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式改革的成本转移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福安 时间:2010-06-25

  摘要 制度创新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成本与收益的分配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条件下,利益集团要求补偿的积极性大于制度创新的积极性,补偿的多少决定于利益集团向中央叫板的能力,因此叫板集团便通过叫板这种方式将改革成本向弱势集团转移。

  关键词 制度变迁 帕累托改进 强势集团 弱势集团
  
  新制度学家认为,改革能否推进关键在于改革能否给人们带来利益,但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利益集团主要关注的是成本,因为改革的收益是一个很不确定的因素,而成本则是非常现实的支付,因此,支持改革成本最小的变迁路径,或将改革的成本转嫁给其他群体,这是中国改革历程中各种利益集团最基本的行为方式。
  制度变迁的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是社会的总成本,这是由全体社会人员或不同的利益群体实际支付的成本,它表示社会为完成一项制度变迁消耗的资源总量;另一方面是不同利益集团承担的成本,在资源消耗量既定的前提下,不同的利益集团承担的并不是平均成本,获得的也不是平均收益,这样就会产生一种分配结果,一部分人占有制度创新的主要成果,另一部分人则主要承提制度创新的成本。因此,制度变迁表面上看是新制度与旧制度之间的博弈,但隐藏在制度后面的却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社会变迁的总成本虽然是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变量,但对制度选择并不起决定作用,成本与收益的分配才是制度变迁的关键,谁都希望通过改革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希望他人承担更多的成本,那么制度变迁过程是如何解决利益的分配问题的呢?
  解决这个问题的理论依据是帕累托改进。所谓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Pareto)命名的,并基于帕累托最优(PARE-TOEFFICIENCY)基础之上。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增加另外一方的福利;而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的福利时,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如果一项改革能使一部分人处境变好,而其他人的处境也不会变坏,这就会认为原有制度仍存在可以创新的空间,或者说社会还存在潜在利润,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寻找潜在利润。如果一项改革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能够补偿利益受损者的损失,那么社会对这项改革就可以承受,在这种补偿前提下的改革被称为帕累托改进。根据帕累托改进的基本含义,帕累托改进实质上包含了以下三个要点:
  1.资源配置仍有改进的余地;根据效率标准来衡量,资源配置还不是最优的,是制度因素而不是技术因素阻碍了社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
  2.创新集团能通过创新获得创新收益;创新集团可以是社会群体也可以是政府组织,原有体制下资源配置的非效率只有被有关集团发现,并且预期会获得制度创新的收益时,社会才会形成制度创新主体;
  3.利益集团不会因改革受到损害;创新集团只有能够补偿原有体制下利益集团的损失,改革才能推进,否则,改革就会受到旧制度的顽强抵制,使新制度难以实施。
  这三条是改革的必备条件,缺少任何一条改革都难以推行。因为这三条实际上是改革的目标(潜在利益)、改革的主体(创新集团)、改革的策略(利益补偿)的有机统一。
  显然,基于帕累托改进基础上的制度变迁都只能算是渐进式的改革,因为改革如果不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改革就只能逐步推进。所以凡是符合帕累托改进的三条标准的都可以归入渐进式改革范畴,而只符合前两条,但不符合第三条的改革一般反映的是急进式改革。
  这就是说,无论何种制度变迁方式,是诱导性制度变迁而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只要这种改革不是在损害另一方的前提下推进的,那么这种改革就具有渐进式改革的基本属性。然而,虽然渐进式改革的两种不同方式都必须面对以上三大问题,但不同路径的改革成本的分摊机制是不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个由下而上,由局部到整体的逐渐推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大体是:个别创新集团最先发现潜在利润的存在,并开始制度创新,其他准创新集团起来仿效,使创新成为一种趋势,创新集团用创新收益补偿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开始分化,或与创新集团结为一体,原有制度被击破,新制度取代旧制度,制度变迁完成。例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消亡就是一个例证,当新兴资产阶级发现对土地进行资本主义经营可以带来新的利益时,资产者有了高价租用土地的愿望,而土地所有者也认为将地租给资产者比租给佃农更合算时,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产生了。所以诱导性制度变迁有一个重要特点,在制度变革中成本与收益的分摊基本上是对称的,创新集团占有创新收益,其他未参与创新的集团只能得到补偿。

  但强制性制度变迁却要复杂得多。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个从上至下的改革,政府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由于政府是公民委托政府,所以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一般不是基于某一利益集团,也不是为了某种局部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全民的利益增长,政府主导的改革不只是要关注政府自身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改革对社会整体带来何种影响。因而在这种变迁方式下,政府是创新集团,但政府却不可能占有全部创新收益,这些创新收益首先必须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不管你是否参与了创新都可以从新制度的效率中得到好处。因此,政府分配创新收益主要依据是三条,一是奖励创新集团,以鼓励他们参与创新,二是补偿既得利益集团,以“贿赂”他们不要反对创新,三是其他群体收入的提高,其他群体就是指既得利益集团以外的的社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社会要求补偿的积极性会大于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如果参与制度创新的收益少于从政府获得的补偿,那么这个集团就宁可等待补偿也不参与制度创新。第二个问题是,强化了地方或某些集团向中央叫板的动机。如何从中央政府获得补偿,这决定于受损集团的叫板能力。如果一项新制度的实施,使一些集团的利益受损,这些集团就会要求中央补偿,谁在中央的叫板能力强,谁获得的补偿就多,其中有的集团获得的补偿可能超过其实际损失,另一些集团的损失则可能没有得到补偿或补偿太少。所以,由政府推动的从上至下的制度变迁,就存在一个改革成本向弱势集团转嫁的机制,也就是说,改革成本主要由叫板能力较弱的一方承担。
  那么这里又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改革成本向弱势集团转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到底有多大。如果改革成本向强势集团转嫁,这时改革的阻力就会加大,改革就难以推动,而向叫板能力差的一方转化,阻力相对较小,所以这种将按阻力大小还不是按实际损失大小分配成本的方式,是渐进式制度变迁方式成本分配的必然趋势。这种制度变迁方式的优点是,改革可以不停顿的下去,而不足之处在于,创新的积极性可能会逐渐减弱,创新的成本会增加。而做为成本转嫁对象的弱叫板集团的承受能力如何,将对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这个集团对改革的成本无法承受时,改革成本也就再也没有可以转嫁的空间,这时制度变迁的成本就只能由中央政府承担,这时改革有可能进入举步艰难的困境。
  所以由政府主导的渐进式改革有可能面临三种前途,一种可能是改革停顿下来,如果强势集团不能得到更多的补偿,同时向弱势集团转嫁成本的空间已经缩小,改革就难以继续推进;一种可能是渐进式改革被逼着转向急进式改革,企图走一条先改革再补偿之路;还有一种可能是说服利益集团为改革承担成本,而要做到这一点,中央就必须有自己的权威,但最重要的一点是诱导利益集团自身进行分化,其中相当一部分转入创新集团中,使制度变迁仍能沿着渐进的轨迹发展。
  
  
  [1][美]道格拉斯·C·诺思.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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