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伦理价值及其分析
市场与和谐社会是否相容? 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以及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本文从市场经济的价值意义出发,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以及如何从整体上把握市场经济的意义等问题。
关键词:市场经济 伦理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经济改革在经济增长层面的成绩为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证依据, 但贫富差距等社会矛盾的加剧也同样给质疑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人提供了理由。
从康德式的绝对道德意义上看, 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存在着固有的矛盾。普遍的看法是:市场的核心是追求效率和个人财富的最大化, 而和谐社会强调社会财富在分配应该更趋于公平。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和政策导向力图缩小因为人的禀赋差异或其他原因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实际上引发了对市场经济的若干诘问。除了从意识形态角度对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提出质疑外, 对市场经济最有力的批判武器来自于伦理层面。认为市场经济的逐利本质必然导致人们私欲膨胀,道德沦丧,进而引发社会不公。简言之,功利主义的市场经济与人类追求社会和谐与公平的精神是相悖的。市场经济可以解决经济增长问题, 而不能解决社会问题。
接下来更深层次的问题便是: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究竟是实用主义或者工具化了的权宜之计? 还是对市场经济这个人类社会“ 自发扩展的自由秩序”( 哈耶克语) 的充分认可与尊重? 这个问题实际上最终归结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一种是从市场经济的“ 具象”出发来简单地定义市场经济, 即市场经济是迄今被证明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经济运行方式。要发展经济, 就必须采取市场经济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公平是经济增长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从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以及孕育市场经济的背景、思想文化基础等多角度全方位地解读市场经济的内在精神实质。从而挖掘并承认市场经济的伦理价值。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摆脱在理论上长期陷入实用主义的尴尬。我们通常所说的“ 传统” 与“ ” 问题,其实是一个复合性的概念。并不仅仅是指经济的发达程度。而作为具有特定意义的所谓“ 现代” 概念,与市场经济这样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密不可分。可见把市场经济仅仅定位在“ 效率” 的功利价值上是有失偏颇的。
就中国的传统与现实而论, 单纯从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概念出发来讨论改革的是是非非难以说明问题; 或者仅仅是在公共政策的取舍方面是更多地倾向于福利主义还是自由竞争( 换一种表述:即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也难以为论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西方长期存在的“ 社群主义” 与“ 个人主义” 的争论就其实践意义来说大多体现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层面。“ 社群主义” 更强调基于共同社会目标的共同价值, 认为社会价值与个人的自由权利相比更具有优先权; 在经济政策方面主张国家干预和注重社会福利与公平。根源于洛克古典自由主义的“ 个人主义” 则把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来论述一切制度、规则和政策均应以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为最高宗旨。主张自由竞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以税收、补贴、福利等形式出现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近年来,西方“ 社群主义”与“ 个人主义” 的争论同样引发了中国学界的讨论。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出现这种争论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但必须注意到,西方所有关于“ 个人主义” 与“ 福利主义” 的分歧并不是基于对市场经济的肯定或者是怀疑。而是把市场经济制度作为一个勿需讨论的先决条件。哈耶克,齐诺克等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自不必言,就是以关注贫困问题和弱势群体而著名的阿玛蒂亚·森以及建构社会正义学说的约翰·罗尔斯事实上都被视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阿玛蒂亚·森对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从来不吝赞美之词。由此看来,“ 个人主义” 与“ 社群主义” 主义之间并非水火不相容。因为在如何看待市场经济的问题上, 两者并不存在根本的分歧。相反,他们把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行为以及经过长期市场实践所形成的一切规则( 包括成文的与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潜规则) 看做是与人类普遍价值准则相符合的社会秩序。
