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场整合中牧民权利及经济关系浅析
关键词:草场整合 草场承包 牧民权利体系 牧民关系
内容摘要:草场整合就是在草场家庭承包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动牧区草场使用权流转,扩大牧场经营规模形成家庭牧场。本文分析了草场整合对牧民权利体系的延伸与,以及新的权力体系下牧民身份的多元化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指出了草场整合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草场整合是在坚持草场家庭承包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动牧区草场使用权流转,使草场资源向经营能人集中,扩大牧场经营的规模,形成家庭牧场。2007年初,全国惟一的国家级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试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巴音图嘎嘎查开始进行草场整合的试点工作。草场整合没有改变草场承包形成的牧民基本经济权利,但伴随着经营权的流转,出现了牧民权利体系的延伸和牧民身份的多元化,牧民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
草场整合是草场承包基本权利体系的延续
2007年初,全国惟一的国家级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试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巴音图嘎嘎查开始进行草场整合的试点工作。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草场承包形式在草原上形成了与小农经济类似的“小牧经济”。在分割到户的小片草场上,传统游牧或轮牧的生产方式都难以实行,使草原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承包后,牧民在增收的迫切要求下多养牲畜,导致草场严重退化、沙化,进而牲畜品种退化,畜产品质量下降,由此形成一种悖论,追求富裕的初衷可能带来永久的贫困;小片草场无法分散灾害的风险,小规模经营也无法抵御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分草场到户后,每家都要造围栏、打井、修棚圈,不仅各家各户重复建设,浪费严重,而且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经营成本上升;由于气候日益干旱加上人为损害,草场产草率不断下降,可承载牲畜数量减少,牧民普遍增收困难;在社会保障机制基本未覆盖的情况下,牧民中因经营不善、疾病、家中男孩较多、添丁不添地造成的贫困较为常见,牧民中贫富分化日益严重。
近年来,为了突破狭小经营规模的制约,牧民间出现了自发的转包、租赁等草场使用权的流转,但是一些租赁户追求短期收益最大化,在租赁来的草场上“竭草而牧”造成了对生态环境更严重的破坏和对牧民长期利益的严重侵害。牧区政府为了满足牧民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入的需要,同时适应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草场整合重新组合土地使用权,实现对草场承包的技术性修正。草场整合是一些承包草场小、经营不善的牧民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把草场使用权租赁给那些经营能力强,愿意支付租金扩大经营规模的牧民。因此,草场承包是草场整合的制度前提,草场整合非但没有改变承包制下牧民的基本权利关系,而是承续和发展了草场承包的基本权利体系。
按现有政策,草场所有权仍归嘎查集体,牧民拥有30年承包期内的草场使用权,他们可以把草场租赁给他人经营。在草场整合中,整合户不仅拥有自家承包草场的使用权,还拥有租赁草场的使用权;被整合户虽然拥有承包草场的使用权,但是在租赁期内丧失了使用自家草场的权利,换来的是获取租赁收益的权利。草场承包期长于租赁期,承包期现在确定为30年,租赁期在巴音图嘎嘎查草场整合中合同中规定为3年。租赁期满后,被整合户可以收回草场,也可以与整合户续订租约,还可以转租给第三方。在30年的时间内,草场可以被租赁10次。由于承包牧户自身并不拥有草场的所有权,被整合户相当于把承包期内的使用权通过一次次的租赁零售了出去。
在承包前的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统一调配使用社员的劳动力,牧民个人没有劳动力所有权,承包后牧民获得了这项权利,能够自己安排家庭成员劳动力的使用。承包牧户来说,其内部权利关系是牧民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和对承包草场的使用权之间怎样结合的关系,外部权利关系主要是承包草场的使用权同草场的集体所有权的关系。牧民在自家承包的草场上为自己劳动,收入归己,劳动力所有权并不明显表现出来。
实行草场整合后,被整合户以每亩1.5~2.5元获得租赁收入,加上政府每亩0.5元的补贴,可以从整合中获得大约1~1.5万元的收入(被整合户的草场面积多在4000到6000亩之间,这里以5000亩来)。在生活费用很高的草原地区,租赁收入远远不能满足牧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因此被整合户大多要到别的牧户家作牧工或者外出打工,此时,由于出现了劳动力使用权的买卖,使劳动力所有权充分显现出来。
草场整合中劳动力雇佣关系及经济关系分析
如果把草场租赁和劳动力雇佣这两种经济关系结合起来思考时,会发现草场整合后,不仅牧民权利出现了衍生,而且牧民身份开始多元化,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为复杂。
