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制度研究理论综述与重构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信用制度;理论综述;重构
我国学界对信用制度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真正成为关注的热点),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在对域外有关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理论研究开始深入、全面地进行,逐步形成了关于信用制度的一套理论。认真国内外理论界研究成果,对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我国信用制度研究理论综述
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首先是界和实业界关注的焦点,因此理论界关注信用制度的建设起步于货币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建设的研究。
(1)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主要是1997-1999年),有关货币信用制度建设的研究。
这一时期银行体系改革是多元化思路,与此相对应,信用制度的研究以货币信用制度的研究为重点。如葛兆强提出国家垄断信用应向国家调控信用转化,以形成多元化的体系。储幼阳呼吁应建立商业信用为基础,银行信用为主导,多种信用为补充,中央信用为主导的信用制度。夏德仁认为,货币的产生为市场资源配置创造了前提条件,建立在货币关系基础上的银行信用关系进一步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2)1999-2000这一时期,信用制度的建设步入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阶段。
随着1996年我国经济通货紧缩的出现,以个人消费信贷启动宏观经济的观点受到普遍重视,这阶段的信用制度研究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①探讨个人信用制度的总体构架。李守军阐述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意义,分析缺乏信用记录、个人资料、专业中介机构等多种问题,提出建立实名制个人账户、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法制、培育专业机构等对策建议。邵祖华提出在大城市信用卡档案记录基础上,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设想。②消费信贷分析研究。徐世杨等阐述了消费信贷开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内容,建议建立个人消费信用信息库,制定个人消费贷款资信标准,形成违背消费信用的惩罚措施。余文鑫针对住房信贷制度提出进行机联网,加强信用调查,深化产权改革,进行住房保险,完善体系等对策建议。③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杨松才介绍了美国消费信用相关的几个原则。包括《诚实贷款法》(1968)的披露原则,即一项信用法律文件的所有条款都必须明白无误地披露;《平等信贷机会法》(1974)强调的平等原则,禁止仅仅由于种族、宗教、民族、肤色、性别、婚姻状况或者年龄方面的原因而拒绝提供信贷;《公正信用报告法》(1970)体现的真实原则,即信用报告应当公正真实;《公平债务收取惯例法》(1977)体现的正当原则,对讨债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
(3)2001年后我国形成信用制度的研究热潮。
此阶段我国信用制度的研究向多角度展开,重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①信用建设的必要性研究。关于信用建设的必要性,张萱是从如下角度进行分述的。一是从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本质要求、交易费用的降低、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等方面,论证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和客观要求,提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论断;二是从适应WTO规则要求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视阈,阐释信用是我国步入国际市场、自觉进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三是从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的严重性和滞碍我国市场化健康的立场,论述加强信用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四是从西方经济学重视市场经济发展与人文精神互动的思想,阐释诚实、信用、创新等道德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文化因素等。②信用文化建设分析。张曙光认为,政府不能对金融机构提供隐含担保,不能行政组织债转股,建立信用制度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晓亮认为,要对封建文化进行扬弃,并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强调诚信,加强道德,严格执法程序,发展中介组织,试办道德法庭。③信用缺失现象的研究。首先是关于信用缺失的表现:刘军、张志胜在《信用缺失与信用制度建设》中认为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是:一些企业不讲信誉,不遵守信用契约;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坑蒙拐骗、漏税骗汇;证券市场违规事件不断,一些企业不偿还企业债务。政府信用缺失表现为:政府官员知法犯法、虚报业绩、掺水数字、欺上瞒下;一些行政机构或官员行政决策失误多,效率低等。个人信用缺失表现为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缓慢。银行信用缺失表现为存在着呆账、坏账和不良资产等问题。其次信用缺失的危害:刘军、张志胜撰文指出我国信用缺失的危害性表现为:首先信用缺失影响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包括信用缺失影响消费需求、影响投资等;其次,信用缺失危及社会稳定;信用缺失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化。再次信用缺失的原因:刘军、张志胜认为信用制度不健全是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表现为:首先征信体系不健全,企业及个人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督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现、甄别和防范异常困难。其次社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乏力,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有关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但迄今没有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的法律。信用立法不够完备,不能有效地制裁失信者,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④信用制度的完善研究。马经针对我国失信严重的情况,提出要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如信用监测、评级制度,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约束,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建立信用保险制度,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等;同时要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伦理制度,完善信用法制建设等。黎越等介绍了国外的信用制度经验,如在奥地利申请信用卡和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比较宽松,但对各户信用的监管却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各银行和金融信贷机构一般通过相互合作或向银行同行业同业协会等查询各户的信用资料。
刘军、张志胜认为首先要加强信用方面立法与执法,包括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其次,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与管理,主要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管理上的宏观指导、调控与监督作用。再次,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监督体系,要建立资信档案,传播诚信记录;运用信用评估,划分信用优劣;加强信用评级队伍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郭爱萍从我国信用重建的基本思路和我国信用重建的对策性建议两个方面提出重建我国信用制度的对策。基本思路是要建立“普遍主义”的信任关系——契约伦理,法制与道德建设并重。重建对策包括大力倡导信用理念,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快体制改革,理顺各种信用关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增强经济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信用制度的运行;大力强化政府信用,打造信用政府。
2信用制度研究的评析
经过十几年,我国信用制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从信用理论的研究,到信用制度建设的研究,认识不断深化,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
(1)明确了信用的概念、功能、法律属性、类型等基本理论,为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 (2)运用学原理进行理论阐述,交易成本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现代契约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等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
