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收入公平分配的真义
摘要:收入分配是一连串的事情。要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绝不能仅仅着眼于收入差距本身的大小,而必须对形成收入分配最终结果的整个流程进行全面考察。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和适度调节,是构成公平收入分配的四个要素。前三者又可理解为权利平等或公正,是公平的重心所在,也是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主要标准。收入分配政策必须着重强调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按贡献分配,再辅之以政府的适度调节,才能有效避免各种误解和误导。
关键词:收入分配;公平;公正;权利平等
无论一国处于哪一阶段、也无论该国采取的是何种社会制度,都必须面对如何正确认识与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挑战。从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代会通过的重要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起始于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终止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好整整10年。自2004年9月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开始,到2005年10月的十六届五中全会、2006年10月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及至2007年10月的十七大报告,再也没有出现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正确认识并深刻理解上述变化的必然性与重要性,对于自觉贯彻落实党在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指出收入分配是一连串的事情,要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绝不能仅仅着眼于收入差距本身的大小,而必须对形成收入分配最终结果的整个流程进行全面考察。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和适度调节,是构成收入公平分配的四个要素。前三者又可理解为权利平等或公正,是公平的重心所在,也是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主要标准。在此基础上,文章明确界定了公平的内涵,分析了四个构成要素的关系,以期能得出既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实际因而具有现实性、又与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因而具有生命力、还能为广大社会成员所接受因而具有普遍认同感的公平标准,最后提出了收入公平分配的政策建议。
一、收入分配是一连串的事情
收入分配是一个具体时期生产活动创造形成的价值,分配给社会各方面形成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的过程和内容。从经济学上看,收入是资产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是一个流量,是一个时期指标,而不是即时的静态指标,“收入是一连串的事情”(Income is a series of events)。收入分配最终结果从而收入差距的形成,至少涉及“起点—机会”、“过程—规则”、“结果—分配标准”、“调节—可支配收入”这样的一连串问题,最后才形成我们所关注的收入差距。因此要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绝不能仅仅着眼于收入差距本身的大小,而必须对“起点→过程→分配标准→结果”这样形成收入分配最终结果的整个流程进行全面考察。比如甲、乙两人,无论二者的收入是多少,也无论二者的收入差距有多大,倘若单看结果,我们是无法做出公平还是不公平的价值判断的,而必须追溯:二者各自的收入是怎么得来的?二者的付出是否相同?二者的机会、规则、分配标准是否公平?等等。
但长期以来,理论界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单单着眼于形成收入分配整个流程的某一个环节,便轻率地做出公平与否的价值判断。比如仅仅着眼于起点的机会平等公平观、仅仅着眼于分配标准的按劳分配公平观与按贡献分配公平观、仅仅着眼于最终分配结果的收入差距大小适度公平观,等等[1]。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和局限性,对现实经济状况也缺乏解释力,不具有认同感和推广价值。典型的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的最早提出者周为民教授,便曾明确表示:“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张中,公平一词的使用范围及其含义是被明确规定了的,它是在讨论收入分配问题时使用的概念,其含义不等同于公正,不包含人们的经济与社会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起点公平等等意思,而是指一定程度的收入均等化。”[2]对这种公平标准的局限,周其仁教授分析得相当中肯:“如果对作为一个链条的收入实现过程的某一个环节不满意,你就要对整个流程进行审视,而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于道德热情真想去干预收入的人,你也不能够在人家领钱、数钱的时候去干预,因为已经太晚了,太滞后了,那已经到了收入流的末端了,你要找寻收入产生的源头,去具体分析它妥当与否以及如何干预。”[3]
二、收入公平分配的四个构成要素
著名作家赵大年,曾根据个人经历自问自答:张大年,你要什么?并回答说“我要一条跑道——起点一样,只要你不犯规,你跑得快你第一。”[4]这一比喻形象生动,特别是“起点一样、不犯规、你跑得快你第一”几个关键的字眼,能完整地概括收入公平分配的整个流程。
(一)起点——机会平等
要想结果公平,首先要有起点的公平,即每一个社会成员、各个不同的经济主体都有平等的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机会。具体说来,就是经济领域和其他场合所有的机会如入学、就业、致富、参政等,不存在人为的限制与垄断,向所有的人开放,无论种族、肤色、信仰、出生、地域、职业、阶层等,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存与发展自身的权利,平等获取和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利,平等参与和获胜的权利,“大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起点一样),谁也不受歧视或因某种原因被排除在外。当然,世上有人“出生即富贵”,也有人“落地便受穷”,这是没法改变的,但问题是,如果我们不赞成“给强者以不利”,也就更没有理由赞成“给弱者以不利”,而是主张社会给他们提供同样的发展机会,如接受的机会、自由迁移的机会、参加工作的机会等,而不能人为地设置各种障碍、尤其是针对弱者的障碍。
(二)过程——规则平等