虽然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已经经历了三十年, 但对于市场经济的认知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分歧。意识形态的争论姑且不论。从学理层面而言我认为仍不免失之浅显。最初的、至今仍然有一部份人所坚持的看法源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市场经济工具论, 即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单纯的经济运行的机制和手段, 也即是说市场经济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工具。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同样可以用。相对于把市场经济等同于剥削和罪恶的传统观念无疑是一种突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减少不必要的争论, 推动改革开放的进程起到了巨大的历史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仅仅把市场经济看做价值中立的工具显然已经缺乏足够的解释力。例如,既然是工具,在不同的环境下使用的效果为什么会大相径庭? 市场机制会出现失灵和扭曲? 市场经济改革导致一定的贫富差距是可以预期的, 但整个社会出现普遍的腐败和权利不平等现象却非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 避免和遏制公共权力对经济活动的“ 嵌入” 而产生腐败以及重视国民在政治、经济权利方面的平等都是解决得比较好的,道理很简单,一旦权力对经济活动“ 嵌入”( 而非规制) 就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如果国民的权利事实上不平等, 市场就缺乏平等的竞争主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这是众所周知的经济学原理。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另一个最为流行的理论是生产力水平决定论,( 另一种表达是“ 初级阶段论” ) 认为中国之所以实行市场经济改革最基本的原因是由于中国当今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够发达, 市场经济是通向更高层次社会经济形态不得不经历的阶段。至于生产力水平究竟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可以不再实行市场经济,( 或市场经济会自然消亡) 这也许是不得不留待后人回答的宏大理论命题。从现实的、实践的的意义上说,也还没有必要过早地陷入这样的争论。但必须看到,生产力决定论对市场经济的承认是有限度的。折射出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依然刻有传统意识的印记,反映出某种“ 不得不” 的矛盾的心态。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 上述两种对中国进行市场化改革的理由总给人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改革实践促使人们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思考,概括起来说,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研究大致是从两个维度展开的,一是从“ 善”“ 恶” ,“ 道德” 或“ 不道德”的伦理层面来探讨市场经济。试图在道德的“ 利他” 与功利的“ 利己” 主义之间找到一条共通的桥梁。二是从市场经济所关联的政治、法律以及相关社会因素来探讨市场经济的本质及其所要求的制度环境。这已经大大突破了市场经济工具论的束缚, 把中国对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深入到了政治哲学和价值伦理的高度。而且从方法论的角度弥补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唯理主义倾向。惟有此,方能在理论上说明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逻辑自洽的同一体系。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
市场经济产生和演变的过程清楚地说明: 市场经济的出现并非是一个孤立的经济现象, 更不是人所固有的逐利动机的必然产物。马克斯·韦伯在考察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渊源时认为宗教革命之后的新教教义与资本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 说过:“ 获利的欲望、对营利、金钱( 并且是最大可能数额的金钱)的追求,这本身与资本主义并不相干。这样的欲望存在于并且一直存在于所有的人身上” ,但“ 为什么资本主义利益没有在印度、在中国也做出同样的事情呢?为什么的、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发展没有在印度、在中国也走上西方现今所特有的这条理性化道路呢? ”“ 对财富的贪欲,根本就不等同于资本主义, 更不是资本主义的精神。倒不如说, 资本主义更多地是对这种非理性欲望的一种抑制或至少是一种理性的缓解。” ①
马克斯·韦伯认为研究资本主义起源的中心问题是“ 以其自由劳动的组织方式为特征的” 。韦伯的分析无疑是深刻的,至少可以使我们避免仅仅从表面现象来粗浅地看待市场经济。因为人的理性是与生俱来的,不能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市场经济划等号。问题的关键是人的理性能否得到实现和怎样实现。资本主义( 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产生之前) 之前,普通平民百姓的理性是受到压抑的。在欧洲,教会、贵族和僧侣可以不劳而获,极尽奢华。在中国,“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
一方面是小部分人“ 理性” 无限度的恶性膨胀, 另一方面是广大民众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当市场经济使每个人都有可能自由地依据自己的理性去追求自身的利益时, 却要去承担“ 唯利是图” 的罪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无意否认市场经济的逐利性,暂且不论逐利的过程和结果还要受到一系列规则、制度和道德的约束和调整,从道德序列上讲,给不给人自由与给了人自由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是一回事。孰轻孰重自然不难辨清。这里有必要顺便提一下,亚当·斯密认为给人自由的结果是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 功利主义大师边沁认为只要整个社会福利增长了, 也就达到了善的目的。由于他们只注意到社会财富的总量而忽视了社会财富的分配而受到质疑。
从市场经济产生的历史背景来考察,市场经济产生于欧洲思想大解放和社会发生激烈变革的时期, 在此之前的欧洲大陆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 政教合一的专制制度剥夺了人最基本的权利, 处于下层的广大民众没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甚至没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提出了理性至上和人本主义思想, 把自由作为人类最高的,也是最终的价值追求。作为文艺复兴运动的继续和深化, 启蒙运动从激情转向了冷峻。从张扬人性的口号式呐喊转向对社会、政治、法律和制度等问题的缜密思索。
