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在我国三十年的发展及若干争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蔡继明 时间:2010-06-25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和意识形态领域争论最激烈的话题莫过于私有制。反对或坚持私有制常常成为划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和修正主义乃至左派和右派的分水岭。通过私有制在我国三十年的回顾及对若干争论的分析表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只有跨越私有制的藩篱,才能进入思想解放的更高境界。
  关键词:私有制;所有制;公有制;改革   
  一、改革开放后私有制在我国的发展
  
  (一)中共中央关于私有制认识的变化。《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中共中央,1984)这表明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体经济首先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区分开来,并被赋予了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属性。三年之后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指出:“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却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意味着私营经济尽管还带有雇佣劳动的属性,但已被视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指出:“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私有制经济就由原来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补充,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私营家界定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强调“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3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强调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此有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我国宪法关于私有制规定的演变。1978年的宪法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1982年的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按当时的政策,个体经济只允许雇工7人以下,限制了个体经济的发展。1988年的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关于私有制的政策。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强调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这标志着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障碍、法律障碍和政策障碍均已消除。
  (四)目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不仅已从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演变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而且从实际数据来看,无论是投资、就业还是税收和对GDP的贡献而言,非公有制经济都占据了重要地位。(1)新所有制结构的经济绩效。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5%,是建国以来发展最快的时期,大大高于同期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年均增长2.5%、世界年均增长3%和发展中国家年均增长5%的速度。这表明新的所有制结构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2)私营企业家的政治行为和社会地位。随着私有制经济成份的不断壮大,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地位也相应地不断得到提升。据全国工商联2000年的一个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 073名私营企业家中,有1 495名担任县级以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433名为政协常委,69名为工商联副主席,59名在各级党政部门任职。在2002年,9 000多名私营企业家被推荐为县以上人大代表,30 000多名私营企业家被推荐为政协委员,100多名私营企业家成为中共党员,233名私营企业家成为全国工商联常委,3名私营企业家成为省政协副主席。而随着私营企业家政治地位的提高,他们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从1998年到2004年,全国工商联连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在宪法中写入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
  
  二、关于所有制结构的争论
  
  主张完全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学者已越来越少了,多数争论都是围绕着公有制和私有制孰为主体而展开。无论是在官方文件还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都强调一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理由是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许多中青年经济学家(特别是从海外留学回国的学者)一般都倾向于以私有制为主体。
  无论对于私有制主体论者还是对于宪法及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来说,都面临着一个消灭剥削与保护私有财产的悖论,因为双方都承认私有制与剥削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采用什么样的价值理论,直接关系到人们对私有制和剥削的看法及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评价。笔者用了近20年的时间,在吸收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斯拉法的价值论及古典和新古典价值理论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创立了一种新的价值理论,即广义价值论(蔡继明,1985,1987,1988;蔡继明、李仁君,2001)。这种价值理论虽然运用了不同的概念和方法,但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与新古典价值论一致的,那就是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的创造,如果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得到的报酬与各自要素的贡献相一致,就没有剥削,而是按贡献分配;如果你的要素的报酬低于要素的贡献,那么你就受到了剥削,如果你的要素报酬高于要素的贡献,则你剥削了别人。这样,剥削与私有制之间就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按照这一理论,消灭剥削和保护私有制可以并行不悖。
  
  三、关于收入分配原则的争论
  
  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必然产生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随着私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并逐步取得合法的地位,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等各种生产要素必然都参与收入的分配。这样,单一的按劳分配也就逐步转变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后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经济学界展开了激烈争论。
  一种观点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认为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单纯凭借着要素所有权得到收入,来自对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因而是剥削收入。另一种观点以多要素价值论或广义价值论为基础,认为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生产要素对价值创造所做的贡献分配,简称按贡献分配。根据这一理论,非劳动要素所有者按照非劳动要素的贡献所获得的非劳动收入,就不是剥削收入(谷书堂、蔡继明,1989)。
  