正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5]4这里的枷锁,就是通常所说的制度或规则,就是约束人的逐利行为的一整套规范。事实上,人类的经济活动,就如同比赛和游戏一样,首先要有规则。在人类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规则并不是平等的,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明显的例证。但人类进步的历史表明,规则越是平等,越是公正,越是能同等地约束所有的社会成员,就越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效率的提高进而人类社会的进步。特别是规则对掌握权力的强势群体的约束力怎样,更是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取得进步的标志,因为一旦掌握国家暴力的群体不能受到有效约束,那么一方面他们会疏于履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职责,另一方面还会利用手中的特权侵犯经济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诚如茅于轼先生指出的:“市场是公平的,因为市场排斥特权,参与市场交换的人都是平等身份的人。如果特权介入市场,便没有公平交易可言,所谓没有特权更确切的定义是每个人都遵守同样的规则,没有人可以例外。换句话说,规则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6]198-199既然“如果特权介入市场,便没有公平交易可言”,那么要想有效发挥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首先就要制定公正的规则,特别是限制特权的规则。这样,一方面要求规则本身要“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所有参与竞争的主体具有同等效力(不犯规)。另一方面,竞争的规则还必须是人所共知的、透明的,不存在什么“黑箱”操作。可以说,规则平等是公平理念的核心,规则的不平等是最恶劣的不公平。因为无论前面的机会是否平等、能否平等,后面的按贡献分配是否实施、能否得以实施,莫不要通过规则的制定来予以明确界定与保证。
(三)标准——按贡献分配
在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前提下,各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后各自所得到的结果是不是公平的,也需要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按贡献分配,即根据各人贡献的不同,按比例分配经济成果(你跑得快你第一)。道理在于,人首先是经济人,需要有激励,但除按贡献分配之外的任何一种分配标准,都会让人将精力浪费在非物质财富的生产方面,比如说按权力分配,大家都会削尖脑袋去谋取权力;比如说按工龄或年龄分配,劳动者便根本不会有积极性,只能苦熬苦等……唯有按贡献分配,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加,也才能更有生命力。所以阿瑟·奥肯反复强调:“额外努力得到额外收入,对产生刺激毫无疑问是有用的,同放弃闲暇得到报偿一样是公平的。”[7]43 “市场上的奖励为工作积极性和生产贡献提供了动力。而缺少这些,社会便不得不翻来覆去地选择那样的刺激——有些是不可靠的,如利他主义;有些是危险的,如集体主义的忠诚;有些是不能忍受的,如强制或压迫。”[7]116
(四)调节——适度缩小收入差距
无论从历史还是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现实实践看,在“穷者愈穷,富者愈富”这样的分化底下,如果没有外力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自发作用必然导致收入差距的日趋扩大,最终导致两极分化,引发社会动乱。因此,必须对市场经济的初次分配结果进行适度调节,一方面以适度控制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以照顾弱势群体。主要方式是:通过累进的所得税再辅之以遗产税和赠予税把高收入者的收入“削”一块下来,同时运用各种转移支付手段及社会保障制度将低收入者的收入“补”一块上去。但这样做时一般应同时兼顾:第一,不能挫伤高收入者的积极性,以避免妨碍效率的提高;第二,不能使收入差距太过悬殊,以保持社会安定、和谐发展。那么,这种“削高补低”的方式以何种程度为限呢?即阿瑟·奥肯所说的,“国家以什么代价用平等来交换效率”?从理论上来说,就是:“增进平等达到这样一点:更多的平等所增加的好处正相当于更大的非效率所增加的代价。”[7]88
之所以要对贯彻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原则后的分配格局(初次分配)进行适度调节(再分配),除了防止两极分化引发社会动乱、最终造成效率泡汤外,还有以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起点平等的相对性。尽管我们极力主张机会平等,但通常情况下只能作为一种理想而存在。正如阿瑟·奥肯所言:“在实际的田径比赛中,没有任何一个组织者,会因某个赛跑者有‘快速基因’而取消其参赛资格。”同样地,我们也不主张、不赞成给强者以不利,特别是坚决反对借用某种强制力量去人为地拉平,因为那样世界将永无宁日,但是,我们坚决主张强者比如处在特权阶层和富裕阶层的人,由于起始条件本已优越,因而也理应更加带头遵守规则。同时为了尽可能地提供真正的机会均等,也赞成对那些拥有较少天然资产和出生于社会地位不利家庭的人,给予更多的关怀,在最终结果上予以适当的照顾。其次是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和防止金钱暴君的肆无忌惮。“不合理的奖励和惩罚是不能忍受的……即使击剑比赛是公平的,也不至于野蛮到把输方拿去喂狮子。”[7]81
至此,文章已对“起点→过程→结果”这样形成收入分配最终结果的整个流程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列出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公式:
公平=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适度调节①
如果将“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都视为一种权利,那么“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便可以定义为“权利平等”。考虑到公平由四个要素构成,并假定这四个要素所占权重相同,从而这三个要素合计占3/4的权重,我们又可以得出如下的等式:
公平=3/4×权利平等+1/4×结果平等②
由于公正指的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因此我们大致可以将“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都视为公正,这样一来,我们还可以得到下面的等式:
公平=3/4×公正+1/4平等③
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还有:
权利平等=公正=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④
综上,我们可以将公平收入分配明确定义为:在权利平等(公正)的基础上形成各主体之间的初次收入分配,然后按照平等的要求适当调节收入差距使其保持在人们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以防止两极分化。
四、公平内涵界定的合理性与重心分析
(一)公平内涵界定的合理性
根据上面的公式和定义,着眼于对收入分配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考察,笔者认为,如此界定公平的内涵是合理的、是经得起检验和质询的。更重要的是,这样界定公平的内涵不但能与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付予它的通用词义兼容,能为群众所接受,还能有效地消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理论上、政策上与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悖论,有效地推动我国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建,进而全面推动社会的和进步。