任何人都有权力根据自己的判断去选择自我发展的道路, 任何人都没有权力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牺牲他人幸福的基础之上。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也指出:“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 。但问题在于: 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够达至这一目标的实现呢? 在这一个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思想大解放的黄金时期, 启蒙思想家们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产生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理论和思想。
可以说,如果没有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宗教革命所奠定的思想文化基础以及由此所决定的社会发展走向, 市场经济是不可能产生的。市场经济正是秉承了文艺复兴和倡导的人本、理性和自由的基本价值观念。经济活动是保证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 缺乏经济自由,其他的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经济自由是自由价值序列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也就是说,从价值哲学的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一种体现人类最终价值追求的“ 善” 的经济制度。这是它最为重要的价值意义,其次才是它的功利作用。由于经济学主要注重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久而久之,人们反而忽视了市场经济的其他重要价值之所在。
然而, 人所应该拥有的自由和权利并不是通过空洞的口号就可以轻易地获得的,经济自由需要相应的民主宪政制度作为保证。换句话说, 市场经济使人们看到了获得自由和权利的途径, 但并不能保证这样的自由和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因为人们只有生活在民众拥有广泛民主权利的制度下才可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权利。政治上的专制完全可以侵害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用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话来说, 经济自由固然是自由的组成部分, 但经济自由仅仅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他甚至列举了二战时期的德国、日本和西班牙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而在政治上实行法西斯专制的例子来说明市场经济与政治状态并没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弗里德曼事实上并没有深究上述国家的全部事实, 二战之前日本和德国为了准备发动战争的资源,对经济的统制,尤其是对其具有战略性意义的经济部门的扶持和干预是非常厉害的。其所谓的市场经济值得怀疑。正由于如此,我们有理由进行规范性地判断:世界上有两种市场经济, 一种是民主宪政下的市场经济,这是好的市场经济,另外还可能存在另一种坏的伪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与政治状态又具有实质上的联系。这就提醒我们,研究社会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重要的也许不是市场经济本身,而是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
以市场为基础的民主宪政制度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而逐渐成熟。民主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民主与法治, 民主当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实现方式, 但要真正实现实质性的民主, 却需要一个与民主制度相适应的制度作为保障。法律的产生已经有两千多年的, 尽管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提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口号,但始终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治思想, 一种是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的工具,即“ 治民”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法律所扮演的角色便是如此。另一种虽然承认法律的“ 治民” 功能,即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功能, 但却把立法和司法的重点聚焦于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限制上。这种源于西方契约理论的法治思想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宪政制度下法律制度的基石。学原理告诉我们:被托马斯·霍布斯称为利坦维“ 怪兽” 的国家政权一旦形成之后,由于它掌握着国家的暴力机器,始终存在着滥用权力的危险。考察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不难看出,所有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其最深厚的根源来自于不合理的政治权力的压制。“ 权力制衡” 便成为现代政治理论的重要部分。法学中“ 制官” 的法治思想与政治学中的制衡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约拉姆·巴泽尔在他的《国家理论》一书中利用经济学分析工具把政府作为“ 保护者” 的利弊分析融入在福利最大化的私人合约制度中, 提出了如何防止政府“ 掠夺” 的“ 集体行动” 机制。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以之相对称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环境,自由( 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条件)与民主、法治构成了互为条件、缺一不可、三位一体的统一整体。换句话说,好的、健全的市场经济意味着民主法治的充分实现, 而市场经济则是民主法治得以构建的基础。如果仅仅从效率的角度去理解和肯定市场经济,则意味着对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或者直接关联的更为重要的价值存在的巨大忽视。
三、市场经济与道德伦理
启蒙运动把市场经济与道德对立起来的看法源于把个人理性与公共利益截然分开,认为个人的理性追求与公共选择和公共利益之间不可能达到像斯密所论述的那样统一。科斯洛夫斯基认为经济活动越来越疏离道德、文化等这些人们惯常遵守的原则。因为个人理性的自利性决定了其永远摆脱不了违背道德的倾向。例如: 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 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难免做出损人利己的事情, 代理人总是在寻找机会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而使自己非法得益,“ 公地悲剧” 、“ 搭便车” 等现象也说明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关系。
