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财富分配中的利益分化与制度和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齐惠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 财富分配; 利益分化; 制度和谐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全面改革的深入,在财富分配领域不同阶层的利益分化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各利益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破坏社会的和谐。财富分配领域中制度和谐的建构,旨在从制度上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利益冲突,整合利益资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的不断发展,一方面,民众的利益获得了普遍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财富分配中的利益分化也日益明显。且不容忽视的是,各阶级阶层之间也呈现出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在笔者看来,现阶段中国民众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相当部分是由于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各种体制改革的不完善所致。因此,解决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需要重视财富分配中制度的构建,追求财富分配中的制度和谐。
  
  一、利益分化:改革进程中财富分配的突出问题
  改革是利益调整的过程,随着改革进程中经济成分的日趋多元化,利益的获取与分配机制也日趋多元化。这种变化形成财富分配中民众利益所得的差异。应当承认,财富分配中的利益分化是改革中的正常现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适当的利益分化所产生的差距可以成为促进各阶级阶层成员努力奋斗的动力。问题的关键是,如果财富分配中的利益分化超出一定的限度,贫富差距过大,人们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不平衡长期存在,就会构成的不稳定,在偶发条件的影响下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首先,中国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是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收入差距上,基尼系数上升到0.4,就超过了国际警戒线的标准。现在中国的基尼系数在0.458以上,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的合作调查则认为,中国在2003年的基尼系数是0.53左右,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高达6倍,居世界第一。
  其次,在行业差距上的利益分化则表现为:在国有经济单位中,电力、自来水、燃气生产与供应、电信业、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行业靠垄断经营的优势获取了比其它行业高的多的收入;相对说来,农林渔牧、批发零售等行业收入则较少,在财富分配领域分化明显。
  此外,区域之间财富分配的利益分化也较为突出。例如,2004年,在全国21个省市区中,人均收入最高的五省(市)是: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和福建,五省市的半年人均收入是7453元,而人均收入最低的五省,宁夏、青海、甘肃、黑龙江和新疆,人均半年收入为3661元,后者是前者的1/2。
  再次,腐败所带来的财富分配的利益分化更是社会和谐的杀手。2003年有关专家根据审计署对财政资金审计的有关数据,运用大口径的方法,对我国因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测算:腐败所造成的公共投资领域的损失,公共支出的损失,电力,,邮电,民航,医疗机构等行业垄断造成的大量租金损失,非经济的“黑色收入”等四项在2003年度达8699亿元—12091亿元,占GDP的7.5%—10.4%。一份调查报告披露,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马庆钰:《全面认识社会管理中的十五个矛盾》,《学习时报》,2005年5月16日)
  最后,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资源的重新组合和分配,也使得利益结构会以更快的速度分化,涌现出一些新的利益群体。这些潜在的、新的群体的利益也需要得到有效的表达、实现和协调,否则,就有可能影响政治、社会的稳定。
  
  二、制度构建:解决财富分配中利益分化的有效措施
  财富分配中所产生的利益分化问题,需要在公平与正义的天平上衡量。经济学秉承效率优先的模式,却忽视了这一理念。在亚当·斯密看来分工和市场经济是实现公平的根本甚至惟一途径,市场经济实现了效率,即物质财富的增加,就带来了公平。这实际上忽视了利益分配和利益协调所必需的复杂条件。笔者认为,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正是弥补和防止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足与缺陷。

  首先,制度构建有利于从全局上凸现财富分配中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在制度的构建中,我们首先要考虑制度的出发点问题,即制度为谁服务。制度构建最为关键的是要具备一种正确的理念。“一种正当理念是一系列这样的原则:它们在性质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罗尔斯:《政论》,中国社会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这一正确理念,在当代社会就是公平与正义,是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的公平与正义。而制度作为规范化的措施,其构建为凸现财富分配中的这一理念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制度构建有利于规范财富分配中行为主体的行为。作为制度供给者,依然有着机会主义的偏好和利己主义动机,其理性也是有缺陷的。正因为如此,在财富的分配中,腐败、权力寻租等非法攫取的现象层出不穷。恰当的制度为保证利益的取得与分配提供了一种行为预期机制,并提供一种共同行动的约束框架,从而降低利益冲突,减少利益矛盾,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种稳定、有序的关系。制度一旦制定,个人、政治家和政府的行为都必须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再次,制度构建有利于克服财富分配中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存在增加了活动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增加人们之间的冲突和交易费用;不确定性会导致权力主体利用权力占有确定性信息,在财富分配中占据有利位置,并从中渔利。而好的制度则可以增进秩序,减少不确定性。诺斯说:“制度的存在是为了降低人们相互作用时的不确定性。”(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4页)
  最后,制度构建还体现了制度运作中要加强监督。监督的功能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监督各类行为是否受到制度的规范制约与引导,另一方面,监督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是否受到惩处。监督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对抗违反制度规定,以权坏制、以权乱制的行为。
  
  三、制度和谐:财富分配中制度构建的目标
  如上所述,财富分配中的利益分化问题要通过制度构建而得以解决,那么,制度构建的目标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就是要实现财富分配中的制度和谐。所谓制度和谐,即指、合理地制定和完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制度、政策、法规、并保证其有效的实施;从制度上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缓和、化解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整合利益资源,最终到达经济的有序,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度和谐是一个系统的制度构建过程,其中包括财政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特殊行业的准入和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区域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管理制度等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协调运行。建构制度和谐的原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一,制度创建时,各种制度要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其二,制度运作中,各种制度之间要相辅相成,配套互补;其三,各种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要相一致,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其四,单个制度与整体制度的关系应当是和谐的、统一的;其五,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财富分配中的制度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各项制度的配套运作可以有效地平衡和调整财富分配中利益分化问题,保证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R·本尼迪克特和A·马斯洛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存在两种模式:“高协和”社会和“低协和”社会。所谓“高协和”社会,是指人们和睦相处,合作共事,财富的分配大体上是平均的。在“低协和”社会里,人们动辄争斗,彼此仇恨,取得财富的手段是压倒别人,在财富的分配上往往是两极分化。制度和谐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中,其目的就是要达到一种高和谐的社会状态。
  财产分配中的制度和谐与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社会中各利益阶层的行为要受到制度的引导与制约;另一方面,不同阶层的利益需求要通过一整套制度化了的程序及时表达出来,社会心理层面的变化也能及时反馈到体系中去。在此过程中,制度的制定者与利益阶层之间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连续不断地互动、博弈,最终产生让各方面均可接受的制度输出与运作,从而实现利益群体之间的相对和谐与政治—社会稳定的局面。制度和谐的实现,使得大部分利益冲突在制度层面就已经得到缓解,政府通过程序化手段化解了大部分财富分配中的矛盾冲突和由此而带来的社会压力,不致影响到政治认同,达到一种长治久安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