(二)权利平等与公正界定的合理性
根据前面的分析,“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既可视作“平等权利”,也可视作“公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有没有机会、机会是不是平等;规则本身是不是公正、参与人要不要平等地遵守规则;各经济活动如何分配经济成果、按什么标准分配,都属于权利范围。如果我们仔细斟酌阿瑟·奥肯下面这几句话,“即使完全撇开收入平等和效率的作用,机会均等本身也是一种价值”[7]81;“面前人人平等被誉为我们权利中最高的精华”[7]22;“额外努力得到额外收入,对产生刺激毫无疑问是有用的,同放弃闲暇得到报偿一样是公平的。”[7]43那么不难发现,在阿瑟·奥肯眼中,机会、规则(最主要是法律)、按贡献分配也同样可以归于权利范围之列的。据此,将“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界定在权利范围是合理的。其次,因为公正的本意是“没有偏私”“不偏不倚”,那么将“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界定在“公正”范围内也是恰当的。因为既然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是一种权利,那么处在这一层次的权利是应该平等分配的。就分配的标准而言,则不可能遵循结果平等的标准,只能是比例意义上的公正。
(三)公平的重心在公正
如此分析起来,而然,公平的重心在公正。理由有三:首先公正和公平存在相互解释的现象,比如《汉语词典》在解释“公”字的含义时,是用“公平;公正”并列起来加以解释的,再比如公正指的是“公平正直”,还比如二者都要求“不偏袒”,等等。因此公平的重心在“公”即公正,是先“公”而后“平”。其次从优先权来看,“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既然作为一种权利,按照阿瑟·奥肯的说法,权利绝对地拥有优先权,而适当调节收入差距则更多地属于人道主义要求。再次从所占比重来看。“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合计占了公平四个构成要素之三,即3/4的比重,明显居于重心的位置。
(四)公正的重心在规则
上面在对形成收入分配最终结果的全过程进行考察时,只是将规则重点定义在“过程”这一环节,但事实上,无论是机会、过程、分配标准,直至最终的结果,每一个环节都有着自身的规则。比如说,机会如何分配、过程如何进行、结果如何分配,无不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来进行,每一环节客观上都有着自身的规则在里面。因此,规则贯穿于收入分配形成的全过程,甚至贯穿于有人类社会关系发生的一切领域,它决定着机会、过程、分配标准等其他方面,因而公正的重心在规则。
(五)规则的重心在法治
人类社会的规则有很多种,但就整体社会活动的规则而言,主要可分道德和法律以及对应的人治和法治两大类别。依笔者的看法,从人治到法治的转轨,是人类上从未有过的进步,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的先决条件。有了建立在规则公正基础上的法治,市场经济会不请自来;没有法治,建立市场经济的热情再大也是枉然,即使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勉强建立了,也很可能是权贵或裙带的资本主义,最多也只能是扭曲的市场经济,而不可能是现代市场经济。
五 收入公平分配的政策建议
正因为最终收入分配结果(可支配收入)的形成,是由“起点→过程→标准→调节”这样完整的四个环节构成,所以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绝不能单单看最终收入差距的大小,而必须对上述四个环节进行全面考察,才能作出公平与否的正确判断。实际上,从历次党代会通过的重要报告与决定看,收入分配的四个环节都已有所涉及,只是没有系统地放到一起来论述:
1995年9月十四届五中全会首次出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提法:“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着重调节收入分配结构和地区分配结构”;
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首次确立了按贡献分配的标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要特别关注分配过程的公平:“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
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创造机会公平”:“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综合起来看,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政策,笔者认为今后可以使用如下提法:“收入分配必须坚持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标准,辅之以政府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述提法的优点在于:
一是“收入分配必须坚持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贡献分配标准”中的“必须”二字,强调收入分配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对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初次分配就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关系的回应与解答;二是“辅之以政府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中的“辅之以”,强调收入分配的再调节,只是起补充和辅助作用。因为依前面对公平内涵的讨论,“调节”只占“公平收入分配”1/4的比重,因此“削高补低”不可过度,是以前“兼顾公平”中“兼顾”二字的延续;三是“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的“防止”强调避免两极分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逐步实现”则说明共同富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都是对以前党代会报告相关内容的延续。
:
[1]郑建仁.当前几种主要公平观的评析[J].求索,1995,(2).
[2]周为民.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误解应当澄清[N].经济时报,2002-09-21.
[3]周其仁.收入分配的一个倾向与另一个倾向[J].党政干部文摘,2006,(12).
[4]赵大年.侃,也没什么不好[J].大学生,1996,(7).
[5]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6]茅于轼.生活中的经济学[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
[7]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