以上观点事实上忽视了以下事实: 个人理性的发挥不是为所欲为的追求最大化行为,韦伯倒是说过:“ 在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只有有可能,就必然有置任何伦理道德于不顾的残酷的获利行为。” ②但他所指的恰恰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状况。市场经济是依靠理性来获利的,它有别于以往靠暴力、欺诈和明目张胆的掠夺来获利的行为。个人理性是在受到一系列显性的法律规则和隐性的道德意识约束下去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在一个充满各种复杂的交换关系的社会中, 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游离于社会及社会规则之外获得,至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但自由主义者即便如哈耶克, 也对原子论的个人主义持坚决的否定态度。
其次,按照西方法的观点,一切法律皆起源于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过程中所逐渐形成的道德观念及行为准则。换言之,所有的法律规则和社会生活准则其实都或多或少地包含着道德的因素, 只要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是遵纪守法的, 就可以认为是道德的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制度、规则与道德一分为二, 更不能把少数人破坏道德规则的行为归结于市场经济本身。
对于缺乏像西方那样市场经济经历了一个自然发展历史阶段的中国而言, 传统道德与市场经济的某些规则存某种不和谐是很正常的事情, 自然经济几千年在中国居于主导地位, 氏族关系成为维系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其间所发生的交换关系不论从对象还是距离来说都极其有限, 以人情为基础的道德自然成为约束经济活动的重要力量。市场经济极大地扩展了交换关系的对象和空间,需要以广泛适用而又权责分明的合约形式才能够有效保证各方的权益。带有某种温情色彩的传统道德与冰冷的合约条款之间的反差是不言而喻的。但我们也由此看到了传统道德的局限性, 当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既可以保证优秀传统道德的延续, 又能够在空间和时间上极大地扩展道德的效用时,( 例如,自然经济下对亲戚朋友和熟人的诚信扩展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所有人的诚信) 我们恐怕没有充足的理由把二者视为对立的双方。重要的是文化观念以及道德观念的扩展和转变。
道德从来都不是空洞和孤立的形态,道德观念以及道德评价与社会政治经济状态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卢梭曾经说过:“ 对道德风尚的历史研究使我扩大了眼界, 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 而且任何民族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使他成为的那个样子。” ③韦伯把资本主义精神( 在这里,我认为资本主义精神与市场经济精神可以混用) 概括为“ 一个人对天职负有责任———乃是资产阶级文化的社会伦理中最具代表性的东西, 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 它是资产阶级文化的基础。” ④韦伯大段地引用本杰明·富兰克林在其自传中的话来说明资本主义的“ 天职” 和精神是什么, 那就是在现代经济制度下合法地去创造财富,去赚钱。这是对社会的贡献和每个人的职责所在。不应该受到唯利是图的谴责,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具备勤奋、节俭、惜时如金和诚实守信的美德。一切懒惰、虚度光阴、为享乐透支和欺诈行为不但是不道德的,而且也会被市场规则所淘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一古老的中国格言,在市场经济中被誉为首要的“ 黄金规则” 。⑤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道德与制度达成了某种程度的统一。道德不但获得伦理意义上的“ 软” 约束力量,而制度也由于包含了道德的要求而具备了更加有力的的“ 硬” 约束功能。
再次,人是观念的动物,对人的理性的认识恐怕不能仅仅局限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谁都无法否认人的逐利性, 但谁也不可能由此认定逐利性是人惟一的追求。作为观念的人,人既有追求物质利益的一面,也有尊严得到保护、人格受到尊重、精神能够独立以及保有同情心、享受助人为乐的快乐等多重的欲望。所谓“ 斯密之谜” 这一命题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是人们把人的经济活动与人的精神需求以及道德准则之间的关系作出了非此即彼或此消彼长的简单判断。现代学科的划分也由于着眼点的不同而各执己见。伦批判经济活动对道德的忽视和背离, 经济学在为备受指责的所谓经济活动的“ 非道德性” 辨护时却显得不那么理直气壮,除了传统的把“ 利” 视为“ 善” 的功利主义之外,布坎南说过道德是属于私人领域的事, 涉及公众领域的经济活动是“ 中性” 的,与道德判断无关。事实上,人的存在、人的意识以及人的一切活动是一个不可分离的过程, 除特殊情况之外, 一般都具有稳定性、持续性与同一性。对人复杂的意识和行为作出不同侧面的分析是必要的,但如果缺乏综合的过程,可能永远也解不开“ 斯密之谜” 。经济学在借助理性分析工具对其他学科“ 大举入侵“ 之时,如果也能谦虚地吸取其他学科的方法和成果,也许对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解释更具说服力。
至此,从狭义的道德伦理视角来看,属于制度层面的因素仍然难以直接与道德伦理联系起来。虽然我们论证了制度、规则与道德之间存在一定的“ 复合” 关系,制度与道德的关系显然难以分割, 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市场经济的“ 利己” 与道德要求的“ 利他” 的矛盾依然存在。在罗尔斯看来,首先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制度存在, 其次才有个人的自然义务和道德。从序列上讲,制度是第一位的,而道德则是地二位的。肯定不能以个体的道德意义去否定整体的制度意义。卢梭的看法更为直接, 即一定的制度形态决定了人的道德形态。
市场经济使得社会出现了贫富分化这一事实是市场经济备受责难的主要原因。不论从什么角度对社会公平和平等作出解释,总是难以抹平“ 人生而平等” 这种理想境界与事实上的贫富差距之间的巨大落差。自由与平等的悖论关系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价值取舍上的两难困境。尽管人们不会再去相信“ 绝对平等” 之类的乌托邦世界,但人类不断追求接近平等或者相对平等的努力始终没有放弃。问题在于:市场经济具有向公平和平等不断逼近的内在机制吗?
