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市场经济标准与社会正当性要求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公平;效率;个性自由;社会发展
市场需要秩序,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文化、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等诸领域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对于规则和制度的理性分析与设计,“我们不应只满足于听任市场在合同自由的普遍原则下发展出恰当的制度”,国家有必要经过深思熟虑设计出各种制度安排(、政策、规章制度等),来实现种种社会秩序的完善以及人的自由发展。
一
制度安排或者说制度建设、制度设计主要是指人们或组织按照一定的理性原则,通过制度的设计、选择、创新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制度安排是一种规则或规范及其运作方法或操作程序的设定,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选择。这种设定和选择的过程,既包含着社会制度的进化和变革,又反映着创新的价值追求和伦理意蕴的考量。
制度安排具有规范行为方式、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理性特征。社会由于利益多元化导致人们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道德相对主义盛行,从而导致了现代社会道德领域的伦理危机和社会领域的各种意识行为混乱。这种危机与混乱的出现并不在于人们道德“斗争意识”或自主意识的增强,而在于缺乏一种旨在达到主体间“在理性论证基础上的共识(程序共识)”的交往程序。从功能主义角度而言,“制度减少了人类关系的不确定性。它们规定了正当行动的范围,这就是,一个游戏的规则规定了一种结构,在其中选手可运用特定的角色和地位的资源来自由地追求战略运动”。在制度框架内的社会行为方式与交往实践总具有某种“策略和准则”,这种“合理的策略准则立足于对允许的行动的一种分析,这些允许的行动是个人和集体按照对自身利益、信仰及相互计划的推测决定的”。因此,面对当代社会种种危机,“不能仅仅强调个人的正当的行为,而是还更应强调正当的结构。道德应不再是作为对个体行为的评判标准,而应被视为在一个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有约束力的外围条件中起作用的重要因素”。
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的“程序共识”同时具备基本社会价值理性。保障社会制度体系和社会生活有序、和平地运行,有赖于政治体系及其政治制度能够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支持,即制度所内蕴的价值被真正理解,从而使制度安排获得普遍的价值认同。政治体系和政治制度的稳定的决定性因素不是来自于政治机构或政治制度本身,而是来自于社会成员在这些基本的规范和制度框架中活动,遵循这些基本规范和制度(其中主要以法律为形式)确立的标准和秩序,从而表现为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和秩序性。缺乏这种稳定性,制度的合法性即缺乏一种内在价值理念支撑,从而造成制度的自发性变迁。韦伯认为,一项统治的合法性有赖于人们对统治正当性的认同,即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着“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并从而具有合法性。只有当制度所彰显的新的价值系统转化为人们的普遍思维、日常行为方式、对各种事物习惯性的及时反应时,它方才真正获得人们的自觉认同。唯其如此,制度规范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率或者说效力,同时也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节约社会成本和制度成本。
二
制度安排的合理化配置,一方面在于追求一种社会公平形态的产生与维持,从而达到一种道德的社会秩序目标;另一方面,效率是制度安排获得价值认同的一个重要根源,或者说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社会生产、生活效率的优化。制度的效率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力度。制度安排存在着制度绩效问题,即“与制度相关的政治交易费用”。按照诺斯的认识:“政治市场的效率问题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政治交易费用较低……其结果就是有效的产权,但是政治市场的高交易费用及行为者的主观偏好,往往导致产权无法诱导经济增长,组织也不能作为创造更有生产率的经济规则的激励。”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对国家社会意义重大。所以具有一个好的行为准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经济市场和有效的政治市场。也需要这种诚实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为准则。从效率角度评价制度的合理性意味着,只有在给定有效资源条件下改善绩效的专业化水平才有助于效率提高。“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也就是“现实的制度”(所谓现实的制度是制度的两个方面之一。罗尔斯指出:“一种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作为一种抽象目标,即由一个规范体系表示的一种可能的行为形式;其次是这些规范指定的行动在某个时间和地点,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中的实现。”的实施成本问题。
制度安排上的效率与公平标准具有双重价值考量。首先,由于制度在政治伦理视阈中被理解为通过一定程序设计制订出来并依靠政治力量硬约束于社会的正式制度。因此,制度安排本身必须能够保障政治力量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就是这种制度自身品质合乎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制度减少着协调人类活动的成本,因而它对于理解人际交往具有重要价值”。一种具有合理性的制度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个人在制度环境中的适应性。阿马蒂亚·森指出:“即使最终没有一个人有直接的理由去关切正义和伦理,正义和伦理因素还是可能对经济成功具有工具性意义。并且可以通过这种优势,比它们的对手更好地在社会行为规则中生存下来。”即一方面,制度安排具有合法性效力,它以制度实质合理性为追求;另一方面。