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龙江省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洪亮 孙晓娟 赵红梅 时间:2010-06-25

  摘要:征信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征信体系建设的社会性和国情特征决定了其在我国现阶段建设和实施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因此,探讨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通过借鉴其他省市在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结合黑龙江省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可以归纳黑龙江省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关键词:黑龙江省;征信体系;政府职能

  一、征信体系的基本内涵
  
  “征信”一词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就词义本身看,“征信”的“征”可理解为“征集”,“信”可理解为“信用”。目前,“征信”一词在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相应的可以将征信体系定义为: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
  
  二、黑龙江省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黑龙江经济前几年一直在低谷中徘徊,金融生态环境成为制约金融发展,阻碍老基地振兴的桎梏。不良贷款企业一度多达3 000多户,不良贷款比例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很多银行将黑龙江省确定为信贷高风险区,严格限制贷款授信授权。
  黑龙江省实质性的征信体系建设从2005年开始,按照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黑龙江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行动起来,努力推进“诚信龙江”建设,改善金融生态。在“龙江信用网”全面启用的基础上,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国税局、地税局、哈尔滨海关等14家机关单位和23家行业协会全面完成信息资源整合,初步建立了联合征信平台。获得“诚实守信单位”称号的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119个单位联合发出诚实守信倡议。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了4 000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联合发起了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倡议。截至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全省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账户160多万个,个人信贷业务余额410多亿元,收录个人结算账户信息4 000多万条、个人公积金缴存信息80多万条,收录的全省人数已达到840多万人,其中80多万人有信贷交易记录。
  2006年以来,已经分三批曝光了多家失信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涉及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商业欺诈、制售伪劣产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失信行为。在曝光失信企业典型的同时,黑龙江省开展了企事业、商业、自然人等诚信档案建设,用行政手段帮助银行催缴企业和国家公职人员欠款等活动。据了解,黑龙江省17万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34个政府部门和若干自然人的信用状况都记录在案。
  黑龙江省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两年多不懈努力,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在组织领导、信息系统建设、宣传教育、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都有了一定提高。目前,黑龙江省已健全了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社会信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进展,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普遍建立了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正在全面实施;持续开展了信用的宣传教育,诚实信用的道德文化环境初步形成;以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为突破口,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初步建立激励惩戒机制,深入开展了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三、黑龙江省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通过借鉴其他省市在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结合黑龙江省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黑龙江省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发挥如下主要职能:
  (一)建设诚信文化,优化信用环境。黑龙江省征信建设刚刚起步,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信用知识宣传,不断增强企业诚实守信意识,在全省营造诚信氛围。当前,应学习国外和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加大信用宣传力度与普及教育,使信用观念深入人心,通过各种方式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创造征信需求。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宣传内容,改进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
  (二)整合信用信息,健全征信体系。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相关信息为基础,整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相关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联合征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并通过机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依法披露。同时,借鉴国内外通行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企业信用认定标准的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活动。由相关主要部门牵头,建立金融机构内外部评级与评估相结合制度,并研究相应的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到征信体系的建设中来,力争规模以上企业和相关个人全部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系统。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制。根据征信体系的公共性、敏感性等特点,政府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如通过建立完善的统计分析制度,对风险、技术安全及是否违反法规等方面实施风险监管;通过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征信人才引进机制和征信人才培养机制等实施专门人才的监管;通过整顿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监管;通过对征信体系建设的各方面配套软硬件设施的控制,政府实施财政上的监管等等,同时,政府各监管职能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社会监督。依托信用征信管理系统及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建立和完善信用的社会监督与约束机制。对诚实守信企业,金融部门建立“金融绿色通道”,制定优惠政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手段,对不讲信用故意拖欠、恶意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通过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黑名单”,并建立面向社会公开的失信信息数据库,增加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
  (五)培育担保体系,规范征信中介市场。发展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商业性与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增强担保机构担保实力,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我省专门从事征信的中介机构刚刚起步,不同征信部门之间的数据不能实现共享,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和使用率都很低,用户查询的信用资料也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征信体系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初建阶段,政府应积极引导、培育、催生新兴的征信行业和征信市场,健全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中介市场经营秩序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大力培育扶持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信用中介机构,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的自律作用,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六)大力推动征信法制建设。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信用奖惩、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制定适合黑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逐步形成和完善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开展信用征信、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提供法规和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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