  四、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
  
  目前,我国仍保持单一公有制的唯一经济资源就是土地。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着明显弊端:(1)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不明确,集体成员的农民个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又是缺位的,所以本来对集体土地仅仅具有经营、管理权限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便往往以集体所有者的名义为农民做主,在土地征用、承包、流转及机动地的处置中侵害农民的利益。(2)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承包权,而不能以所承包的土地做抵押进行贷款,这是造成目前农民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3)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利于土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虽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但由于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期不得超过承包期,这就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长期投资,特别是限制了城市资本向农村转移。(4)土地承包权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在于农地的集体所有制:由于一个地区的农地是由这个地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当单个的农户离开这个地区的时候,他就必须放弃该地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当该地区出现新的农户时,别的农户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必然要被重新分配,以满足新的农户的土地需求。结果是随着地区人口的变化,土地的分配必须不断做出调整。
  关于我国农地制度的改革,理论界主要提出了三种方案:维持并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主张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永佃;主张土地私有化。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观点认为,推行土地私有化是解决目前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存在弊端的最佳方案,主要理由是:私有化可保证土地产权获得长期稳定性,从而避免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土地私有化可促进土地产权交易和土地集中,从而在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务农收入的同时,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加快城市化进程;土地私有化可以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在征地这个环节上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关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2 90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已有1 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为50.4%。目前,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1 000余家,其国有权益和实现利润分别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17%和46%左右。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已成为国有的骨干力量。而围绕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我国的经济学界又开展了一场争论。
  (一)新公有制论。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把我国所有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都称为新公有制企业,并主张在全国推进“新公有化”(厉以宁,2004)。
  (二)反新公有制论。反对新公有制论的学者大都从消极的角度理解股份制对私人资本的扬弃,强调: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了这种对立。他们把是谁控股和是否存在剥削作为判断一个股份制企业姓私或姓公的标准(项启源,2004)。
  笔者认为,股份制既不是纯粹的私有制,也不是纯粹的公有制,是兼有公私两种属性的产权形式,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同时也是非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企业具有一般私人产权的属性,它的财产在内部是可分的,是可以量化到个人的,而财产的收益是根据量化的产权进行分配的。股份制企业同时也具有一般公有产权的属性,这不仅表现在资产来源上可能具有的公有成份上,更主要的通过股份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私人资本在保留了其资产的内部可分性的同时,取得了外部整体不可分的法人资本形式。所以,我们不能把股份制看作是非公即私或非私即公的东西,而应看作是亦公亦私的所有制实现形式。
  
  六、关于改革方向的争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四位,人均GDP超过了2 000美元。绝对贫困人口由改革开放前的25 000万,减少到2006年末的2 148万。但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5。另外,经济增长对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过度,并造成对环境的严重破坏,由于征地和搬迁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加。正是由于上述现象的存在,引发了人们对改革方向的争论。
  (一)否定改革的声音。一些人针对我国改革以来逐步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开始否定改革。他们把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归咎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对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却视而不见;他们享受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好处,却指责现实的改革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二)肯定改革的声音。面对“左派”否定改革大方向的咄咄逼人的攻势,主流经济学家纷纷站出来予以反击。青年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的张维迎教授于2004年呼吁人们“要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程明霞,2004),并于2006年3月撰写长文阐述自己对改革的理性思考(张维迎,2006)。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针对对中国主流经济学家的诋毁,大声疾呼:主流经济学家到底惹谁了?凭什么说主流经济学家误导了中国改革?(吴敬琏,2006)。2006年2月吴敬琏发表题为《反思过去25年的改革,明确2l世纪前进的方向》的讲话,对改革的问题进行反思,并呼吁自由而切实的学术讨论,他正言,现在改革碰到了很大的阻力,有人要否定改革(吴敬琏,2006)。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2005年10月发表文章《用唯物主义评价中国改革》,指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否定改革、反对改革的思潮。他说,“我们要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排除干扰,千万不能因为批判新自由主义而否定改革,千万不要上当,否则会有灾难性的后果。”(高尚全,2005)。
  (三)我国政府的态度。2006年3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与经济界和农业界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14日上午,“两会”新闻发布会现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开场白中说,“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年3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参加“两会”上海代表团讨论时明确表示,“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化建设,说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2007年6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新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2007年lO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些无疑是对否定改革开放言论的有力回击。
  结语:我国的改革是渐进式的,私有制从一开始被当作洪水猛兽,到逐渐地被看作是公有制的有益补充,最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宪法中得到了与公有财产同等的保护,这是我国对转型经济理论与实践所做出的一个重要贡献;尽管围绕私有制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还没有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理念,但人们已经不再谈私色变,自由、平等的学术讨论的空间越来越宽阔了,这将促进我国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私有制并非洪水猛兽,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也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而我们一旦跨越了私有制的藩篱,就能进入思想解放的更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