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国煤炭价格机制改革政策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论文摘要: 随着煤炭价格改革的市场化,煤炭价格的波动对煤炭产业及下游产业的生产与经营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合理的煤炭价格指数体系的推出对于煤炭现货市场健康和期货市场的培育都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煤炭的市场化改革以及分析推出煤炭价格指数的必要性, 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改革前我国煤炭价格的形成机制
我国从建国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 由于国民亟待恢复, 煤炭的供给、需求主要限于本地区范围。为保证大规模建设的需要, 仿照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 把煤炭作为生产资料定为国家一级统配物资, 实行统购、统销政策, 由政府采取低价政策定价。煤炭产品价格的惟一功能是用于煤炭内部结算和核算。煤炭价格管理权限从“一五”时期开始基本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 实行中央统一的计划价, 即内部调拨价。煤炭实行长期低价的结果有所显现。第一, 低价属于控制性物价, 是避免连锁性反应的政策性产物, 使煤炭企业的赢利转到了其他部门, 不利于公正评价煤炭产业的生产经营成果,造成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失真, 影响国民经济各部门协调发展, 不利于高耗能部门的企业管理与能源节约;第二, 建国30多年来, 煤炭企业在低价政策影响下, 长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况, 使煤炭企业缺乏更新改造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对煤炭价格风险的影响
目前我国煤炭市场与国际煤炭市场联系较为紧密。当今世界煤炭市场的一个明显特点是长期合同数量减少,现货
合同数量及重要性增加,这就导致了煤炭价格的不稳定性增大;另一方面,我国的煤炭生产企业和包括电力、冶金和化工行业在内的煤炭用户行业受政府政策保护程度降低,煤炭生产和消费企业直接参与
到市场经济中接受市场竞争的挑战,煤炭销售和采购的价格将会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的波动将更加剧烈。煤炭价格的波动不仅会影响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影响其下游生产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同时,煤炭作为基础性的重要能源,占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70%,其价格变化对于物价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会影响物价的稳定并引发通货膨胀,更进一步讲,不合理的煤炭价格会导致资源消费与生产的浪费,衍生工具有价格发现的作用,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煤炭价格,所以研究风险管理的理论,开发并运用价格风险管理的各种工具,对煤炭价格风险进行度量、评价及管理,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其下游的企业及国家的能源安全均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尽快推出煤炭价格指数显得尤为必要。
三、推出煤炭价格指数的必要性
第一, 创建煤炭价格指数能指导煤炭实物交易, 同时还可以引导生产和消费者避开煤炭市场风险, 防止煤炭市场大幅度波动。建立煤炭价格指数后, 煤炭实物交货价格既可以直接以煤炭价格指数为价格基准,也可以把它作为参照系, 采用适当方式对价格作修正, 以适应具体煤炭实物交易情况。另外, 煤炭交易参与者可以利用煤炭价格指数来反映煤炭现货市场价格和预测未来价格, 避免煤炭价格风险。
第二, 创建煤炭价格指数可以促进建立统一和公平的多品种能源市场, 还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能源市场上的地位, 增加定价权。通过煤炭价格指数, 我们可以把煤炭与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产品价格有机联系起来, 通过这些产品价格指数的比较, 经营者能够做出正确经营和投资决策。另外, 通过比较我国煤炭、电力等能源产品商品价格指数与国际能源市场相应价格指数的关系, 可以促进我国能源市场与国际接轨, 还能提高我国能源市场在国际能源市场的地位。
第三, 创建煤炭价格指数使煤炭柜台交易变成可能, 煤炭生产商、用户、中间交易商可以采取对冲贸易、浮动实物交易、地区价差和时间价差保值交易等形式进行柜台交易。同时, 还为以后适时推出煤炭期货作一些前期的准备。再者, 创建煤炭价格指数还可以反映煤炭市场运行状况, 是政府实行煤电联动政策的基础, 也是政府对煤炭、电力行业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创建煤炭价格指数的建议
(一)创建煤炭价格指数
设定煤炭价格指数首先必须确定价格指数种类。针对我国市场,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目前在我国首先应该确立反映市场总体变化趋势的综合加权平均指数;其次反映我国煤炭产业参与国际分工, 和相互影响程度的进出口价格变化指数也必不可少;再次就是反映煤矿生产价格变化情况的出矿价格变化指数; 还有反映运输中转需求变化情况的煤炭主要中转地区、港口价格指数和反映消费代表地区情况的主要消费市场价格指数;另外还有反映不同煤种供需关系变化情况的, 主要代表煤种、品种价格指数;反映不同行业消费需求变化的主要行业消费价格指数;反映对市场发展预测的预期价格指数, 包括生产者预期、中转预期指数、消费预期指数等。最后鉴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实际以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 完整的价格指数体系,还应当根据条件适当介绍国际市场能源价格波动情况。 (二)明确统计对象, 准确合理地确定权数
“煤种类权数”、煤炭商品“品级项目权数”和地区权重系数均可以根据实际销、购情况调查统计确定, 这就涉及到了所调查统计的对象问题, 因为我国的煤矿数量多, 小煤矿和小电厂也多, 而且都在偏远地区, 很难将它们所生产或消费的煤炭统计在内。在实际应用中, 考虑到我国上只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较为系统统计, 加之国有重点煤矿统计人员素质较高、体系较为健全、手段较为先进, 地方和乡镇煤矿统计体系和人员素质离统计要求还有较大距离。而电力系统数量较少, 统计体系较为健全, 能够进行全面统计。这样, 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统计口径不一致问题。为了避免这个问题, 节约调查成本, 可以主要以全国大型或者国有煤矿、电厂上报统计数字为主, 由煤炭和电力两大行业的统计数字来确定各单位、各地区、各类和各单项商品销、购的合理比重, 得出相应的权数。
(三)解决由谁发布价格指数问题
国际上创建商品价格指数的机构有3种形式:交易各方共同出资组成一个独立机构; 专门指数服务机构如道琼斯公司; 出版发行商如路透有限公司。在我国, 目前从事煤炭信息研究的机构和网站较多, 从目前的煤炭市场情况分析, 已经形成了几个相对稳定和具有一定特色, 向市场定期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独立市场价格信息源, 经过一定的统计, 即可发布区域或者中转煤炭价格统计指数,经过改进成为将来价格指数系统的特色分支。但这些网站发布的指数权威性和准确性不高, 而且受市场利益的驱动, 很难保持一个公正、中立的立场。因此, 如果从国家对煤炭的宏观调控角度出发, 建议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 煤矿、电力、冶金、铁路等大型煤炭产、运、需代表性企业共同参与的一个专门机构完成煤炭价格指数的系统工作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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