通过善恶等价值标准或程序标准来实现对其品质的评价,它不涉及体系外在的社会问题以及其他制度体系和人的基本问题,这种制度品质包括诸如个人免受恐惧和强制的自由、公正、安全、和平、经济福利、宜人的环境和人工环境等普适价值理念;同时,从制度安排的效能来讲,良好的制度规范会鼓励人们自觉地“抑恶从善”,而不健全的社会制度则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民众的道德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为其所提供的社会结构方式,以及社会调控手段的内容和方式,这不仅需要有善的价值引导与精神塑造,更需要有合理的社会结构及其在整个社会,尤其是在公共领域,建立公正有效的社会行为规范,在制度中体现道德的精神。其次,该项制度的社会目标必须明确。现代多元民主社会的制度社会目标在于追求一种“多元价值体系内的相互依赖性”,也就是实现多元交往的程序共识。制度安排不仅构成利益调整、权力(权利)配置的基本社会力量,也是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质的必要条件。从价值论角度评价制度安排,它的标准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这种统一在社会资源配置、秩序维系上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制度化、可操作化,而在道德建设上意味着人的利益可感受性的平衡与完善。制度安排必须定位于道德与社会政治之关系形态基础之上,即现代制度安排意在确立何种道德体系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意义、作用、价值等。 制度的正义是制度效率发挥的前提或基本保证。就社会而言,“一方面,社会越是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高;社会越不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背离,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低,从而效率也就越低。另一方面。社会越公平,人们损害社会或他人与损害自己便越相等,人们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倾向便越小,从而社会活动的总体效率便越高;社会越不公平,人们越是利己,人们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倾向便越大,从而社会活动的总体效率便越低”。制度系统之所以建立,是因为一个社会的成员要在一起过共同的社会生活,而这种社会生活就像一个巨大的社会游戏,需要由一定的规则来加以构成和调节。从道德的角度来辩护,要求制度规范体系符合正义原则;从技术的角度加以辩护,要求制度规范体系符合效率原则。制度本身蕴涵了正义与效率两个目标,衡量其优劣最终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恩格斯说:“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学。”判断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在根本上要看这种制度是否促进生产力的。“如果一个体系由于无效率和生产不足而不能满足人的根本需要或不能实现人的潜能,维护它就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道德的,至少是不人道的。”效率与公平既是制度合理性评价的一个基本标准,也是修正制度的内生力量,制度创新就是在围绕平衡公平与效率之关系的实践中达致统一。
三
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问最终指向于社会正义问题。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向度:人的个性自由和社会进步,个性自由一方面意味着社会能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发展。经济自由、道德上承认个人人格对自由的本质依赖关系必须通过政治上基本权利的宪政保障,也就是由传统的专制统治向民主政治转变。“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评价制度的道德尺度是公正(公平和正义),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适用于制度的原则决不能和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为的原则混淆起来”。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人的个性自由发展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人真正认识到自身的价值,认识到自身的需求。全面开放的市场日益强化着国家之间、民族之间、部门之间、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从而使人在平等的多层次的交往中形成较为丰富的社会关系,同时获得了自由发展的机遇。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即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己,而这种情况也已为所证实。”人的自主本性决定了自由是人的永恒和最高追求。
人性自由全面发展离不开制度安排的完善与发展。人发展什么,怎样发展,根本上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直接的则是由社会关系即制度来决定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真正的人的全面发展是也只能是全社会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从个人角度看,他人的发展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了手段和条件,人在社会关系中获取本质规定,这表明“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又往往被人们建构为制度。在现实社会中,人是通过制度与他人、与社会发生关系的。它为人们的交往、合作提供一套框架和秩序,防止和化解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社会之间的冲突,使人们的交往、合作具有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
总之,社会制度中的规范性存在与否取决于制度中所包含的激励因素是否符合人性的自由而健康发展。制度作为调节主体活动与主体间关系的规范或规则是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和形成的,它体现或满足了人这一类存在的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不断满足自己需求的结果。合理的制度安排加强了对于本性节制的合理限度的维护。为此,制度安排的建立与选择、变革与创新是否与人的发展的根本目的——人本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相一致或符合,即制度是否有利于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否有利于人的个性解放,就成为制度安排的目的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