衡、价值取向扭曲,挫伤了一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不仅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还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一种收入分配差距,从经济意义上说是合理的,而从社会意义上说却未必合理;另外一种,从经济意义上说是不合理的,而从社会意义上说既可能是不合理的,也可能是合理的。
[1]资料来源:李 实,等.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及其原因[J].经济研究, 1997, (9).表中☆号见郭俊山.我国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实证分析[J].统计与决策, 2002, (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81-782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374,373, 374,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