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几个经济学概念的重新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怀连 时间:2010-06-25
  16年的改革,最大的成果是确立最终目的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否定了西方资本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并初步形成了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道路的改革理论。随着邓小平同志设计的改革蓝图进一步展开.实践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将走向一个非资本主义亦非传统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即市场经济与建立在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新观念、新体制相结合的时期。
  对于这一社会主义新阶段的到来,·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是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有力的支持的。同样,资本主义理论也不能解释和指导中国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既然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一场革命,也就需要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全新理论来作实践的指导。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就是这种新的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同志告诉我们,当前正处于一个和平与的时代,我们必须实行与时代要求一致的和平发展战略。他还反复指出,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在现阶段,生产力只有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才能较快地发展;在中国,市场经济只有与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的观念、体制相适应,才能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手段。这样,邓小平同志圆满地解决了中国国情条件下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问题,为当前乃至今后的改革开放和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摆在我们理论工作者面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就是深刻领会作为一个严密完整体系的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实事求是,从现实而不是从“本本”出发,回应改革的呼唤,重新认识有关商品价值、所有制、分配制度等概念,摒弃这些概念中的陈旧的不利于改革的内容,为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正本清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扫清思想障碍。
  关于商品价值问题。这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础概念,也是一个难点。自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诞生以来,各个学派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至今仍未有定论。分歧的症结在于:怎样看待经济行为及其后果,由此推及财富的起源。劳动价值论主张劳动是经济行为的主体,财富起源于劳动。很显然,不论是空想社会主义者,还是后来的社会主义,高举劳动价值论的旗帜,意在为无产者和工薪阶级确立社会主体地位,为无产者推翻资产者的统治提供理论根据。而效用价值论、资本价值论、供求价值论等非劳动价值论除了在价值定义上同劳动价值论存在分歧外:还认为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要素不仅仅是劳动,而且还有其它要素。很显然,非劳动价值论在为投资者的权益辩护。传统社会主义者从无产阶级和劳动者夺取政权的需要出发,理论上很地倾向劳动价值论。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多年来一直视劳动价值论为真正的理论的奥秘所在。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主要任务转向经济建设,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需要海内外投资者来共同启动中国的市场经济,再单咬着一个劳动价值论不放,就十分不利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事实上,在商品生产中,劳动和资本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概念。资本离不开劳动,劳动也离不开资本。
  所谓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正是在资本的基础之上,与资本有机结合,在资本管理者的管理之下,才是可能的。因此、谈商品价值,不能忽视资本、环境以及经济机制等的作用。尽管资本本身也有一部分是劳动的物化,但天然的资源则不是劳动的物化。物化劳动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劳动,就像人不能等同于猿猴,猿猴不能等同于无机物一样。总之,商品价值是劳动在其它要素共同作用之下创造的。而且这个劳动也不限于体力劳动,还包括投资者的决策与管理等脑力劳动。可以说,商品价值是劳动、资本和环境体制等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共同价值论并不否认劳动作用的主导性,但不赞成劳动作用的唯一性,更反对把劳动简化为体力劳动,忽视脑力劳动,忽视管理决策以及知识技术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由于共同价值论比较客观地解释了商品生产的性质和商品价值的来源,为改革开放的中国如何解决一些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根据。我认为这应该成为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的起点。
  关于所有制问题。传统社会主义只承认公有制(全民所有制或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不承认非公有制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合法地位。即使到现在,虽然有不少经济学家看到了公有制的危机和非公有经济的勃兴,倡导社会主义公有和私有并存的“社会所有制”,主张搞混合经济,但学术界对公有制是否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以及在中国市场经济中占什么地位的讨论,大都仍未敢突破传统观点的局限。
  我认为,判断一个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看它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是某种理论假设。实践证明,一古今中外的公有制,包括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经济,效率都不是十分理想。这显然与社会主义三个“有利于”的要求是相矛盾的。
  另外,所有权能否决定一切,能否决定生产者的地位与分配,关键看产权在市场上的供求情况。一般而言,产权总是稀缺的,因此.它在生产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当经济发展到所有权在市场上供给过剩,而劳动力不足,或劳资谈判有利于劳方而不利于资方时,所有权就不是决定一切的了。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的确立.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退出经营过程并充分股份化后,它不仅不是决定一切的,而且它自己的利益反要被经营权所决定。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所有权最终要表现为法定的与责任相应的经济权利。如果所有者不能从手中的所有权中得到这种权利的经济实现形式,那么所有权便是虚置的权利。公有制使公有财产处于无人负责和大量流失的状态,公有制的所有者—国家和人民不能从中得到应得的收益,这自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
  既然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那么选择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的所有制,并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不断改革和转换,就是最重要的。从目前的改革实践看,明确产权界限与责任,明确产权收益的具体形式,推进产权市场化,是当务之急。我主张社会主义主导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是法人所有制,即承担经济责任的法人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不排斥公有、国有等形式,只是强调权力、利益与责任、义务护一致性。法人产权是一种商品,可以通过资产经营来实现其价值;同时,也可以通过市场来实现其兼并、收购和转让,让资产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国营大中型企业改革才能走出关键的一步,国家也能从这种改革中获取实际的净利益。
  关于社会主义的分配形式问题。传统社会主义的分配形式是按劳分配,,目前许多同志仍主张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为补充。之所以有这样的观点,我想与前者所说的劳动价值论有关。既然社会财富是劳动创造的,那么以劳动为尺度分配社会产品就是天经地义的了。但事实上,如前所述,商品价值不仅由劳动决定,而且也与资本和管理机制有关,是多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要求社会分配的多层次性和形式的多样化。如果以单一要素为尺度一一不论是以劳动为尺度,还是以资本为尺度,分配多要素共同作用的成果,都是不公平的。
  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定义和我们现行制度中的做法.是有很大差别的。按照马克思的论述,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在六项扣除之后,在劳动者中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这个剩余部分.所谓“多劳多得”、“不劳动不得食”,是指按劳动分配劳动报酬。但这个原则在执行中,往往变样.将“劳动”和“劳动者”等同起来,“按劳分配”往往变成“按劳动者分配”。只要是全民所有制职工,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如果说报酬有差别的话,那也是由于工龄、级别、地区和行业上的差别,而不是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的差别。另外,全民所有制成员,理应指全体中国人民或公民,其所有权益分配也应在全体中国人民中进行。.但公有制权益的受益者,实际只有吃“商品粮”的职工(劳动者)和他们的家属。由总人口中的少数人坐享全民的所有权益,与劳动无关,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分配制度。
  我认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总体上应遵循分配是对要素投入的报偿,分配是对要素投入的诱导的原则。投入劳动,必然得到劳动报酬;一定的劳动报酬,必然会诱导劳动的投入。投入资本,必然得到资本收益;一定的资本利润,必然会刺激资本的再投入。投入管理与经营,必然得到经营收入;一定的经营盈余,必然带来更高水平的管理。这是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的偏废,或畸轻畸重,都会使那个方面投入不足,影响其它两个方面和整个经营过程。因此,我主张新的社会主义分配形式,应该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劳动报酬部分必须采取按劳(动)分配,决不允许任何人少劳多得,不劳而获。劳动者由劳动产生的合法权益,任何时候都应受到保护,包括保护。所有权益必须按资分配,按投资人投资的份额、数量以及投资效果分配。由所有权产生的盈利处置和决策权,同样任何时候都必须受到保护。经营收入是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工资和资本红利后的剩余部分,理应按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效果分配,简称“按能分配”。这样,对劳动又资本和管理三方来说,是公平的;对整个经济过程来说.之是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