这又不得不使我们重新回到制度层面来讨论问题,为了便于探讨社会正义制度问题,罗尔斯曾经设想了一个所谓的“ 无知之幕”作为讨论正义制度问题的起点。但现实中“ 无知之幕” 是不存在的。人一旦出生,就具有了民族、地域、家庭背景、自然禀赋等等方面的规定性。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和不平等就显现出来了。考察某种制度的正义与否,首先当然不可能去考察人是否“ 生” 而平等,而是不同的人出生之后是否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例如,享受平等义务和基本医疗的权利;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自由选择权利等等。市场经济对自由、权利的强调人所共知。只要享有各种权利的过程是平等的, 那么这个社会也就具有了程序上的正义性。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通常更重视程序的重要性, 他们甚至认为,只要社会过程的程序是正义的,任何通过再分配手段对社会财富的调整都是危险的。因为这极有可能导致政治权力以公平为名对经济自由进行侵害。这种出自对权力的担忧并非是杞人忧天, 世界上某些国家的政府以公平为名,行层层刮削、中饱私囊之实的例子不胜枚举。通过再分配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适当的调节是必要的, 但保证再分配过程公平的前提是:合乎程序、公正透明并且具有可监督性。虽然程序正义并不能代替结果正义( 公平竞争及社会财富分配的相对平等) , 但谁能够否认程序正义是迈向结果正义最为重要的第一步呢?
就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而论,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医疗卫生、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系统对一次分配进行弥补和调节, 已经成为制度了化的基本政策和国家职能。“ 从摇篮到坟墓” 的福利主义国家如北欧诸国自不必说。即使是号称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最彻底的美国, 也普遍施行着农业补贴、最低工资制度、失业救济以及特别援助法案等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措施。虽然不同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民财富再分配的程度有所不同, 但再分配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
从早期“ 血腥” 的资本主义到福利主义的市场经济, 从对最大化的极端追求到自觉维护经济与社会、环境和人文的协调发展这一过程大概经历了两百年的时间。这说明了市场经济具有自我调节和完善的机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方式,它主要受到价格机制的调节和影响。与此同时,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形式, 与政治存在、社会结构、制度形态和文化特征之间存在不可剥离,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紧密关系。是多边互动的统一体。把市场经济作为一个具有整体性的制度形态来理解, 我们或许可以避免出现单纯从“ 最大化” 角度来解释市场经济的偏颇, 承认市场经济实际上具有对道德、同情心以及政治良知的包容性,并且在其演进的“ 试错” 过程中不断地吸取人类精神文明的成果而不断地走向和谐和完善。
注释:
①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年版第7 页
②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年版第8 页
③卢梭著《忏悔录》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500页
④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年版第38 页
⑤请参阅诺曼.E.鲍伊著经济伦理学第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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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商务印书馆,2006
[2]约拉姆.巴泽尔.国家理论[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4]诺曼.E.鲍伊.经济伦理学[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5]读书杂志社.改革反思与推进[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7]P.科斯洛夫斯基[M].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8]约翰.内维尔.凯恩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方法[M].华夏出版社,2001
[9]路德维希.冯.米塞尔.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