(3)充分论证了信用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只有国家信用,因此,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人们普遍缺乏商业信用观念;此外,几千年的诸子百家文化以及解放后的历次运动,形成了复杂的人际关系,契约精神缺乏生长的土壤。因此,信用制度的建设,首先是信用文化的建设,这几年的理论探讨,为我国今后信用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4)对于如何借鉴国外经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事实上,目前不少观点正是在国外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如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失信惩罚机制,仿照西方加强信用管理等。因此,只有在比较中找出差距,才能有的放矢,逐步提高。
(5)论证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艰巨性。近两年的理论研究和各地的信用实践表明,信用制度建设需要产权改革、文化重塑、法制建设、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做出不懈的努力。
但是,对信用制度研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我国信用理论研究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现在:
①信用制度建设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国外资本主义已经了500多年,信用制度有上百年的悠久,但国外基本缺乏对信用制度建设的系统理论研究,而国内对信用制度的研究只有仅十年左右的时间,尚未形成权威的、系统的研究体系。
②缺乏对信用制度模式建设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经过150多年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三种基本模式可供我们借鉴。分别是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的欧洲模式、信用服务全部由私营机构提供的美国模式和信用信息仅限于向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日本模式。而我国在这方面由于没有针对国情进行系统充分的论证研究,至今没有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制度模式,而这个问题恰恰是研究信用制度的基本问题,应首先得到解决。
③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制度的研究方面,学者们的研究主要着重在介绍国外信用法律制度的成果,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较少,缺少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具体对策的研究。
3我国信用制度的重构
3.1我国信用制度的模式构建
我国建立信用制度模式,不可能完全照搬他国模式,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功能分析,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模式。认为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应将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信用主体的自由发展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信用制度,以社会为主体来构建整个信用机制。政府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应起到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其职能在于扶植和监督信用机构的正常运行,推动信用制度立法,并且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而企业与个人的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调查及咨询服务从市场竞争的自由性及公正性来考虑则应交给市场主体来操作,让从事征信服务的企业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为此,应在全国设立若干家信用征信机构,这些机构在业务上应既有竞争,又各有侧重。在地域上有一定的分工,在服务对象上有所倾斜,如有的主要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服务,有的为零售商服务等。同时还应允许各中小城市建立地方性信用服务公司,这类机构的服务对象应主要是本地区的各类客户。
3.2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立法的支持。信用法律制度就是国家对经济体进行信用等级鉴定、以及其它鉴定而出具信用证明或报告,规范其使用方法、有关处罚和奖励等法律、法规的总和。世界上信用法律制度比较先进的有美国、英国、德国等国,这些国家的信用法律制度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信用制度的立法需要从以下方面来进行规范:
(1)在立法模式上,应建立一个信用制度基本法和相关单行法规配套的模式。
(2)在信用制度基本法方面,应制定《信用信息基本法》,美国称之为《信息自由法》,用来规范全社会各种信息主体采集、传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3)在单行配套法律方面,应在以下两方面完善相应的信用法律法规:
①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规范信用的专门法,将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保证征信企业能够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②完善现行《公司法》、《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加大失信者的违规成本。
3.3以企业家个人信用作为企业信用的基础,整体规划企业家个人与企业信用体系
一直以来,我们将信用分为国家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在经济活动中,尤其重视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忽视个人信用。在经济普遍发达的征信国家,信用制度更侧重对个人信用的管理。依照此理念,提出以企业家(主要指企业的董事长和高管层领导)个人信用作为企业信用的基础,使中小企业信用与企业家个人信用相结合,整体规划企业家个人与企业信用体系。因为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紧密相关,通过强化对中小企业高级管理者的信用培训,实现企业自身的信用增长。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来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
(1)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体系。要完善企业家个人信用,借鉴国外个人信用发达国家的经验,企业家个人信用制度应由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个人资信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机制等具体内容构成,形成完整的企业家个人信用体系。
(2)应注重企业家个人的资产信用。我国过去过分强调个人的道德信用而忽视个人的资产信用,这不利于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在使用个人信用的过程中,任何理性行为人都会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在短期的违约收益和长期的个人信用损失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规范自身行为,向守约和长期化发展。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量——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3)建立企业家声誉机制,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企业家声誉机制指构成对企业家声誉进行评价的社会网络关系。声誉机制由两个部分组成:①企业家声誉的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家的知识信息、企业家行为的道德水准、企业家公众形象、企业家的社会地位;②构成对企业家声誉进行社会评价的机制,这是一个动态的机制,具体包括完善的产权制度、规范的政府行为、良好的信息传输体制和有效的法律环境等动态机制。一个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对企业家进行有效的激励约束,使企业家的声誉充分发挥出来:①企业与企业家签订延长期限的合同,保证企业家具有长远预期,因为只有对未来有长远预期的企业家才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注重自己的声誉,激励约束自己的行为,克服“机会主义”倾向;②培育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机制,完善的经理市场有利于激励那些对未来存在良好收益预期的企业家不断提高其自身声誉,以实现其长期收益。③通过法律机制的约束,对企业家失信行为严惩不怠,且其惩治成本要远远高于他们由于失信而获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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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守军.关于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探讨[J].中国金融,1999,(12):28-29.
[5]邵祖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构想[J].中国金融,2000,(4):38.
[6]徐世杨,徐昌奇.对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的几点思考[J].金融与经济,1999,(5):35-36.
[7]余文鑫.关于建立居民住房信用制度的探讨[J].决策借鉴,1999,(6):24-25.
[8]杨松才.略论美国消费信用制度的法律原则[J].消费经济,1999,(4):50-52.
[9]张萱.浅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信用建设的必要性[J].甘肃农业,2006,(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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