租赁关系和雇佣劳动关系的出现,使整合户和被整合户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开始扮演不同的角色。对于整合户来说,他们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放牧经营,此时其身份为牧民;同时,他们还租赁了被整合户的草场,在草场租赁关系中他们成了佃户;由于牲畜增多,多数整合户需要雇工,有些是在接羔、抓绒、剪毛等繁忙季节雇短工,有些是雇长工,此时,他们又成了雇主。对于被整合户来说,他们拥有承包期内的草场使用权,因而是牧民;但是他们把草场租赁了出去,在租赁关系中,他们是牧主;但是,租赁收入无法满足生活需要,他们必须寻求其他的收入来源。被整合户一般有三条出路:到其他牧户家做牧工——当地人称为羊倌,即牧工;在工商业领域打工,即雇工;自己经营工商业,即业主。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且技能有限,当前被整合户主要是牧工。
草场整合中租赁关系和劳动力雇佣关系的存在使整合户和被整合户都处于二重身份中:整合户既是佃户又是雇主,被整合户既是牧主又是羊倌。他们也都处于一种矛盾的经济地位:既是有产者又是无产者。整合户在租赁关系中是佃户,在租来的草场上放牧,是无产者;但在雇佣关系中,他们是雇主,雇佣工人为他们劳动,是有产者。被整合户在租赁关系中是牧主,是有产者,整合户需要向他们支付租金,他们是租金收取者;另一方面,他们又丧失了租赁期草场的使用权,在租期内实际上丧失了草场使用权,成为无产者,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得到作为劳动力使用权价格的工资。
对草场整合进一步的思考
由于触及到牧民基本关系的变化,草场整合产生的社会影响可能是深远的,所以必须对草场整合后续发展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有所预见并采取措施,使其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的有力保证。
(一)避免草场整合加剧牧民的贫富分化
承包时,所有牧民的权利、身份和地位是相同的,只有经营能力和一些特殊原因(如疾病、灾害等)造成的贫富差异。整合户和被整合户,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承包制下贫富分化的结果。整合户一般是那些比较富裕的牧户,他们经营能力强,有一定积累用来支付租金,并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收益;被整合户一般是贫弱牧户,他们草场面积小,牲畜少,经营能力差,一般在200只标准羊单位以下,仅能维持温饱,靠畜牧业收入生活难以为继。
草场整合后,整合户经营规模扩大,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力所长,采用更加高效的畜养方式,增加草场的打草量和产出量,更充分地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在肉类产品价格稳中有升的市场前景下,其增收的速度将不断加快。而被整合户虽然在政府“移得出,稳得住,富起来”的政策导向下,得到政府包括就业、培训、在城镇租房用房、从事工商业、税费减免等等多方面的优惠和扶持,但是由于自身素质技能难以实现较大幅度的提高,其增收有限。因此,如何避免草场整合后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实现牧民的共同富裕,这是理论界和政府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政府应引导牧民尝试多种草场整合形式
在整合后形成的家庭牧场中,整合户依然保留了个人劳动力所有权与承包草场使用权的直接结合,而被整合户的这一结合陷于解体,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离,被整合户只能出卖劳动力。随着草场整合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整合户的家庭牧场规模扩大,蓄养牲畜增多,所需要的雇工会增加;另一方面,草原上非整合户逐步减少,被整合牧民增多,丧失草场短期使用权的人数也在增加,也就是出卖劳动力的人数增加,家庭牧场内部雇工将成为普遍现象。雇工的普遍化以及雇工人数的增多使家庭牧场的资本化性质日益明确。一方面,家庭牧场的资本化对小牧经济的改造是一种进步,使得牧区有可能循此完成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另一方面,草场整合中,也应积极探索多种整合形式。
草场整合除了以租赁为基础的家庭牧场,还有合作牧场和股份牧场。由于合作牧场、股份牧场在短期内可以达到数十万亩的规模,在当前缺乏资金和有能力的经营者的条件下,未必能够取得较好效益,也由于合作化和股份化在牧民看来牵涉牧民个人对草场使用权的放弃,一时难以接受,因此,初期阶段以家庭牧场为主要形式是切合实际的。
结论
随着草场整合的进一步发展,在整合户当中必然出现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的要求。当前,整合后的家庭牧场规模一般在1~2万亩,牧户组合模式基本为强弱联合,但是经过一定时期的广泛整合后,“弱户”基本上都被“强户”整合了,随之出现了新的问题,再想继续扩大经营规模出现了困难。那么,整合户租赁的草场是否可以再次转包出去?草场整合的基本模式是否应当发生转变?从强弱联合如何转变为强强联手?是以合作牧场为主,还是以股份牧场为主?由此又会衍生出哪些新的经济关系?
由于草场整合刚刚起步,其效果还有待检验,今后的发展道路也存在着多种可能。无论其如何发展,牧民的各项权利都会随着经济生活的深入和丰富,日益明确并进一步细化,随之衍生出更加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政府必须对将要发生的变化有清晰的预见和清醒的认识,使草场整合作为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挥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